卷十四
卷十四 (第3/3页)
不能與姦臣雜處,而事亡國之主,使一旦為天下笑。陛下若以臣為罪,願賜誅戮,以謝中外。」國主大怒,推其狂悖謗訕,始由李平【二九】,乃先收平下大理獄,後始收佑。佑即自殺,母及妻子徙饒州。平亦縊死獄中。(佑所上書,史臣並改「陛下」為「殿下」,今從九國志本文。)國主尋謂左右曰:「吾誅佑,思之踰旬不決,蓋不獲已也。」明年,皆宥其家,廩給之。佑初與張洎為忘形之交,其後俱為中書舍人,不雙立,稍相持。佑嘗答洎書云:「堂堂乎張也,難與並為仁矣。」佑之死,洎頗有力焉。洎時為清輝殿學士,參預機密,恩寵莫二。清輝殿在後苑中,國主不欲洎遠離左右,故授以此職。洎與太子太傅臨汝郡公徐遼、太子太保文安郡公徐遊別居澄心堂,密畫中旨,多自澄心堂出,遊從子元楀等出入宣行之。中書、密院,乃同散地。
癸巳,燕國恭懿長公主薨,上臨哭甚哀,詔有司具鹵簿、鼓吹,陪葬安陵。
丁酉,除名人雷德驤為秘書丞,分判御史臺三院事。 甲辰,特赦中書、樞密院、三司及諸司吏自前隱欺未覺等罪,使之自新。 初,左藏庫使元城田仁朗為宦官所譖,上怒,立召仁朗面詰之,至殿門,先命去冠帶。仁朗神色不撓,從容言曰:「臣嘗為鳳州路濠寨都監,伐木除道,從大軍破蜀,秋毫無所犯。陛下用之,令主藏禁中,豈復為姦利以自污。」上怒解。乙巳,以仁朗為榷易使。(本傳言止免仁朗官,於是起為榷易使,今從實錄,蓋未嘗免官。)
十一月癸丑,令常參官進士及第者,各舉有文學官一人。
甲子,武寧節度使、贈侍中高繼沖卒。繼沖鎮彭門十餘年,有惠政,民請留葬,上不許。 丁卯,詔諸州長吏及監當官等無或隱庇得替人,事覺,當重寘其罪。 少府監致仕盧億,(億,河陽人,初見開運元年。)有高識,惡其子參知政事多遜所為,嘗曰:「趙普,元勳也,而小子毀之,禍必及我。我得早死,不及見其敗,幸也。」十二月庚子,億以憂卒。丙子,多遜起復。
女真遣使來貢馬。 是歲,命參知政事盧多遜、知制誥扈蒙張澹以見行長定、循資格及泛降制書,考正違異【三○】,削去重複,補其闕漏,參校詳議【三一】,取悠久可用之文,為長定格三卷。有旨限選數集人取解出身科目,銓司檢勘注擬加選減選之狀,南曹檢勘用闕年滿伎術考課春闈雜處分。塗注乙凡二十條,總二百八十七事,循資格一卷,制敕一卷,起請條一卷。書成,上之,頒為永式。自是銓綜益有倫矣。(重定循資格,實錄在七月己未,今從本志繫之歲末。)
北漢成德節度使、太師、兼中書令劉繼顒自以沙門位兼將相,頗為時論所薄,數上表求罷,不許。是歲,繼顒卒,追封定王。前大內都點檢劉繼欽、殿前都虞候張重訓、侍衛步軍都指揮使鄭進、前嵐州刺史張昭敏、遼州刺史衛儔、都引進使李隱等皆被殺。
初,北漢主為大內都點檢,孝和帝以其幼弱,命繼欽副之,委以禁衛。北漢主立,親舊多所誅放,繼欽遂謝病請罷。北漢主曰:「繼欽但事先帝,豈肯為我盡力耶?」乃黜居交城,俾奉園寢,尋遣人殺之。進與宣徽使馬槵不協,槵怒,奪其兵柄,進不堪其辱,詬槵於朝,北漢主怒,翌日,送定襄安置,遣人殺之於路。昭敏嘗為禮部尚書,參議中書事,性廉直,權勢請託不行,多仇少與,旋出知嵐州,俄召還,勒歸私第,以出怨言,縊殺之。儔數從征伐,專掌吐渾軍,閹人衛德貴嫉其功,使出為遼州,吐渾數千人遮道乞留,北漢主不許,吐渾失帥,由是一軍不可復用。儔少長蕃部,不樂為州,頗出怨言,北漢主慮其為變,潛遣人殺之。隱惜儔忠勇,為嬖侍所誣,憤惋形於辭色,德貴聞而惡之,白北漢主,即送嵐州安置,未幾殺之。(張昭敏為禮部尚書參議中書事,此但據九國志,不知的在何時。志又云昭敏與郭無為議事不協,繼元立,出知嵐州。按趙文度以嵐州降時,繼元立才踰年也。文度先在嵐州,昭敏安得復出,然則昭敏出知嵐州,當在文度來降後。文度來降時,王師猶在城下,尋即被殺,豈容復出昭敏乎?昭敏之出,固當是別與嬖倖者不協耳【三二】。今云多仇少與,不書與郭無為不協【三三】,庶無抵牾,更當細檢詳定。劉繼欽、鄭進、張昭敏、衛儔、李隱等五人事,皆據九國志本傳,獨張重訓無傳,不知其事也。繼欽等六人被殺,亦未必專在一年,既無可推尋,故從本志,並繫之年末,其日月都不可知矣。)
注 釋
【一】遣德州刺史郭貴發丁夫千人「遣」原作「進」,據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改。 【二】上素服發哀「發」原作「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改。 【三】安化軍原作「安化州」,據閣本及寰宇記卷二四、宋朝事實卷一八、宋會要方域五之一改。
【四】又賜準錢二十萬各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治蹟統類卷二八、宋史全文卷二下並同。編年綱<四>又賜準錢二十萬各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治蹟統類卷二八、宋史全文卷二下並同。編年綱目卷二、通考卷三○選舉考、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則無「準」字。按宋會要選舉七之一「準」作「準等」,尋文義,會要為勝。 【五】然亦不知坐何事也「坐」字原脫,據大典卷一二三○六補。
【六】知貢舉與考試官同看詳義卷「義卷」原作「試卷」,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宋會要選舉三之三改。
【七】虛至終場「至」原作「令」,據同上書改。
【八】是日原作「是月」,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二下改。按宋史卷三太祖紀:夏四月「辛丑,遣盧多遜為江南國信使。」治蹟統類卷一同宋史。本編上段正作「辛丑」,可證「是日」為是。
【九】詔諭國主借船漕湖南米麥以賑之「南」字原闕,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三、續通鑑卷七補。
【一○】判司簿尉內「司」原作「官」,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三之二二改。下同。
【一一】劉重華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續通鑑卷七並同。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三之二二、宋史全文卷二下均作「劉仲華」。
【一二】明年王師侵嵐石州「石州」原作「谷州」,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並作「石州」。按通鑑卷二九○後周紀一及十國春秋卷一一二地理表下列舉北漢所領府、州,均有石州而無「谷州」。寰宇記卷四二,河東道有石州。「谷州」誤,今改。
【一三】皆以匹帛充折「充折」,各本同。按編年綱目卷二作「折充」,宋大詔令集卷一八五西川兩稅折帛依時估詔則作「折納」。 【一四】及奚嶼知州「知」原作「至」,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二下、宋史卷二七八雷德驤傳改。
【一五】至則倨受庭參「至」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六】偉兄前進士侁「前」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七八雷德驤傳、續通鑑卷七補。
【一七】瀧州原作「隴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寰宇記卷一六四康州條、宋朝事實卷一九改。
【一八】潯州原作「尋州」,據本書卷一三五月乙丑條、寰宇記卷一六三、宋會要方域七之二○及宋史卷九○地理志改。
【一九】上於普稍有間「於」原作「與」,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改。
【二○】每乘塞用兵「塞」原作「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宋史全文卷二下、宋史卷二七三賀惟忠傳改。
【二一】作樂適其時「適」下原衍「當」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刪。
【二二】能回上意類此「類」下原衍「如」字,據宋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宋史全文卷二下刪。
【二三】選人南曹投狀「選」字原闕,據通考卷三八選舉考、宋史卷一五八選舉志補。
【二四】靜江節度使「靜江」原作「靖江」,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改。按王象之輿地紀勝(以下簡稱紀勝)卷一○三,唐光化中陞桂管為靜江軍節度,南漢及宋因之。
【二五】最相親善「相」原作「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二、長編紀事本末卷三改。 【二六】富國之本「國」原作「貴」,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長編紀事本末卷三改。
【二七】佑復請致仕「佑」原作「又」,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改。 【二八】悉置不問「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長編紀事本末卷三補。
【二九】始由李平「始」原作「殆」,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改。
【三○】考正違異「正」原作「大」,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改。 【三一】參校詳議「校」字原無,據宋史卷一五八選舉志補。
【三二】固當是別與嬖倖者不協耳「耳」原作「且」,據閣本及大典卷一二三○六改。
【三三】不書與郭無為不協上「不」原作「下」,據同上書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