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二十九

    卷一百二十九 (第3/3页)

利益損。前日有司屢變其法,法每一變,則一歲之閒所損數百萬。議者不知利不可專,欲專而反損,但云變法之未當,變而不已,其損益多。夫欲十分之利,皆歸於公,至其虧少,十不得三,不若與商共之,常得其五也。今為國之利多者,茶與鹽爾。茶自變法以來,商賈不復,一歲之失,數年莫補,所在積朽,棄而焚之。前日議者屢言三稅之法為便,有司既詳之矣,今誠能復之,使商賈有利而通行之,則上下濟矣。解池之鹽,積若山阜,今宜暫下其價【五七】,誘髃商而散之,先為令曰「三年將復舊價」,則貪利之商,爭先僟矣。夫茶者生於山而無窮,鹽者出於水而不竭,賤而散之三年,十未減其一二。夫物之所以貴者,以能為國資錢幣爾。今不散而積之,是惜朽壤也,夫何用哉?夫大商之能蕃其貨者【五八】,豈其錙銖躬自鬻於市哉?必有販夫小賈,就而分之。販夫小賈無利則不為【五九】,故大商不□販夫之分其利者,恃其貨博,雖取利少,貨行流速,則積少而為多也。今為大國者,有無窮不竭之貨,反□大商之分其利【六○】,寧使無用,積為朽壤,何哉?故大商之善用其術者,不惜其利而誘販夫;大國之善為術者,不惜其利而誘大商:此與商賈共利,取少而致多之術也。若乃縣官,自為鬻市之事【六一】,此大商之所不為,臣謂行之難久也。誠能不較錙銖而思遠大,則積朽之物散而錢幣通,可不勞而用足矣。



    臣愚不足以知時事,若夫堅守以扞賊,利則出而擾之,凡小便宜,願且委之邊將。至於積穀與錢,通其漕運,不一二歲而國力漸豐,邊兵漸習,賊銳漸挫,而有隙可乘,然後一舉而滅之,此萬全之計也。願陛下以其小者責將帥,謀其大計而行之,則天下幸甚!



    丙午,契丹國母遣左千牛衛上將軍耶律庶忠、崇祿卿孫文昭,契丹主遣崇儀節度使蕭紹筠、西上閤門使維州刺史秦德昌來賀正旦。



    丁未,詔開封府、京東西、河東路括驢五萬,以備西討,從陝西經略司所上攻策也。括驢五萬,孫沔奏議或可刪附。魏泰東軒錄云:楚執中恣為滑稽【六二】,謔玩無禮。慶曆中,韓魏公琦帥陝西將四路進兵入平夏,以取元昊。師行有日矣,尹洙與執中有舊,薦於韓公,韓召之,諭以入界事,執中雅不欲為是行,因問韓公曰:「敵之族帳無定,萬一遷徙深遠,以致我師,無乃曠日持久乎?」韓公曰:「今大兵入界,則倍道兼程矣。」執中曰:「糧道豈能兼程耶?」韓曰:「吾已盡括關中【六三】之驢,以□糧食,驢行速,可與兵相繼也。萬一深入而糧食盡,自可殺驢而食矣。」執中徐曰:「驢子大好酬獎。」韓公怒其無禮,遂不使之入幕。然四路進兵【六四】,亦竟無功。又按:括驢乃康定元年十二月事,泰誤謂慶曆中,今附見於此,足明當時不欲大舉者,不獨范仲淹也,或於此附范仲淹待春深方入討議。



    戊申,屯田員外郎、通判河中府皮仲容知商州、兼提點采銅鑄鐵錢事。仲容嘗建議鑄大錢,一當十,既下兩制及三司議其事,謂可權行以助邊費,故有是命。初,韓琦安撫陝西,嘗言陝西產鐵甚廣,可鑄錢兼用。此據琦家傳。於是,葉清臣從仲容議鑄當十錢。翰林學士承旨丁度奏曰:「漢之五銖,唐之開元及國朝錢法,輕重大小,最為折中。歷代改更【六五】,法雖精密【六六】,不能期年,即復改鑄。議者欲繩以峻法,革其盜鑄。昔漢變錢幣【六七】,盜鑄死者數十萬;唐鑄乾元及重輪乾元錢,錢輕幣重,嚴刑不能禁止。今禁旅戍邊,月給百錢,得大錢裁十,不可畸用。舊錢不出,新錢愈輕,則糧芻增價。臣嘗知湖州,民有抵茶禁者,受千錢,立契代鞭背【六八】。在京西,有強盜殺人,取其敝衣,直不過數百錢。盜鑄之利,不啻數倍。復有湖山絕處,凶魁嘯聚,鑪冶日滋,居則鑄錢【六九】,急則為盜。民間銅鉛之器,悉為大錢,何以禁止乎!」本志云:軍興,陝西移用不足【七○】,始用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縣紅崖山、虢州青水冶青銅,置阜民【七一】,朱陽二監以鑄錢。按實錄,乃鑄鐵錢,與本志不同,當考。孫沔奏乞罷鑄大錢,當刪附。



    將作監丞通判儀州耿傳、供備庫副使知青澗城种世衡同計置陝西隨軍糧草。傳,河南人也。



    權三司使葉清臣言新茶法未適中【七二】,請擇明習財利之大臣,別議課校。上以號令數更,民聽眩惑,乃詔即三司裁定,務優販者,然亦卒無所變也。



    初,明道二年,復用天禧舊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此據食貨志第四卷,已附明年明道二年年末。及景祐二年,三司言諸路博易無利,乃罷之,而入錢京師如故。此亦據食貨志第四卷。景祐二年詔,實錄無之,今且依本志附此。



    是歲,又詔商人入芻粟陝西並邊,願受東南鹽者,加數予之。此亦據食貨第四卷,志云康定元年詔,而實錄亦無有,今且附此。



    會河北穀賤,三司因請內地諸州行三稅法,募人入中,且以東南鹽代京師實錢,詔糴至二十萬石止。此據食貨志第三卷。其第四卷【七三】加數與東南鹽下又云:河北用三稅法,亦以鹽代京師所給緡錢,即第三卷所書也。第三卷所書稍詳,今用之。



    注  釋



    【一】堯封母「封」原作「佐」,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東都事略卷一三世家一溫成皇后張氏改。  【二】張是時八歲「是」,宋本、宋撮要本都作「氏」。  【三】寖長「長」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東都事略卷一三世家一溫成皇后張氏補。宋史卷二四二本傳云:「長得幸,有盛寵。」



    【四】嬪使閣本作「嬪侍」。  【五】緘印之其上原有「章囊」二字,據宋本、閣本及宋史卷一九六兵志刪。



    【六】廣二丈「二」原作「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三禮志改。



    【七】用牲「牲」原作「牡」,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史改。  【八】歲以三月九月擇日「九月」二字原脫,據同上宋史及續通鑑卷四二補。



    【九】二送中書樞密院「二」原作「一」,據文義及閣本改。  【一○】涇縣尉「涇」原作「經」,按宋無「經縣」,據閣本改。



    【一一】來歸者原作「歸來者」,據閣本乙正。



    【一二】沿江淮兩岸同巡檢宋會要兵一一之一六作「都同巡檢」。  【一三】指使原作「指揮」,據閣本改。宋史卷二九○狄青傳謂青寶元初為三班差使、殿侍、延州指使,亦可證。  【一四】州府軍監「軍」原作「庫」,據閣本改。



    【一五】乃擢之也「之」下原有「誤」字,據閣本刪。  【一六】滿萬二千乃舉令「二千」原作「二十千」,據宋史卷二八五賈昌朝傳刪。



    【一七】載其事於九月「於」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八】凡撅飛蝗遺子一升者「凡」原作「民」,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改。  【一九】荀卿王肅等「等」字原脫,據宋會要禮一五之二九、宋史卷一○六禮志補。



    【二○】劉承宗「宗」原作「忠」,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一】孫廉劉興並落管軍仍詔步軍都虞候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孫廉」以下二十五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二】披梯宋本、宋撮要本作「杭梯」。



    【二三】今附見「附見」原作「所見」,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四】條理後事甚詳「條理」原作「修理」,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五】宣獻原作「忠獻」,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東都事略卷五七、宋史卷二九一本傳改。



    【二六】當世之作「當世」原作「當時」,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七】筆札尤精妙「精妙」原作「精好」,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東都事略卷五七、宋史卷二九一本傳改。



    【二八】非萬全計「計」原作「策」,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八仁宗經制西夏要略、宋史全文卷七下改。



    【二九】京又曰「京」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補。



    【三○】始賊萌亂之初「萌亂」原作「萌動」,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



    【三一】吾兵已老「老」原作「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集改。



    【三二】忿而出攻「忿」原作「忽」,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集改。



    【三三】遂求通聘「求」原作「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集改。



    【三四】四五十萬原作「四十五萬」,據同上書及編年綱目卷一一改,下文謂「四五十萬之人,坐而仰食」,亦可證。



    【三五】不困者也「不困」上原有「有」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編年綱目卷一一刪。



    【三六】因謀制敵原作「困謀知敵」,據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知」,宋本、宋撮要本亦均作「制」。



    【三七】西人已困矣「西」原作「而」,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  【三八】榷商賈「榷」原作「權」,據治蹟統類卷八仁宗經制西夏要略、編年綱目卷一一改。下同。



    【三九】皆可致之西也「西」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補。



    【四○】歲入於汴者「於」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四一】道南陽「道」原作「通」,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下文「道丹、析」同。



    【四二】自長安出武關「出」原作「入」,據同上書改。



    【四三】人輦而遞之「人」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補。  【四四】冬服原作「衣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  【四五】轉冒艱滯「冒」原作「漕」,據同上書改。



    【四六】與至京師遠近等者「與」字原脫、「至」下原有「于」字、「遠」原作「得」,據宋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編年綱目卷一一補、刪、改。  【四七】京師之用有不足「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集、編年綱目補。



    【四八】漢魏「魏」字原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補。



    【四九】用於無事之時「用」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五○】無法可增「法」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補。  【五一】其利數倍於營田「利」原作「地」,據同上書改。



    【五二】是自相糜耗而重困也「是」、「自」原互倒,據同上書乙正。



    【五三】賈於北者「北」原作「此」,據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



    【五四】買之「買」原作「賈」,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



    【五五】一夫之力不逸而每歲任耕廢田一頃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都作「一夫之力,以逸而言,任耕縵田一頃」。



    【五六】利又數倍「利」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五七】暫下其價「其」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集補。



    【五八】蕃其貨者「蕃」原作「蓄」,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



    【五九】無利則不為「無」原作「為」,據同上書改。



    【六○】反□大商之分其利「反」原作「乃」,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



    【六一】自為鬻市之事「事」原作「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集卷四五改。



    【六二】恣為滑稽「為」字原脫,據閣本補。宋本、宋撮要本作「天資滑稽」。



    【六三】關中原作「閩中」,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六四】然四路進兵「然」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六五】歷代改更「改」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二丁度傳補。



    【六六】法雖精密「雖」下原有「稍」字,據同上書刪。



    【六七】昔漢變錢幣「昔」原作「若」,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商州鑄大錢、宋史卷二九二丁度傳改。



    【六八】代鞭背「代」原作「在」,據同上書改。



    【六九】居則鑄錢「則」字原脫,據同上書改。



    【七○】移用不足「移」原作「賦」,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商州鑄大錢改。



    【七一】阜民「民」字原脫,據同上書及宋史卷一八○食貨志下二補。



    【七二】新茶法未適中「法」字原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茶法補。



    【七三】其第四卷「第」字原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易東南鹽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