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十八
卷一百十八 (第3/3页)
修為夷陵縣令。初,右司諫高若訥言:「范仲淹貶職之後,臣諸處察訪端由,參驗所聞,與敕牓中意頗同,因不敢妄有營救【二○】。今歐陽修移書抵臣【二一】,言仲淹平生剛直,通古今,班行中無與比者。責臣不能辨仲淹非辜,猶能以面目見士大夫,出入朝中稱諫官,及謂臣不復知人閒有羞恥事。仍言今日天子與宰臣以迕意逐賢人,責臣不得不言。臣謂賢人者,國家恃以為治也。若陛下以迕意逐之,臣合諫;宰臣以迕意逐之,臣合爭。臣愚以為范仲淹頃以論事切直,急加進用,今茲狂言,自取譴辱,豈得謂之非辜?恐中外聞之,謂天子以迕意逐賢人,所損不細。請令有司召修戒諭,免惑觽聽。」因繳進修書。修坐是貶。西京留守推官仙遊蔡襄作四賢一不肖詩,傳於時。四賢指仲淹、靖、洙、修,不肖斥若訥也。泗州通判陳恢尋上章,乞根究作詩者罪。左司諫韓琦劾恢越職希恩,宜重行貶黜,庶絕姦諛,不報,而襄事亦寢。
詔:「比刑部定諸縣令、尉捕獲強盜,非因躬親者,皆不應格,甚非所以激勸之道。自今有能設方略遣人捕殺全伙七人、不全伙十人及凶惡者三人以上,宜比類酬賞之。」 許真州立學,仍給田五頃。 丙午,詔澶州權停塞橫□決河。自是河東北行,不復由故道,徙修河都監楊懷敏專固護大名府金堤。自是河東北行,不復由故道,此據去年八月戊辰稽古錄所書。明年河北漕司又奏早撥修塞橫□決河錢糧,不知何也。
先是,臺諫官數言政事得失,宰相呂夷簡厭之。滄州副都部署劉平,前在定州為轉運使蘇耆所劾,落軍職,意不能平,於是奏疏曰:「臣見范仲淹等毀訾大臣,此必有要人指授仲淹輩,欲逐大臣而代其位者。臣於真宗朝為御史,顧當時同列,未聞有姦邪黨與詐忠賣直所為若此。臣以淺文薄技,偶致顯用,不識朝廷典故,而論事者浸淫,遂及管軍將校【二二】。且武人進退,與儒臣異路,若掎摭短長,妄有舉劾,則心搖而怨結矣。願明諭臺諫官,毋令越職。仍不許更相引薦,或缺員,則朝廷自擇忠純耆德用之。」平疏蓋希夷簡意也。平疏不得其時,今附范仲淹等黜責之月。
光祿寺主簿蘇舜欽上疏言:
歷觀前代聖神之君,好聞讜議。蓋以四海至遠,民有隱匿,不可以篃照。故無閒愚賤之言,擇而用之,然後朝無遺政,物無遁情,雖有佞臣,邪謀莫得而進也。
臣睹丁亥詔書,戒越職言事,播告四方,無不驚惑,往往竊議,恐非出於陛下之意。蓋陛下即位已來,屢詔髃下,勤求直言,使百僚轉對,置匭函,設直言極諫科。今詔書頓異前事,豈非大臣擁蔽陛下聰明,杜塞忠良之口,不惟虧損朝政,實亦自取覆亡之道。夫納善進賢,宰相之事,蔽君自任,未或不亡。今諫官、御史,悉出其門,但希旨意,即獲美官。多士盈庭,噤不得語。陛下拱默,何由盡聞天下之事乎? 前孔道輔、范仲淹剛直不撓,致位臺諫,後雖改它官,不忘獻納。二臣者,非不知緘口數年,坐得卿輔。蓋不敢負陛下委注之意,而皆罹中傷,竄謫而去,使正臣奪氣,鯁士咋舌,目睹時弊,口不敢論。
昔晉侯問叔向曰:「國家之患,孰為大?」對曰:「大臣持祿而不及諫,小臣畏罪而不敢言,下情不得上通,此患之大者。」故漢文感女子之說,而肉刑是除;武帝聽三老之議,而江充以族。肉刑古法,江充近臣,女子老人,愚耄疏隔之至也。蓋以義之所在【二三】,賤不可忽,二君從之,後世稱聖。況國家班設爵位,列陳豪英,固當責其公忠,安可教之循默!賞之使諫,尚恐不言,罪其敢言,孰肯獻納?物情閉塞,上位孤危。軫念于茲,可為驚怛!覬望陛下發德音,寢前詔,懃于采納,下及芻蕘,可以常守隆平,保全近輔。若詔牓未削,欺罔成風,則不惟堂下遠於千里,竊恐指鹿為馬之事,復見於朝廷矣。國史舜欽傳及舜欽集,皆稱乙亥詔書,誤也,今改之【二四】。舜欽集云此疏以五月二十八日上,今附見月末。按景祐元年舜欽登第,授光祿主簿,知蒙城縣,二年正月丁父憂,三年五月上此疏,居喪才一年後爾。冒哀論事,前賢不以為譏,何哉?當考。
六月戊申朔,許越州立學,仍給田五頃。
賜緣河州軍埽岸役卒衫囐。 己酉,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等上科場發解條制,下所司頒行。
命官重校陰陽、地理書。
詔自今舉使臣為閤門祇候者,須步射弓力九、騎射七為合格,仍送三班院量策邊事,然後臨軒覆試之。
庚戌,以河北久旱,遣官詣北嶽祈雨。
壬子,許階州立學,仍給田五頃。
甲寅,流內銓言,選人試律斷案,如律義已合格,更須斷案,一道通或二道粗,方與注優便官,從之。
又言:「選人資考,合注西川遠官者,或稱親屬仕彼,乞停遠官,權移近地,候親屬得替,卻注合入遠官。又父母未及七十,便稱年老無人侍養,乞折資注近官,法亦聽許。自今應合入川遠處選人與近官者,親屬得替,便行移注;乞折資注近官者,須是父母實年七十已上方行。」從之。
丙辰,以新修樂書為景祐廣樂記【二五】。 丁巳,石州定胡縣監押、右侍禁高永錫為西頭供奉官。以永錫與蕃賊戰,斬其首一人,特遷之。 壬戌,禁以鹿胎皮為冠。 甲子,許真定府、博州郢州立學,各給田五頃。 丙寅,禮賓副使鄧保信上所製樂尺並龠,且言其法本漢志,可用合律度量衡。詔馮元、聶冠卿、宋祁同較定以聞。
戊辰,詔臣僚多占職田,或剩取租者,計贓坐之;元無田而率配人戶者,以枉法論。
壬申,南丹州首領莫淮戟絜族內附,詔以為湖南州團練副使,不管勾公事,仍加存撫之。
江西轉運司言久雨,江水溢,壞虔、吉諸州城郭廬舍。詔賜被溺之家緡錢有差。
甲戌,工部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司馬池言:「文武官年及七十者,乞並令自陳致仕,依舊敕與一子官,如分司官給全俸。若不自陳,許御史臺糾察以聞。特令致仕,更不與子官及全俸。其已曾自陳,有詔特留者,不在此限。所貴減冗員,勵曠職。仍乞文臣下審官院,依舊逐旋供報年幾家狀赴臺,武臣下樞密、宣徽院準此。其外處以敕到日為始。限滿不陳乞者,亦許御史臺糾舉,詔牓朝堂。」
注 釋
【一】晝夜箭二十一「箭」字原脫,據宋本、閣本及宋史卷七九律曆志補。
【二】諒州原作「掠州」,據通考卷三三○四裔考、宋史卷四八八外國傳改。 【三】石西州及諸峒「及」原作「又」,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四】免八品以下官物故者子孫色役「色役」原作「免役」,據閣本改。
【五】勿放出城「勿」原作「勾」,據閣本改。
【六】太子中允陸東滁州安置「中允」原作「中書」,據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三五改。
【七】詔只令審官院依例磨勘「審官院」原作「審刑院」,「依」字原闕,據宋會要職官一一之一二改補。
【八】無費貲宋本、閣本均作「無貲」,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奏議卷二六三理財則並作「重貲」。
【九】盡可籠取「籠取」原作「隴取」,據宋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茶法、通考卷一八征榷考改。
【一○】口出數錢「出」、「數」二字原互倒,據同上書乙正。
【一一】不產茶州軍郭鄉「鄉」字原脫,據宋本、閣本及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補。
【一二】又第損十錢「十」原作「一」,據同上書改。
【一三】孫奭等雖增商人入錢之數「孫」字原闕,依史文例,此處「孫」字不應省,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茶法補。 【一四】期年半悉償「年半」,編年綱目卷一○、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均作「半年」。
【一五】故不敢去兵按范文正公集卷一九論西京事宜劄子,此句下有「以恃德也」四字。
【一六】大臣權倖多忌惡之「忌」字原脫,據宋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二○資政殿學士戶部侍郎文正范公神道碑銘、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范余尹歐繼出條補。
【一七】恐不能禦湍悍之患「湍」原作「惴」,據閣本改。 【一八】恐非太平之政也「政」原作「致」,據綱目備要卷一○、宋史全文卷七下、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范余尹歐繼出條改。
【一九】先是「是」字原脫,據宋本及上引宋史全文、長編紀事本末補。
【二○】因不敢妄有營救「因」,宋本、閣本、活字本均作「固」。 【二一】今歐陽修移書抵臣「抵」原作「詆」,據宋本、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四之三六改。
【二二】遂及管軍將校「將校」原作「校將」,據閣本及綱目備要卷一○、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范余尹歐繼出條乙正。
【二三】蓋以義之所在「蓋」原作「豈」,據蘇學士文集卷一一乞納諫書、宋史卷四四二蘇舜欽傳改。 【二四】今改之「改」原作「攷」,據閣本、活字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續通鑑卷四○改。
【二五】景祐廣樂記「廣」字原脫,據宋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