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七

    卷九十七 (第3/3页)

,大率名物約此。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視當時所須焉。



    至道末,上供錢一百六十九萬二千餘貫,金一萬四千八百兩,銀三十七萬六千兩,絲七十萬五千兩,綿四百九十七萬兩,紬三十七萬九千匹,絹一百七十萬八千匹,絁五萬二千匹,布一百一十萬六千匹,又榷利所獲總一千一百二十三萬三千餘貫。國家率三歲一親郊祀,共計緡錢常百五十餘萬貫,大半以金銀、綾綺、絁絹平其直而給之。大凡邦國內外舉一歲之費,錢一千六百九十三萬餘貫,金一萬四千八百七十兩,銀六十二萬餘兩,絹三百三十三萬三千餘匹,紬九十萬三千餘匹,絁五萬九千餘匹,綿七百四十五萬兩,絲線一百六十四萬兩,布二百六萬三千餘端,粟二千一百九十四萬石,芻三千二百萬六十圍。舉一歲京城給文武官、三班使臣及諸司人等奉錢四萬五千八百餘貫,給以他物者九萬一千四百餘貫,祿粟五萬一千餘石,糧五十四萬二千餘石。騎軍一歲給錢六十八萬餘貫,都虞候已上祿粟一萬四千餘石,糧一百一十八萬餘石。步軍一歲給錢七十一萬餘貫,祿粟七千八百餘石,糧一百八十二萬九千餘石。大抵若此,而亦有盈縮焉。



    天禧末,上供惟錢帛增多,餘以移用頗減舊數,而天下總獲錢二千六百五十三萬餘貫,金萬四千四百餘兩,銀八十八萬三千九百餘兩,絲四百一十七萬二十餘兩,綿一千八百九十九萬一千餘兩,絹一百五十五萬二千餘匹,紬九百四十一萬五千餘匹,綾三十四萬四千餘匹,絁一十三萬七千餘匹,紗縠二萬五千餘匹,錦綺二萬八千餘匹【三四】,布三百五萬七千餘匹,茶七十六萬餘斤,鹽一十六萬三千八百餘石,香藥、真珠、犀、象七十萬餘斤條片顆,竹木、□箔三百六十餘萬條片,五穀二千九百八十三萬餘石,草三千萬餘圍,木炭、薪蒿三千餘萬斤束。總費錢二千七百一十四萬餘貫,金一萬三千五百餘兩,銀五十八萬餘兩,絲三百六十三萬二千餘兩,綿一千六百五十萬餘兩,紬七十六萬四千餘匹,絹四千一百七十三萬七千餘匹,綾十萬七千餘匹,絁五萬二千餘匹,羅二萬七千餘匹,紗緞一萬一千餘匹,錦綺六千七百餘匹,布一百二十九萬七千餘匹,茶三十六萬六千餘斤,鹽十一萬八千餘石席,香藥、真珠、犀、象五十二萬三千餘斤條片顆,竹木、□箔一百二十三萬二千餘條片,五穀三千四百五十八萬二千餘石,草三千四百五十八萬三千餘圍,木炭、薪蒿四百五十萬餘斤束。景德郊祀七百餘萬,東封八百三十餘萬,祀汾陰、上寶冊又增二十萬。丁謂為三司使,嘗著景德會計錄以獻。林特領使,亦繼為之。凡舉大禮,有司皆籍當時所費以聞,必有優詔獎焉。



    鹽有二類:引池而化者,周官所謂盬鹽也【三五】,今謂之顆鹽;或煮海,或煮井,或煮□而成者,周官所謂散鹽也,今謂之末鹽。



    引池為鹽,曰陝西解州解、安邑兩池。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三六】,水耗鹽成。籍州及旁州民給役,謂之畦戶,總三百八十戶,復其家,戶歲出夫二謂之畦夫【三七】,歲給戶錢四萬,日給夫米二升,歲二月墾畦,四月引池為鹽,八月而止。募兵百人,目為護寶都以巡邏之。  煮海為鹽,曰京東、河北、淮南、兩浙、福建、廣南,凡六路。其煮鹽之地曰亭場,民曰亭戶,或謂之醦戶。戶有鹽丁,歲課入官,受錢或折租賦。兩浙又役軍士煮焉。在京東曰密州、登州,(三朝志但載密州濤洛場,歲煮三萬二千餘石,兩朝志又增登州,今從兩朝志而並不書鹽數,蓋兩志數亦不同也。)河北曰滄州、濱州,(三朝志亦無滄州。)淮南曰通泰楚海州、漣水軍,兩浙曰杭、秀、溫、台、明五州,福建曰福漳泉三州、興化軍,(三朝志無漳、泉、興化軍【三八】。)廣南曰廣、潮、惠、廉、化、瓊、崖、儋、萬安九州。(三朝志潮州廢于雍熙四年,兩朝志仍有之;兩朝志有化州,三朝志無之;三朝志又有高、竇、春、雷、融五州,兩朝志乃無之。)



    煮井則川峽四路【三九】,大為監,小為井。監則置官;井則募土民,或役衙前主之。益州路則陵、綿、邛、眉、簡、嘉、雅、漢八州,(兩朝志無漢州,今從三朝志。)梓州路則梓資遂合戎榮果普昌渠瀘十一州、富順監,(三朝志無合、戎、榮、渠四州,疑本或脫略也。)利州路則閬州,夔州路則夔忠達萬黔開渝七州、雲安軍大寧監。(三朝志無渝州。)  煮□則河東□州之永利監。凡顆鹽、末鹽皆以五斤為岗。顆鹽賣價,每斤自四十四至三十四錢,有三等。末鹽賣價,每斤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三十一等。至道末,賣顆鹽錢七十二萬八千餘貫,末鹽一百六十三萬餘貫云。



    錢幣之制,有銅、鐵二等。凡鑄銅錢有四監,饒州曰永平,池州曰永豐,江州曰廣寧,建州曰豐國。每千錢用銅三斤十四兩【四○】,鉛一斤八兩,錫八兩,成重五斤【四一】,惟建州增銅五兩,減鉛如其數。至道中,歲鑄八十萬貫,景德末,至一百八十三萬貫,大中祥符後,銅坑多不發,天禧末,鑄一百五萬貫。鑄鐵錢有三監,邛州曰惠民,嘉州曰豐遠,興州曰濟觽。益州、雅州舊有監,後廢之。大錢貫重十二斤十兩,以準銅錢,歲鑄總二十一萬餘貫。銅錢行於天下,鐵錢止於川峽。



    凡產金有商、饒、歙、撫四州,南安軍。(兩朝志有登、萊、商、饒、汀、南恩六州【四二】,卻無歙、撫、南安。)



    產銀有桂陽、開寶、龍焙三監,五十一場在饒、虔、信、建昌、越、衢、處、道、福、漳、汀【四三】,南劍、邵武、南安、廣、韶、連、英、南恩、春、秦、興元等州軍府。(兩朝志無處、道、廣、南恩、興元五州府,卻增陝、虢、商、隴、郴【四四】、衡、泉七州。)



    產銅有三十五場,在饒、處、建、英、信、南安、汀、漳、邵武、南劍等州軍,又一務曰梓州之銅來。(兩朝志增虔、泉、韶三州,卻無處州、南安軍。)  產鐵有四監,曰徐州之大通、利國,□州之萊蕪,相州之利成。萊蕪廢於大中祥符七年。又河南鳳翔、虢同儀蘄黃袁英州、興國軍,有十二冶。晉、磁、鳳、澧、道、渠、合、梅、陝、耀、坊、虔、吉、汀州有二十務。信鄂建連南劍、邵武等州軍有二十五場。(兩朝志無河南、同黃晉道梅耀坊鄂九州府,卻增登、萊、泉、資四州。)  產錫有九場,在河南之長水及虔、南康、道、賀、潮、循等州軍。(兩朝志增商、虢二州,卻無長水及南康軍。)



    產鉛有三十六場,在衢、越、建、南安、英、春、韶、汀、漳、南劍、邵武等州軍。(兩朝志無建州、南安軍、漳州,卻增信州、連州。)  水銀四場,在秦、階、商、鳳州。(兩朝志云五場。)



    朱砂二場,在商、宜州。(三朝志云三場,其稱富順監者誤,今從兩朝志。)



    至道末,天下歲課金若干兩,(此數當求別本,三朝史志偶脫。)銀十四萬五千餘兩,銅四百一十二萬餘斤,鐵五百七十四萬八千餘斤,鉛七十九萬三千餘斤,錫二十六萬九千餘斤。天禧末,金一萬兩,銀八十八萬二千餘兩,銅二百六十七萬五千餘斤,鐵六百二十九萬三千餘斤,鉛四十四萬七千餘斤,錫一十九萬一千餘斤,水銀二千餘斤,硃砂五千餘斤。然金銀除坑冶丁稅和市外,課利折納互市所得皆在焉。



    至道中,兩京、諸州收榷酒歲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百五十六萬五千餘貫,京城賣麴錢四十八萬貫。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四五】,鐵錢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餘貫,賣麴錢增三十九萬一千貫。關市、津渡等稅,至道中獲錢四百萬貫,天禧末增八百四萬貫。



    注  釋



    【一】宰臣言考較京朝幕職州縣官「朝」原作「師」,據宋會要職官一一之八改。



    【二】內有合該遷秩及定差遣恩例「遷」原作「選」,據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三】德音降天下死罪囚「罪」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八真宗紀改。



    【四】廬州原作「盧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編年綱目卷八,宋史卷三○五、隆平集卷一四、東都事略卷四七劉筠傳改。



    【五】以軇珠髃玉殿上梁「髃玉殿」原作「瓊玉殿」,據宋會要方域一之六、宋史卷八五地理志改。



    【六】西京三日「西」原作「兩」。按北宋制,賜酺例俱東京五日,西京三日,西京三日賜酺自景德四年始,上句言「在京五日」,此不得更言「兩京三日」,「兩」顯為「西」之誤,故改。  【七】以光祿寺丞孔聖佑襲封文宣公「封」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宋史卷八真宗紀補。



    【八】上可之「上」原作「士」,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八訓導太子改。



    【九】而所屯軍廂主忠佐都虞候並係統攝宋會要職官四九之二作「而所屯軍校多軍廂主忠佐都虞候並係統攝」。



    【一○】命官輩順之以情則息姦「息姦」,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刑法三之一七作「惠姦」。



    【一一】或違請求「請」原作「情」,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一二】在實錄據文,疑「在」當作「而」。



    【一三】諸州捕盜限內不獲「限內」原作「限外」,據宋會要兵一一之九改。  【一四】永康軍原作「水康軍」,據閣本改。按宋無「水康軍」,永康軍在成都府路。



    【一五】凡六十里至羖□河館「凡」原作「北」,據各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九改。  【一六】城二重「重」原作「里」,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一七】亦云撞撞水「云」原作「去」,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一八】設□廬於河冰之上「河冰」原作「河水」,據宋會要蕃夷二之一○改。



    【一九】舉火照之「火」字原脫,據宋本及上引宋會要補。



    【二○】碽至張司空館「碽」原作「迪」,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二一】後封秦國王又加秦晉國王「又」原作「及」,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二二】改幽州幽都縣為宛平縣「幽州」原作「樂州」,據同上書改。



    【二三】以黃紅色絛裹革為之「革」原作「帶」,據同上書及契丹國志卷二三衣服制度改。



    【二四】帶末綴珠「綴」下原衍「玉」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蕃夷二之一○、上引契丹國志刪。



    【二五】丈夫或綠中單各本同。「綠中單」,上引宋會要及契丹國志作「綠巾」。



    【二六】每宮置使及部署掌領部族「置」原作「署」,據宋會要蕃夷二之一一改。



    【二七】髃僧賜紫方袍者十四人「紫」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八】權知高麗國王事王詢遣告奏使御事禮部侍郎韓祚等百七十人來謝恩「百七十人」,宋史卷四八七高麗傳作「一百七十九人」。



    【二九】入內東頭供奉官史崇信為內殿崇班「東」原作「都」,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二○建祥源觀改。



    【三○】其後因循與判館聯署掌事「館」原作「官」,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三一】口一千三百九十三萬三百二十宋會要食貨一一之二六、通考卷一一戶口考均作「口一千九百九十三萬三百二十。」



    【三二】絲線減五萬五千餘兩「五千」原作「五十」,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祖宗用度損益改。



    【三三】箭簳增四十七萬隻「簳」原作「幹」,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通考卷四田賦考改。  【三四】錦綺二萬八千餘匹「錦」原作「綿」,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三五】周官所謂盬鹽也「謂」原作「為」,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改。



    【三六】引池水沃之「水」字原脫,據上引宋史補。



    【三七】戶歲出夫二謂之畦夫「二」原作「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史改。



    【三八】興化軍「軍」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三九】川峽四路「四」原作「西」,據同上書改。



    【四○】每千錢用銅三斤十四兩「三斤十四兩」,宋史卷一八○食貨志及通考卷九錢幣考均作「三斤十兩」。



    【四一】成重五斤「五」原作「一」,據同上書改。



    【四二】南恩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三之七、通考卷一八征榷考補。



    【四三】汀原作「河」,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食貨三三之二、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改。



    【四四】郴原作「并」,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宋會要食貨三三之九及通考卷一八征榷考所載產銀之地均只有郴州而無□州。



    【四五】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增」字原脫,據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通考卷一七征榷考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