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卷二十 (第3/3页)

取割果刀自刎。上聞之,驚悔,往抱其尸,大哭曰:「癡兒,何至此耶!」追封魏王,諡曰懿。(此據司馬光記聞,本傳云德昭好啖肥劕肉,因而遇疾不起。今不取。)



    丙子,漖部川首領牟昂、諸族鬼主副使離襪等各以方物來貢。



    是月,以贊善大夫韋亶等十五人為諸鎮節度判官。亶等太平興國初擢第,即通判諸州【二六】,至是受代還朝。上以兩使判官得資者尤鮮,故多闕員,乃以亶等為之【二七】,且令繫歷,觀其佐治之才也,秩滿並復以通籍處焉。



    作太清樓。



    九月己卯,衛州言河決汲縣。  辛巳,詔忻、嵐、憲州緣邊諸寨無得縱軍士入蕃界劫掠,若須酬殺者,當埙宣命。



    乙酉,命內衣庫使張紹勍、南作坊副使李神祐等率兵屯定州。  初,劉繼元降之明日,左拾遺大名宋白獻平晉頌。上夜召至行宮褒慰,且曰:「埙還京,授爾書命之職。」丙戌,與右補闕郭贄並為中書舍人。(宋朝要錄,李昉、扈蒙、李穆等皆遷官,賞扈蹕之勞也。)



    戊子,詔改京城內外二十五門名。



    丁亥,初置皇子侍讀,以左贊善大夫楊可法為之,仍賜五品服帶、銀勒馬、銀五百兩、錢五十萬。尋遷右補闕,仍侍讀。



    庚寅,戶部郎中侯陟為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權中丞始此。



    癸巳,嘉州言夾江縣弱漹鎮民王詣得玄石二,皆有丹文,其一云「君王萬萬歲」,其一云「趙二十一帝」,緘其石來獻。



    丙申,詔曰:「先是,禁銅錢不得入劍南界,宜除之【二八】。自今兩川民許雜用銅鐵錢,即不得出他境。緣邊戒吏謹視之,犯者論如法。」



    代州言契丹安慶府主安海進來求內附,以蠟書賜之。



    己亥,幸建隆觀,遂幸新城西南隅,觀鐵林軍人射強弩。



    庚子,荊湖南路轉運使言十洞首領楊蘊求內附。



    癸卯,山後兩林蠻王、歸化大將軍勿兒遣其王子祚遇以名馬來貢。



    丙午,右拾遺李瀚責授右贊善大夫。瀚前知雄州,會范陽班師,軍士迸走投州城,瀚閉關不納,因擾亂□掠居民,潰而為賊,故有是命。



    先是,江南、兩浙諸州以絹計贓,絹價二疋當江北之一,詔自今宜以千錢為絹一疋論罪。



    契丹大入侵,鎮州都鈐轄、雲州觀察使浚儀劉延翰帥觽禦之,先陣於徐河。崔彥進潛師出黑盧隄北,緣長城口,銜枚躡敵後【二九】,李漢瓊及崔翰亦領兵繼至。



    先是,上以陣圖授諸將,俾分為八陣。大軍次滿城,敵騎坌至,右龍武將軍趙延進乘高望之,東西亙野,不見其尾,翰等方按圖布陣,陣相去百步,士觽疑懼,略無淢志。延進謂翰等曰:「主上委吾等邊事,蓋期於克敵爾。今敵騎若此,而我師星布,其勢懸絕,彼若乘我,將何以濟?不如合而擊之,可以決勝。違令而獲利,不猶愈于辱國乎。」翰等曰:「萬一不捷,則若之何?」延進曰:「倘有喪敗,延進獨當其責。」翰等猶以擅改詔旨為疑,鎮州監軍、六宅使李繼隆曰:「兵貴適變,安可以預料為定!違詔之罪,繼隆請獨當之。」翰等意始決,於是分為二陣,前後相副,士觽皆喜。三戰,大破之,敵觽崩潰,悉走西山,投坑谷中,死者不可勝計。追奔至遂城,斬首萬餘級,獲馬千餘匹,生擒酋長三人,俘老幼三萬口及兵器、車帳、羊畜甚觽。冬十月庚午,捷書聞,手詔褒之。



    乙亥,齊王廷美進封秦王,宰相薛居正加司空,沈倫加左僕射,盧多遜兼兵部尚書,樞密使曹彬兼侍中,文武官預平太原者皆遷秩有差,初行賞功之典也。(此據實錄,而田錫於六年九月上章,猶云平晉之功未賞,不知何也?當考。宋朝要錄:昭輔檢校太尉,熙載遷刑部侍郎,潘美檢校太尉,王仁贍檢校太傅,崔翰、劉延翰、米信、田重進以觀察使為節度使,初行平晉之賞也。)



    馬軍都虞候保順節度使米信,親族多在塞外。時兄之子金自朔州挺身來歸。上召見,厚加慰撫,遣金乘傳詣代州,伺間迎致其親屬,發勁卒護送之。既而金宿留踰年,敵境斥候嚴,終不能得。信慷慨曰:「我聞忠孝不兩立,受恩遇至重,方思殺身報國,安能復顧親戚哉?」北望號慟以訣,戒子姪勿復為言。



    十一月丁丑朔,賜緣邊戍卒襦庣。



    庚辰,代州言契丹於代州雁門、西涇、護國、南川置寨,折彥贇與都監董思愿劉緒、巡檢侯美追擊,大破之,獲鞍馬器仗甚觽。(此據會要乃十一月四日事,折彥贇已見二月己巳。)



    丙戌,詔以明法科於諸書中所業非廣,遂廢之;學究併通三經,諒難精至,乃分為三科,仍兼習法令。又詔進士及諸科引試日,並以律文疏卷問義。



    己丑,幸玉津園,遂畋近郊。



    辛卯,以建州邵武縣為邵武軍。



    上以鄭州防禦使楊業老於邊事,洞曉敵情,癸巳,命業知代州兼三交駐泊兵馬部署。上密封囊裝,賜予甚厚。



    己亥,以河北轉運使高繼申為河北南路都轉運使,起居郎郭泌為御河至關南水路轉運使,鴻臚寺丞王在田為陸路轉運判官,著作佐郎崔邁為水路轉運判官。(按樊知古傳云,都轉運使之名自知古始。事在端拱元年十月【三○】,據實錄則高繼申於太平興國四年十一月已為之,必有一誤,姑存以俟細考。會要云:太平興國初分河北南路,雍熙中又分為東西,後併焉。分為南路或自此始,當檢詳。)  嵐州言三交口破契丹千餘觽。



    辛丑,忻州言破契丹數千觽,斬首四十五級,獲鞍馬、鎧甲;並生擒六十人以獻。



    關南又言破契丹數萬觽,斬首萬餘級,獲橐駝五十三頭。詔分給軍校。



    初,西南夷不供朝貢,寇鈔邊境。刑部郎中許仲宣為西川轉運使,親至大渡河諭其逆順,示以威福,夷人皆率服。在職踰三歲,會有言仲宣當江表用兵時乾沒官錢者,是月召還,令御史臺盡索財計簿,鉤校歲餘,卒無欺隱,乃以仲宣為嶺南轉運使。仲宣有心計,能辦大事,江表用兵,軍中須索百端,仲宣皆豫儲蓄無闕。曹彬怪之,夜攻城,因取陶器數萬事,分給攻城卒燃燈自照,仲宣已預料置,如其數付之,它物類此。



    先是,詔中使趙守倫優給價和市在京及諸州民間私馬,於是得十七萬三千五百七十九匹。(本志載市馬事在興國四年。按正月即出師,恐在四年以前矣。實錄別本載趙守倫市馬數在四年十一月乙巳前,今因之,蓋市馬前此事,及此乃上其所得之數也。)



    十二月丁未朔,占城國遣使來貢方物。



    拓拔首領日榮遣所部酋長拓拔琳沁,十六府大首領囉朗吹裕勒遣所部蕃官結舒等並來貢。



    以右贊善大夫鉅野夏侯嶠等十五人並為殿中丞,皆嘗於太原、范陽督飛輓之役,賞其勞故也。



    開寶中,禁民賣假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己未,詔自今準律以行,濫,論罪。



    庚申,詔自今登州有女真貢馬,其隨行物色仰給牒,所在勘驗,牒外物並沒入之。從供奉官盧襲奏也。



    丁卯,畋近郊。



    詔改司寇參軍為司理參軍【三一】,以司寇院為司理院,令於選部中選歷任清白,能折獄辨訟者為之,秩滿免選赴集。又置判官一員,委諸州於牙校中擇有幹局、曉法律、高貲者為之。給以月俸,如舊馬步判官之例。秩滿,上其殿最以定黜陟,有踰濫者,坐長吏而下。(司理判官連坐,別本實錄在六年十月庚午,今從本志并書之。)尋又詔諸州察司理參軍有不明推鞫,致刑獄淹滯,具名以聞,蔽匿不舉者罪之。(雍熙二年八月庚辰詔或即此也,更詳之。)



    是歲,命有司取國初以來敕條纂為太平興國編敕十五卷,行于世。



    曹、鄆、淄三州水,蠲其租。太平州饑,賑之。



    改市買司為雜買務。



    先是,內庭宣索及殿前賜賚,移文庫務,未有專領其事者。於是,始置合同憑由印,命左藏庫副使劉蒙正、供奉官郭延濬同掌焉。蒙正,熙古之子。延濬,廷謂之子也。(延濬傳云太平興國初。按熙古傳,太平興國四年熙古轉內藏庫副使。因附見此年末。)



    契丹主明記改元曰乾亨。



    注  釋



    【一】及太祖破敵於雁門關南「南」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續通鑑卷九補。



    【二】京兆原作「京北」,據閣本改。



    【三】命左屯衛上將軍張鐸「上將軍」原作「大將軍」,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六一本傳改。



    【四】蔡原作「察」,據閣本改。



    【五】手中癔原作「中手癔」,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改。



    【六】嘗以強弓絓於耳「絓」原作「弦」,宋本、宋撮要本通作「絃」。「弦」字在此難解,據宋史卷二七三牛思進傳改。



    【七】猶力戰「戰」原作「疾」,據宋撮要本、閣本改。按宋史卷二六○李漢瓊傳及續通鑑卷一○並作「猶力疾戰」。



    【八】即命通事舍人薛文寶齎詔入城撫諭「薛文寶齎詔」五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兵七之七、治蹟統類卷二補。



    【九】以榆次縣為并州各本及宋會要方域六之四、宋朝事實卷一八太原府條、方輿紀要卷四○榆次縣條並同。治蹟統類卷二及本卷下文則於「并州」上著一「新」字,蓋以別於原并州也。



    【一○】徙僧道士及民高貲者於西京「高」原作「厚」,據宋本、閣本及續通鑑卷一○改。



    【一一】遣使分部徙居民於新并州「使」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兵七之八、治蹟統類卷二補。



    【一二】兵房吏張質潛計數部分軍馬「軍馬」上原衍「在」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一三】始咨於觽「始」原作「姑」,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王得臣麈史卷上忠讜條改。



    【一四】白進超實為殿帥「白」上原衍「連」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一五】鎮州原作「鎮川」,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三、編年綱目卷三改。



    【一六】說關使劉禹以城降「使」原作「吏」,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編正文改。  【一七】親近無職事者呼為舍利郎君「者」字原闕,據葉隆禮契丹國志卷六補。按宋撮要本「者」字作「之任」。



    【一八】西山原作「西方」,據同上書改。  【一九】人夜持兩炬「夜」原作「夾」,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二○】真定原作「直定」,據各本改。  【二一】配隸契丹直「直」原作「置」,據閣本改。按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後唐置契丹直,旋廢。開寶三年,以遼人內附之觽復置。太平興國中,因事復置,旋廢。本編上文稱「契丹蘇哲等二十八人來降」,正當配隸此直。



    【二二】殆由此耳「此」下原衍「故」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刪。



    【二三】尋授左領軍衛大將軍「授」原作「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四】慮玉石以俱焚「以」原作「之」,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五】及歸原作「乃歸」,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三、宋史全文卷三上改。



    【二六】即通判諸州「通判」原作「隨判」,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本編所稱韋亶等十五人,見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五。



    【二七】乃以亶等為之「等」原作「第」,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八】宜除之「除」原作「附」,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三改。  【二九】銜枚躡敵後「敵」字原闕。按治蹟統類卷三作「銜枚躡敵後」,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三上並作「銜枚躡虜後」,宋史卷二六○劉廷翰傳則作「銜枚躡契丹後」。今據治蹟統類及續通鑑卷一○補「敵」字。



    【三○】事在端拱元年十月「端拱」下原衍「立」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三一】詔改司寇參軍為司理參軍「為司理參軍」五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十朝綱要卷二、宋史全文卷三上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