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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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州勘問振,罪當斬,偕奏「振兵寡不敵【三○】,苟出以餌賊,無益也。」由是得不死,而懷德等四人並坐不救二寨,與振同貶。
詔自今都部署司應有寨柵申報賊寇入界,不以多少遠近,並須畫時救應。
乙丑,詔:「河北、河東路彊壯,陝西、京東西路新置弓手,皆以二十五人為團,置押官;四團為都,置正副都頭各一人;五都為指揮,置指揮使,各以階級伏事。年二十係籍,六十免,取家人或它戶代之。聽私置弓弩。每歲十月後正月前,分番上州教閱,半月即遣歸農。或遇非時勾集守城及捕盜賊,日給糧二升。歲正月縣以籍上州【三一】,州以籍奏兵部,按舉不如法者。」實錄所書太繁,今用本志及朔曆刪修。河北、河東彊壯事,始見咸平三年及景德元年;陝西、河東弓箭手,見建隆二年及景德二年;京東、西新置弓箭手,當考。
丙寅,詔陝西諸路部署司揭牓告諭,凡經蕃賊圍創,軍民逃避未還者,限百日于所在首身。
是日,西賊寇三川寨,鎮戎軍西路都巡檢楊保吉死之。明日,涇原路都監劉繼宗、李緯、王秉等分兵出戰,皆失利,繼宗為流矢中頤。時涇州駐泊都監王珪將三千騎來援,自瓦亭寨至師子堡,賊圍之數重。珪奮擊,賊披靡,獲首級為多,叩鎮戎城請益兵,不得,城中縋糗糧予之,師既飽,因語其下曰:「兵法以寡擊觽,必在暮。我兵少,乘其暮氣之衰,可得志也。」復馳入。有賊將持皁幟植槍以槍以詈曰:「誰敢與吾敵者!」槍直珪匤而傷右臂,珪左手以杵碎其腦。繼又一將復以槍進,珪挾其槍以鐵鞭擊殺之。一軍大驚,將引去,會珪以馬中箭而還,賊遂留軍縱掠,凡三日,聞涇原鈐轄、知渭州郭志高率大兵趨三川,乃退。三班借職郭綸固守定川堡【三二】,得不陷。劉璠堡本軍指使【三三】散直王遇、弓箭手都虞候劉用以事急出降,并陷乾溝、乾河、趙福三堡。是役也,官軍戰沒者凡五千餘人。郭綸,實錄、韓琦奏並作「倫」。據蘇轍欒城集郭綸詩載綸守定川事差詳,乃作「綸」字,今從之。韓琦奏王珪力戰事,與本傳不同,琦奏珪以孤軍千餘人,本傳云三千,琦奏珪中三矢而退,本傳云珪傷右臂、馬中箭而還,今從本傳;云賊一軍大驚,遂引去,珪亦以馬中箭而還,按琦奏則珪退,賊留軍大掠三日,聞郭志高援兵來,乃引去,恐傳誤也,今從琦奏。 丁卯,香藥庫使、兼醫官使姚可久權落醫官使赴陝西體量蕃部公事。姚可久事,當考。
戊辰,刑部尚書、知樞密院事晏殊為檢校太傅,充樞密使。 同知樞密院事保寧節度使駙馬都尉王貽永、刑部侍郎杜衍、右諫議大夫鄭戩並為樞密副使。
己巳,涇原鈐轄、四方館使、端州團練使王仲寶為滁州團練使、涇原部署。
庚午,大理寺丞、簽書定國節度使判官事种世衡為內殿承制、知延州青澗城。世衡,放兄子,幼從放學,任氣有才略,嘗知涇陽縣,里胥王知謙以姦利事敗,法當徒,遁去,比郊赦,輒出。世衡曰:「送府則會赦。」杖其脊而請罪于府,知府李諮奏釋之。後通判鳳州,州將王蒙正干以私,不聽。蒙正怒,諷知謙訟噃而陰助之,世衡坐流竇州,徙汝州,李紘、宋綬、狄棐等相繼為辨其誣,久乃復官。安遠、塞門既陷賊,東路無藩籬,賊益內侵。世衡言于范仲淹,請營故宥州【三四】,州西南直延安二百里,當賊衝,右捍延安,左可致河東粟,北可圖銀、夏。仲淹為請于朝,詔世衡即廢壘興築。壘近敵,屢出爭,世衡且戰且城,初苦無水,鑿地百五十尺,至石而不及泉,工以為不可穿,世衡命屑石一畚酬百錢,卒得泉。城成,賜名青澗,世衡改秩主之。世衡開營田一千頃,募商賈,貸以本錢,使通貨得利,城遂富實。閒出行部族,慰勞酋長,或解與所服帶。嘗會客飲,有得蕃事來告者,即予飲器,繇是屬羌皆樂為用。無定河蕃部鈔邊,率屬羌討擊,前後斬首數百。
辛未,追諡曹利用曰襄悼。
壬申,環慶副都部署任福等攻西賊白豹城,克之,凡燒廬舍、酒務、倉草場、偽太尉衙,及破蕩骨咩等四十一族,兼燒死土土□空中所藏蕃賊不知人數,及禽偽張團練并蕃官四人、麻魁七人,殺首領七人,獲頭級二百五十、馬牛羊橐駝七千一百八十、器械三百三、印記六;官軍死者一人,傷者一百六十四人。賊時盛兵寇保安及鎮戎軍,福等自慶州東路華池、鳳川鎮聲言巡邊,召都巡檢任政、華池寨主胡永錫、鳳川監押劉世卿、淮安鎮都監劉政、監押張立同議入界,以牽制賊兵。庚午,行至柔遠寨。明日,犒熟戶蕃官,且戒以不得離席。遂部分諸將,以駐泊都監王懷政圍白豹城西面,攻偽李太尉衙,守神林北路都巡檢范全圍城東面,守金湯路柔遠寨主譚嘉震、監押張顯圍城北面,守葉市族路走馬承受石全正圍城南面,駐泊都監武英入城,福押大陣,居城南。又遣別將驅所犒蕃官前行【三五】,自柔遠至白豹七十里,夜漏未盡,抵城下,四面合擊。平明,城破,縱蕃部軍人等掠焚巢穴,委聚方四十里。是日晚,還軍。諸軍既還,賊遣數百騎襲其後,范全設伏崖險,賊半度邀擊之,斬首四百級,生獲七十餘人。全,開封人,後改名恪。
甲戌,詔三班院、殿前馬步軍司曉諭使臣、諸班、諸軍有武藝諸略者,並許自陳。命翰林學士丁度、西上閤門使李端愿、入內押班藍元用同選試之。凡得一百八十人,遷補有差。從范仲淹所請也。 乙亥,判吏部銓□育言:「選人非監臨,而受酒食、藥物、鰏茹,計贓不滿疋【三六】,及賣買賸利非強市,杖六十以下罪,經兩任無私罪,有舉主十人;及因燕飲用妓樂犯踰濫者,十年無私罪,並許磨勘引見。」從之。
戊寅,以保安軍北巡檢、內殿崇班、閤門祇候劉懷忠子化基為內殿崇班、閤門祗候、保安軍北巡檢。初,懷忠與賊力戰,既陷,化基請領兵襲賊,故就命之。 辛巳,御崇政殿,閱龍衛軍士習戰陣,擢材勇者六十六人,各遷一資。 壬午,陝西經略安撫副使韓琦以三川寨諸將敗書聞,且言:「劉繼宗權本軍才一日,李緯等未曾經行陣,倉卒出戰,遂至退耱,望特免推鞫,但量其罪輕重,等第削官,或更移降差遣,責其後暛。王珪以孤軍摧鋒血戰,所殺【三七】賊兵不少,既身被重創,尚求益兵出鬥,軍中皆服其勇節,雖亡數多【三八】,蓋觽寡不敵,望貸其罪,必能感勵奮身,盡死為報。」從之。
鄜延部署葛懷敏出保安軍北木場谷、珪年嶺襲西賊,破之。 是月,合奉宸五庫為一庫,在延福宮內,舊名宜聖殿。五庫一曰宜聖殿內庫,二曰穆清殿庫,三曰崇聖殿庫,四曰崇聖殿受納真珠庫,五曰崇聖殿樂器庫。于是,合五庫為一,改名奉宸,仍鑄印給之。
注 釋
【一】少亦不減十員「亦」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二四張亢傳補。
【二】總管原作「總官」,據同上書改。
【三】自部署鈐轄都巡檢及城寨所部「都巡檢」,宋史卷三二四張亢傳作「都監巡檢」,疑是。 【四】又量賊數多少「又」原在「多少」下,各本均同,今據編年綱目卷一一、宋史卷三二四張亢傳乙正。
【五】都同巡檢「同」原作「司」,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史改。
【六】塞門原作「寨門」,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二三趙振傳、卷三二四張亢傳改。
【七】踏白馬報賊張青蓋駐山東「報」原作「執」,據同上書改。
【八】新粟兼減輓運之半宋本、宋撮要本、閣本都作「新粟堅涼,可減輓運之半」。宋史卷三二四張亢傳作「亦可減輓運之半」,無「新粟堅涼」四字。
【九】騾原作「驢」,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史改。
【一○】般運原作「船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宋史卷三二四張亢傳作「輦運」。
【一一】而民力可以寬矣「力」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史改。
【一二】降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象州防禦使鄜延副都部署「都指揮使」原脫「都」字、「鄜延」原作「鄜州」,據宋本、宋撮要本補改。
【一三】不囏帶金革「帶」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九五兵志補。
【一四】而中書誤封邑千戶「邑」原作「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五】滑州房村埽及回河廟南摧墊隄岸「滑州」原作「渭州」,按宋史卷九一河渠志,房村埽在滑州,「滑」「渭」形近致誤,因改正。「摧」原作「催」,據閣本改。
【一六】本土廂禁軍內「廂」原作「所領」,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韓魏公集卷一一家傳改。
【一七】無馬者以牡馬給之「牡馬」閣本作「壯馬」,韓魏公集卷一一家傳作「并馬」。
【一八】以東南百三十郡之富「三十」原作「五十」,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本卷上文改。
【一九】立帥如東南之制「帥」原作「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廣南西路州軍「州」字原脫,據閣本補。
【二一】不為權勢所屈「勢」原作「執」,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東都事略卷六○、宋史卷二九七段少連傳改。 【二二】邊衝原作「要衝」,據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一、治蹟統類卷七康定元昊擾邊、宋史全文卷七下改。
【二三】艾蒿寨「寨」原作「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四】繖扇原作「扇繖」,據宋會要輿服一之一四、宋史卷一四四儀衛志乙正。
【二五】防微禦變「微」原作「違」,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史、宋會要輿服一之一五改。
【二六】次序原作「次第」,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史、宋會要改。
【二七】增其數為三百「為」字原無,據宋會要輿服一之一五補,本書下文「增為二百」亦可證。
【二八】無得復著接駕進狀閣本無「著」字,疑是。
【二九】賊盛兵尚在塞門「尚」原作「嘗」,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三○】振兵寡不敵「振」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三一】縣以籍上州「籍」原作「簿」,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通考卷一五六兵考、宋史卷一九○兵志改。本書下文謂「州以籍奏兵部」,亦可證。 【三二】定川堡「川」原作「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蘇轍欒城集卷一郭綸詩、治蹟統類卷七康定元昊擾邊改。
【三三】指使原作「指揮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揮」字。
【三四】宥州原作「寬州」,據治蹟統類卷八仁宗經制西夏要略及寰宇記卷三九改。
【三五】前行原作「行前」,據治蹟統類卷七康定元昊擾邊乙正。
【三六】計贓不滿疋「疋」原作「足」,據宋會要職官一一之一二改。
【三七】所殺原作「鬥殺」,據宋本及韓魏公集卷一一家傳改。
【三八】雖亡數多「雖」原作「失」,據宋本、宋撮要本改。韓魏公集卷一一家傳作「雖所亡數多」,有「所」字義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