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九
卷五十九 (第3/3页)
使廣信軍,數與敵戰,有功,身被重創而死,詔贈晏內殿崇班,仍優卹其家。(去年七月可考。)
禮部貢院以新及第進士車馬服從踰制,請申約束,第一人聽一節呵導,餘皆雙控馬首,遇常參官並斂馬側立,從之。
庚申,禁邊民入敵界掠奪貲畜,犯者捕繫,罪至死者論如法,流以下部送赴闕。
辛酉,詔諸王、公主、近臣無得以下第親族賓客求賜科名。時畢士安、寇準各以所親為請,上不得已而從之,因有是詔。
丙寅,以殿直、知雄州機宜司趙延祚為侍禁、雄州北闕城巡檢【一五】,賜白金三百兩。延祚,州之大姓,自太宗朝嘗出家財交結彼處豪傑,得其動靜,即具白州將,因授官任。於是,年七十餘,召赴闕,詢以邊事,且言:「今之修和北戎,先啟誠意,國家動守恩信,理必長久。」又言:「國母之妹曰齊妃,與其姊不協,國家所遺金帛,皆歸於國主及母,其下悉無所及,望自今榷場貿易稍優假之,則其下獲利,必倍欣慰。」又歷陳其風俗,山川曲折,地理遠近,及晉、漢時事,歷歷有據。上詰其所欲,但云:「衰朽不堪使用,有家屬寓居青州,願便道得往省之。」上許焉,且以契丹通好,不可復置機宜司,故命為巡檢。 上慮河北諸州緣兵罷遂弛備,詔敵樓、戰棚有隳壞者即葺之。
詔緣邊諸州軍,應北界移牒事,理無疑者即報之,關機要者疾置以聞,待報而答,亦勿令知之。時安肅軍奏北界移牒尋捕所失牛畜,本軍報已具聞奏,上以小事不必爾,又慮事有非順,難於施行者,不欲出自朝議,故有是詔。
丁卯,雄州言,容城縣狀稱戎人大驅馬越拒馬河放之,其長遣人持雉兔來問遺,求假草地。上曰:「拒馬河去雄州四十餘里,頗有兩地輸租民戶,然其河橋乃雄州所造,標立疆界素定,豈得輒渡河畜牧,此蓋恃已通和,謂無間阻,可亟令邊臣具牒,列誓書之言,使聞於首領,嚴加懲戒。況今懽好之始,尤宜執守,不可緩也。」
戊辰,令雄州勿以錦綺綾帛付榷場貿易,上慮戎心無厭,若開其端,則求市無已故也。
己巳,補神勇員僚劉超為本軍都虞候。超前戍瀛州,敵之急攻也,超部城一角,躬冒鋒刃,運矢石以授壯勇者,督令拒敵。敵既解去,主將錄其勞,賚以束帛,超再拜曰:「非超之功,乃觽之力,願以分賜。」上聞之,嘉其忠勇而讓,故特銟焉。他日,上謂輔臣曰:「近者諸州立功指揮使,未可別加遷擢,皆特補本軍都虞候。舊無此職名,蓋權宜加置,若後有闕,不可復補。」
將作監丞王曾為著作郎、直史館,賜緋。舊制,試文當屬學士、舍人院,宰相寇準雅知曾,特召試政事堂。
詔自今所舉大理寺詳斷官、刑部詳覆官上試斷案五道,差官與二司互考。 壬申,大名府饑,命轉運司發倉賑救。時邊城頗乏兵食,有司請下轉運司經度,上曰:「戎人出境,民初復業,若責成外計,不免役民飛輓,將何以堪之。」乃命祠部郎中樂和乘驛與轉運使同為規畫,還,奏請依三司議,有輸□入官者,準便糴粟麥例,給八分緡錢,二分象牙、香藥,其廣信安肅軍、北平寨粟麥,悉以香藥博糴。乃詔出內帑香藥有利於人者貿易之,以實邊備。(樂和,未見。)
舊制,弓矢兵器不入外夷,時西涼樣丹族上表求市弓矢,上以樣丹宣力西陲,委之捍蔽,特令渭州給賜,因別賜廝鐸督,以示恩意焉。廝鐸督又貢馬,求易金彩等修佛寺,甲戌,詔如所求賜之,還其馬直。
是月,詔緣邊諸州歲貢御馬【一六】,自今止目為第一等馬,至闕下閱視,其堪充御馬多者,乃論賞。先是,諸州買馬,先取高大者別遣使臣部送,目為御馬,及閱視,率皆常品,蓋部送者假其名,在道求索供給,頗為煩擾,故條約之。(此據會要。)
京東轉運使副厂□解,皆在廣濟軍,詔以青州裨海敻遠,符牒或致淹緩,徙一人厂□解於青州。
夏四月癸未,免瀛州居民二年屋稅,僧尼曾經城守者,賜以紫衣,諸寺院各度一人。
甲申,順安軍言,近遣牙校部送擒獲姦盜至北界易州,其知州待以賓禮,饔餼甚厚,慮復遣將吏至軍,未詳接待之禮。詔諭緣邊諸軍,應北界遣將吏至者,並豐其饋餉,或職位高,則以賓禮接之。
乙酉,令鄂州發廩賑饑民。
丙戌,斬布衣申宗古於西市,坐詣登聞院誣告宰臣寇準與安王元傑謀反故也。
辛卯,上謂輔臣曰:「昨減邊城戍兵甚觽,然恐此後難以復增,其廣信、安肅軍見屯兵及二年以上,悉令更代,並以軍旅人數完足者易其部伍殘闕者,則雖實增之,無嫌也。」仍密諭河朔長吏,凡軍士數闕,自當廣務招置,勿以鄰敵通歡,輒怠其事。
南丹州刺史莫洪皓死,長子淮勍襲父任,俄為弟淮辿所逐,淮勍帥屬來奔。詔宜州賜閑田資給之,即命淮辿知南丹州,仍諭以苟效忠順,當加甄銟。
壬辰,以殿中丞江日新為國子博士。日新前知德州,追襲敵騎,殺獲甚觽,復出兵夜破其寨,故有是賞。監軍劉緒、軍校並加檢校兼官。
癸巳,京師穀貴,命減價糶倉粟。 商州配役卒謀劫庫兵、殺官吏以叛,未發,知州李巽與都巡檢、供奉官張越領兵擊剪之,詔褒巽、越,其將校進補有差。(巽,建陽人,王禹偁策可考,越,未詳。)
乙未,并代部署司言:「廣銳軍士老疾者,須親屬為代名,乃得除籍,請自今應本土居民,雖非親屬而願代者,亦聽。」從之。
上謂輔臣曰:「晉國公主言孝章皇后寢疾時,嘗云:『我無他憂,惟慮瞑目之後,族屬不能敦睦,為人所笑,須朝廷常為約束。』今聞宋元翰果詣京府求分家財,已令勿問,仍諭其宗屬益務孝謹,以遵先后遺戒焉。」元翰,偓幼子也。
上御便殿引對諸寺院主首,詢其行業優長者,以補左右街僧官。先是,所署或非其人,多致謗議,故上親閱試焉。
丁酉,樞密直學士劉師道責授忠武行軍司馬,知制誥陳堯咨單州團練副使。先是,師道弟幾道舉進士,禮部奏名將廷試。近制,悉糊名校等【一七】。堯咨為考官,教幾道於卷中密為識號。幾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詔落籍,永不得預舉。上初欲含容,不復窮理其事,而師道固求辨理,詔東上閤門使曹利用、兵部郎中邊肅、內侍副都知閻承翰詣御史府雜治之,坐論奏誣罔,與堯咨并及於責。大理寺丞王湛者,咸平五年登進士第,與幾道同,至是,獄詞連及,亦削官。(王遊御史記有湛,係西充人,咸平二年及第,非此王湛也。)
戊戌,幸龍圖閣,近臣畢從,起居舍人、直昭文館种放預焉。閱太宗御書,又觀諸閣圖畫。龍圖閣在會慶殿之西偏,北連禁中,閣上藏太宗御書五千一百十五卷、軸,下設六閣:經典閣三千七百六十二卷,史傳閣八百二十一卷,子書閣一萬三百六十二卷,文集閣八千三十一卷,天文閣二千五百六十四卷,圖畫閣一千四百二十一軸、卷、冊。上曰:「朕退朝之暇,無所用心,聚此圖書以自娛耳。」
己亥,詔河北諸州軍增葺城池。上謂近臣曰:「內外諸軍所闕小校,儻以名次遷補,或慮不能盡得武幹之士,宜並令按閱,選擢而授之。」
先是,諸路部送罪人至闕下者,軍頭司引對便坐,皆即決遣,或刑名疑互,無所詳準。庚子,詔自今委本司召法官一人審定以聞。(會要云:本司言開封府獄囚當引見不坐格律,請再送司錄定斷。上慮其久繫,故有是詔。)
初,李允則在雄州,建言:「契丹禁國中穀食不令出境,而彼民有冒禁齎至榷場求售者,轉運司以茶博易,所得至微,恐亦非便。」壬寅,詔罷之。
工部侍郎、參知政事王欽若素與寇準不協,還自天雄,再表求罷,繼以面請,上敦諭不能奪,乃置資政殿學士,以欽若為之,仍遷刑部侍郎。中書定其班在翰林學士之下,侍讀學士之上。
初,邢州地連震,城堞摧毀,無守備。契丹之入寇也,兵部郎中邊肅知州事,上密詔肅,若州不可守,聽以便宜南保他城。肅匿詔不發,督丁壯乘城,而闢諸門,悉所部兵列陣於外,敵至,莫之測,居三日引去。時鎮、魏、深、趙、磁、洺六州閉壁不出,老幼趨邢州者,肅悉納之。上嘉其功,於是,以肅為樞密院直學士,與虞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雜事李濬並命。濬居憲府未再歲,上寵待之,遂超遷。參知政事王旦言:「濬雖有剸劇才,然亟踐近職,時望未允。」上曰:「朕業已許之矣。」(旦時但參政,濬傳誤云宰相,今改定。邢州城池,寇未至已修完,恐無棄守之詔,更當考之。) 作永昌僧院於三陵之側,計用錢八百餘萬,遣中使取諸陵寢宮白金什器八千餘兩充費。 乙巳,環州言戎人入寇,出兵禦之,殺獲甚觽,生擒賊將慶侬,部送闕下,請斬于□街,以警蕃部。上曰:「驅率而來,此亦何罪?」止令配隸淮南。
潭州言茶園戶乏食,請賑以官米,從之。
以貝州驍捷軍都指揮使王贊為御前忠佐馬步軍副都軍頭。先是,秦翰言贊勇壯,得召見。贊自陳留步卒,以功至軍校,太祖、太宗朝皆召至闕下遷職,頗有效命戮力之意,故寵以禁秩,令還典其軍。 閤門祗候郭盛言,洪州、南康軍民李士衡等願輸米賑饑民,請詔與官。上曰:「若其人曾犯刑憲,不可授以官秩,聽本家次第親屬代之。」
注 釋 【一】朕如此裁處當否「裁處」原作「裁給」,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二五改。
【二】步軍都虞候天平節度使王超為三路統帥無功「統帥」原作「總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十朝綱要卷三改。 【三】中謝原作「申謝」,據各本改。按本編見春明退朝錄下,「中謝」作「入謝」。
【四】同原作「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按宋會要職官五五之三二所載詳於本編,正作「同州」,可證。
【五】行李傔從什器並從官給「傔」原作「僕」,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六】所至民無得鬻食物受錢「民」字原闕,據宋會要蕃夷一之三四補。
【七】寧州團練使張凝為本州防禦使「防禦使」原作「團練使」,據本書卷六○景德二年五月辛亥編及宋史卷二七九本傳改。
【八】第一第二第三等賜及第「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七之八補。
【九】又得特奏名五舉以上一百十一人「十一」原作「十八」,據同上書及閣本、宋史全文卷五下改。
【一○】授試銜官「銜」原作「御」,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七之八改。
【一一】乃至絕葷茹素以禱祈「以」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五下補。
【一二】張昭允原作「張昭遠」,據宋史卷二七九本傳及傅潛傳、卷三○三陳貫傳改。
【一三】地有六害各本及上引陳貫傳同。編年綱目卷七、續通鑑卷二五並作「地有要害」。
【一四】使北兵捍狄「狄」原作「敵」,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七改。
【一五】雄州北闕城巡檢宋撮要本、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二同。宋本及續通鑑卷二五並作「雄州北關城巡檢」。 【一六】詔緣邊諸州歲貢御馬「詔」字原闕,據宋會要二四之六補。
【一七】悉糊名校等「校等」,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一八、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並作「考校」。按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云:「又定令:凡試卷,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定高下,復令封之送覆考所,考畢然後參校得失,不合格者,須至覆場方落。」作「考校」義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