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四
卷九十四 (第3/3页)
赦天下。非劫殺、鬥殺已殺人,十惡至死,偽造符印,放火【二二】,盜官物、官典入己贓,咸除之。鬥殺可閔者,奏裁。 河北河東陝西緣邊監當、京朝官,使臣,幕職、州縣官,自今並許攜家赴任。川峽廣東監押、巡檢、駐泊捉賊、監當使臣,並與二年一替。川峽幕職、州縣官得替不押綱運者,並給倉券。供奉官以下充閤門祗候者,自今五年考課【二三】。其三班使臣合磨勘者,雖外任亦許施行。見在銓曹幕職、令錄未注擬者,兩任五考以上無贓罪者【二四】,皆以名聞。乃詔翰林學士盛度,樞密直學士王曙,左諫議大夫王隨與判銓陳堯咨、宋綬同試身、言、書、判優者與京官,次則幕職,循資令錄與幕職,又次者皆補近便大處。自是每有郊恩悉然。
知應天府王曾言:「府民五戶共撲買酒場歲課三萬餘緡,逋欠積久,其兩戶已破產,三戶累嘗披訴,而計司慮虧歲課,不肯與奪。乞賜蠲減。」上謂輔臣曰:「南京,太祖興王之地,比他處尤當優□,豈可靳茲小利,重困吾民。」乃詔依東、西京例,令民取便買麴醞酒,其三戶逋欠悉除之。 是日,夜漏未盡二鼓,大風揚沙,甚寒,壞青城就陽門幔屋,日出乃止。
甲戌,皇太子言,於玉清昭應宮建殿置經藏,以資聖筭。功畢,有詔褒答,賜殿名曰長生崇壽。 丁丑,謁玉清昭應宮,還,御天安殿,受冊尊號。
己卯,崔元信率東、西女真首領入見,別貢中布二千,乞佛經一藏。詔賜之,還其布。以元信覆溺匱乏,別賜衣服、繒綵焉。女真首領又言各以本土馬來進貢,中途皆失,詔特給其直。
庚辰,禮儀院言,自今文武官丁父母憂起復,不赴宴會外,自餘服制式假滿日並赴【二五】,奏可。
契丹遣使工部尚書蕭吉哩、副使尚書左丞馬翼來賀承天節。
中書言諸道租賦,欺隱至多,官私土田、侵冒亦甚,欲條貫畫一,專委逐處提點刑獄管勾,從之。(此據會要天禧三年十一月事,當考詳。)
十二月癸未朔,賜自今至滑州馬遞軍士絹綿袍。
丙戌,富州蠻酋向光澤表納疆土。上曰:「朝廷得之安用,當是其親族不相容爾。」命轉運司察之,果然。
辛卯,右僕射、門下侍郎、平章事向敏中加左僕射,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寇準加右僕射,通王元儼為保平、定國節度使,進封涇王。敏中以病不與祀事,奉表辭所加官,又繼表求解,皆不許。
宣徽北院使、知樞密院事、檢校太尉曹利用,吏部尚書、參知政事丁謂,並為樞密使。時輔臣以郊恩俱進官。故事,嘗為宰相而除樞密使,始得遷僕射。乃以謂檢校太尉兼本官充使。樞密使舊兼御史大夫,自利用、謂始去之。(兼御史大夫,據會要,當考。太平興國六年九月,石熙載始用文資正官充使。) 賜宰相御製正說、奉道詩各十卷,歲時新詠三卷。
癸巳,以同知樞密院事任中正、周起為樞密副使。
乙未,三司奏,準詔與內藏庫議,自今擬鹽稅錢及歲別出錢六千萬赴左藏庫給用,從之。(熙寧五年二月十七日,改此制,當考。)
丙申,謁啟聖院太宗神御殿。
令西京增給應天禪院常住錢日三千,從馮拯之請也。
戶部員外郎、知制誥晏殊等言:「舍人院書籍殘缺,帷帳什物多敝,公錢至少。望賜國子監印本經書,令儀鸞司供帳,冬季三司給炭。」乃增月給為三十千,餘從其請。 戊戌,謁玉清昭應宮、景靈宮。
壬寅,幸會靈觀、祥源觀、上清宮、開寶寺。
乙巳,詔:「諸路州府軍監都知兵馬使年滿,委轉運使閱才質書札,堪班行差使,即令赴闕。其不堪者,並送本所,依舊例補攝長史、司馬。」
丙午,翰林學士錢惟演上言:「伏見每賜契丹、高麗使御筵,其樂人詞語多涉淺俗。請自今賜外國使宴【二六】,其樂人詞語,教坊即令舍人院撰,京府衙前令館閣官撰。」從之。既而知制誥晏殊等上章,援引典故,深詆其失。乃詔教坊撰訖,詣舍人院呈本焉。
戊申,契丹遣使左武衛上將軍耶律繼宗【二七】、副使衛尉卿鄭去瑕【二八】,來賀明年正旦。
辛亥,淮南轉運使言,宿、亳等十六州軍仍歲旱,其來年第三等已下民戶蠶鹽,請權罷給,從之。
是月,河中府處士李瀆、陝州處士魏野皆卒。詔各贈秘書省著作郎,賜其家帛二十匹、米三斛,州縣常加存□,二稅外蠲其差役。瀆性嗜酒,人或勉之,答曰:「扶羸養疾,捨此莫可,從吾所好,以盡餘年,不亦樂乎!」預知死期,因促家人置酒,與諸子訣。野與瀆有連,瀆訃至,野哭之慟,謂其子曰:「吾不可去,去必不至。」第遣其子赴之,才六日,野亦死,時甚異焉。野善王旦、寇準,每贈詩,必勸以早退,旦、準皆不能用,識者高之。
供備庫使郭懷玉為金部員外郎,提點中書五房公事。
是歲,天下戶八百五十四萬五千二百七十六,口一千九百四十七萬一千五百五十六。
注 釋
【一】步軍都虞候「步」原作「部」,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四之八改。
【二】彼蠻人中彭姓一族「彼」原作「使」,據閣本及范文正公集卷一一張公神道碑改。
【三】且省戍兵「戍」原作「戎」,據上引范文正公集改。 【四】式固爾猷「猷」原作「猶」,據閣本及上引范文正公集改。
【五】能自奮勵「能」原作「皆」,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五八曹璨傳改。
【六】三司假內藏錢帛二百四十五萬「假」下原衍「借」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本書文例刪。
【七】即時騰奏「騰」原作「謄」,據宋會要刑法二之一四改。 【八】亦須俟夏秋成日乃奏「夏」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會要補。 【九】普度諸道釋童行「普」原作「並」,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道釋一之二二、長編紀事本末卷二四朱能偽造天書改。
【一○】薦錫龍綈之檢「錫」原作「賜」,「綈」原作「梯」,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一】而又乃顧皇儲「乃」,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作「睠」。
【一二】昔燧皇握機「握」原作「掘」,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三】實冠皇圖「冠」,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作「茂」。
【一四】此尤可見「此」原作「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五】臣燾所不敢從也「所」下原衍「以」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刪。 【一六】爭來迎謁「來」原作「求」,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七】面賜之「面」原作「而」,據宋本、宋撮要本、活字本及宋史全文卷六改。
【一八】曾坐贓左降者「曾」原作「會」,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續通鑑卷三四改。
【一九】太宗文集並御集「御」下原衍「製」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八訓導太子刪。
【二○】若勘鞫公事即動須追逮罪人「若」原作「苦」,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五之四六改。
【二一】詔自今犯酒麴銅讯等有死刑者去之「麴」下原有「□」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十朝綱要三卷、編年綱目卷八、宋大詔令集卷二○二令犯銅讯石私酒麴免極刑詔刪。
【二二】放火原作「持火」,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三】供奉官以下充閤門祗候者自今五年考課宋會要職官一一之八作「殿直以下至供奉官帶閤門祗候自今及五年未遷者,令樞密院考課以聞」。
【二四】見在銓曹幕職令錄未注擬者兩任五考以上無贓罪者宋會要選舉一○之一作「應在銓曹未注擬幕職、令錄及初入令錄人,兩任五考無公私過犯,三任八考無贓罪者」。
【二五】自餘服制式假滿日並赴宋會要禮四五之一○作「其餘服制式假滿者並赴」。
【二六】請自今賜外國使宴「請」原作「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二七】契丹遣使左武衛上將軍耶律繼宗「左」下原衍「藏」字,據閣本刪。 【二八】副使衛尉卿鄭去瑕「使」、「衛」二字原倒,據同上書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