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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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十七 (第1/3页)
起訖時間 起仁宗景祐二年七月盡是年十二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十七
帝 號 宋仁宗
年 號 景祐二年(乙亥,1035)
全 文
秋七月甲申,詔特賜寇準諡曰忠愍。
賜武原修河役卒緡錢。
丙戌,詔以冬至有事於南郊。
環慶路部署司言,西界首領遇訛等數入寇邊,請下鄜延路移文約束,從之。
封崔府君為護國顯應公。府君,唐貞觀中為滏陽令,再遷蒲州刺史,失其名。在滏陽有愛惠名,立祠後,因葬其地。咸平三年,嘗命磁州葺其廟,而京師北郊及郡縣建廟宇,奉之如嶽祠,於是因民所向而封崇之。
賜橫隴掃巡守卒緡錢。
壬辰,詔吏部流內銓,選人歷任嘗有過者,毋得更名。 免天下獨孤之民支移、折變。
癸巳,復詔輔臣觀新樂於崇政殿,自是再觀焉。此據會要。
戊戌,髃臣請上尊號曰景祐體天法道欽文聰武聖神孝德,表五上,從之。
庚子,侍御史曹修睦言,李照所改歷代樂頗為迂誕,而其費甚廣,請付有司按劾之。帝以照所作鐘磬頗與觽音相諧,但罷其增造,仍詔諭修睦。
知杭州鄭向言,鎮東節度推官阮逸頗通音律,上其所撰樂論十二篇,并律管十三,詔令逸赴闕。 壬寅,詔:「如聞河北、河東有不逞之民,陰相朋結,號為『棍子社』,亦曰『沒命社』。自今捕獲者決配它州牢城,為首者奏裁,能自首者除其罪。」
癸卯,詔選人入為諸王宮教授,外任成資者,二年與京官;未成資,三年與幕職官,又二年與京官。
先是,修撰樂書所上言,縣設建鼓,初不考擊,又無三□,且舊用諸鼓率多陋敝。於是敕馮元等詳求典故【一】。甲辰,元等言:「建鼓四,今皆具而不擊,別設四散鼓於縣閒擊之,以代建鼓。乾德四年,秘書監尹拙上言:『散鼓不詳所置之由,且於古無文【二】,去之便。』時雖奏可,而散鼓於今仍在。又雷鼓、靈鼓、路鼓,雖擊之皆不成聲,故常賴散鼓以為樂節,而雷□、靈□、路□闕而未制。今既修正雅樂,謂宜申敕大匠改作諸鼓,使考擊有聲。及創為三□,如古之制,使先播之,以通三鼓。罷四散鼓,如乾德詔書。」奏可。
時有上言,以為雷鼓八面,前世用以迎神,不載考擊之法,而太樂所製,以柱貫中,故擊之無聲。更令改造,山趺上出雲以承鼓,刻龍以飾柱,面各一工擊鼓,一工左執執□以先引。凡圜丘,降神六變,初八面皆三擊,推而左旋,三步則止。三者,取陽數也。又再擊以為節,率以此法至六成。靈鼓、路鼓亦如之。建鼓植於四隅,皆有左鞞、右應。乾隅,左鞞應鐘,亥之位也;中鼓黃鐘,子之位也;右應大呂,丑之位也。艮隅,左鞞太簇,寅之位也;中鼓夾鐘,卯之位也;右應姑洗,辰之位也。巽隅,右應仲呂,巳之位也;中鼓蕤賓,午之位也;左鞞林鐘,未之位也。坤隅,右應夷則,申之位也;中鼓南呂,酉之位也;左鞞無射,戌之位也。宜隨月建,依律呂之均擊之。」詔可。(范鎮東齋記事云:周禮雷鼓鼓神祀,靈鼓鼓社祭,路鼓鼓鬼享。鄭康成云:雷鼓,八面鼓也。靈鼓,六面鼓也。路鼓,四面鼓也。鼓之數不見於經,然神有尊卑,則其數有多寡隆殺,理或然也。必漢時尚然,所以康成云爾。幾面,猶言幾兩車,幾區宅,幾□田也。唐開元中,蜀人有繪圖以獻者,一鼓而八面、六面、四面,既不可考擊,乃於縣內別置散鼓。國朝仍之,郊廟設而不作,景祐中,馮章靖公言雷鼓、靈鼓、路鼓並當考擊,而散鼓請準乾德四年詔廢不用。然不言鼓之制是非【三】,甚可怪也。)後元等復以殿庭備奏,四隅建鼓,既隨月協均,顧無以節樂,而周官鼓人「以晉鼓鼓金奏」,應以施用。詔依周官舊法製焉。於是縣內始有晉鼓矣。
古者,鎛鐘擊為節檢,而無合曲之義,大射有二鎛,皆亂擊焉。後周以十二鎛相生擊之。景德中,李宗諤領太常,總考十二鎛鐘,而樂工相承,殿庭習用三調、六曲。三調者,黃鐘、太簇、蕤賓也;六曲者,調別有隆安、正安二曲。郊廟之縣則環而擊之。宗諤言:「金部之中,鎛鐘為難和,一聲不及,則宮商失序,使十二鎛工皆精習,則遲速有倫,隨月用律,諸曲無不通矣。」真宗因詔黃鐘、太簇二宮更增文舞、武舞、福酒三曲。至是,詔馮元等詢考擊之法,元等奏言:「後周嘗以相生之法擊之,音韻克諧。國朝亦用隨均合曲,然但施殿庭,未及郊廟。謂宜使十二鐘依辰列位,隨均為節,便於合樂,仍得併施郊廟。若軒縣以下,則不用此制,所以重備樂尊王制也。」詔從之。
戊申,賜老人張環絹十匹、米五斛、紫衫銀帶。時父老上尊號者以百數,而環年百歲,視聽不衰,特賜之。
詔三司使至御史知雜舉朝官通判一任以上才堪劇繁者一人。
廢京西采柴務,以山林賦民,官取十之一。
己酉,詔廣、延、雄三州知州,自今聽辟通判一員。
禮院言:「南郊第一龕饗五方帝、大明、夜明、神州地祇、北極、天皇大帝,比歲止差司天保章正攝事,且五帝尊神,而獻官秩卑,饗接非稱。請第一龕以少卿監、正郎,第二、第三龕以員外郎,壇下及內壇之外,亦以京官或保章正分獻。」從之。 八月壬子朔,詔改強盜法,不持仗,不得財,徒二年;得財為錢萬及傷人者,死。持仗而不得財,流三千里;得財為錢五千者,死;傷人者,殊死。不持仗得財為錢六千,若持仗罪不至死者,仍刺配千里外牢城。既而有司言:「竊盜不用威力,得財為錢五千,即刺為兵,反重於強盜,請竊盜罪亦第減之,至十千刺為兵。」詔可。尋又詔京城持仗竊盜,得財為錢四千,亦刺為兵。自是,盜法惟京城加重,餘視舊益□矣。後詔,實錄在此月壬申,今並書之。又詔,依本志附此。
癸丑,知樞密事李諮落起復。 甲寅,燕紫宸殿,初用樂。 丙辰,詔天下配役人,在今年五月戊申詔書前者,並釋之。又詔有能告髃盜劫殺人者,十人以上賞錢十萬,不及十人,計數給之。 辛酉,上作警嚴曲付太常隸習,名曰振容歌,從李照之請也。尋以振容於義無取,改名奉禋。改名奉禋,在十月乙卯,今并書之。
同知太常禮院宋祁言:「前祠部員外郎、集賢校理郭稹幼孤,母邊更適士人王渙,生四子。稹無伯叔兄弟,獨承郭氏之祭。今邊不幸,而稹解官行服。按五服制度敕齊衰杖期降服之條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其左方注:『謂不為父後者。若為父後者,則為嫁母無服。』」下禮院、御史臺詳定,侍御史劉夔曰:
按天聖六年敕,開元五服制度、開寶正禮並載齊衰降服條例,雖與祁所言不異,然假寧令:「諸喪,斬、齊三年並解官【四】;齊衰杖期及為人後者為其父母,若庶子為後為其母,亦解官,申心喪;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注云:「皆為生己者。」律疏云:「心喪者,謂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再詳格令【五】:「子為嫁母,雖為父後者不服,亦當申心喪。」又稱:「居心喪者,釋服從吉及忘喪作樂【六】、冒哀求仕者,並同父母正服。」今龍圖閣學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並嘗為出嫁母解官行喪。若使生為母子,沒同路人,則必虧損名教,上玷孝治。
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開元禮文,逮乎天寶,已降別敕,俾終三年,然則當時已悟失禮。晉袁準謂:「為人後,服嫁母。據外祖異族【七】,猶廢祭行服,知父後應服嫁母。」劉智釋義云:「雖為父後,猶為出嫁母齊衰。」昔孔鯉之妻為子思之母,鯉卒而嫁於衛,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謹之。』子思曰:『吾何謹哉!』」石苞問淳于睿曰:「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出不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為詳正。」睿引子思之義為答,且言:「聖人之後服嫁母,明矣。」稹之行服,是不為過。詔兩制、御史臺、禮院再定,議曰:「按儀禮:『父卒繼母嫁,為之服期。』謂非生己者,故 父卒改嫁,降不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為母尚許服三年。今母嫁既是父終,當得申本服。唐紹議云:『為父後者為嫁母杖周,不為父後者請不降服。』至天寶六載,敕五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其嫁母亡,宜終三年,又唐八座議吉凶加減禮云:『凡父卒,親母嫁,齊衰杖期,為父後者亦不服,不以私親廢祭祀,惟素服居堊室,心喪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服之,母子無絕道也。』按通禮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及為祖之後,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 侍講學士馮元言:「儀禮、禮記正義,古之正禮;開寶通禮,五服年月敕,國朝見行典制,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惟通禮義纂引唐天寶六載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又引劉智釋義:『雖為父後,猶為出母、嫁母齊衰,卒哭乃除。』或疑二者之相違。竊詳天寶之制,言諸子為出母、嫁母,故云『並終服三年』。劉智言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故云『猶為齊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謂,固無疑也。況天聖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降杖期。』則天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之制不可行用。又但言母出及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即不言解官。若專用禮經,則是全無服式,施之今世,理有未安。若俯從諸子杖期,又於條制更相違戾。既求禮意,當近人情,凡子為父後,無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禮義纂,劉智釋義,服齊衰,卒哭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喪,則與儀禮、禮記正義、通典、通禮、五服年月敕『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無服』之言不相遠也【八】。如諸子非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齊衰杖期,亦解官申心喪,則與通禮五服制度【九】言『雖周除,仍心喪三年』,及刑統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內為心喪』,其義一也。以此論之,則國朝見行典制,盡與古之正禮相合【一○】,餘書有偏見之說,不合禮經者,皆不可引用。郭稹若無伯叔及兄可奉父祖祭祀,應得子為父後之條,又緣解官行服已過期年,難于追改,後當依此施行。」詔自今並聽解官,以申心喪。劉夔議在此月己卯,兩制、御史臺、禮院再定及馮元議,並在明年九月戊寅,今並從本志聯書之,略其月日。
壬戌,知制誥李淑同勾當三班院。淑以妻父韓億見領樞密副使,引例乞避,詔勿避。
甲子,饒州防禦使劉平為溫州防禦使、馬軍都虞候。平上疏自列,召對問狀,仍復管軍。
詔勾當皇城司五員,自今遇車駕行幸,常留在內【一一】。
錄故雷化州同巡檢、左班殿直許政子佶為三班借職,仍賜帛五十匹,以政與蠻賊戰死也。
丙寅,幸奉先資福禪院謁宣祖神御殿。 戊辰,以鹽鐵判官、度支郎楊日華為契丹生辰使,禮賓副使張士禹副之。太常博士、直史館、修起居注鄭戩為正旦使,供奉官、閤門祗候柴貽範副之。日華,日嚴兄也。
有司言修製皇帝尊號冊寶請用純金,從之。天聖二年九月庚寅,明道二年正月十七日,可考。
己巳,御崇政殿,召輔臣觀新樂。上出雙鳳管,下太常隸習之。其制,合二管以足律聲,管端刻飾雙鳳,施兩簧焉。時又出兩儀琴及十二弦琴二種,以備雅樂。兩儀琴者,施兩絃;十二絃琴如常琴之制,而增其絃,以象律呂之數。又敕更造七絃琴、九絃琴,皆令圓其首者以祀天,方其首者以祀地。
命李照同修樂書。
辛未,詔薦獻景靈宮、朝饗太廟、郊祀天地,自今同日受誓戒。始用王曾之言也。 又詔陝西諸州前代名臣墳墓碑碣、林木,委官司常檢視,從知永興軍陳堯佐之言也。初,莊獻遣官起浮屠於京兆城中,姜遵盡毀古碑碣為用。堯佐奏曰:「唐賢臣墓石,十且亡七八矣。始其子孫意美石善書,欲傳千載,而一旦與磚甓同【一二】,誠亦可惜,其未毀者,願敕所在完護。」
甲戌,幸安肅門癔場觀諸軍放癔,又令諸軍習戰,其擊刺騎射之精者,悉遷補之,遂燕從臣於幄殿。
丙子,詔入內內侍省同禮院裁定袞冕制度,仍先繪圖以聞。以舊所服袞冕華飾太甚【一三】,欲從簡質故也。
丁丑,內出景祐樂髓新經六篇賜髃臣。其一,釋十二均;二,明所主事;三,辨音聲;四,圖律呂相生,并祭天地、宗廟所用律及陰陽數配;五,十二管之長短;六,歷代度量衡。皆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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