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三
卷六十三 (第3/3页)
傷,並準例蠲租。(會要七月事。) 先是,惟天地、感生帝、宗廟用樂,親祀用宮懸,有司攝事,止用登歌,自餘大祀,未暇備樂。上既罷兵,垂意典禮,八月辛未朔,詔大祠十四祭並用樂。 知樞密院事王欽若言:「壽星之祀,肇自開元,伏以陛下光闡鴻猷,並秩髃祀,而蕭薌之祭獨略此祠,搢紳之談皆謂闕典。加以周伯星出,實居角宿之間,天既垂休,禮罔不答。伏望特詔禮官,俾崇祀事。」乃詔有司詳定。遂請以秋分日享壽星及角、亢七宿,為壇南郊,其禮例悉準靈星。奏可。
癸酉,河北轉運使言德、博州有蝗,不為災。
种放既歸終南,教授山中,表求太宗御書及經史音疏,詔悉與之【二二】。因謂輔臣曰:「近中使還,言放居草屋,食野菜蕎□而已【二三】。如此淡薄,亦人所難也。」
契丹移文北平寨捕為盜者,寨遣人與俱往,或言其不便。甲戌,詔邊臣自今當自擒逐畀付,勿使外境人同詣鄉村。
上御崇政殿,張宮縣,閱試李宗諤等新習雅樂,召宰相、親王臨觀。宗諤執樂譜立侍,先以鐘磬按律,準次令登歌,鐘、磬、塤、箎、琴、阮、笙、簫各二色合奏,箏、瑟、筑三色合奏,迭為一曲。復擊鐘鎛為六變、九變,又為朝會上壽之樂及文武二舞,鼓吹導引警夜六周之曲。舊制,巢笙每變宮之際,必換義管,然難於遽易。樂工單仲辛改為一定之制,不復旋易,與諸宮調皆協【二四】。上甚悅,賜宗諤等器幣有差。自是,樂府制度頓有倫理矣。上以兩署見用樂詞非雅,乃分命兩制別為之。 乙亥,代州言:「先奉詔契丹界有公人往來,止令當州出入。緣契丹西路距此稍遠,承前文牒,許至寧化軍,望如舊例。」從之。
丙子,原渭州、鎮戎軍上新開方田圖,且言戎人內屬者皆依之得以安居。上出示輔臣曰:「曹瑋等能幹其職,甚可嘉也。」
丁丑,上謂王旦等曰:「凡裁處機務,要當知其本末。朕每與髃臣議事,但務從長,雖言不盡理,亦優容之,所冀盡其情也。若果決行事,豈足為難。周世宗固英主,然用刑峻急,誅殺過當,享祚不永,豈不由此乎!」
戊寅,詔川峽戍兵二年已上者,悉代之。(與元年三月詔蓋不殊,當考。)
詔緣邊州軍,自今彊竊盜入北界,如贓屬北界,但追見存者,已費用者勿追。
工部侍郎董儼性貪躁,急於進用。先是,工部員外郎黃觀罷益州路轉運使歸闕,儼問觀:「張詠疾狀何如?」觀曰:「稍損。」又問:「詠求替否?」觀曰:「益州人傳董侍郎或丁諫議來,不聞詠求替也。」儼從子為知雜御史王濟女貋,儼因託濟言於觀,求薦己知益州。俄而觀復除陝西轉運使,得對便殿,儼謂必薦己,他日見上,遽陳性本孤直,不為權要所容,且言:「黃觀知識庸淺,雅無特操,恐執政者妄使薦臣,俾臣遠適,惟陛下察之。」辭甚懇切,殊不知觀未嘗言也。上不之詰。數日,濟入對長春殿,言儼乃姻家,預請不與儼同事。因述儼嘗有私託,且言「儼性矯詐,臣語觀,不可許之」。上不欲暴揚其事,但出儼知青州。(是年六月戊戌。)儼既辭,復請對,自陳忽授外任,慮為權要所譖。上但慰遣之,儼久不去,上乃謂曰:「爾自告黃觀求知益州,復有何人排斥?」儼即矍然,涕泗交下,曰:「觀與濟嘗議益州須得臣往彈壓。」上怪其辭不類,因令條析以聞。即遣使問觀,具述儼託濟求薦及濟戒觀勿許等語,且言:「儼素待臣非厚,臣亦知儼猥濫,寧當許其彈壓藩鎮?」
初,淳化中,儼為度支使,觀為判官,儼知觀不能飲酒,一日聚食,親酌以勸觀,觀為彊飲之。有頃,都監趙贊召觀議事,觀即往,贊熟視曰:「飲酒耶?」觀以實對。翌日,儼與贊密奏觀嗜酒廢職,故觀因是及之。乃詔樞密直學士劉綜與御史雜治,儼引伏。庚辰,責授山南東道行軍司馬,不署州事。
儼俊辨有材幹,然不學,無操行,所至厚納貨賂。嘗令引贊吏改製朱衣,每夕納儼第,而潛易以輕帛所製。命胥吏市物,及請其直,則呵責之。廣畜姬媵,頗事豪侈,用傾狡圖位,卒坐是敗,士大夫醜之。
辛巳,風琶蠻王曩崅又遣使烏柏等來貢,且言咸平初已霑朝命,願改官秩。於是,以曩崅為歸德將軍,烏柏等四十六人第遷郎將、司階、司戈。
癸未,詔以來年春朝謁諸陵。初,司天言歲在酉戌乃可行。上曰:「朕遵用典禮,意已決矣。」王旦曰:「春候和暖,亦可順動,惟行宮損壞,要須修葺。」上曰:「如此,亦勞民矣。」乃詔所至州縣,但增飭館驛,不得更建行宮。侍從臣僚并百司供擬及供御之物,並令減省。
禁緣邊河南州軍民於界河捕魚。時契丹民有漁於界河者,契丹即按其罪,移牒安撫司,因命條約。
乙酉,諸王府侍講孫奭轉對【二五】,言牧民之官,不可用有勢援者。又請減修寺度僧。上曰:「朝廷用人,但問才不才耳,設有才可用,豈得限以世家!如其敗事曠職,自有常典。至於道釋二門,有助世教,人或偏見,往往毀訾,假使僧、道士時有不檢,安可廢其教耶?」奭又言:「周禮卿大夫之喪,太史賜諡讀誄,皆於葬前祖奠之日。葬後定諡,實自有唐衰亂之政。近者宰臣畢士安、樞密使王繼英亦皆葬後議諡,非典故也,請如周禮。」詔可。 丁亥,出禁衛步騎兵分屯近京河陽、澶州各二千人,曹滑徐許陝州、白波各二千人,陳、汝、懷、虢州各千人,仍選使臣充監押,命御前忠佐同管轄。 詔扈從百司所須之物,並從水運至西京,勿借民車乘。 上封者言:「契丹國主取十月於幽州受冊,宜因輦運邊儲,以兵數千聲言援送,且為守寨之備。」上曰:「若此則自生事。」不許。 詔涇原路緣邊長吏,自今奏補蕃族官秩者,並與部署司商度同署以聞。
戊子,提舉修造司請以錢俶故第為司天監,上曰:「此太宗所賜,無得輕議。」不許。
向敏中等與趙德明議朝廷所降要約事,德明累遣人告敏中等云:「遣親弟宿衛,上世未有此例,其他則願遵承。」仍欲以良馬橐駝千計入貢,辭意懇切。己丑,敏中等具其事以聞,且言要約未備,故不敢請行封爵。上曰:「遠方之俗,本貴羈縻耳。」乃詔諭敏中等:「如德明再遣人至,果不欲令親弟宿衛,則所乞回圖往來及放行青鹽之禁,朝廷並不許,然不阻其歸順之志也。」陳堯叟言:「青鹽如置榷埸,官亦不可買之,蓋平夏青鹽甚多,若官買必須官賣,既亂禁法,且解州兩池鹽不復行矣【二六】。上曰:「德明如遣子弟宿衛,則許放行青鹽,豈是不亂禁法也?今榷埸既不為買,當先以文告諭之,若異時德明復有懇請,則當令榷埸量定分數收市。」(按五月十九日詔,以要約三事付敏中,令與德明議。至此月十九日,敏中始復奏,首尾凡九十日,蓋以此事必再三往返,故非一時可決耳。會要載敏中此奏於七月十三日,與實錄不同,然其事則不異,恐會要誤也。德明後此四旬始進誓表,實九月二十八日,而會要以為七月二十七日。若七月二十七日既進誓表,何故歷九月至十月一日始行封爵乎?會要誤,今並從實錄。)
庚寅,詔河北、河東、陝西所屯禁軍,令部署、鈐轄、都監等常加訓習。
上聞河東效順第一軍,屢經遠戍,頗歷勞苦,欲升銟之。乃抽赴京簡閱,以補虎翼名闕。
壬辰,府州折惟昌言:「有堂叔陷契丹,其二子素不檢束,令轉運司送赴闕,乞量加錄用。」上曰:「彼生於邊郡,一旦離去鄉井,寧免失所?可嚴加誡約。」復優賜遣還。
乙未,令河北緣邊不復焚牧馬草地。 丁酉,上謂王欽若等曰:「累有人言,西路緣邊州軍有能梟取為惡蕃族首級者,賞給素有條約,然恐因此害及平人。朕思之,逐處雖有次第部署之人,豈得容此枉濫!然言者既多,亦宜過為防檢。」乃詔自今斬獲蕃族首級,須辨問的實,當行殺戮者,許依前詔給賞,如其非理,即以軍法論。 戊戌,詔殿前、侍衛馬步軍司典級,自今毋得求授外職。為其主掌禁軍簿籍,或致漏落非便也。 是月,詔開封府今後內降及中書、樞密院送下公事,罪至徒以上者並須聞奏。先是,御史臺言:「開封府前勘天清寺僧契如及故左丞呂餘慶孫男歸政,止節略劄子聞奏,致不絕詞訟。乞自今應干分割田宅及僧人還俗事,並令結案錄問,方得聞奏。」上曰:「豈止僧歸俗與私家分財邪?」因有是詔。
注 釋
【一】諭德明止遣子弟入宿衛「入」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五真宗經制西夏補。
【二】計司以賣鹽年額錢分配永興同華耀四州軍「鹽」原作「監」,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二三之二九、宋史卷二九九李仕衡傳改。
【三】雖私門禮制未闋「闋」原作「闕」,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儀制一○之二三、宋史卷二八四陳堯叟傳改。
【四】每詔敕事關機宜者「敕」原作「赦」,形近之誤,今改。
【五】兀泥族大首領名崖從父盛佶族先為李繼遷所擄「擄」原作「據」,據閣本、活字本改。「盛佶族」,宋史卷四九一党項傳作「盛佶」,疑是。
【六】就賜錦袍銀帶「銀帶」原作「錦帶」,據閣本、上引宋史及宋會要方域二一之五改。
【七】恐難使盡副元約「使」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八】但令遣長子親弟宿衛京師「親弟」原作「親第」,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本編下文改。 【九】並以邊臣及蕃部所奏德明迭喧攻劫事狀付敏中等「攻劫」原作「攻郤」,據同上書及治蹟統類卷五真宗經制西夏改。
【一○】乞賜白龍腦「腦」字原脫,據宋會要方域二一之二二、宋史卷四九二吐蕃傳補。
【一一】夔州路轉運使薛顏上新徙夔州圖且言居民占射官地「徙」原作「徒」,「言」、「居」二字原倒,今並據閣本改正。按宋史卷八九地理志:夔州「初置在白帝城,景德三年徙城東」。
【一二】所納二分金宜罷之「二分」原作「一分」,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一七之一四改。按本編下文亦有「其二分入金」句。 【一三】廉白有政績「政績」原作「政續」,據各本改。
【一四】願且令主判南省閑司「願」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五】官屬離析「官」原作「事」,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七之四改。 【一六】乃詔策等撫安之「乃」原作「力」,據宋會要蕃夷四之二七改。
【一七】流亳州「亳州」原作「毫州」,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六之二改。
【一八】益部重地「益部」原作「益郡」,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一不強任大臣改。按益部之稱,蓋源于漢之益州刺使部也,「部」、「郡」以形近致誤。 【一九】且沮準澶淵之功「準」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凡車駕臨問「問」原作「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一】詔諸州職田止得召客戶佃蒔「止」原作「上」,據宋會要職官五八之三改。
【二二】詔悉與之「詔」字原脫,據宋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二种放出處補。
【二三】食野菜蕎□而已「蕎□」原作「喬□」,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二四】與諸宮調皆協「皆」原作「百」,據閣本及通考卷一三○樂考、宋史卷一二六樂志改。
【二五】諸王府侍講孫奭轉對「諸」原作「詔」,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六】且解州兩池鹽不復行矣「池」原作「地」,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二三之二九改。按宋時顆鹽出于解州安邑、解縣兩池,此處作「池」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