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四

    卷八十四 (第3/3页)

餘之積。俾均出納,以便公私。應裝納倉牔之處,及在京諸倉監官等,並須均平受納【一七】,不得侵削。所收羨剩,並不理為勞績【一八】。但一界幹集,別無逋負,即依元敕施行。」先是,監百萬倉、國子博士夏侯晟等,收到出剩,乞行酬銟。有司以咸平中條制【一九】,凡倉庾所收出剩,不為勞績。至是,申明之。(晟,嶠子。)



    戊辰,昭德軍節度使、信都安簡王德彞卒。德彞娶王顯孫,既納采,而女未歸也。上疑其禮,以問翰林學士陳彭年,彭年曰:「按禮娶女有吉日,而女死貋,服齊衰而弔,既葬而除之。今請女服斬衰於室,既葬或攢而除之。」上然之。



    詔忠州彭文綰自今歲賜錦袍,又賜下溪州刺史彭儒猛銟詔,以辰州言其捕獲蠻寇故也。



    己巳,賜戎瀘州、富順監聖惠方各一部,以其地多瘴疫也。



    辛未,以監察御史李仲容為右司諫、直史館。上之親試進士也,內出詩、賦、論題,先令考官析其義,仲容所對頗詳備,上嘉之,特命中書召試而有此授焉【二○】。



    壬申,榮王元儼宮火,自三鼓至翌日亭午乃止,延燒內藏左藏庫、朝元門、崇文院、祕閣。



    是日,上為信都郡王德彞制服發哀,髃臣進名奉慰,不及成禮,王旦等請對於內東門之便殿,上曰:「祖宗所積,朕不敢妄費,一朝殆盡,誠可惜也。」旦等曰:「陛下富有天下,財貨不足憂,慮政令賞罰,有所不當耳。臣等備位宰輔,天災如此,謹當罷斥。竊聞主藏者收救錢帛,諸班軍校皆戮力爭前,人百其勇。」上曰:「朕所憂者惟軍儲爾,錢帛所傷不多,至於大禮賞給,亦可以漸致,若軍儲不足,須至累民,此朕所甚憂也。」遂下詔罪己,令文武百官上封論事,無或隱蔽。



    命參知政事丁謂為大內修葺使,殿前都指揮使曹璨、馬軍指揮使張旻、入內都知秦翰同管句修葺公事。



    賜救火諸軍、親事官緡錢。



    戊寅,以比部員外郎、判三司都磨勘司王膺通判道州。膺準詔言事,辭理荒謬,有乖詔意,故出之。(王膺,當考。)  五月辛巳朔,刑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知篮事王隨言:「準詔劾榮王元儼宮遺火事,本元儼侍婢韓盜賣金器,恐事發,遂縱火。其知情干連人悉具以聞。」詔韓氏斷手足,令觽三日,凌遲處死,知情人處斬,餘並等第決配。先是,當死者甚觽,王旦獨請對,言曰:「始失火時,陛下以罪己詔天下,而臣等皆上章待罪。今乃過為殺戮,恐失前詔意也。且火雖有跡,寧知非天譴邪!」上欣然納之,由是減死者幾百輩。(當失火時,固已知自榮王宮矣。命官勘劾,事理當然,非因大臣建議也。旦所以諫,蓋慮緣坐者觽,或及無辜爾。若云不宜罪人,則恐失實。歐陽修神道碑乃由旦子素遺行錄略加刪潤耳,今取參考,稍易其辭。)



    秦翰言內臣端午時服,望權住給賜,從之。  壬午,安靜、武信軍節度使榮王元儼奪武信節度使,降封端王,出居故駙馬都尉石保吉第;記室參軍崔昈坐輔導無狀,亦責官。



    詔西來回紇齎碙砂,係禁物,並釋其罪,以蕃部未知條約故也。



    禁緣邊人收市夏州貢奉使所乘馬。



    癸未,詔罷貢舉一年。



    中書門下、樞密院請罷給月俸,不許,又請罷賜端午時服,許之。



    甲申,命寇準知河南府、兼西京留守司事。  乙酉,上幸東華、祥符、左銀臺、昇龍等門及朝元殿,賜役工緡錢。



    占城國王遣使波輪訶羅帝來貢,訶羅帝自言有弟陶珠,頃為交州所掠,押馴象赴闕,今幸得見,欲攜以還蕃,許之,仍賜陶珠衣幣、裝錢。



    辛卯,河北轉運使李士衡等,言管內諸軍準備支用外,有錢四十萬貫、紬五千匹【二一】、絲三千兩、布二十萬匹,請悉以上供。優詔箧之,其錢帛令本路貯積,勿更輦致。



    壬辰,詔於右掖門外創崇文外院,別置三館書庫。時宮城申嚴火禁甚峻,上以髃臣更直寓宿,寒沍之月,飲食非便,乃命翰林學士陳彭年檢唐故事而修復之。



    廢內侍省黃門,其高班內品改為前殿祗候高班內品。



    癸巳,上御崇政殿親慮繫囚,死罪情輕者貸之。



    以瀛州團練使李延渥為右領衛大將軍、演州團練使,棣州團練使陳直為右監門衛將軍、誠州團練使,皆久病騳官無狀故也。



    詔自宮禁迨臣庶之家,一切服玩皆不得以金為飾,嚴其科禁。自是遂絕。(王稱東都事略:詔宗室、皇親及外廷臣庶之家,不得以銷金、戧金、金線之類為衣服器用【二二】。)  知制誥錢惟演獻其父所賜禮賢宅,優詔銟之,賜惟演錢五十萬【二三】,令均給六房,仍各賜宅一區。



    乙未,西涼府畼鐸督遣使來貢。



    詔契丹國信物舊用金為飾者,並易以錦繡。



    己亥,詔:「近禁銷金,慮北境人至榷場,未知條式,或賣違禁物,與近邊商旅貿易。宜令知雄州李允則以意諭北境,仍錄所降詔付之。」



    庚子,放宮人一百八十四人。  壬寅,中書門下請以庫藏燻損匹帛、雜物給所請月俸及衣賜,五分折支。文武百官學士而下相繼拜章以請,詔不許,章再上,乃許之。



    甲辰,妖人谷隱黥面配瓊州牢城,遇赦不還;靳重榮汀州;靳有方沙門島。仍以詔諭解州民庶,自今無得傳習隱術。隱先坐罪編管解州,因用妖術惑觽,重榮師事之,有方嘗紿取隱資財甚觽,至是,付御史鞫劾而謫焉。



    丁未,禮儀院詳定:「自今大禮,皇帝位褥依舊例及別敕用紅紫羅外,其非時詣宮觀、寺院焚香,並用黃紬褥。髃臣行事齋醮、宴設、謝恩、拜表、並用紫紬褥。永為定式。」



    先是,儀鸞司乞改製錦褥,上謂三司使林特曰:「朕內庭未嘗踐錦繡,此褥止外庭篮用,殊無愛惜。自今當詔禮官止用黃紬、紫紬褥可也。」因言:「儀鸞司什物,如道場中錦繡供具,本奉真聖,而掌事者輒自取用,或至踐履。衛紹欽嘗掌儀鸞,一夕,朕聞外黃門語喧,乃私取錦褥,為紹欽奪去。又魏昭易掌御□,內侍數移換食,而昭易執不與。雖小事,當官執守,亦大不易。國家一毫之用,盡出於民,典司者能各惜費,乃是薄賦之原也。」



    詔江、淮、兩浙駐泊及巡檢兵士,並遣習水者往,以舊兵不習水,難使捕寇故也。



    六月,己酉朔,日有食之。



    詔自今吏部選人有罪犯者,銓司未得定入官資敘,並具考第及所犯取旨。先是,銓司請今後曾經追停人再理考限及格乃得入令錄。上曰:「如是,則沈滯者觽矣。朕近見一選人,淳化中及第,二十餘年無公私事故,至今未及十考。由是而言,不宜更加考數。」因條約之。(會要六月一日事。)  壬子,丁謂言修葺大內諸殿畢功。



    癸亥,詔弓弩院所造戎器,用金飾者,以他物代之。



    白波發運判官林濰,請自今開浚汴口,令有司先事以聞,朝廷遣官祭告,從之。濰,特之子也。又詔自今汴水汎漲,踰七尺五寸,即發軍士三千人防守河隄。又遣內臣分掌京城門鑰,如汴水汎漲,防河軍士至彼,並即開關點閱放過。



    甲子,改乾元門曰正陽門,朝元殿曰天安殿,日華、月華門曰左、右太和門。又避太宗舊名,改含光殿曰會慶殿,天光門曰太寧門。  乙丑,新授杭州觀察推官朱昌符等四百六十人入謝。上顧謂輔臣曰:「其中才不才,未可盡知。」王旦等曰:「選觽拔士,十得二三,亦為多矣。然遭逢盛時,登此科級,儻才行兼全,則亨途何遠。」因言昌符即台符之弟。上曰:「台符有文學,其著述可采。」甚嗟念之。



    給事中、知荊南馬亮言:「竊見天下庶官職田,過為優厚,請三二年間權住支給,聊助經費。臣今歲所得米麥四百二十餘石,已牒本府納官訖。」詔銟之。



    辛未,令諸州以御製七條刻石,從夔州路轉運使陝人臧奎之請也。  注  釋



    【一】坊市民庶悉集宮門外「庶」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八建玉清昭應宮補。



    【二】緣河江淮兩浙民田經水災者同上書於「淮」下均有「南」字。



    【三】內客省使「客」原作「侍」,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四】專與轉運副使「副使」原作「使副」,據閣本及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一三乙正。  【五】令封彌印官封所試卷付之「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補。  【六】茹甘菊柏葉果實井泉「井泉」原作「甘泉」,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七】京西轉運使陳堯佐「陳堯佐」原作「陳堯叟」,據本書卷八二大中祥符七年五月壬辰編、宋會要方域一四之六改。按東都事略卷四四、宋史卷二八四本傳,堯佐曾兩任京西轉運,本編此處作「堯佐」為是。  【八】好以氣凌人「人」字原闕,據續通鑑卷三二補。按東都事略卷四四陳堯咨傳謂其「數以氣凌轉運使樂黃目,黃目不能堪,請徙它路以避之。」宋史卷二八四本傳所載同。



    【九】堯咨徙鄧州「州」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真所謂搜求寒俊也「寒俊」原作「寒畯」,「寒畯」在此亦通。按各本及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續通鑑卷三二均作「寒俊」,今據改回。



    【一一】召崇文院檢討馮元講周易泰卦「崇文院」原作「崇文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四馮元傳改。  【一二】乃詔璨等悉預坐「預」原作「與」,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三】試以意言之「意」上原有「卿」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編年錄卷三刪。



    【一四】誠亦有之「有」原作「如」,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之七三改。



    【一五】或有所施行「所」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六】苟與擬議符合「與」原作「能」,據同上書改。  【一七】並須均平受納「均」原作「兩」,據宋會要食貨六二之六改。



    【一八】並不理為勞績「並」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會要補。



    【一九】有司以咸平中條制「中」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二○】特命中書召試而有此授焉「此」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一】紬五千匹「千」原作「十」,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祖宗用度損益改。



    【二二】不得以銷金戧金金線之類為衣服器用「以」、「器」二字原脫,據編年綱目卷八、東都事略卷四真宗紀補。



    【二三】賜惟演錢五十萬「十」原作「千」,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三二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