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十四

    卷一百十四 (第3/3页)

密院,樞密使王曙將奉行之。齊曰:「如此,法撓矣,安可奉行!」且度曙不能執,明日,獨奏齊雄恃先后勢殺人不死,又亟復官,是以恩廢法也。帝曰:「降一等與官,可乎?」齊固稱不可,帝從之。據成都金繩院柱記:天聖十年,蒙正以國子博士知鳳翔,齊雄為三班奉職,不知後遷何官。



    癸巳,免沂州四季鹽鐵錢一年。  丙申,詔三班院,舊制使臣監當一任即為巡檢、監押,自今更增近地監當一任。



    丁酉,詔文武臣僚失儀而被罰者,自今勿以為過。  京東轉運司言,濟、□間素多閑田,青州都監郝仁禹頗知田事,請令規度水利,募民耕墾,從之。



    己亥,以戶部副使王沿兼管勾開畎河澆灌民田事,沿自請之也。



    貸延州緣邊饑民米,戶三斛。



    庚子,詔鄜延路鈐轄司,毋得令熟戶蕃寇鈔境外。



    蠲畿內被災民稅之半。



    淮南制置發運使劉承顏獻輪扇浴器,同知諫院郭勸言:「此非所宜獻,承顏欲以此媚上爾。乞付外毀棄,以戒邪佞。」甲辰,詔還之。



    左屯衛將軍馬季良安置滁州,遣人擊登聞鼓,得致仕。侍御史知雜事楊偕,言致仕所以優賢,季良既貶斥,不當得。有詔劾鼓司,御史中丞韓億以為事之行不行在執政,有司何罪,乃納敕中書。上以億當具奏取旨【二九】,不當擅納敕書,特釋之,仍劾鼓司官吏。法寺言官吏當贖金,亦釋之。據會要乃六月十七日乙巳事。



    甲辰,詔開封府,自今有傳宣指揮,依例次日上殿面奏取旨。先是,有旨本府後行扈玉轉守門前行。乃越百餘日,判官龐籍以為言,故降是詔。



    丙午,以應書判拔萃科、潞州司法參軍江休復為大理寺丞,張伯玉、林億、閻詢並除兩使幕職官。休復,陳留人;億,開封人;詢,鳳翔人也。二月乙未,已罷書判拔萃科,不知江休復等何故猶以應科除官。按登科記云:是年春,詔今後更不置此科。六月,令已應科人不御試,休復蓋是不御試徑除官者。



    己酉,策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太常博士蘇紳、才識兼茂明於體用太理寺丞□育、茂才異等張方平及武舉人於崇政殿。育所對策不及三千字【三○】,特擢之,以育為著作佐郎、直集賢院,通判湖州。紳為祠部員外郎,通判洪州。方平為校書郎,知崑山縣。方平,宋城人;紳,晉江人;育,建安人也。自秦悼王葬汝,其後子孫從葬,皆宦官典護。又歲時上冢者不絕,往來呼索,擾州縣。育前知襄城縣,乃建言:「凡官所須,必著實數,毋容使者妄索。若羊豕之類,願悉出大官。」由是民省供費十七八。宦官過者銜之,或中夜扣縣門,索牛駕車,育拒不應。異時宗子所過,縱鷹犬暴民田,入襄城,輒相戒約,毋敢縱者。初,□越歸國,郡邑地曠,民占田無紀,歲久多侵越,訟數十年不能決,方平召問所輸租稅幾何,大約百一二,方平悉收其餘以賦貧民,自是無訟。



    壬子,出內藏庫緡錢五十萬下三司,於瀕河州縣置場糴麥。先是京東旱,麥不時種故也。



    癸丑,詔:「尚書省官嘗歷知州而無贓私罪者,今後並除左曹。凡吏部、戶部、禮部為左名曹,司封、司勳、考功、度支、金部、倉部、祠部、主客、膳部為左曹,兵部、刑部、工部為右名曹,職方、駕部【三一】、庫部、都官、比部、司門、屯田、虞部、水部為右曹。」天禧三年十月可參考。



    甲寅,詔:「待制以上歲遇乾元節,已奏薦子弟恩澤,其除外任,非益、梓、秦、延、并、廣等六處,毋得更有陳乞。其再經郊禋,欲以恩例奏異姓者,聽之。」



    乙卯,中書言太常博士李柬之,先於學士院試,賜同進士出身、館閣校勘,詔除直集賢院、知邢州。柬之,迪子也。天禧末,迪罷相斥逐,柬之落職。迪復相,柬之自陳於政府,奏乞檢會,乃有是命。議者非之。或曰:「迪與呂夷簡同相,迪直而簄,夷簡巧而密。迪嘗有所規畫,夷簡覺非迪所能【三二】,乃問其所親曰:『復古門下,誰適與謀?』對以李無他客,獨柬之慮事,過其父遠甚。夷簡因謂迪曰:『柬之才可用,當付以事。』迪謙不敢當,夷簡曰:『進用才能,是夷簡事,公弗預知。』即具奏,得請,迪父子皆喜,不悟夷簡陰奪其謀主也。」柬之既受命,居半歲,迪果罷相。此據龍川別志,然別志以為夷簡奏除柬之兩浙提刑。於實錄及柬之本傳皆不見歷兩浙提刑,恐即是除直集賢院,知邢州也。觀夷簡意止欲柬之不在其父旁耳【三三】,故超除直集賢院【三四】,令出守,而迪父子不悟,恐別志誤記。今略加刪削,附見此事。



    是月,開封府、淄州言蝗。  閏六月戊午朔,詔天下有能告殺人者,賞錢五萬。



    賜杭州學田五頃。  己未,以東頭供奉官朱吉為內殿崇班,左侍禁田繼永為西頭供奉官,並與極邊差使。初,詔求嘗隸馬知節、曹瑋麾下者以名聞,至是得吉等拔用之。朔曆:景祐四年十月得殿直孫皓。實錄無之,今不取。



    辛酉,命翰林學士張觀、知制誥李淑宋祁編三館、秘閣書籍。仍命判館閣盛度、章得象、石中立、李仲容覆視之。  壬戌,貸慶州蕃部米,戶一斛。



    權停登、萊二州科買上供物。



    甲子,泗州言淮、汴溢。



    乙丑,府州言趙元昊自正月後數入寇。詔并代部署司嚴兵備之。



    己巳,詔審官院,自今川、廣知縣毋得差有贓罪人。



    江南東路今年夏稅,聽民輸見錢,以久雨害稼也。



    常州言無錫縣大風發屋。賜壓死者家三口以上錢三千,不及者半之。



    庚午,詔凡有營繕,使臣、人員、工匠並量與支賜,毋得輒求遷補。  黎州言漖部川蠻乞歲貢方物京師。詔令五歲一入貢。



    壬申,詔乾元節度僧道及賜紫衣、師號,皆以一百人為額,仍令入內內侍省置簿拘轄之。



    徙益州路提點刑獄司廨舍於眉州。  甲戌,賜知泗州、都官員外郎張夏敕書獎諭。時雨彌月不止,淮、汴溢,幾沒城,夏親帥丁夫捍禦,而城不壞,民賴以安故也。尋遷夏司封員外郎。明年七月,除江西漕。



    乙亥,毀天下無名額寺院。  辛巳,詔比因饑饉,民有雇鬻妻子及遺棄幼稚而為人收養者,並聽從便。



    壬午,罷後苑作所用玳瑁、龜筒。先是,三司言後苑作市龜筒、玳瑁,有逾期不輸者。上曰:「前詔禁采龜筒,安可復市於民?其罷勿市,所造玳瑁器亦停。」從度支判官謝絳之言也。從絳言據本傳。



    絳又言:「內藏庫歲受鑄錢百餘萬緡,而歲給左藏庫及三年一郊,度歲出九十萬緡,所餘無幾。請以天下所鑄錢,盡入三司十年,責以移用,使聚穀實邊,而茶鹽香礬之利悉歸京師,與夫滯積大盈,利害遠矣。又邇來用物滋侈,賜予過制,禁中須索,去年計為緡錢四十五萬,自今春至四月,已僅二十萬。比詔裁節費用,而有司移文,但求咸平、景德簿書,簿書不存【三五】則無所措置。臣以為不若推近及遠,遞考歲用而裁節之,不必咸平、景德為準也。」又言:「號令數變則虧體,利害偏聽則惑聰。請者務欲各行,而守者患於不一。請罷內降,凡詔令皆由中書、樞密院,然後施行。」



    甲申,詔:「御試制科舉人,自今張幕次於殿廡,仍令大官給食。武舉人以別日試之。」時知制誥宋郊言:「賢良茂才等科,上所親策,乃與武舉人雜試,非所以待天下特起之士也。宜如故事,命有司設幄供飲膳。斥武舉人就別館【三六】。」詔從郊請。



    乙酉,前西京留守推官歐陽修為鎮南節度掌書記、館閣校勘,樞密使王曙所薦也。修,安福人,歐陽公,宋史作廬陵人,其文亦自稱廬陵歐陽修,此作安福人,非是。詢之裔孫。始,錢惟演留守西京,修及尹洙為官屬,皆有時名,惟演待之甚厚。修等遊飲無節,惟演去,曙繼至,數加戒敕,嘗厲色謂修等曰:「諸君知寇萊公晚年之禍乎?正以縱酒過度耳。」觽客皆唯唯,修獨起對曰:「以修聞之,寇公之禍,正以老而不知止耳。」曙默然,終不怒,更薦修及洙,置之館閣,議者賢之。修、洙得館職,據會要皆王曙所薦。或稱責歐陽修乃王曾,非也。錢惟演以明道二年九月去西京,曙即繼之,曙尋拜樞密使。景祐元年正月,王曾始為留守,度其至時,修已不在西京矣。今從本傳。然曙既死是年九月,洙初除館閣校勘,蓋曙先薦之也。  注  釋



    【一】往往破產「產」原作「屋」,據通考卷一二職役考、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改。



    【二】每一升給菽米五斗「米」字原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一○仁宗紀補。  【三】貸淮南貧民種食「淮南」原作「江淮」,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四】或棲遲田里按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通考卷三一選舉考、宋史卷一○八選舉志,「棲遲」上均有「孤寒」二字。



    【五】京朝官任職事者「任」,閣本、活字本及十朝綱要卷五都作「在」,宋會要職官一一之一一此句作「應勾當事京朝官」。



    【六】並須四周年「並」字原脫,據閣本補。



    【七】始置崇政殿說書「崇政殿」原作「崇文院」,據編年綱目卷一○、宋史全文卷七下、十朝綱要卷五、續通鑑卷三九改。



    【八】特置此職以處之「特」上原有「始」字,據上引宋史全文刪。  【九】願陛下每於進對之際「進對」,東都事略卷五七李淑傳作「進退」。



    【一○】先朝嘗諭審官院流內銓主判者「諭」原作「論」,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東都事略改。



    【一一】若灼有能績「灼」下原衍「知」字,據同上書及活字本改。



    【一二】審覈課試「覈」原作「覆」,據宋撮要本及上引東都事略改。



    【一三】悉從方色「從」原作「為」,據上引東都事略改。



    【一四】月令不順「月令」原作「行令」,據同上書改。



    【一五】諸司副使自今特遷正使「副使」原作「使副」,「特遷」原作「特遣」。按宋會要職官一一之一一云:「諸司副使特轉正使……」,「使副」應誤,今據乙正。「特遣」,閣本作「特遷」,據改。



    【一六】乞更銓轄兩池「銓轄」,宋會要食貨二三之三七作「鈐轄」,疑是。



    【一七】詔公卿以下舉任州守者「州守」原作「守州」,據宋史卷二九五謝絳傳乙正。  【一八】靈意滿讕宋撮要本作「虛音坜讕」。



    【一九】賜奎綿帛羊酒「綿」原作「錦」,據閣本改。



    【二○】及補諸州長史「長史」原作「長吏」,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一】今詔并指取解故也「取解」原作「收解」,據宋撮要本、閣本、活字本改。



    【二二】定襄縣原作「定鄉縣」,閣本作「定襄縣」。按寰宇記卷四二,定襄屬河東忻州;宋史卷八六地理志同。今據改。



    【二三】故請加撰定「請」原作「親」,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四】詔知藩郡及轉運使「藩郡」原作「蕃郡」,據閣本改。  【二五】翰林侍讀學士兼龍圖閣學士工部侍郎權知開封府程琳為三司使「程琳」原作「陳琳」,據編年綱目卷一○及隆平集卷八、東都事略卷五四、宋史卷二八八本傳改正。



    【二六】借使牛皮食鹽地錢合為一「地錢」原作「池錢」,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宋史全文卷七下、續通鑑卷三九改。



    【二七】三司財賦「財賦」原作「賦財」,據宋撮要本及上引編年綱目、宋史全文乙正。  【二八】廣東轉運司「司」原作「使」,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九】上以億當具奏取旨「具奏」原作「奏草」,據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三之六七改。



    【三○】育所對策不及三千字按宋撮要本作:「育所對策入第三等,紳、方平並第四等次,而方平所對策不及三千字,特擢之。」宋會要選舉一○之二二則作:「育策考入第三次等,紳入第四次等,方平所對不及三千言……方平特擢為祕書省校書郎知蘇州崑山縣。」宋史全文卷七下及續通鑑卷三九略作:「育所對策入第三等,紳、方平並第四等。」本編此句「育所對策」下顯有脫誤,應從宋本。  【三一】駕部原作「部駕」,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史全文乙正。



    【三二】夷簡覺非迪所能「非」字原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呂夷簡事跡補。



    【三三】觀夷簡意止欲柬之不在其父旁耳「意」字原脫,「止」原作「正」,據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補。



    【三四】故超除直集賢院「超」原作「起」,據同上書改。  【三五】簿書不存「簿」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五謝絳傳補。



    【三六】斥武舉人就別館閣本同,宋撮要本「別館」作「別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