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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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意舉正儒懦,或迤邐退避,動經浹旬,則堯佐之命必遂行,論諫弗及矣。甲子,舉正遂告謝上殿,力言擢用堯佐不當。其疏曰:
臣伏睹張堯佐優異之恩,無有其比,竊以堯佐素乏材能【二三】,徒以夤緣後宮,僥倖驟進。國家計府,須材以辦經費,堯佐猥尸其職,中外咸謂非據。近者臺諫繼有論列,陛下雖罷其使任,而復加崇寵,轉踰於前。併授四使,又賜二子科名,賢愚一詞,無不嗟駭。 夫爵賞名數,天下之公器,不當以後宮缙戚、庸常之材,過授寵渥,使忠臣義士無所激勸。且堯佐居職,物論紛紜,固當引分辭避,而宴然恃賴,曾無一言自陳,叨竊居位,日覬大用。及異恩既出,復託以假告,未即祗受【二四】,其意尚若不足,繼有邀求。不虔君命,莫甚於此者。昔漢元帝時【二五】,馮野王以昭儀之兄,在位多舉其行能。帝曰:「吾用野王,後世必謂我私後宮戚屬。」本朝太宗皇帝孫妃之父,止授南班散秩,蓋保全後宮戚屬,不令事勢僭盛,以取顛覆。伏望陛下遠鑑前古美事,近守太宗皇帝聖範,追取堯佐新命,除與一郡,以息中外之議。
伏以陛下自臨御已來,孜孜勤政,無有失德,今忽行此事,有損聖明。若濫賞必行,則朝綱威柄,由此遂紊,四方駭任人之失,三鄙萌輕國之心。臣方叨司憲,適睹除命,事干國體,不敢緘默。望聖慈開納,速降指揮。或臣言之不行,即乞罷臣憲司,出補遠郡。
疏入不報。戊辰朝退,舉正留百官班廷諍,復率殿中侍御史張擇行、唐介及諫官包拯、陳旭【二六】、□奎於上前極言,且於殿廡切責宰相。上聞之,遣中使諭旨,百官乃退。唐介傳云:堯佐一日除四使,介與諫官包拯等七人力爭,又請中丞王舉正留百官班,卒奪堯佐二使【二七】。所稱七人,蓋中丞王舉正,殿中張擇行、唐介,諫官包拯、陳旭、□奎,餘一人未詳。時李兌實為知雜御史,而兌本傳不載兌嘗有言,當考。又張耒明道雜志云:嘉祐中,嘗欲除張堯佐節度使,陳秀公作中丞,與全臺上殿爭之。仁宗初盛怒,迎謂之曰:「豈欲論張堯佐乎?節度使粗官,何用爭?」唐質肅公作御史裏行,最在觽人後,越次而前曰:「節度使,太祖、太宗皆曾為之,恐非粗官。」上竦然,而堯佐之命竟罷。按陳升之此時作左司諫【二八】,不為中丞。唐介實為殿中侍御史裏行。張堯佐卒除節度使,初除又不在嘉祐間。耒所志差誤,今不取。熊克九朝通略,據是時乃王舉正為中丞,堯佐罷宣徽、景靈二使,而節鉞如舊。雜志誤也。
己巳,詔:「近臺諫官累乞罷張堯佐三司使,及言親連宮掖,不可用為執政之臣,若優與官爵,於禮差便,遂除宣徽使、淮康節度使。兼已指揮自今后妃之家,毋得除兩府職任。今臺諫官重有章疏,其言反覆,及進對之際,失於喧譁。在法當黜,朝廷特示含容,其令中書取戒厲,自今臺諫官相率上殿,並先申中書取旨。」時上怒未解,大臣莫取言,樞密副使梁適獨進曰:「臺諫官蓋有言責,其言雖過,惟陛下矜察。然寵堯佐太厚,恐非所以全之。」是日,堯佐亦奏辭宣徽使、景靈宮使,乃詔學士院貼麻處分,而取戒厲卒不行。中書取戒厲,據梁適本傳及王珪所作適墓誌。今正史並改作戒諭,雖稍文,然恐失事實,今特存本語。
詔:「諸路走馬承受如擘劃過邊上利便事件,不得理為勞績。仍令入內內侍省選差廉謹穩當之人【二九】,兼不許指射。」會要閏十一月二十六日事。
十二月甲申朔,詔頒三品以上家廟之制。
初,宰臣宋庠言:
慶曆元年赦書,許文武官立家廟,而有司終不能推述先典,因循顧望,使王公薦享,下同委巷;衣冠昭穆,雜用家人。緣偷襲弊,甚可嗟也。臣嘗因進對,屢聞聖言,謂諸臣專殖第產,不立私廟,寧朝廷勸戒,有所未孚?將風教頹陵,終不可復?睿心至意,形於歎息。臣每求諸臣所以未即建立者,誠亦有由。蓋古今異儀,封爵殊制,因疑成憚,遂格詔書。禮官既不講求,私家何緣擅立!且未信而望誠者,上難必責;徒善而設教者,下或有違。若欲必如三代,有冢嫡世封之重,山川國邑之常,然後議之,則墜典無可復之期。
夫建宗祏,序昭穆,別貴賤之等,所以為孝,雖有過差,是過於為孝。殖產利,營居室,遺子孫之業,與民爭利,顧不以為恥,逮夫立廟,則曰不敢,寧所謂敢於爭利,而不敢於為孝也。以爵服承襲之間小違古,因放而不復,又所謂去小違古而就大違古也。諸儒之惑,不亦甚乎?
乃下兩制,與禮官詳定、審度。而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定議:
官正一品平章事以上,立四廟;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院事,見任、前任同,宣徽使、尚書、節度使、東宮少保以上,皆立三廟;餘官祭於寢。凡得立廟者,許嫡子孫襲爵,世降一等【三○】,死即不得作主祔廟,別祭於寢。自當立廟者,即祔其主。其子孫承代,不計廟祭、寢祭,並以世數親疏遷祧。始得立廟者不祧,以比始封。有不祧者,通祭四廟、三廟【三一】。廟因觽子立而嫡長子在,則祭以嫡長子主之。嫡長子死,即不傳其子,而傳立廟者之長【三二】。凡立廟,聽於京師或所居州縣。其在京師者,不得於裏城及南郊御路之側。
既如奏,仍別議襲爵之制,其後終以有廟者之子孫或官微不可以承祭,又朝廷難盡推襲爵之恩,遂不果行。
戊子,遣官祈雪。 己丑,詔知制誥曾公亮、李絢,看詳諸州軍編配罪人元犯情理輕重以聞。
初,戎州人向吉等操兵賈販,恃其觽,所過不輸物稅,州縣捕逐,皆散走。成都鈐轄司奏請不以南郊赦除其罪。從之。逮捕親屬繫獄,至更兩赦。有詣闕訴者,刑部詳覆官以為特敕遇赦不原者,雖數赦猶論如法。同判刑部孫錫獨奏釋之,凡釋百二十三人。舊制,判刑部者多持事往決於中書,錫獨不往,視法何如耳。錫,真州人也。孫錫事,據王安石墓誌,附見。錫先見慶曆八年。 甲午,知制誥胡宿言:「事神保民,莫先祭祀。比年以來,水旱相仍,竊意有所未至也。望令天下具名山大川能興雲雨者,增秩之,春秋以時禱祀。」詔可。
戊戌,邈川首領保順、西河等軍節度使唃畼囉遣使來貢方物。
丙午,雪。
丁未,遣官謝雪。
賜念書童子曾天麟等四人出身。
戊申,契丹國母遣崇儀節度使蕭燍、四方館使榆州團練使劉從正,契丹遣昭德節度使耶律素、太常少卿李韓等,來賀正旦。 是歲,天下上戶部,主戶六百九十一萬二千九百九十七,口一千五百四十九萬三千五百四十一;客戶三百八十三萬四千九百五十七,口六百五十六萬四千一百二十一。
注 釋
【一】用言者而罷堯佐則傷恩「用」原作「聽」,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一改。
【二】今以親老「親老」原作「老親」,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乙正。
【三】俯從公論「公」原作「心」,據同上諸本改。
【四】以奏薦親疏為等降「親疏」,同上諸本均作「疏數」。
【五】稱其學業優博「稱」原作「觀」,據同上諸本及續通鑑卷五一改。
【六】且藉以鹿皮「且」原作「具」,據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改。 【七】帝配宋會要禮二四之二四作「常配」。
【八】太子少傅致仕任布陪祀明堂「少」原作「太」,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禮二四之二七、宋史卷二八八任布傳改。
【九】有傳赦書語百官皆遷官者「語」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續通鑑卷五一補。
【一○】王守忠以出入禁闥被寵「闥」原作「闈」,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續通鑑卷五一改。 【一一】保畜其臣「其」原作「官」,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六論麥允言給鹵簿狀改。
【一二】姪孫十九「姪」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三】先是其下,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有「祭明堂上」四字。
【一四】守臣得便宜從事「守臣」,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九二田況傳均作「守」。
【一五】孝孫文收定鐘律本句原作「祖孝孫改定鐘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二七樂志二、宋會要樂四之二二、宋大詔令集卷一四九議樂詔改。
【一六】學士罕專同上宋史、宋會要及宋大詔令集均作「學者罕傳」。
【一七】按古合今調譜中和宋本、宋撮要本均無「合」字;「譜」,同上宋史、宋會要及宋大詔令集均作「諧」。
【一八】其父居業從事方州「方州」,續通鑑卷五一作「坊州」;宋史卷二九二張觀傳此句作「其父方為州從事」。
【一九】毋得除二府職位「位」原作「任」,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宋史卷一二仁宗紀改。
【二○】又一年乃除節度使「一年」原作「二年」,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宋包孝肅公奏議卷六再彈張堯佐作「踰年」。
【二一】真清朝之穢污「真」原作「其」,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四貴妃張氏寵幸改。
【二二】氛霧繼起此句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全文卷九上補。
【二三】竊以堯佐素乏材能「竊」原作「均」,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改。
【二四】未即祗受「即」字原無,據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補。
【二五】昔漢元帝時「時」字原無,據同上書補。
【二六】陳旭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全文卷九上補。
【二七】卒奪堯佐二使「二」原作「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一六唐介傳、續通鑑卷五一改。
【二八】按陳升之此時作左司諫「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四貴妃張氏寵幸補。
【二九】仍令入內內侍省選差廉謹穩當之人「內」下原不重「內」字,據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及宋會要職官四一之一二二補。 【三○】許嫡子孫襲爵世降一等編年綱目同。宋史卷一○九禮志一二、宋會要禮一二之一、通考卷一○四宗廟一四此句作「許嫡子襲爵以主祭其襲爵世降一等」。
【三一】通祭四廟三廟「三」,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史、宋會要、通考均作「五」。
【三二】而傳立廟者之長「長」原作「子」,據同上宋會要、通考及王明清揮麈錄卷三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