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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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又曰:「靈武如不能守,即環、慶等郡便與蕃戎接境,得不危殆乎?」臣應之曰:「靈武居平夏西北,敻絕一方,逆賊制瀚海之衝,斷飛輓之路,議者尚云可守而不可棄。今環、慶等州居山南之腹,非受敵之所,乃云受危,不亦過乎。況四裔郡城,皆在邊上,若以外壓蕃境,便曰阽危,甚非公論也。」
或者又曰:「繼遷逆觽,尚在靈州,官兵數千,未出城邑,豈可不謀救援而坐觀陷沒也?若國家於環慶、丹延、麟府等三處各出兵馬,齊驅賊境,分頭牽拽,繼遷必顧恤巢穴,望風而旋,城內官軍,定免淪胥之禍。況環慶一路雖乏井泉,清遠軍大有糧草可以就而食焉,丹延、麟府兩路河水已足供用,但所經蕃部旋加掩襲,則餱糧亦無闕矣。」若以救靈武戍卒,復起三道之師,當盛暑之辰,涉不毛之地,芻粟何自而計度,水泉從何而卜射,茫茫沙塞,千里而遙,復指何方,為所詣之處。大軍一發,不可停留,善敗臧否,安能復保。若繼遷探三路兵馬,取一路可爭之處,聚蕃戎之觽,據險隘之津,以逸待勞,攻我師之困乏,則轍亂旗靡,豈比前日之退衄也?一道疏失,則兩道不戰而自潰矣。謀謨之拙,莫甚於斯。 今者恭奉德音,俾陳方略,臣以為牽拽賊勢,兵甲不可令輒離本處,但密傳宣旨,令整排士馬,張皇氣勢,聲言剋日三道齊攻。逆賊聞之,必不能驅已老之師,頓堅城之下。若狃於進退,則牽拽之勢可見矣,又何必冒兵馬之所忌,犯盜賊之所長,率易啟行,自貽後悔。以臣愚見,所謂靈武封壤,必不可以即時保守,靈武士伍,必不可以深入應接,牽拽兵馬,必不可令起離本處。若踰此道,縱使良、平復生,亦不能為謀矣。比來河西形勢,所以為謀不及者,稽其始末,盡緣違聖君指畫,致賊猖狂。賊方侈謀,事皆倒置,養成邊禍,傷我國靈,乃臣子之罪也。然則聖人以天下為度者,不以細過為嫌,則棄地戢兵,事非獲已,乃從權之道也。況繼遷窮凶極惡,罪已貫盈,雖假息穹廬,怙亂沙塞,一旦上天降禍,首裂支分,財貨土田,咸歸聖有【二三】,亦猶□侯璧馬,暫寄於外府,復何異焉。上初有意棄靈州,既而悔之,及覽洎奏,不悅,卻以付洎,謂之曰:「卿所陳,朕不曉一句。」洎惶恐汗流而退。上乃召同知樞密院事向敏中等謂之曰:「張洎上言,果為呂端所料,朕以其疏還之矣。」
己未,詔西京作坊使、敘州刺史、帶御器械石普下御史府案問,坐為西川巡檢擅離本部入奏事故也【二四】。上謂宰相曰:「石普恃在朕左右,不畏王法,徑赴闕廷,朕已令繫治,使知有刑獄艱苦。昔蕭何、周勃、韓安國皆將相大臣,猶不免於縲紲,況此小臣乎。」既而召見,赦其罪,復遣之任。時賊黨王鸕鶿復聚集剽略,偽稱漖南王。普因言:「蜀之亂,由賦斂迫急,農民失業,不能自存,遂入於賊。望一切蠲其租賦,使知為生,則不討自平矣。」上許之。普既還,揭榜告諭,蜀民無不感悅,部內以安。普,太原人也。
注 釋
【一】親饗太廟「親」原作「新」,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太宗實錄卷七六改。
【二】王者親執玉帛以事上帝「事」原作「祀」,據同上書改。
【三】嘗語諸子曰「語」原作「謂」,據宋本及太宗實錄卷七六改。
【四】勞役思慮而致是疾爾「疾」原作「病」,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太宗實錄改。
【五】名雖存而其實亡矣「其實亡矣」原作「實則亡矣」,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奏議卷一五九建官改。
【六】刑部有詳覆諸州已決大辟案牘及旬禁奏狀「覆」原作「覈」、「旬」原作「勾」,據同上書改。
【七】王起五位圖「王起」原作「王超」,據太宗實錄卷七七、宋會要運曆一之五、宋史卷七○律曆志改。按崇文總目卷二及宋史卷二○三藝文志並著王起五位圖三卷。 【八】起商王小甲七年二月甲申朔旦冬至「二月」原作「正月」,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太宗實錄、宋會要、宋史改。
【九】古曆到齊梁以來「到」原作「刻」,據同上書改。
【一○】逋稅立辦「逋」原作「道」,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一八改。
【一一】道尋自遂州徙知果州「遂州」上原有「知」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續通鑑刪。按宋史卷二九六查道傳:「淳化中,蜀寇叛,命道通判遂州。」至道二年,遷秘書丞,徙知果州。「通判」未可言「知」,宋本、閣本為是。
【一二】但存其目「存」原作「有」,據宋本改。
【一三】官勳固已榮貴「榮貴」,太宗實錄卷七七、治蹟統類卷二九、宋史全文卷四下均作「崇貴」。
【一四】不十數年遂通閨籍「十數」原作「數十」,「閨」原作「閣」,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太宗實錄卷七七、編年綱目卷五改。
【一五】乙未原作「丁未」,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太宗實錄卷七七、宋史全文卷四下改。 【一六】令開封府判官楊徽之等三人按行管內諸州民田按太宗實錄卷七八作「分按行管內諸縣田畝。」宋會要食貨一之二則載:至道二年四月,開封府諸縣民訴旱,命楊徽之等分路體量。疑此句「州」字或當作「縣」。
【一七】令蠲免五分以上「令」原作「今」,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八】內形勢戶慮成僥倖「成」原作「或」,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九】朕常念生人衣食之源「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二○】何人將輜重「將」原作「為」,據宋撮要本及太宗實錄卷七八改。
【二一】相蹂踐而死「踐」字原脫,據上引太宗實錄補。
【二二】正合運奇兵而伸婉畫「婉」原作「碩」,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太宗實錄改。
【二三】咸歸聖有閣本作「咸歸聖域」,義長。
【二四】擅離本部入奏事故也「入」原作「又」,據宋本及太宗實錄卷七八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