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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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奏毀沔者,上語之曰:「呂蒙正有大臣體,王沔甚明敏。」毀者慚而退。于是,上欲甄別官吏能否,故命沔同知京朝官考課,所奏條目尤細碎,不識大體,視士君子猶卒伍胥吏,設關格以防之,物論甚譁,而沔自謂清直無私【一七】,因結人主,求再入。庚子,沔視事省中,暴得風眩疾,舁歸第,卒。上嗟惜之,優詔贈工部尚書。



    恭孝太子元僖性仁孝,姿貌雄毅【一八】,沈靜寡言,尹京五年,政事無失,上尤所鍾愛。及薨,追念不已,或悲泣達旦不寐,作思亡子詩以示近臣。未幾,人有言元僖為嬖妾張氏所惑,嘗恣捶僕妾,有至死者。而元僖不知,為張氏于都城西佛寺招魂,葬其父母,僭差踰制。又言元僖因誤食他物得病,及其宮中私事。上怒,命縊殺張氏,捕元僖左右親吏繫獄,令皇城使王繼恩驗問,悉決杖停免。掘燒張氏父母冢墓【一九】,親屬皆竄遠惡。丙辰,詔罷冊禮,但以一品鹵簿葬焉。真宗即位,始詔中外稱太子之號。(張唐英寇準傳云:寇準通判鄆州【二○】,得召見,太宗謂曰:「知卿有深謀遠慮,試與朕決一事,令中外不驚動。此事已與大臣議之矣。」準請示其事,太宗曰:「東宮所為不法,他日必有桀、紂之行,欲廢之,則宮中亦自有兵甲,恐因而召亂。」準曰:「請某月日令東宮於某處攝行禮,其左右侍衛皆令從之,陛下搜其宮中,果有不法之器,俟還而示之,隔下左右勿令入而廢之,一黃門力爾。」太宗以為然,及東宮出,因搜其宮中,得淫刑之器,有剜目、挑筋、摘舌等物,還而示之,東宮伏罪,遂廢之,選立章聖為太子。自是太宗眷注益厚。按:準淳化三年已為樞密副使。元僖既死,太宗愛始衰,元僖無恙時,固未嘗建東宮。不知唐英何所據,誣謗特甚,今不取。淫刑事蓋因楚王元佐,已見雍熙二年九月【二一】。)



    禮儀使蘇易簡上言曰:「伏以聖朝親祀圜丘,以宣祖侑神作主,此則符聖人大孝之道,成嚴父配天之儀。恭惟太祖皇帝光啟丕圖,恭臨大寶,以聖授聖,傳於無窮。謹按唐永徽中以高祖、太宗同配上帝,望將來親祀郊丘,奉宣祖、太祖同配。其常祀,孟春祈穀,孟冬神州,季秋大享,以宣祖崇配;冬至圜丘,夏至皇地祇,孟夏雩祀,以太祖崇配。」詔從之。(本志云:易簡正月上言,期太迫,今移入此年末。)  置勾當馬、步軍專勾司官各一人,從戶部使樊知古請也。尋合兩司為一。(合為一司在五年,今并附此。)



    分左藏庫為左、右藏各二庫,右藏受之,左藏給之,俟右藏既盈,即復以給。曰錢、曰金銀、曰疋帛,凡六庫,更為給受。明年,仍廢右藏入左藏。分為四庫,曰錢、曰金銀、曰絲綿、曰生色疋帛雜色疋帛。(至道元年六月可考呂端云云。)



    注  釋



    【一】春正月丙申朔「丙申」原作「丙寅」,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陳垣二十史朔閏表(以下簡稱朔閏表)改。



    【二】皆以所試先成「成」原作「進」,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改。  【三】相率扣殿檻上請「檻」原作「楹」,據宋本、宋撮要本、活字本及宋會要選舉七之五改。



    【四】清美得替而歸閣本同。按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四上、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均作「情美替而歸」。  【五】并以賜何等「等」字原脫,據校記【四】按引各書補。



    【六】鹽鐵判官左司諫韓國華「諫」原作「監」,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七七本傳改。



    【七】並走髃望「走」原作「祀」,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四上改。



    【八】豈非四方刑獄有冤濫「冤」原作「□」,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史全文改。



    【九】附五月末「末」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一○】蓋指涪陵悼庶人也「悼庶人」,閣本同。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均作「悼王。」按宋史卷二四四魏王廷美傳,僅云降廷美為涪陵縣公,卒,追封為涪王,謚曰悼。此處疑當從宋撮要本作「悼王」。



    【一一】普亦傾竭自效「自」原作「力」,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趙普復相、宋史卷二五六趙普傳改。



    【一二】聞其喪逝「喪」原作「溘」,據同上書改。



    【一三】得束脩以養母「養」原作「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二种放出處改。



    【一四】亦刺繡刻朱墨為之「刻朱墨」原作「赤墨」,據宋本、宋撮要本改補。



    【一五】因賜至詔諭旨「旨」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四聖學補。



    【一六】按禮「禮」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一七】而沔自謂清直無私「無私」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八】姿貌雄毅「毅」原作「偉」,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四五昭成太子元僖傳改。



    【一九】掘燒張氏父母冢墓「墓」原作「其」,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寇準通判鄆州「鄆州」原作「渾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八一本傳改。



    【二一】已見雍熙二年九月「二年」原作「元年」,據各本及本書卷二六雍熙二年九月記楚王元佐淫刑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