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十九
卷一百十九 (第2/3页)
,自晉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裁管,不以權量參校,故歷代黃鐘之管,容黍之數不同。惟後周掘地得古玉斗,據斗造律,兼制權量,亦不同周、漢制度。故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說,悉起於於黃鐘。今欲器數之制參伍無失,則班志積分之法為近。逸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實龠,自戾本法。保信黍尺以長為分,雖合後魏公孫崇說,然當時已不施用。況保信今尺以圓黍累之,及首尾相銜,又與實龠之黍再累成尺不同。其器量分寸既不合古,即權衡之法不可獨用。詔悉罷之。
又詔度等詳定太府寺并保信、逸、瑗所制四尺。度等言:
尺度之興,尚矣。周官璧羡以起度,廣徑八寸,袤一寸。禮記布手為尺。淮南子十二粟為寸。孫子十釐為分,十分為寸。雖存異說,莫可適從。漢志,元始中,召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劉歆典領之。是時,周滅二百餘年,古之律度,當有存者。以歆之博貫藝文,曉達曆算,有所制作,宜不凡近。其審度之法云:「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先儒訓解經籍,多引以為義,歷世祖襲,著之定令。然而歲有豐儉,地有磽肥,就令一歲之中,一境之內,取黍校驗,亦復不齊。是蓋天之生物,理難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爾。故前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參校焉【一三】。晉泰始十年,荀公曾等校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公曾等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當時以公曾尺揆校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前史稱其用意精密。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以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武銅尺相合。竊惟周、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制作,可取則焉。而隋氏鑄毀金石,典正之物,罕復存者。
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錢而已【一四】。周之圜法,歷載曠遠,莫得而詳。秦之半兩,實重八銖。漢初四銖,其文亦曰「半兩」。孝武之世,始行五銖。下洎隋朝【一五】,多以五銖為號。既歷年代,尺度屢改,故大小輕重,鮮有同者。惟劉歆制銅斛之世,所鑄錯刀并大泉五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泉之類,不聞後世復有鑄者。臣等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五十,重十二銖,徑一寸二分。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寸。貨布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圜好徑二分半。貨泉重五銖【一六】,徑一寸。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相參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校其首足【一七】、肉好,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而可知矣【一八】。況經籍制度皆起周世,如劉歆術業之博,祖沖之算數之妙,荀公曾之詳密,既合周尺,則最為可法。兼詳隋牛里仁等議,稱後周太祖敕蘇綽造鐵尺與銅尺【一九】,以調鐘律,以均田度地【二○】。唐祖孝孫云隋平陳之後,廢周玉尺,用此鐵尺律,然比晉前尺長六分四釐。今司天監景表尺,和峴所謂西京銅望臬者,蓋以其洛都舊物也。公曾所用西京銅望臬者,蓋西漢之物。和峴謂洛陽西京乃唐都爾。今以貨布、錯刀、貨泉、大泉等校之,則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由此論之,銅斛與貨布等尺寸,昭然可驗。
有唐享國三百年【二一】,其制作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今朝廷必求尺度之中,當依漢錢分寸。若以為太祖膺圖受禪,創制垂法,嘗詔和峴等用景表尺典修金石,七十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詒謀,則可且依景表舊尺,俟有妙達鐘律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周、漢之制。王朴律準尺,比漢錢尺寸長二分有奇,比景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嘗施用,復經太祖朝更易;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尺,其制彌長,去古彌遠。又逸進周禮度量法議,欲先鑄嘉量,然後取尺度、權衡,其說疏舛,不可依用。謹考舊文,再造景表尺一,校漢錢尺二,并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進。
詔度等以錢尺、景表尺各造律管,比驗逸、瑗并太常新舊鐘磬,考定音之高下以聞。度等言:「前承詔考太府等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漢志古錢分寸參校景表尺,略合宋、周、隋之尺,謂宜準景表尺施用。今被旨造律管,驗音高下,非素所習,乞別詔曉音者,總領較定。」 詔乃罷之,而高若訥卒用漢貨泉度一寸【二二】,依隋書定尺十五種上之,藏於太常寺:一,周尺,與漢志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中銅尺、晉尺同;二,晉田父玉尺,與梁法同,比晉前尺為一尺七釐;三,梁表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分二釐一毫有奇;四,漢官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分七毫【二三】;五,魏尺,杜夔之所用也,比晉前尺為一尺四分七釐;六,晉後尺,晉江東用之,比前尺為一尺六分二釐;七,魏前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七釐【二四】;八,中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一分一釐;九,後尺,同隋開皇尺、周市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八分一釐;十,東魏後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寸八毫;十一,蔡邕銅龠尺、後周玉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寸五分八釐;十二,宋氏尺,與錢樂之渾天儀尺、後周鐵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四釐;十三,太府寺鐵尺,制大樂所新造尺也;十四,雜尺,劉曜渾儀土圭尺也,比晉前尺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七分一釐。太常所掌,又有後周王朴律準尺,比晉尺長二分一釐,比梁表尺短一釐;有司天監景表尺,比晉前尺長六分三釐,同晉後尺;有中黍尺,亦制樂所新造也。此要用本志聯書,度等詳定四尺,乃十月丁卯,高若訥上十五種尺又不在今年,今且附見。實錄又云:丁度等以王朴律準為率,則太府寺鐵尺比律尺長三寸二分強,景表尺長四分,鄧保信尺長一寸九分強,阮逸等尺長七分強。詔度等以太府寺第四等尺比較詳定可以行用者以聞。然論者謂漢志「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然則尺生於黃鐘也,晉、隋以來,諸儒之議,乃先制尺而為律,至有縱黍、橫黍之別,而容受不能合,故其說皆置而不用。所以然者,由漢志脫文「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八字,今逸等所陳,乃古人棄而不用之說。度等又泥於漢書脫文,卒不能是正之。此實錄,蓋范鎮所修,故專主房庶議,今移見皇祐三年。
己丑,出內藏庫緡錢五十萬,下河北轉運司市糴邊儲。
賜河南府新修太室書院名曰嵩陽書院。 庚寅,以潞王舊宅為嘉慶院。舊嘉慶院為殿前都虞候廨舍【二五】,昭成太子舊院為開封府司。 辛卯,召輔臣至邇英閣觀講書。
詔淮南轉運使歲一詣闕奏事。先是,罷發運使及歲入奏計。至是,祠部郎中楊告領轉運使、兼發運使,請復之。
壬辰,以鎮江節度推官阮逸為鎮安節度掌書記、知城父縣,鄉貢進士胡瑗試校書郎。初召逸、瑗作鐘磬律度,按之雖與古多不合,猶推恩而遣之。
乙未,以祠部員外郎、崇文院檢討、崇政殿說書、國子監直講王宗道,太常博士、國子監說書兼丞事楊中和【二六】,並為睦親宅講書,仍兼國子監講、說。睦親宅講書始此。
詔自今翰林侍講、侍讀學士,雜給並如龍圖閣學士例。
增崇政殿說書月廩錢十千。 辛丑,御崇政殿閱諸軍轉員,凡三日。 詔里正、衙前歲滿,而有主守官物未得代者,其戶下稅租權與免折科。
冬十月乙巳朔,國子博士周越為膳部員外郎、知國子監書學。越上所纂集古今人書并所更體法,名曰書苑,凡二十九卷,特除之。越,起弟也。
降提點廣西路刑獄、金部員外郎牛昭儉知婺州,以知桂州于大城言昭儉在所部按劾不公也。
丁未,以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翰林學士丁度權御史中丞,張觀同考課諸路提點刑獄。
詔三司以紬二十萬下河北路,絹五十萬下京西路,市糴軍儲。
澶州言,橫□水口西岸物料場火,凡焚薪芻一百九十餘萬。詔轉運司劾主守官吏以聞。
甲寅,命知制誥王舉正看詳編排三館、祕閣書籍。
新作朝集院成。詔常參官並以至闕先後為次,非自川、廣代還及服闋人,無得占般家位,仍令三司、御史臺檢劾之。
乙卯,詔太廟、奉慈廟、后廟每室各差內臣一員攝宮闈令,應奉行事【二七】。
丙辰,以契丹歸明人蒙佐為三班奉職,賜名守中,仍賜錢五萬。
丁巳,詔徐州知州、通判並帶開治溝洫河道事。
辛酉,鎮國節度使、駙馬都尉李遵勖上所纂天聖廣燈錄三卷,請下傳法院,編入藏經。從之。 癸亥,儀鸞使、雅州刺史、內侍副都知王守忠為皇城使,左藏庫使、嘉州刺史、入內押班劉從原為內藏庫使,西京左藏庫使、韶州刺史、內侍押班史崇信為文思使、供備庫使、忠州刺史、內侍押班藍元用為西京左藏庫使,崇儀使、內侍押班任文慶為六宅使。
右司諫韓琦言:「近睦親宅成,自提舉臣僚而下,有詔增秩。入內都知張永和實總其事,故授遙團之命,逮夫同列,旋亦推恩。當時公言,咸謂非當。蓋以一人效職,而觽人蒙賞故也。或謂省局之內,官次相妨,因而□遷,未甚為害,臣是以不敢遽有論列。今聞前省都知以降,又復優加使額,臣竊愈懷疑,誠以沮勸之方,爵賞為大。若匪閱其官簿,酬以年勞,則必顯著功伐,特申寵拜,或不由是,皆涉無名。故書曰:『官不及私暱,惟其能;爵罔及惡德,惟其賢。』昔衛人賞于奚以邑,辭;請繁纓以朝而許之。孔子謂:『不如多與之邑。惟名與器不可假人。』自古所重。願亟行追寢,以示勸沮。」 癸亥,詔京東聽民采金,官為收市之。 乙丑,御崇政殿,觀三館、祕閣新校兩庫子集書,凡萬二千餘卷。賜校勘官并管勾使臣、書寫吏器幣有差,遂賜輔臣、兩制、館閣官燕於崇文院。
丁卯,詔霸州民田為塘水所占及隔在界河外者,其稅租亦除之。
辛未,許合州立學。
十一月乙亥朔,詔天下乾元節嚴斷屠宰,節前仍毋得過殺物命。
詔懷遠軍本隸宜州,自今奏事毋得專達。
許江州立學。
丙子,詔審刑詳議官闕,自今以大理詳斷官補之。如在寺歲未滿,而舉外任嘗歷詳斷,詳覆官者【二八】,亦聽。
丁丑,詔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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