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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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三 (第1/3页)
起訖時間 起真宗景德三年五月盡是年八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三
帝 號 宋真宗
年 號 景德三年(丙午,1006)
全 文
五月壬寅朔,司天言日當食,上避正殿,不視事,百官各守其司。既而陰翳不見,上語宰相曰:「此非朕德所致,但喜分野之民不被其醔耳。」
司天奏周伯星見,髃臣上表稱賀。知雜御史王濟乘間言於上曰:「瑞星實符聖德,然唐太宗以家給人足豐年為上瑞。臣願陛下日謹一日,居安慮危,則天下幸甚。」上嘉納之。(會要四月二日周伯星見,及是,司天乃奏,今從實錄。祥符九年四月庚辰事,當參考。)
畼鐸督遣其安化郎將路黎奴來貢。路黎奴病於館,特詔尚醫視療,及卒,上憐之,厚加贈給。
趙德明遣其兵馬使賀永珍來貢馬。甲辰,德明又遣其兵馬使賀守文來貢。
先是,向敏中及張崇貴與德明議立誓約,久未決。德明雖數遣使修貢,然於七事訖莫承順,累表但云乞先賜恩命,徐議之。時已有詔許德明毋納靈州,既又賜敏中等詔,諭德明止遣子弟入宿衛【一】,及毋得攻劫西路進奉蕃部,縱有爭競,並取朝廷和斷,他約悉除之,然亦不聽回圖往來及放行青鹽之禁。乙巳,敏中等言二事苟不如約,恐乖前議。請皆與之。上以德明變詐難信,儻務姑息,必貽後患,復賜敏中等詔,令熟計復奏。
丙午,命知樞密院王欽若、陳堯叟同修時政記,每次月十五日送中書。
度支副使李士衡,言關右自不禁解鹽已來,計司以賣鹽年額錢分配永興、同、華、耀四州軍【二】,而永興最多,於民不便,請減十分之四。詔悉除之。 先是,內帑歲出緡錢三十萬助陝西軍費,及士衡為轉運使,言歲計可自辦,遂罷給。上將幸洛,士衡獻粟五十萬斛,又以三十萬斛饋京西,朝廷以為材,故召令佐三司。(士衡傳云:上謁陵寢,因幸洛。士衡獻粟五十萬斛,又以三十萬斛助京西,故得度支副使。按士衡除度支副使乃景德三年三月丙申,謁陵寢、幸洛實四年正月二日事,本傳誤矣。今略加刪潤,使不相抵牾。)
有王太飻者,初以專經中第,罷宜黃主簿,赴選調,命為流內銓主事,擢授大理評事。時知制誥楊億知通進銀臺司兼門下封駮事,即封還詔書,以為丞史之賤不宜任清官,不聽。既而太飻居職累歲,無是裨贊,丁未,送審官院,令釐務外州。(楊億本傳載太飻事與實錄小不同,今參取刪修。)
初,潤州造羅務工人舊限十二日成一匹,及王子輿為江、淮制置使,勒減一日。日限既促,工人不能充課,歲終頗多笞箠。上聞之,謂左右曰:「貪功邀進之人,為國生事,豈可長也。」乃詔復依舊限。仍命劉承珪察京師庫務,有類此不便事,條列以聞。
萊蕪監判官歐陽冕求應賢良方正,而大言自薦,以姬旦、皋、夔為比,且云:「使臣日試萬言,一字不改,日覽千字,一句不遺。」由是促召赴闕,令中書試五論、三頌、諸詩四十首,共限萬言。題既出,冕惶駭,自陳止應賢良,不應萬言,幸假貸。乃以所上表示之。冕不敢復言,至晡但成五論、一頌,共三千字。既奏御,上令問表中所陳條目,冕伏躁妄之罪,責授連州司戶參軍。冕,廬陵人也。
左諫議大夫陳省華卒。省華辯智有吏幹,妻馮氏性嚴,訓諸子尤力。堯叟既貴,孝謹益不衰。本富家,祿賜且厚,然不許諸子事華侈。堯叟掌樞密時,弟堯佐直史館,堯咨知制誥,與省華同在北省,諸孫任官者十數人,宗親登科者又數人,榮盛無比。客至,堯叟等皆侍立其側,客多不遑,引去。舊制,登樞近者,母、妻即封郡夫人。堯叟初拜,以父在朝,止封其妻,而母但從夫邑封。堯叟表讓,朝廷以彞制,不聽。省華卒既逾年,上欲褒封其母,以問王旦,旦曰:「雖私門禮制未闋【三】,公朝降命,亦無嫌也。」乃封為上黨郡太夫人,後進封滕國,年八十餘尚無恙。 戊申,詔河北轉運司及諸州軍,每詔敕事關機宜者【四】,謹密行之,勿付胥吏,致其漏洩。
虎翼軍使李緒屯青州,御下素嚴。所部卒□德自以多過,憚其痛繩,乃詣闕誣緒令小校繕兵器,訪山川道路,謀為寇盜。上疑其詐,遣閤門祇候侍其旭械德至青州,與通判魏昇鞫之,且戒旭事如不實,即斬德以聞。至則具伏矯妄,且言本謂朝廷不復窮詰。緒亦云部下所告罪名至重,非聖上明察,使得詳辨,則緒豈全要領,感慨雨泣。旭具以聞,上謂左右曰:「大凡獄訟,無小大須為明辨,免及無辜也。」又以緒治軍嚴整,即擢為本軍都虞候。知青州張齊賢奏旭擅戮人,上曰:「不爾,無以安被告者。」 辛亥,詔髃臣上殿奏事,日不得過五班,如事干急速者詣崇政殿。尋又詔閤門祇候以上任西北緣邊、川峽、廣南監軍者聽上殿,自餘有公事,令實封以聞。(閤門詔在八月十三日,今聯書之。)
京東頗有髃盜,依阻山河為民患。遣使與轉運使張知白等相視所部州軍,分為五路,各置巡檢司,令督捕之。
府州折惟昌言,兀泥族大首領名崖從父盛佶族,先為李繼遷所擄【五】,授白池軍主。近密遣使諭名崖,云德明雖外託修貢之名,而點閱兵馬尤急,必恐劫掠山界,名崖以告。上嘉之,降詔撫諭,就賜錦袍、銀帶【六】,仍令本路常加守備。
涇原儀渭都鈐轄秦翰、知鎮戎軍曹瑋等各請出兵討賊,上以德明累遣使修貢,慮失誠信,不許。德明初請命于朝,瑋言:「繼遷擅河南地二十年,邊不解甲,使中國西顧而憂。今方其國危子弱,不即擒滅,後更盛彊難制。願假臣精兵,出不意,捕德明送闕下,復以河南為郡縣,時不可失。」朝廷方欲以恩致德明,寢其書不報。
癸丑,詔國子監學官月俸,自今並給見錢。
丙辰,詔東京赤、畿知縣令審擇其人,月給宜從優厚,各增其俸有差。
詔以畫龍祈雨法付有司鏤板頒下。又詔自今每遣使祈報,悉給南海上等香,以致精意。(給香前此矣,今附見。)
戊午,知樞密院事陳堯叟起復故官。堯叟表請終喪,不允。 上封者言:「諸路巡檢當擇武勇、心力彊明者,乞不用福建、荊湖、江、浙、川峽及衙前、省職文資出身人領其事。」上謂王欽若曰:「人之勇怯,豈限南北。若此區別,非任人之道也。」(會要以事繫十七日。)
衡州防禦使、樂平郡公德恭被疾,上再臨視,見其羸瘵,憂形於色。其子承慶割股肉以食焉。己未,德恭卒,上臨哭之慟。贈保信節度使,封申國公。
庚申,西涼府龕谷、懶家、宗家、者龍、當宗、章迷等十族來貢。 向敏中等言:「德明終未推誠,恐難使盡副元約【七】,但令遣長子、親弟宿衛京師,【八】及貢結誓表章,自今毋得攻卻內屬蕃部,縱有爭競,亦當奏裁,如詔書所指三事,頗為要切。候其親弟到闕,并得誓章,則先許五事悉願與之,姑務羈縻,以緩爭戰可也。」上意許焉,又慮德明空接續進奉,肆其徼求,在彼固無虧損,而我漸失機會,復賜敏中等詔,令亟圖之;并以邊臣及蕃部所奏德明迭喧攻劫事狀付敏中等【九】,且言所掠去蕃口縱不能給還,亦當重作要約,絕其後犯。因促賀守文等入辭,往詣敏中等面受詔書,歸諭德明。 辛酉,撫州獻白烏,詔還之,給其道里之費。
壬戌,詔從行為盜,非元謀造意巨蠹者,並奏裁。
癸亥,畼鐸督遣使言蕃部多疾,乞賜白龍腦【一○】、犀角、硫黃、安息香、白紫石英等藥,并求弓矢,皆可之。藥同而名異者,令驛人辨說給付,使者感悅而去。乙丑,又以畼鐸督所奏族帳李波逋等四十九人為檢校官,充本族首領及郎將有差。
戊辰,三司言富商大賈自江、淮賤市繥稻,轉至京師,坐邀厚利,請官糴十之三,不許。 先是,三館職事官多不時進用,及上即位,郊祀止加階勳,故有累年官不遷者。己巳,詔京朝官任館職,自至道三年至今不遷官及衣綠二十年者,悉以聞。於是,直集賢院宋皋賜緋、魚,直昭文館陳充、直史館張復、直集賢院季建中石中立皆以久次□遷。皋,平棘人,綬之父。充,成都人。建中,洛陽人也。 渭州言妙娥、延家、熟嵬等族率三千餘帳、萬七千餘人及牛馬數萬□塞內附。詔遣使撫勞之,賜以袍、帶、茶、綵,仍授折平族首領撒逋格順州刺史,充本族都軍主。先是,數大族者遣使詣鎮戎求援,將拔其部人來歸,諸將皆猶豫不敢應,知軍曹瑋曰:「德明野心,今不折其羽翼而長養之,其飛必矣。」即日領騎士出石門,薄天都山,凡再宿,悉徙其族帳以還。都鈐轄秦翰疏論瑋功,有詔嘉銟。
庚午,河北安撫使何承矩等言:「昨準詔,緣邊人戶自修好後未復業者,令安撫司招誘之。臣慮北境猜忌,以為招誘陷敵之人,事體非便,輒增水旱逃移等語,使彼不疑。」上覽之,謂王欽若等曰:「可諭承矩,自今宣敕如有未便,非機宜急速,當具事疾置待報。」欽若因曰:「朝廷比置安撫司,固將招誘流民,俾復農業。而承矩等不能勤官思職,茲又擅改詔文,援漢汝南太守蟲皇柔及太常周仲居不收赤仄錢故事,請罪承矩等。」上以承矩任邊有功,特優假之。
六月辛未朔,詔川峽民為盜配軍者,再犯至徒及情理難恕,並部送出界,配諸州牢城。
壬申,詔諸路部署司禁兵逃亡,捉獲及首身,所在州軍不得裁遣,並送本司。
丙子,夔州路轉運使薛顏上新徙夔州圖,且言居民占射官地【一一】,請令歲輸地課錢二萬三千貫;又言城中創造官舍或侵民田。詔地課錢特免一萬貫,所侵民田具頃畝以聞,當除租給直。 禁諸路轉運使副、諸州長吏與部內官屬結親,違者重寘其罪。
丁丑,京東轉運使、右正言、直史館張知白上疏曰:「司天奏周伯星見,此聖德動天而辰象昭瑞也。臣聞皇王之道在乎戒謹,休祥薦至則抑畏滋甚。蓋懼亂者治必興焉,思危者安必久焉。昔之君天下者,患不恤黎元之疾苦,不知軍旅之勤勞,奢侈無窮,田遊無度,聲樂不節,政事不勤,壅蔽不除,諫諍不納。凡此八患,陛下悉皆無有,固已超絕於百代矣。誠能日新其德,雖休不休,則瑞星不出,臣亦賀鴻祚愈隆,而青史增光。苟異於是,則瑞星雖出,臣亦不敢同觽人之賀也。自古以還,仗富彊之基,居隆盛之運,怠於政事以啟危亂者,不可勝數。況今西北二隅雖罷征戰之役,然而比夫古者屈膝稱臣、□塞內附,則亦事異而禮殊矣,得不慮哉。」上覽疏嘉納,謂輔臣曰:「知白以諫官在外,而乃心朝廷,可謂知所職矣。」特詔銟諭之。
趙德明復遣左都押衙賀永正等來賀。
戊寅,詔東、西兩川商稅鹽酒課利所納二分金宜罷之【一二】,其願納者聽。先是,計司請令半輸銀帛外,其二分入金,上聞其地或不產,故有是命。 增開封府司錄及六曹官月俸。
己卯,放河北修城軍士休息,以暑甚故也。
令諸路轉運副使,所至揀閱州兵老疾者,籍其數以聞。
壬午,除兩浙州軍稅鵝鴨年額錢。
癸未,詔:「通犀金玉帶除官品合服及恩賜外,餘人不得服用。內諸司使以下,出入內庭不得服皂衣,違者論其罪。」
戊子,知制誥朱巽上言:「朝廷命令,不可屢改。自今有陳述利害,更張法制者,請先付有司議其可否,如經久可行者行之,不可者止之。苟罔辨是非,一切頒布,恐失重謹之道。」上謂宰相曰:「此甚識治體,卿等志之。且事有可否,執政者所宜盡言,無有隱也。」
詔三班院考較使臣以七年為限,嘗有徒以上罪者,自赦後理年考課。
庚寅,以殿中丞王旭同判吏部南曹。旭,旦之弟也。自旦為政,旭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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