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
卷四十 (第3/3页)
州、福州事,皆不得其時,因鑄錢附見。)
甲子,併三司勾院為一,工部員外郎劉式專領之。上面命式曰:「以汝一人當三人之職,宜勉盡力,副朕所望。」式久居計司,深究簿領之弊,江、淮間舊有橫賦,積逋租至多,奏免之,人以為便。然多所條奏,檢校過峻【三○】,卒為下吏所訟,免官。(按劉式家傳云【三一】:李惟清為鹽鐵使,其女貋盜用官錢數十萬,吏畏惟清不敢劾。式發舉其事【三二】,惟清坐絀,惟清由是怨;而三司貪猾吏以欺誑為生,疾式禁其業,亦皆怨,常狙伺,欲共陷之。太宗察其情,每坐朝,輒對觽稱其才,故毀不得入。太宗崩,真宗諒闇,吏告之,驗皆虛,反坐,惟清愈怒。式既辨,即出視事如它日,惟清乃諷吏劾以不俟詔入朝,免官。家傳與本傳不同,發舉惟清女貋事,疑不然,既辨之矣,免官事當考。) 十一月丁卯朔,司天冬官正楊文鎰【三三】上言,請於新曆六十甲子外,更增二十年【三四】。事下有司,判司天監苗守信等議,以為無所稽據,不可行用。上曰:「支干相承雖止於六十,儻兩周甲子,共成上壽之數,期頤之人,得見所生之歲,不亦善乎!」因詔有司,新曆以百二十甲子為限。
初,河東轉運使索湘,遣憲州錄事參軍永康胡則部送芻糧,為一月計。則曰:「為百日備,尚恐不支,奈何以一月計耶?」湘遣則以其事入奏,上因問以邊策,對稱旨,上顧左右曰:「州縣豈乏人!」遂令記姓名於中書。及李繼隆討賊,兵久不解,湘曰:「微子,幾敗吾事。」繼隆復移文曰:「兵且深入,糧有繼乎?」則謂湘曰:「彼師老欲歸爾,但以有備報之。」已而果然。
先是,淮南十八州軍,其九禁鹽,餘則不。商人由海上販鹽,官倍數取之;至禁地,則上下其直。民利商鹽之賤,故販者益觽,至有持兵器往來為盜者。發運使楊允恭以為行法宜一,即奏請悉禁之,而官遣吏主其事。事下三司,三司言其不可。允恭固以請,甲午,詔從之。允恭又請令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三五】,悉償以茶。自是,鬻鹽得實錢,茶無滯貨,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餘貫。 禮部侍郎蘇易簡性嗜酒,初入翰林,告謝日,飲已半酣,其後沈湎不已。上嘗因接見,誡約深切,易簡垂涕再拜。翌日,復具表稱謝,上親批答以申銟勵【三六】,又草書勸酒、戒酒二詩賜易簡,令對其母讀之。自是每入直,不敢飲。或休暇在第,賓客候之,則已醉矣。十二月乙巳,易簡卒,上曰:「易簡竟以酒敗,深可惜也。」 辛亥,有司言鳳州出銅沃,定州出銀沃,請置官掌其事。上曰:「地不愛寶,當與觽庶共之。」不許。
故事,知制誥以先入者居上,不繫於官次。丁巳,始命工部郎中胡旦立於祠部郎中馮起之上,非常例也。
戊午,詔:「自今州縣官部內流民及亡央陴調什之一者,並書下考。令民間所織縑帛,非鬻于市者,勿出算。」
是歲大有年,天下戶三百五十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七【三七】。
注 釋
【一】旭但受其半「旭」字原脫,據宋本及太宗實錄卷七八補。
【二】其餘地里敻遠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陳靖墾田之議同。按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通考卷四田賦考均無「其餘」二字。尋繹本編下文文義,疑當從宋本。
【三】今京畿周環二三州「二三州」,編年綱目卷五、奏議卷一一○務農及上引通考均作「三二十州」,上引宋史則作「二十三州」,續通鑑卷一九又作「二三十州」。按下句「幅員數千里」之文,此處當脫一「十」字。
【四】地之墾者十才二三「地之」原作「之地」,據宋本及上引編年綱目、宋史、通考、長編紀事本末改。
【五】寇盜殺傷無所不至矣「至」原作「行」,蓋涉上而誤,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及奏議卷一一○務農改。
【六】望擇大臣一人有深識遠略者「者」字原闕,據下句文例及通考卷四田賦考補。
【七】以其成數關白戶部「其成」原作「成其」,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五、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改。
【八】其田制為三品「田」原作「便因」,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編年綱目、通考刪改。
【九】至二十丁三十丁者以十丁為限「以十丁」三字原闕,文義難解,據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補。
【一○】望許臣領三五官吏「三」字原闕,據編年綱目卷五、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通考卷四田賦考補。
【一一】万一水旱「万一」原作「方」,據上引編年綱目、通考及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改補。
【一二】廣州左通判左正言馮拯轉虞部員外郎「廣州」原作「廣川」,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三】劄子蓋中書行遣小事「遣」原作「邊」,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改。
【一四】自今大事「事」原作「臣」,據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五】既至上言十餘事「既至」原作「即」,據宋本及宋史卷二八五馮拯傳改補。
【一六】按拯以淳化二年秋絀知端州「絀」原作「出」,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四之八–九、宋史卷二八五本傳改。
【一七】拯為端州蓋踰四年「踰」原作「前」,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八】於州縣幕職官中舉廉恪有吏幹者各一人以補之「吏幹」上原脫「有」字,據宋本及太宗實錄卷七八、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七補。
【一九】今令朝臣舉官「臣」原作「廷」,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不可廢除「除」字原脫,據同上書及宋史卷二六七陳恕傳補。
【二一】催到收附文記「到」原作「刊」,據宋本及上引宋史改。
【二二】未慕軍主「軍主」原作「車主」,據宋本及太宗實錄卷七九、宋會要兵八之一九並一四之一四改。 【二三】張守恩自麟州「麟州」原作「鄜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太宗實錄卷七九、宋會要兵八之一九、宋史全文卷四下、宋史卷四八五夏國傳改。
【二四】番夷之俗宋本、宋撮要本均作「番夷之族」。
【二五】若自環州抵賊巢同上書均作「若自環州托喰路」。
【二六】赤檉路回遠乏水「回遠」原作「四邊」,據宋本及太宗實錄卷七九、宋會要兵八之一九改。 【二七】士卒困乏「士」字原闕,據宋會要兵八之一九、編年綱目卷五補。
【二八】詔建州歲貢龍鳳茶「建州」原作「延州」,據宋本改。按宋延州非產茶地,宋會要食貨三○之二作建州,二九之一並稱,龍鳳茶止充貢,屬建茶。宋本為是。 【二九】吏敢違者論其罪「吏」原作「更」,據太宗實錄卷七九、宋會要食貨三○之二改。 【三○】檢校過峻「檢校」原作「繳駮」,據宋本及宋史卷二六七劉式傳改。
【三一】按劉式家傳云「按」原作「據」,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三二】式發舉其事「舉」字原脫,據同上書及下文補。
【三三】楊文鎰原作「楊文鑑」,本書卷四一至道三年秋七月丙寅所繫田錫奏疏則作「楊文謐」。按宋本及玉海卷一○至道王睿獻新曆條、左氏百川學海戊集宋敏求春明退朝錄(以下簡稱春明退朝錄)下、宋史卷七○律曆志均作「楊文鎰」。楊文鎰,宋史無傳。今為前後統一,據改作楊文鎰。下同。
【三四】更增二十年「二十年」,宋會要運曆一之六同。上引玉海則作「六十年」。
【三五】及揚州折博務者「折」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四下補。
【三六】上親批答以申銟勵「勵」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三太宗聖政補。
【三七】天下戶三百五十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七太宗實錄卷七九作「四百五十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七」。按宋會要食貨一一之二六:太祖開寶九年天下主客戶三百九萬五百四,太宗至道三年天下主客戶四百一十三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亦載:至道末,天下主客戶為四百一十三萬二千五百七十六,與會要所紀同。疑本書此處「三百」當作「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