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
卷一百 (第3/3页)
詔承明殿垂簾日,許三司、開封府、御史臺與屬官一員同奏事。
乙亥,錄故監乾寧軍獨流寨【二五】屯田務、殿直耿達子信、超並為下班殿侍,以達捕賊鬥死也。 戊寅,分東西八作司為兩司,監官舊四員,仍增二員。景德四年六月,并為一。
詔吏部流內銓人自今出官者【二六】,並依長定格令歸司。初,殿中侍御史大名李孝若言,百司吏頻經慶恩,多減放選限,出官甚速,請加條約。因令翰林學士晏殊等與流內銓南曹同詳定,而降是詔。四年三月,王臻又有此奏請,不知何故,當考。
辛巳,罷先天降聖節進延壽帶、續命縷。
貸拱聖卒王美死,杖配海州本城。美逃走,法當斬,上以其新隸軍籍,未嘗請月給,思母而逃,特貸之。 甘州回紇可汗王夜落隔通順遣使來貢方物。詔以通順為特進、歸忠保順可汗王。
上封事者言中人奉使江、淮,多乘官船載私物營利,州縣不敢檢察。戊子,詔自今內臣出外,止給驛馬,仍無得過三匹。 改保安軍子城為德靖寨。
詔賜朝官、京官差充知州、通判、轉運使副、提點刑獄、監臨物務及幕職、州縣官等,朝辭日口宣戒諭,仍令閤門祗候朝辭日分明宣諭,兼令本官各錄一本赴任。會要天聖元年五月事,實錄無之,今附月末。
六月丙申,徙河陽保大節度使錢惟演知亳州。
張君平求免簽書滑州事,專領修河,仍乞增置都監,且薦太常博士李渭。庚子,渭換授北作坊副使,與君平俱為修河都監。魯宗道用渭策,欲盛夏興役,孫沖謂徒費楗薪,困人力,雖塞必決。乃徙沖知河陽。既而役兵多渴死,君平議減其功半,渭不聽,君平獨以聞,乃斥渭不用,君平亦徙他官,河卒不塞。渭,河陽人也。李渭附傳云:魯宗道薦渭為修河都監,樞密院有惡宗道者排渭所議,罷為鄂州都監。當時曹利用、張士遜、張知白實在樞密院,不知惡宗道者是誰【二七】,當考。今但從孫沖正傳。
甲辰,罷江寧府溧水縣采丹砂。
戊申,河南府言永定陵占民田四十八頃【二八】,凡估錢七十萬。上曰:「營奉先帝陵寢而償民田直,可拘以常制耶?」特給百萬。
乙卯,禁毀錢鑄鐘。
鄭州防禦使、環慶路副都部署田敏在邊多不法,上以其嘗有戰功,不欲重致於理。戊午,降為左屯衛大將軍、昭州防禦使。 詔:「舊制幕職、州縣父母年七十以上無兼侍者,權注近官。自今初赴銓集人當遠官者,父母年及七十,許用前例注近任。」 秋七月戊辰,置陝、虢、解、同州巡檢使。時解州盜賊嘯聚,樞密院言河中府、同解鄜延丹坊州并西京、陝、虢、河陽舊為兩路巡檢,地遠難以分捕,故於三州特置巡檢使一員【二九】。
詔禮部貢院舉人有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服者,並聽應舉。 己巳,右侍禁、閤門祗候、嘉州犍為縣駐泊防遏邊界公事王蒙正請遇長寧、乾元節就笹眉設齋及備土貢,令子弟入貢【三○】,仍請給館券。從之。蒙正與太后有連;其女,劉從德妻也。
庚午,以徐州文學劉顏為任城主簿。顏,彭城人,少孤,好古,學不專章句,師事高弁,舉進士第。嘗知龍興縣,坐法免,久之,授徐州文學。居鄉里,教授數百人。採漢、唐奏議為輔弼名對。馮元、劉筠、錢易、滕涉、蔡齊等上其書,故有此命。顏在任城,會歲饑,發大姓所積粟,活數千人。 壬申,賜徐州修河役卒緡錢。
癸酉,免戎、瀘州虛估稅錢。先是,商旅乘船過州,合納稅外,復估虛價而重輸錢,故禁止之。
戊寅,詔河朔歲豐,其選朝臣一員緣邊提舉便糴糧草。
又詔天下職田,無令公人及主戶租佃,召客人者聽,所收租仍不得加耗,若水旱,其蠲租如例。
己卯,以崇儀副使任吉復知施州。先是,吉坐蠻寇剽□暗利寨,罷知州,命未至而入溪峒討捕有功,故復命之,仍降敕獎諭。
壬午,命知制誥張師德、侍御史知雜事蔡齊詳定三司蠲納司應在名物及放天下欠負【三一】。應在者名物【三二】,雖著於籍而實未嘗入官也。時上封事者言真宗初嘗遣使江、浙蠲放逋欠,因以即位赦恩而命師德等。自是更赦命官除欠負,遂為例。
丙戌,龍圖閣待制、知開封府薛奎為契丹妻蕭氏生辰使,西上閤門使郭盛副之。
己丑,給事中、集賢院學士寇瑊知鄧州。初,上封事者言瑊與丁謂厚善,故自成都代還,特黜之。上謂王曾曰:「瑊有吏幹,毋深譴也。」乃有是命。
都官員外郎黃震為廣南東路轉運使。廣南歲進異花數千本,至都下枯死者十八九,道路苦其煩擾,震奏罷之。 庚寅,詔殿前都指揮使、保定節度使蔚昭敏,以足疾特聽入朝不拜。
注 釋
【一】若高十丈「丈」原作「尺」,據宋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七修滑河決河改。
【二】長百尺「長」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三】其算以徑圍各折半「其」下原衍「長」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四】其鼓旗所以利工作「其」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七修滑河決河補。 【五】餘官悉市之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作「餘則官悉市之」。
【六】謂之折稅茶「稅」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十三場利害補。
【七】總為歲課八百六十五萬餘斤「歲」原作「稅」,據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八】越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補。
【九】福建三十九萬三千餘斤「三千」原作「二千」,據宋撮要本、活字本及續通鑑卷三五改。
【一○】為六榷貨務「六」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十三場利害補。 【一一】凡民鬻茶者皆售于官「鬻」原作「欲」,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及通考卷一八征榷考改。「于」原作「其」,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通考改。
【一二】商賈之欲貿易者「貿」原作「買」,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通考改。
【一三】而商賈轉賣於西北以至散於夷狄「轉賣」原作「買轉」,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按「轉賣」,上引通考作「轉致」。
【一四】謂之三稅「三稅」,宋本、宋撮要本及本書卷一○二天聖二年秋七月壬辰編、編年綱目卷八、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夢溪筆談卷一○、皇朝類苑卷二二陳晉公條均作「三說」。
【一五】若歲課貼射不盡「不盡」二字原脫,據宋史卷一八三食貨志補。
【一六】發卒增築京城按宋本、宋撮要本此句在二月丙申編前。
【一七】京城之內「內」下原衍「外」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一八】真定原作「直定」,據宋撮要本改。
【一九】其元斷刑名皆為府吏預知「皆」原作「其」,據閣本改。
【二○】擊斷無所貸「擊」原作「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八六薛奎傳、續通鑑卷三六改。
【二一】同判太常禮院官為同知院「同知院」下原衍「判」字,據宋會要職官二二之二四、職官分紀卷一八刪。
【二二】禮儀院占公人二十二人「二十二」原作「二十三」,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二禮儀院廢置改。
【二三】非汎行禮支給在外「禮」原作「遣」,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二四】不兼職務「職務」二字原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三六乙正。
【二五】獨流寨原作「獨流塞」,據閣本及九域志卷二乾寧軍條、武經總要卷一六上改。
【二六】詔吏部流內銓人自今出官者疑「流內銓人」當作「流內銓選人」。
【二七】不知惡宗道者是誰「者」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八】河南府言永定陵占民田四十八頃「四十八頃」,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作「十八頃」。
【二九】故於三州特置巡檢使一員上文作「置陝、虢、解、同州巡檢使」,疑「三」為「四」之誤。 【三○】令子弟入貢「入貢」,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七莊獻垂簾作「入獻」。
【三一】命知制誥張師德侍御史知雜事蔡齊詳定三司蠲納司應在名物及放天下欠負「名物」二字原脫,據十朝綱要卷五補。
【三二】應在者名物「名物」二字疑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