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九

    卷九十九 (第3/3页)

直、弩直各五十四人【一七】,殿前指揮使左右班各五十六人,禁衛皇城司二百人,寬衣天武二百人,儀衛供御輦官六十二人,寬衣天武百人。其侍衛諸司應奉,悉如乘輿。



    戊寅,詔糾察在京刑獄并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及州縣長吏,凡勘斷公事,並須躬親閱實,無令枉濫淹延。



    詔開封府諸縣兵馬都監,自今應係縣郭煙火、盜賊、軍人與百姓鬥爭公事,並須同縣司施行。會要十一月事,今附此。



    庚辰,判國子監孫奭言:「知□州日,於文宣王廟建立學舍,以延生徒,自後從學者不減數百人,臣雖以俸錢贍之,然常不給。自臣去郡,恐漸廢散。伏見密州馬耆山講書、太學助教楊光輔素有經行,望特遷一官,令於□州講書,仍給田十頃,以為學糧。」從之。遂以光輔為奉禮郎。諸州給學田,蓋始此。



    辛巳,始御崇政殿西閣【一八】,召翰林侍講學士孫奭、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講馮元講論語,侍讀學士李維,晏殊與焉。初,詔雙日御經筵。自是,雖隻日亦召侍臣講讀。王曾以上新即位,宜近師儒,故令奭等入侍。上在經筵,或左右瞻矚,或足敲踏黙,則奭拱立不講,體貌必莊【一九】,上亦為竦然改聽。史多載此事於天聖末,今移見此。帝意或不在書,必初年,其後聖德日新,決不然矣。



    壬午,以翰林侍讀學士、尚書右丞張知白為樞密副使。



    國子監舊制皆用近臣及宿儒典領,近歲頗任貴游子弟之初仕者,與管庫資序略均。壬辰,始命馮元同判國子監,仍詔自今毋得差補蔭京朝官。



    癸巳,置隨、商、均、金、隴、丹、保、通、永、郴、道、衡、辰、全、峽、洋、資、榮、合、文、戎、雅、開、達、集、施、利、夔、瀘、渠、渝、潮、循、南雄、英、連、韶、惠、容、宜、劍、廉、蒙等四十三州,光化,慶成、平定、乾寧、威勝、永定、高郵、淮陽、漣水、廣濟、江陰、無為、廣德、建昌、臨江、興國、南康、南安、漢陽、雲安、懷安、永康、邵武、興化等二十四軍錄事參軍各一員,替見任司戶、司法兼錄事參軍闕。



    詔:「諸處奏到見禁文狀并斷訖公案,自來承進銀臺司先送中書,後送刑部看詳,虛滯日數。宜令承進銀臺司自今更不送中書,直送刑部。」  詔:「近降舉官約束,或慮選人因小可私過,致有滯淹。應合該舉官臣僚等,自今所舉選人,歷中有私罪止是杖以下【二○】,許轉運或提點刑獄二人同罪保舉,即依舊施行。如轉運或提點刑獄一員,即更候朝臣二人同罪保舉。如無轉運、提點刑獄,即許朝臣七人同罪保舉聞奏,方與磨勘。」



    十二月丙申朔,御史中丞劉筠言:「比歲京朝、幕職、州縣官乞換右職,皆以父母年高,規免持服,自今須皆亡者乃聽。」從之。



    戊戌,滄州言鹽山、無棣二縣,海潮溢壞公私廬舍,溺死者甚觽,詔賑□之。



    甲辰,詔輔臣崇政殿西廡觀侍講學士孫奭講論語【二一】,既而上親書唐賢詩以分賜焉。自是,每召輔臣至經筵,多以御書賜之。  京城穀價翔貴。戊申,出常平倉米,分十四場賤糶,以濟貧民。



    庚戌,中書言:「審官院嚮以員多闕少,三年而代者減一年,三十月而代者減十月。請復如舊制。」從之。



    辛亥,以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曹克己為辰、澧、鼎州緣邊都巡檢使兼辰、澧、鼎、峽、施等州安撫,以順州蠻田彥晏焚劫暗利寨故也。  江陰軍屬縣有利港,久廢。知軍崔立教民濬治,既成,溉田數十頃。又開橫河六十里,通漕運。降詔獎之。



    乙卯,詔應典賣田產影占徭役者,聽人告,以所隱田三之一予之。鄉村不得增置酒場,其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主者欲自增課,委官吏度異時不至虧負,然後上聞。初,上封者言州縣力役煩重,多典賣田產入形勢之家,以規避徭役。又天下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者禁髃飲、教節用之義。故條約之。酒場事參取本志修入。會要禁民增置及徱奪,乃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今不取。



    戊午,詔自今司天五官正,毋得差監在京庫務。  太常卿、知濠州王欽若為刑部尚書、知江寧府,衡州團練副使李迪為祕書監、知舒州,容州觀察使、左衛大將軍、知萊州曹瑋為華州觀察使、知青州。



    庚申,詔三司、開封府、殿前馬步軍司,自今歲旦,四立,二分、至及庚戌、己巳,毋得斷極刑。會要乾興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詔開封府及三司、殿前馬步軍司,自今每遇國忌及庚戌、己巳、歲旦、天慶等五節,四立、二分、二至日,不得斷極刑。實錄不載國忌及天慶等五節,不知何故,當考。兩朝史刑法志云:國忌日,舊亦禁刑。天聖初,聽決放罪。其後,又詔真宗忌如天慶節,釋杖笞情輕者。久之亦罷。  契丹遣右夷離畢兵部尚書耶律仙寧、給事知制誥史克忠來賀正旦。



    是歲,改徵欠司為蠲納司。



    開封府判官王博文,幼喪父【二二】,其母改適人。及母死,博文謂:「古之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以廢宗廟之祭也。今喪者皆祭,無害於行服。」乃解官而服。議者以喪而祭為非禮云【二三】。博文以天禧四年十月為開封府判官,其解官行服,不知何時。據本傳,服除在天聖二年,則解官行服,必當是歲。今附見歲末。



    注  釋



    【一】上即位「上」上原有「及」字,據閣本刪。  【二】然永安乃縣名也「永安」原作「永定」,據各本及宋會要禮三七之八,宋史全文卷六改。宋會要云:「按宣祖陵止名安陵,永安乃縣名也。」其文與本書略異。



    【三】於是復追改翼祖陵為靖陵「追」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會要、宋史全文補。



    【四】殿中丞集賢校理知開封縣錢致堯落職「開封縣」原作「開封府」,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三丁謂事跡改。



    【五】德妙款伏謂嘗教言「款伏」原作「款通」,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六】拯繼丁謂為首相「首」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七莊獻垂簾、宋史全文卷六、編年綱目卷八補。  【七】朝廷惡其倖進「進」字原脫,據續通鑑卷三五補。



    【八】提點刑獄御史王耿乃言靖老病無政事「提點刑獄、御史王耿」,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三丁謂事跡作「提點刑獄、侍御史王耿」。



    【九】廟樂曰大名之舞「廟」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三五補。



    【一○】劉晏原作「劉宴」,據編年綱目卷八改。



    【一一】皆先白中丞「皆」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治蹟統類卷二九官制沿革補。



    【一二】每歲圜丘雩祀方丘「方丘」二字原闕,據宋會要禮二五之七九、太常因革禮卷八配帝補。



    【一三】今若不用武德永徽故事「武德」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四】竊又惑焉「竊」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五】則何以鯀冥非夏商受命之君而皆崇配感生帝「崇」原作「宗」,據同上書改。



    【一六】已遣蕃僧一人及先捕得諜者抹囉「捕」原作「附」,「諜」,原作「謀」,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二六渭州蕃族唃畼囉叛服改。  【一七】弓箭直弩直各五十四人「五」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七莊獻垂簾補。



    【一八】始御崇政殿西閣「殿」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編年綱目卷八、治蹟統類卷六莊獻皇后補。



    【一九】體貌必莊「必」原作「益」,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全文、治蹟統類、續通鑑卷三六改。



    【二○】歷中有私罪止是杖以下「歷中」,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一九作「歷任」。  【二一】詔輔臣崇政殿西廡觀侍講學士孫奭講論語「詔」原作「召」,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續通鑑卷三五改。



    【二二】幼喪父「幼」原作「初」,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一、東都事略卷五五本傳改。



    【二三】議者以喪而祭為非禮云「非」字原脫,據同上書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