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三 (第3/3页)
益多,或至四考五考改京官者。請自今復六考以上,方許磨勘。嘗犯私罪者,加一考【二一】。」從之。
辛未,殿前都虞候、榮州防禦使石元孫為鄜延路副都部署。
壬申,左千牛衛將軍宗實為右千牛衛大將軍,始自宮中出還第,時年八歲。英宗實錄、正史並云,豫王生,英宗乃還第。按豫王以此年八月甲戌生,英宗以六月壬申還第,實錄、正史蓋不審也。
癸酉,詔應武舉授班行者,多在內地為監當官,宜並從陝西緣邊軍寨及捉賊任使,以試其能。 曹、濮、單三州言蝗。
初用盛度、王隨議,許解鹽通商,行之一年,歲入視天聖七年增緡錢十五萬,明年更增九萬,其後歲益減耗。於是諫官韓琦論其利害,請召近臣考新舊法,擇其利可久者,議為之制。乙亥,翰林學士宋郊【二二】,知制誥王堯臣與三司共議,郊等以天聖九年至寶元元年新法較之,視乾興至天聖八年舊法,歲課損二百三十六萬緡。明年,即詔京師、南京及京東州軍、淮南宿亳州皆禁如舊。未幾,復弛京師榷法。又明年,更議通淮南鹽給京東等八州軍,而□、鄆、宿、亳其後遂皆食淮南鹽。此據本志。云康定元年。即詔禁鹽如舊,不知是何月。又曰未幾復弛京師禁,亦不知何時。今並附見。又云並詔三司議通淮南鹽,實錄在慶曆元年正月,距此凡二年,而本志遂聯書之,取行文省便耳。今亦附見於此,仍別出於彼。
知滄州、萊州團練使葛懷敏,王德用之妹貋也。德用既責徐州,言者謂方德用當權,而懷敏連被擢用。詔降懷敏知滁州。
先是,詔陝西安撫使龐籍諭旨知永興軍夏竦議西鄙事【二三】。丙子,竦言:
繼遷一族,本党項遺種,居呼韓舊地,東薄銀、夏,西並靈、鹽,南趨鄜、延,北抵豐、會,迤邐平夏,幅員千里。太平興國中,繼遷逃背,鳩集萬騎,屢寇朔方,歲發兵夫,送糧瀚海,邀險肆掠,為害不一。至道初,特遣洛苑使白守榮【二四】率重兵護糧四十餘萬,遇寇浦洛河,兵夫潰走,自相蹈籍,糧卒並沒,守榮等僅以身免。朝廷旰食,關輔騷然。太宗皇帝召宰臣議,而呂端始欲發卒,由麟府、丹延、環慶三路趨平夏,襲其巢穴,太宗難之,且曰:「三道深入,用甲兵幾萬,以何人為將帥,表裏沙磧,於何地會合,須更熟籌,不可輕舉。」是時,邊患方深,議者不已。至秋,遂命李繼隆出環州,丁罕出慶州,范廷召出延州,王超出夏州,張守恩出麟州,五路趨平夏,竭內帑之財,罄關中之力。繼隆與丁罕兵合,行十數日,不見賊;張守恩見賊不擊,相繼引還。王超、范廷召至烏白池,以諸將失期,士卒困乏而還。是時,臣父皓隸廷召麾下,並見輕舉之害。然繼遷當兄繼捧入朝之後,為曹光實掩襲之餘,遁逃之跡,窮蹙可知。涼州潘羅支、沙州曹延祿,皆受朝廷節度使,犄角追討靈州河外,大掠河西北。藏才等數十大蕃族,皆有讎怨,願助國討除尚猶積年不能撲滅。太宗又謂宰臣曰:「卿等莫有擘畫否?」時宰臣相顧錯愕,莫能對,太宗亦不悅。久之,真宗即位,監追討之弊,愍關輔之勞,惟戒疆吏謹烽候,嚴卒乘,來即驅逐,去勿追捕。嘗出陝右地圖,自指山川堡塞,以示輔臣,令移民簡費。又以涇原最要害,屯兵且觽【二五】,命增置鈐轄、都監,以備奔軼。此實真宗之遠圖也。
然拓拔之境,自靈武陷沒,銀、綏割棄以來,假朝廷威靈,聚中原祿賜,略有河外,服屬小蕃,德明、元昊久相繼襲,貨易華戎,捃剝財利,拓地千餘里,積貨數十年,較之繼遷,勢已相萬。其於朝廷,待以羈縻,置而不問。芻豢過飽,猖獗遽彰,議者莫不欲大行誅討。然而兵者凶器,戰者危事,聖人不得已而用之。自昔兵家皆欲先勝而後戰,即舉無遺策。以繼遷窮蹙,比元昊富厚,事勢可知也;以先朝累勝之軍,較當今關東之兵,勇怯可知也;以興國習戰之師,方緣邊未試之將,工拙可知也;繼遷逃伏平夏,元昊窟穴河外【二六】,地勢可知也。若分兵深入,則軍行三十里,自齎糧糗,不能支久,須載芻粟,難於援送。師行賊境,利於速戰,儻進則賊避其鋒,退則敵躡其後,晝設奇伏,夜燒營柵,師老糧匱,深可虞也。若窮其巢穴,須渡大河,既無長舟巨艦,則須浮囊挽綆,賊列寨河上,以逸待勞,我師半渡,左右夾擊,未知何謀可以捍禦?臣以為不較主客之利,不計攻守之便,議追討者,是為無策。
若繕治壁壘【二七】,修利器械,約束將佐,控扼險阻,但趣過於歲月,不預計於勝負,是今之常制也。所慮體分勢異,觽力不齊,曠日持久,軍食難繼,事不先定,必有後憂。若詰以威令,格以干羽,勝決帷幄,師行枕席,必有成算,繫於前籌,此非臣之所及也。謹上十策:一,教習強弩以為奇兵;二,羈縻屬羌以為藩籬;三,詔唃畼囉父子并力破賊;四,度地形險易遠近、寨柵多少、軍士勇怯,而增減屯兵;五,詔諸路互相應援【二八】;六,募土人為兵,號神虎保捷,州各一二千人,以代東兵;七,增置弓手、壯丁、獵戶,以備城守;八,並邊小寨,毋積芻糧,賊攻急則棄小寨,入保大寨,以全兵力;九,關中民坐累若過誤者【二九】,許入粟贖罪,銅一斤為粟五,以贍邊計;十,損並邊冗兵、冗官【三○】及減騎軍,以紓饋運。
當時頗采用之。竦正傳云竦在涇州,龐籍就竦計事,竦因此上奏。與實錄不同,今從實錄。
丁丑,益州言火焚民廬舍三千餘區。時火起南市,知州張逸心疑有變,與轉運使明鎬夜領觽往,而實不救火,故所焚甚觽。
壬午,詔削趙元昊官爵,除屬籍,揭牓於邊。募人擒元昊,若斬首獻,即以為定難節度使。元昊界蕃漢職員【三一】能帥族歸順者,等第推恩。初,保忠但賜國姓,而詔言除屬籍,誤也。呂氏家塾記云:趙元昊反,有詔削奪在身官爵,募能生擒元昊若斬首者,即以為節度使,仍賜錢萬萬。許公時在大名,聞之驚曰:「謀之誤矣。」立削奏曰:「前代方鎮叛命,如此詰誓,則有之矣,非所以御外國也。萬一反有不遜之言,得無損國體乎!」朝廷方改之,已聞有指斥之詞矣。寶元元年十二月,元昊反書聞,即絕緣邊互市。今詔但削奪官爵,設賞格耳。本傳并言絕互市,蓋誤也。
甲申,右正言、知制誥鄭戩權發遣開封府事,胥偃在病告也。
徙監泰州酒稅、秘書丞余靖知英州,崇信掌書記,監郢州酒稅尹洙為太子中允、知長水縣【三二】,乾德縣令歐陽修為鎮南掌書記、權武成軍判官。
乙酉,博州團練使、開封劉謙為環慶副部署、兼知邠州。謙不知書,然區處鬥訟,曲直皆當其理。前此為守者,多強市民物,以飾□傳,謙獨無所擾,邠人頗愛之。
莫州刺史任福為嵐、石、隰州都巡檢使,既辭,奏曰:「河東,蕃戎往來之徑,地介大河,斥候簄闊,願嚴守備,以戒不虞。」帝善之。福,開封人也。
罷街道司,令東西八作司領之。 丙戌,詔河東安撫司移文諭契丹,以元昊反,已奪官除籍及緣邊益兵之意。
戊子,知辰州、內殿崇班、閤門祗候張昭懿為內殿承制,以招輯狤獠三千餘人內附也。
置威州兵馬監押一。 注 釋 【一】張□原作張「昇」,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一八校勘記【一】改。
【二】請與同列日獻前代名臣規諫一事「名」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錄卷四改。
【三】按伸己遷閤使「己」下原衍「巳」字,據文刪。
【四】冊為南面之君「冊」字原闕,據治蹟統類卷七康定元昊擾邊、編年綱目卷一○、宋史卷四八五夏國傳補。按□廣成西夏書事卷一三載元昊表亦有「冊」字。
【五】河北原作「湖北」。按宋無「湖北路」;且下文出「荊湖」,此處作「湖北」,於下文為重見。茲據宋會要職官五八之七改。
【六】江南原作「河南」,據同上書改。 【七】俗謂之墩者「謂之」原作「之為」,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二九五謝絳傳改正。
【八】往往盜決堰墩「墩」原作「故」,據上引宋史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二六尚書兵部員外郎知制誥謝公墓誌銘改。
【九】命天章閣侍講賈昌朝王宗道編排資善堂書籍「命」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本卷四月戊辰編文例補。
【一○】此據寶訓及政和會要也「及」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閣本補。
【一一】以保順軍節度使邈川大首領唃畼囉前妻安康郡君李氏為尼「前」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二】有風采原作「有文采」,據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八六蔡齊傳改。
【一三】自初仕原作「自初任」,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四】而國家用度素廣「素」原作「數」,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治蹟統類卷八仁宗經制西夏要略改。
【一五】僅能取足「取」字原闕,據編年綱目卷一○及上引宋史全文補。
【一六】僅能充朝廷之用「朝廷」,上引編年綱目作「期月」。
【一七】泰寧坊原作「秦寧坊」,據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錄卷四、續通鑑卷四一改。
【一八】尋復之宋本此句下有注文:「此據會要,景祐二年十月十三日復置。」十五字。
【一九】時論者或欲損吏兵俸賜「欲」原作「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續通鑑卷四一改。
【二○】即中國之利也宋本此句下有注文:「魯經不知以甚年月日出使,實錄不記,當考;并要見魯經是何處人。」二十六字。
【二一】加一考原作「加一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一之一二、宋史全文卷七下、通考卷三八選舉考、十朝綱要卷五改。
【二二】宋郊原作「宋祁」,據宋本、宋撮要本改。下同改。按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命翰林學士宋庠等以天聖九年至寶元二年新法較之,視乾興至天聖八年舊法,歲課損二百三十六萬緡。」庠初名郊,本編此處作「郊」為是。
【二三】詔陝西安撫使龐籍諭旨知永興軍夏竦議西鄙事「旨」字原脫,據各本及治蹟統類卷八仁宗經制西夏要略補。
【二四】白守榮原作「白志榮」,據太宗實錄卷七七、宋史卷二八三夏竦傳、卷四八五夏國傳及續通鑑卷一八改。下同改。
【二五】屯兵且觽「且」原作「甚」,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六】元昊窟穴河外「河外」原作「河北」,據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宋史卷二八三夏竦傳改。
【二七】若繕治壁壘「繕」原作「善」,據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八仁宗經制西夏要略改。
【二八】詔諸路互相應援「詔」字原脫,據同上書及宋史全文卷七下、宋史卷二八三夏竦傳補。
【二九】關中民坐累若過誤者「坐累」,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均作「坐罪」。
【三○】損並邊冗兵冗官「官」原作「員」,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七下、治蹟統類卷八仁宗經制西夏要略、宋史卷二八三夏竦傳改。
【三一】元昊界蕃漢職員「職」原作「賊」,據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七康定元昊擾邊改。
【三二】崇信掌書記監郢州酒稅尹洙為太子中允知長水縣「酒稅」原作「酒務」,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二八尹師魯墓誌銘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