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卷二十二 (第3/3页)
庚辰,詔自今下元節宜如上元,並賜休假三日,著於令。
甲申,以河陽節度使崔彥進為關南都部署,馬軍都指揮使米信為定州都部署。(此事崔彥進傳殊不載,獨米信傳有之,亦不并及彥進也,當考。)
丙戌,詔郊廟行事官,自今並須洗沐濯澣,以供祀事,違者以不恭論。
命駕部員外郎、知制誥賈黃中與諸醫工雜取歷代醫方,同加研校,每一科畢,即以進御,仍令中黃門一人專掌其事。
己丑,復置觀察支使,或已有掌書記,即不得兼置。 甲午,蘇州言太一宮成。先是,方士言:「五福太一,天之貴神也,行度所至之國,民受其福,以數推之,當在吳越分。」故令築宮以祀之。
密州先以官牛給民,歲取其租,牛既死而租未免,詔悉除之。 太子中舍魏羽受詔乘傳詣瀛州,覆軍市租,得隱沒者數萬計。因上言:「本州錄事參軍郭震,十年未代。河間令崔能,前任即墨,未滿歲徙秩。有司選調,失於平均。下位疏遠,何由聞達。願罪主者以肅欺弊。」上覽奏,謂左右曰:「疏遠之臣乃能言此,亦可賞也。」即令簿責有司,既得其事,優詔賜羽曰:「郭震守官十年,拘常調而難替。崔能視事未久,緣近詔而當移。汝遠有指陳,可謂不畏彊禦,更須傾盡,以沃朕心。」
十一月丁酉,監察御史張白棄市。白前知蔡州,假貸官錢,居糴粟麥以射利故也。膳部郎中、知雜事滕中正嘗薦白,責授本曹員外郎。
甲辰,改武德司為皇城司。上嘗遣武德卒潛察遠方事,有至汀州者,知州王嗣宗執而杖之,縳送闕下,因奏曰:「陛下不委任天下賢俊,而猥信此輩為耳目,竊為陛下不取。」上大怒,遣使械嗣宗下吏,削秩。既而怒解,嘉嗣宗直節,令遷其官。(記聞與本傳不同,今參取刪潤,且不知其時,附見改官司名下。)
先是,上將討擊契丹,乃以詔書賜定安國王,令張掎角之勢。其王烏玄明,亦怨契丹侵侮不已,欲依中國,以攄宿憤,得詔大喜。於是女真遣使朝貢,道出安定,烏玄明託使者附表來上,且言扶餘府昨叛契丹歸其國,此契丹災禍大至之日也。表稱「元興六年十月」。上復優詔答之,仍付女真使者,令齎以賜焉。
庚戌,親享太廟。 辛亥,合祭天地于圜丘,大赦,御乾元殿受冊尊號。先是,有秦再思者,上書願勿再赦,且引諸葛亮佐蜀數十年不赦事。上頗疑之,以問趙普,普曰:「國家開創以來,具存彞制,三歲一赦,所謂其仁如天,堯、舜之道。劉備區區一方,用心何足師法。」上然其對,赦宥之文遂定。 大同節度使、殿前都虞候劉廷翰當追封三代。廷翰起微賤,不能記其祖名,上親為撰名,書以賜之。(景德三年聖語可附。)
壬子,令諸州監臨官不得擅詣闕奏事,有所聞見,許附驛,須面奏者,俟報。
癸丑,詔諸州長吏察部內民有輕薄無賴、愆於孝義、貨鬻田業、追隨蒱博者,深加勸誡之;或聞義不服,為惡務滋者,條其姓名以聞,當寘於法。
己未,宰相趙普封梁國公,普已下並進爵秩有差,以辛亥赦書加恩故也。
樞密使楚昭輔被病家居,僅周歲,上始命石熙載代其任,昭輔亦不求解職,上猶未忍罷之。己未,乃以昭輔為左驍衛上將軍。車駕嘗幸昭輔所居省疾,見其湫隘,令有司廣之。昭輔叩頭,願不治,恐侵四羈地。上嘉其意,賜白金萬兩,使別市宅。昭輔忠謹,無他才略,性復吝嗇,前後賜與以億計,悉聚而蓄之,每謂人曰:「我無汗馬勞,致位樞近,此財貨為國家守耳,且當復獻于上。」賓客故舊至,必引使縱視。及罷,乃悉以市善田宅。時論鄙其虛矯。
壬戌,詔封太平宮神為翊聖將軍,從道士張守真之請也。
冀州阜城縣民李罕澄累世同居,漢乾祐末,詔改鄉里名,旌表門閭。於是長吏以漢所賜詔書來,上復旌表之。
十二月戊辰,詔嶺南、四川、江南、兩浙職官等,先不許親屬至治所,自今得以儙功親一人隨行,仍不得參預政事。
淮海王俶等賀郊祀,貢馬皆駑,為□吏所發。辛未,詔釋其罪。 癸酉,詔:「諸州士庶,家有藏醫書者,許送官。願詣闕者,令乘傳,縣次續食。第其卷數,優賜錢帛,及二百卷已上者與出身,已仕官者增其秩。」未幾,徐州民張成象以獻醫書,補翰林醫學。自是誘致來者,所獲頗觽。
己卯,畋近郊,還幸講武臺,賜從官飲。
甲申,詔強盜放火,準律不至死者,勿復並妻子部送闕下。
戊子,皇第四女封雲陽公主,出降左監門衛將軍、駙馬都尉韓崇業。公主,秦王廷美之女。崇業,重贇之子也。
辛卯,禁民私市戎人馬。 壬辰,詔中外官不得以告身及南曹□厂□(林□止)□子質錢,違者官為取還,不給元錢。朝廷患官文書落規利之家,故禁絕之。
是歲,廢沁州。
先是,諸州罪人皆錮送闕下,道路非理而死者十常六七,所坐或夤緣細微,情可憫惻。江南西路轉運副使、左拾遺張齊賢上言:「罪人至京,請擇清彊官慮問,若顯負沈屈,則量罰本州官吏。自今令只遣正身,家屬別埙朝旨。干繫人非正犯者,具報轉運使詳酌情理免錮送。」虔州嘗送三囚,坐市牛肉,并家屬十二人悉詣闕,而殺牛賊不獲,齊賢悉縱遣其妻子。自是江南送罪人,歲減大半。
齊賢又言:「刑獄繁簡,乃治道弛張之本。于公陰德,子孫即有興者,況六合之廣,能使獄無冤人,豈不福流萬世!州縣胥吏,皆欲多禁繫人,或以根窮為名,恣行追擾,租稅逋欠至少,而禁繫累日,遂至破家。請自今外縣罪人,令五日一具禁放數白州,州獄別置歷,委長吏檢察,三五日一引問疏理,每月具奏,下刑部閱視。有禁人多者,即奏遣朝官馳往決遣【一七】。若事涉冤誣,故為淹滯,則降黜其本州官吏。或終歲獄無冤滯,則刑部給牒,得替日,較其課旌賞之。」
齊賢又言:「巡內州軍縣鎮官地棚房錢輕重不等,鴜偽命日,有軍營人觽且用鐵錢易得。自收復後,諸軍皆送闕下,又改納銅錢。市井蕭條,民益困乏,禁錮科責,沒其貲產,猶不能償,至有雇妻賣子者。昨降德音,死罪皆免,獨貧民逋負依前禁留。雖漕運之職在於聚斂,然民乃邦本,豈可坐令困窮?乞委諸州,據地基屋室重定僦直,使久遠得濟,其舊欠負人特與蠲放。又吉州緣江有勾欄地錢,地已漂沒入江,或官占為船場,而所輸錢如故;民舊於江中編木為筏以居者,量丈尺輸稅,名水場錢【一八】,今禁民筏居而水場錢猶在,亦請並與蠲放。」詔悉從之。
贊善大夫韋務昇、殿頭高品王文壽建議:「李氏取民稅錢三千以上及丁口多者,抽點義師,戶一人,黥面為字,令自備器甲輸官庫,出軍即給之。有馬軍,每軍出,人支口糧日二升【一九】。自收復之後,皆放歸農。然久行伍,不樂耕作,多為追胥幹力之類,雇倩充役,或放鷹走狗,有作賊者,頗擾民。望遣使選擇堪充軍旅者,並家屬部送赴闕。」乃詔三班二人至江南與轉運使商度,條上其利害。
齊賢奏:「偽命義師,排門具有,例皆稅戶,本是農夫。江南要務虛聲,且張軍數,而百姓遭其配黥,無所逃避,粗應抽點,諒非訓習。克復之後,便放歸農,久被皇風,並皆樂業,或遷移別縣,或商販外州,若或逐戶搜求,排門追勘,忽滋驚擾,交駭物情,斂怨速尤,事實非細。縱令本城係籍,亦未便宜。法貴有常,政尚清靜,江外久從安定,不宜遽有驚擾,前敕久放營農,不若且仍舊貫。」齊賢勤究民弊,務行寬大,行部遇投訴者,或召至傳舍榻前與語,多得其情偽,江南人久益稱之。
相州民有張姓者殺一家六人,詣縣自陳,縣以上州。知州張洎詰之,曰:「某家之姻貧困,常取息,少有所負,被其詬辱。我熟見而心不平,思為姻家報仇,幸畢其志,然所恨七口而遺其一,使有緃類。私绚已報,願就公法。」洎曰:「殺人一家,寧無黨乎?」對曰:「某既出身就死,肯復連及同謀。」又曰:「汝何不亡命?」對曰:「姻家即某羈,苟不獲盜,豈得安堵?」又曰:「汝不即死,何就縲紲?」曰:「我若滅口,誰當辨吾姻之不與謀?又孰與暴其事於天下?等死,死義,可乎!」洎曰:「吾將言聞上,免汝之死。」曰:「殺人一家而苟活,且先王以殺止殺,若殺人不誅,是殺人終無已。豈願以一身亂天下法哉,速死為幸。」洎嗟歎數四,卒案誅之。河朔間多傳其事云。
注 釋
【一】馬五百匹連上句文義,「馬」上似當有一「獲」字。
【二】軍使安慶以其族來降「軍使」原作「軍吏」,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琬琰集下編潘武惠公美傳改。
【三】而主司不能彰明臧否「主司」原作「三司」,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一○改。
【四】怠惰不親事「惰」原作「慢」,據同上書改。
【五】雄州新鎮為平戎軍「新鎮」原作「親鎮」,閣本同。按寰宇記卷六八平戎軍條:「平戎軍,本莫州新鎮之地,皇朝太平興國六年升為平戎軍。」九域志卷二及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保定軍條並載:太平興國六年,以涿州新鎮建平戎軍,景德元年改保定。隆平集卷一郡縣則稱,是年「改新鎮軍曰平戎」。「親鎮」為「新鎮」之訛,今改。
【六】遣使就劾澄等「就」原作「召」,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蕃夷四之二二改。 【七】滋蔓踰年而獄未具「未」字原闕,據宋大詔令集卷二○○令諸州大獄長吏五日一親臨慮問詔、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續通鑑卷一○補。
【八】司空平章事薛居正卒「平」上原衍「同」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錄卷二、宋史卷二六四本傳刪。
【九】後改名元份「元份」原作「元汾」,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帝系二之三、宋史卷二四五商王元份傳改。
【一○】朕以誅死之囚「誅」原作「昧」,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一】相州原作「湘州」。按宋史卷二九三田錫傳,錫於太平興國七年,以河北轉運副使徙知相州。范文正公集卷一二田公墓誌銘正作「相州」。「湘州」誤,今據改。
【一二】則恐未然「則」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三】丁謂談錄則云「則」原作「又」,據同上書改。
【一四】秦王上弟……其有旨哉按長編紀事本末卷八秦王事跡清人案語云:「『秦王,上弟也,』至『其有旨哉』三十七字,疑是注文羼入。」
【一五】皆上子也按同上書清人案語亦云:「四字疑是注文羼入。」
【一六】天禧二年十一月丁謂「天禧」,宋真宗年號,原誤作「天僖」,今改。按丁謂為樞密使,據編年錄卷三、宋史卷八真宗紀及卷二一○宰輔表,均繫於天禧三年十二月辛卯,同書卷二八三本傳亦稱天禧三年祀南郊,輔臣俱進官,乃以謂檢校太尉兼本官為樞密使。此處作「二年十一月」,疑誤。
【一七】即奏遣朝官馳往決遣「朝官」原作「朝臣」,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八】名水場錢「水場錢」原作「木場錢」,據閣本及宋史卷二六五張齊賢傳、朱熹五朝名臣言行錄前集卷一丞相張文定公齊賢條改。下同。 【一九】人支口糧日二升「人」原作「入」,據閣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