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卷二十六 (第3/3页)
要寇準傳所載也,傳聞謬誤一至于此,蓋因廢元佐事耳。淳化三年十月,罷恭孝太子元僖冊禮,則緣惑嬖妾張氏,初無淫刑事也。唐英書世多有之,謬誤不獨此,不可不辨。) 虞部郎中、知制誥鄭人韓丕有文行【五】,朝廷稱為長者。然誥命應用,傷于稽緩。一夕,須詔書甚急【六】,丕停筆既久,問索舊草,吏以本典扃戶出宿,不可搜檢。丕乃破鎖取,改易而進。宰相宋琪性褊急,常加督責,或申以諧謔,丕不能平。中書舍人王祜以前輩負氣,多凌辱面折之。乃表求外任,閏九月甲戌,丕罷知虢州。
上覽邕管雜記,歎其風俗乖異。乙未,詔嶺南諸州民嫁娶、喪葬、衣服制度,委所在長吏漸加誡厲,俾遵條例;其殺人祭鬼,病不求醫,僧置妻孥等事,深宜化導,使之悛革。無或峻法,以致煩擾。
己亥,坊州獻一角獸,上召近臣觀之,咸奏曰:「按瑞應圖,牡曰麒,牝曰麟。昔嵐州進,麟也。此乃麒也【七】。請宣示中外。」上不許,但令豢於苑中,遂其飲齕之性,且謂宰相曰:「時和年豐,兆民安泰,斯為上瑞。鳥獸草木,夫何足云。」
冬十月辛丑朔,上錄京城諸司繫囚,多所原減,決事遂至日旰。近臣或諫以勞苦過甚,上曰:「不然,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枉撓,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江。況人君能惠養黎庶,申理冤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或云百司細故【八】,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此。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得上達矣。」 十一月辛卯,詔自今京官、幕職、州縣官,有丁父母憂者,並放離任,常參官奏聞待報。然其後亦頗有特追出者。 十二月,上謂李昉等曰:「中書、樞密,朝廷政事所出,治亂根本繫焉。且天下廣大,卿等與朕共理,當各竭公忠,以副任用。人誰無姻故之情,苟才不足稱,不若遺之財帛耳。朕亦有舊人,若果無取,未嘗假以名器也。卿等其戒之。」
開寶中,賊攻繡州,知州饒陽王恕死焉。恕子濟,時從行,賊將并害之。濟擁尸號慟,謂賊曰:「吾父已死,吾安用活為!但恨力不足殺汝,以報父绚耳。」賊感其言,舍之。濟遂拾父骨,匿山谷間。既而官軍大集,濟脫身謁其帥朱乙,陳討賊之計。乙嘉其誠,遺以束帛,奏假驛置而歸。先是濟母終于岳陽,權殯佛舍,并護二喪還饒陽。州將以聞,太祖召見,為其尚少,且俾就學。
于是,上書自陳死事之孤,得試學士院,補龍溪主簿。時調福建輸鶴翎為箭羽,鶴非常有物,官督責尤急,至一翎直數百錢者,民甚苦之。濟以便宜諭民取鵝翎代輸,驛奏其事。因詔旁郡悉如濟所陳。
注 釋
【一】三月己未「三月」二字原闕,據太宗實錄卷三二、宋史卷五太宗紀補。
【二】亟遣使振貸「亟」原作「凶」,據宋本及太宗實錄卷三二改。
【三】果無流亡盜賊之患「無」原作「有」,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太宗實錄卷三二改。
【四】專切督察知倉官吏等依時省視倉粟「知」原作「如」,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三改。
【五】虞部郎中知制誥鄭人韓丕有文行此句上原有「九月」二字,與上編為重出。按下文至「乃表求外任」句,乃追□韓丕失職緣由,隨出「閏九月甲戌,丕罷知虢州」。本編記載並見太宗實錄卷三二,原繫於雍熙二年閏九月。今據刪此句上「九月」二字。
【六】須詔書甚急「須」原作「頒」,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七】此乃麒也「此」原作「是」,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八】或云百司細故「百」原作「有」,據宋本、宋撮要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