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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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用之。」中和曰:「山陵事重,按行覆驗,時日淹久,恐不及七月之期。」允恭曰:「第移就上穴,我走馬入見太后言之,安有不從。」允恭素貴橫,觽莫敢違,即改穿上穴。及允恭入白太后,太后曰:「此大事,何輕易如此?」允恭曰:「使先帝宜子孫,何為不可?」太后意不然之,曰:「出與山陵使議可否。」允恭見謂,具道所以【二五】。謂亦知其不可,而重逆允恭意,無所可否,唯唯而已。允恭不得謂決語,入誑太后曰:「山陵使亦無異議矣。」 既而上穴果有石【二六】,石盡水出,工役甚艱,觽議藉藉。步軍副都指揮使、威塞節度使夏守思為修奉山陵部署,恐不能成功,中作而罷,奏以待命。時五月辛卯也。謂庇允恭,猶欲遷就成之,不敢以實聞。癸巳,入內供奉官毛昌達還自陵下,具奏其事。太后即使問謂,謂始請復遣按行使藍繼宗、副使王承勛往參定。乙未,太后又遣內侍押班楊懷玉與繼宗等俱。丙申,又遣入內供奉官羅崇勳、右侍禁閤門祗候李惟新就鞏縣劾允恭罪狀以聞。允恭欲自持所畫山陵圖入奏,詔不許。四月辛丑,又遣內殿承制馬仁俊同鞫允恭。癸卯,又遣龍圖閣直學士權知開封府呂夷簡、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講魯宗道、入內押班岑保正、入內供奉官任守忠覆視皇堂,既而咸請復用舊穴,乃詔輔臣會謂第議。明日,特命王曾再往覆視,并祭告。謂請俟曾還,與觽議不異,始復役。詔復役如初,唯皇堂須議定乃修築。曾卒從觽議。
允恭坐擅移皇堂,并盜庫金三千一百一十兩、銀四千六百三十兩、錦帛一千八百匹、珠四萬三千六百顆、玉五十六兩及當進皇堂犀帶一、藥金七十兩,又坐嘗令取玉帶賜輔臣而竊取其三,於是杖死于鞏縣,籍其家,弟侍禁、寄班祗候允中決配郴州編管。邢中和貸命,決配沙門島。坐決配者又七十人。(仁宗實錄允恭附傳云:允恭日益驕橫,太后惡而疏之,故遣修陵城澗道【二七】。按龍川別志,乃允恭力請行,太后始命之。又按太祖、太宗山陵,除五使及按行使副,修奉都監、部署外【二八】,即未嘗別除同管勾一行事【二九】,今特以命張景宗及允恭,蓋寵之也,決非疏惡。意別志當得其實,但誤以管勾一行事為都監耳。都監乃盧守懃【三○】,與按行使副相繼受命,則旬日前矣。兩朝志丁謂傳亦以允恭為都監【三一】,皆誤也。別志又云王曾獨對,太后乃知其事,亟命官按劾,亦恐失實。蓋事發當自毛昌達始。曾既覆視還,因言謂包藏禍心,故容允恭擅易皇堂。太后入其言,謂果得罪。謂得罪,實由曾發之。發擅易皇堂事,則非曾也。)
初,丁謂與雷允恭協比專恣,內挾太后,同列無如之何。太后嘗以上臥起晚,令內侍傳旨中書,欲獨受髃臣朝。謂適在告,馮拯等不敢決,請謂出謀之。及謂出,力陳其不可,且詰拯等不即言,由是稍失太后意。又嘗議月進錢充宮掖之用,太后滋不悅。
允恭既下獄,王曾欲因山陵事并去謂,而未得間。一日,語同列曰:「曾無子,將以弟之子為後,明日朝退【三二】,當留白此。」謂不疑曾有異志也。曾獨對,具言謂包藏禍心,故令允恭擅移皇堂於絕地,太后始大驚。謂徐聞之,力自辨於簾前,未退,內侍忽卷簾曰:「相公誰與語?駕起久矣。」謂皇恐不知所為,以笏叩頭而出。癸亥,輔臣會食資善堂,召議事,謂獨不與,知得罪,頗哀請。錢惟演遽曰「當致力,無大憂也。」馮拯熟視惟演,惟演踧踖。
及對承明殿,太后諭拯等曰:「謂身為宰相,乃與允恭交通。」因出謂嘗託允恭令後苑匠所造金酒器示之,又出允恭嘗干謂求管勾皇城司及三司衙司狀【三三】,因曰:「謂前附允恭奏事,皆言已與卿等議定,故皆可其奏,近方識其矯誣。且營奉先帝陵寢,所宜盡心,而擅有遷易,幾誤大事。」拯等奏曰:「自先帝登遐,政事皆謂與允恭同議,稱得旨禁中,臣等莫辨虛實。賴聖神察其姦,此宗社之福也。」太后怒甚,欲誅謂,拯進曰:「謂固有罪,然帝新即位,亟誅大臣,駭天下耳目。且謂豈有逆謀哉?第失奏山陵事耳。」太后少解,令拯等即殿隅議降黜之命。任中正言:「謂被先帝顧託,雖有罪,請如律議功。」曾曰:「謂以不忠,得罪宗廟,尚何議耶?」乃責謂為太子少保,分司西京。故事,宰相罷免皆降制,時亟欲行,止召當直舍人草詞,仍牓朝堂,布諭天下。謂所坐但私庇允恭,不忍破其妄作,未必真有禍心也。然天資險狡,多陰謀,得政歲久,要不可測,雖曾以計傾之,而公論不以為過也。(魏泰云:呂許公權知開封,鞫雷允恭獄,凡行移推劾文字及追取證佐之人,一切止罪允恭,略無及謂之語。獄具,欲上聞【三四】,謂信以無疑,遂令許公對。公至上前,方暴其絕地之事。按劾獄就鞏縣,內侍羅崇勳實主之,許公但與魯宗道覆視皇堂,無與獄事也,魏泰所聞誤矣。以計傾謂乃王沂公,然於獄事亦無與。龍川別志所載,蓋得其實。泰又云沂公獨入劄子,乞於山陵已前一切內降文字,中外並不得施行。又云今後凡兩府行文字,中書須宰相、參政,密院須樞密使副簽書聞【三五】,方許中外承受,兩宮可其奏。謂聞之,愕然自失,由是深憚沂公。此事俱不見於國史、實錄,以理勢度之,謂方與允恭交結,沂公雖有此奏,亦未必從。謂愕然自失,當是沂公獨對,發其擅易皇堂事耳,今並不取。丁謂附傳及正傳並云:遺制軍國事兼取皇太后處分,謂乃增『權』字,及太后稱制【三六】,又議月進錢充宮掖之用,由是太后深惡之。因允恭擅易皇堂,遂併錄謂前後欺罔事竄之。按王曾言行錄,謂乃欲去「權」字者,傳誤矣。僧文瑩湘山錄載仁廟纂臨,方十二歲,未能待旦,起已日高,太后遣中人傳旨中書,為官家年少起晚,恐稽留百官班次,每日只來這裏體會。丁晉公在告,馮相覆奏曰:「乞候丁謂出與商議。」及丁參告,太后又傳旨。晉公口奏曰:「臣等止聞皇帝傳寶受遺【三七】,若移大政于他處,則理勢不順,難以承稟。」晉公由此忤太后意。復面責同列曰:「此事諸君即當申覆,何須某出。」足見顧藉甚厚也。晉公更衣,馮謂魯參曰:「渠必獨作周公,令吾輩為莽、卓,乃真宰相存心也。」丁謂忤太后旨,此當得其實。然謂初議獨欲皇帝朔望見髃臣,大事則太后與帝召對輔臣決之,今乃不欲太后獨受髃臣朝,似與前相反,或姦邪亦往往堅持小正以售其大不正。又意謂太后未必罪己,故敢如此也。但文瑩所載,尚多牴牾,且丁謂未敗時,魯宗道安得遽參政?今略刪取,并月進錢書之。) 甲子,宰臣馮拯為山陵使。
乙丑,兩浙轉運司言蘇、秀二州湖田生聖米,頗濟饑民。
丙寅,參知政事任中正罷為太子賓客,知鄆州,坐營救丁謂故也。中正弟中行、中師並坐降絀。
注 釋
【一】諸司共取一人「共」,閣本作「各」,疑是。 【二】曾本傳無之丁謂傳乃云謂欲去權字「無之,丁謂傳」五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七莊獻垂簾補。
【三】將執奏「將」原作「特」,據同上書改。
【四】皇帝在左太后坐右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七莊獻垂簾、宋史全文卷六、編年綱目卷八均作「太后坐左,皇帝坐右」。
【五】自中書令至諫議大夫平章事「議」字原闕,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三丁謂事跡、編年綱目卷八補。
【六】呂文靖作三事日「作三事日」,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作「作舍人」。
【七】遂至沈劇「沈劇」原作「沈頓」,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八】然爭議亦何至震驚沈劇乎「然」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九】冒炎瘴「炎」原作「災」,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治蹟統類卷五丁寇南遷之禍、編年錄卷三改。
【一○】東之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作「柬之」。
【一一】使富人輸三之一「三之一」,宋史卷三○四范諷傳、續通鑑卷三五作「三之二」。 【一二】華嚴川原作「華嚴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三丁謂事跡改。
【一三】面戒諸子曰「面」原作「而」,據各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四】一日冒雪出郊「一日」原作「一旦」,據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六、宋史卷二九八李及傳、續通鑑卷三五改。
【一五】讀誄於會葬之際也「讀誄」,宋本作「請謚」。 【一六】成資闕後率以為常「率」原作「卒」,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官制沿革改。
【一七】蓋自大中祥符元年後史官失於撰集故也「撰」原作「選」,據宋撮要本、閣本及續通鑑卷三五改。
【一八】天下州縣官期滿而未代者八百員「州」原作「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官制沿革改。
【一九】仍令宣徽院御史臺入內內侍省覺察以聞「入」下「內」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恐未知通好始末「知」原作「能」,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一】乃設真宗靈御於范陽憫忠寺「寺」上原衍「等」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二二】繼及子孫宋本及宋撮要本於此句下有「永存誓約」四字,疑是。
【二三】琳謂曰昔先帝嘗與承天太后通使今皇太后乃嫂也禮不通問宋本、宋撮要本作「謂琳曰:『昔先帝嘗與承天太后通使,今皇太后獨無使,何也?』琳曰:『南北為兄弟,則先皇帝視承天猶從母,故無嫌。今皇太后乃嫂也,禮不通問。』」
【二四】允恭泣告不已「泣」原作「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四雷允恭擅易皇堂、龍川別志卷上改。
【二五】具道所以「具」原作「且」,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龍川別志改。
【二六】既而上穴果有石「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二七】故遣修陵城澗道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作「故遣修陵域隊道」。 【二八】修奉都監部署外「署」原作「置」,據同上書改。
【二九】即未嘗別除同管勾一行事「即」原作「郎」,據同上書改。
【三○】都監乃盧守懃「乃」原作「及」,據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三一】兩朝志丁謂傳亦以允恭為都監「志」字原脫,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三二】明日朝退「朝退」二字原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乙正。
【三三】又出允恭嘗干謂求管勾皇城司及三司衙司狀「謂」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三丁謂事跡、宋史卷二八三丁謂傳補。
【三四】欲上聞「欲」原作「次」,據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三五】密院須樞密使副簽書聞「聞」原作「圓」,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三六】及太后稱制「及」原作「耳」,據同上書改。 【三七】臣等止聞皇帝傳寶受遺「止」原作「正」,據閣本及續湘山野錄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