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七

    卷七十七 (第3/3页)

為勞,自今冬季,並令休息。



    壬子,除通、泰、楚州鹽亭戶積欠丁額鹽十四萬石。



    杭州言去冬濤頭衝激江岸,摧圮者三百餘丈,自高品白崇慶醮祭,浪勢遂息。詔封濤神為英烈王,又令本州以春秋二仲就廟建道場三晝夜,及以素饌祀神。



    癸丑,令昇州葺茅山宮觀。



    甲寅,涇原路鈐轄曹瑋言,緣邊諸州蕃落指揮皆土人,習知山川道路及諸蕃情狀,每有擒逐,常為先鋒,望自今軍校止於本指揮□進,從之。



    乙卯,詔文武官被制劾者,所司移報閤門禁止朝謁。時常參官案問,而上殿奏事,閤門不之知也。



    新及第進士彭乘與同年生登相國寺閣,皆顧瞻鄉關,有從官之樂,乘獨悵然西望曰:「親老矣,安能舍晨夕之奉,而圖一身之榮乎?」翌日,奏乞守選侍養。上嘉其意,命依例注官遣還。乘,華陽人也。  戊午,遣中使分按諸班、諸軍牧馬。



    己未,詔緣邊州軍,以備城火,牛草賦於民者,嚴禁止之。



    辛酉,詔饒、信州買銅場壤稅錢,海州榷貨務請茶開裹功錢,並除之。又饒州往例,集民為甲,令就官場買茶,自今聽從便收市。



    詔:「比來因公事勘斷人,經年遇赦,多過闕訴枉。自今宜令制勘官,每獄具則請官錄問,得手狀伏辨,乃議條決罰。如事有枉濫,許詣錄問官陳訴,即選官覆按。如勘官偏曲,即劾罪同奏;如錄問官不為申舉,許詣轉運、提點刑獄司,即無得詣闕赴訴。」



    壬戌,趙德明請割綏州土田、人口隸當道,詔陝西轉運使取元進誓書,與邊臣詳定報之。初,德明以是為請,邊臣言當隸延州,德明復遣使詣闕上訴,故有是命。德明又嘗言,延州蕃落侵其地黑林平,下詔按驗,轉運使薛奎閱郡籍,得德明常假道黑林平移文,錄示之,德明遂伏。(黑林平事,據薛奎傳,附此。奎為陝西轉運使,乃此年二月也。)  同州觀察使王嗣宗知鎮州,與樞密直學士、給事中邊肅為代。二人素不相能,肅嘗以公錢貿易規利,又遣部吏彊市民羊及買妾,嗣宗諷通判東方慶等列狀訴之。嗣宗以聞,有司請逮繫,上曰:「肅在近職,朕不欲使之屬吏。」又念其頃守邢州有固禦之勞,乃命樞密直學士劉綜、任中正以嗣宗奏示之,肅盡引伏。乙丑,肅坐奪三任,授岳州團練副使,不署州事。嗣宗嘗自言,徙种放、掘邠狐及案肅為去三害。



    上謂王旦等曰:「去歲令河中府、陝州遣官召李瀆、魏野,皆以疾辭,頗有言其踰垣穴壁以避搜訪者,近因中使過彼,各令存問,瀆等復自陳靜退之意。」旦曰:「瀆、野皆儒雅之士,縱被疾不能從宦,若國家以禮致聘,安得奔遁也。」



    三司假內藏庫錢三十萬貫,從之。



    五月戊辰朔,詔禮部權停今年貢舉。



    上以江、淮、兩浙路稍旱即水田不登,乃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令擇民田之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仍出種法付轉運使,揭榜諭民。其後又取種於玉宸殿,上與近臣同觀,作歌畢和,又遣內侍持稻示百官於都堂。



    壬申,詔陝西民今年夏秋租稅,如本屬州軍地遠者,聽輸鄰郡。



    癸酉,上以宗室所和綠毛龜詩示宰臣等,因曰:「諸王暇日,莫若讀書綴文。嘗有請讀史者,朕諭以學古莫若讀五經【二一】,皆聖人之言也。」  乙亥,詔河北、河東就糧軍士自今互戍二邊。



    甘州回鶻可汗王夜落紇、寶物公主遣使來貢。



    丙子,詔自今兩省五品、中書省四品、諸司三品有同列出使,並許郊餞,仍給休暇一日。餘官親屬僚友出行,任以休務日餞送。



    八作司請於京城東紐笮維舟以易汴橋【二二】。詔開封府規度,且言經久之利,其獻計兵匠,遷一資。橋成未半歲,覆舟者數十,命毀之,仍劾獻計者罪,造橋如舊制。



    丁丑,詔濱、棣州民,僦官舍及屋稅、鹽錢,並減其半,俟水落仍舊。



    詔河北轉運使,自今斂市芻糧,宜就瀕河州郡,以便輓送。



    戊寅,制以修儀劉氏為德妃,令所司擇日備禮冊命【二三】。  庚辰,上御崇政殿慮囚,死罪情理可憫者,悉貸之。



    詔:「凡陝諸州屯兵【二四】,多用草茅覆屋,連接官舍,頗致延火。宜令自今壞者漸易以瓦,無得因緣擾民。」



    辛巳,萬安州言黎洞夷人互相殺害,巡檢使發兵掩捕,士有傷者。上聞而切責之,曰:「蠻夷相攻,但許邊吏和斷,安可擅發兵甲,或致擾動!」即令有司更選可任者代之。



    癸未,入內供奉官江德明,言監修東嶽廟,民間言山出銅礦,采鍊得實,望令興置冶務。詔不許。



    丙戌,令江、淮南發運司留上供米二百萬斛,以備賑糶。  丁亥,賜棣州秋租十之三。



    令江、淮南丁身、鹽米錢自今並免折科。(前已免丁身錢,今又免折科,不知何也。當考。)



    戊子,賜近臣金華殿所種麥。  己丑,詔諸路部署司,科斷軍人大辟者,承前皆不上奏,止錄案申刑部,自今具犯名上樞密院,覆奏以聞。



    壬辰,祠部員外郎直集賢院錢易等,坐所解國子監舉人有十不,責監諸州商稅。



    甲午,詔自今文臣換武職者,並詢其武藝。



    令河北諸州簡本城兵士部送京師,分補禁軍之闕。  知袁州何蒙上言:「本州二稅,請以金折納。」上曰:「若是,則盡廢耕農矣。」不許。



    注  釋



    【一】教授弟子百餘人「弟子」二字原倒,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四五八周啟明傳乙正。



    【二】因言蜀中儲蓄甚鮮「蜀中」原作「蜀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按宋無「蜀州」。



    【三】禹貢所謂夾右碣石入於海尚書禹貢作「夾右碣石入于河」。



    【四】破伯禹古隄「破」原作「被」,據宋史卷九一河渠志改。歷代名臣奏議卷二四九載李垂天禧四年疏亦謂「破伯禹古隄,注裴家潭,徑牧馬陂」云云。



    【五】徑牧馬陂「陂」原作「坡」,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六】大都河水從西北大河故瀆東北上引宋史西北大河作西大河。



    【七】賦庶萬億各本同。上引宋史「賦」作「富」。



    【八】澧州原作「豐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九】詔三班院擇使臣為諸州同都巡檢「同都」二字原倒。按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二及職官分紀卷三五並云「自兩州至十州……亦有同都巡檢使,若供奉官以下為之者即不云使」。本書卷八一大中祥符六年七月乙未「詔懷信為……都巡檢使,康訓、符承訓為同都巡檢使」。據此,「都同巡檢」當為「同都巡檢」之訛,今乙正。  【一○】趙稹原作「趙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隆平集卷一○、東都事略卷五四、宋史卷二八八趙稹傳改。下同。



    【一一】又合其辭若無疑者「疑」原作「異」,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二】釋出之「出」原作「放」,據同上書改。



    【一三】因以寇準例諭之「諭」原作「論」,據閣本改。



    【一四】始詔放焉「詔」原作「召」,據宋會要選舉七之一二改。



    【一五】仍命以集付祕閣「付」原作「赴」,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六】以堂後官太常博士劉明恕提點五房公事「五房公事」原作「分五房事」,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三之二三改。



    【一七】連署其狀具當去留之數「其」、「具」二字原互倒,據閣本乙正。



    【一八】但筋齒弱老病不中療者「中」原作「痛」,據同上書改。



    【一九】鄉寧縣原作「寧鄉縣」,據寰宇記卷四八、宋會要方域六之六、宋史卷八六地理志,宋河東路慈州屬縣有鄉寧,今據乙正。



    【二○】徙隸河南軍籍「河南」,閣本作「向南」。



    【二一】朕諭以學古莫若讀五經「五經」,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作「正經」。  【二二】汴橋原作「小橋」,據閣本改。按宋會要方域一三之二○謂大中祥符五年九月,「新置汴河浮橋,未及半年,累損公私船」,當即指此。



    【二三】令所司擇日備禮冊命「所」原作「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后妃三之一三改。



    【二四】凡陝諸州屯兵「凡陝」,閣本、活字本均作「川陝」,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