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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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枝之固,則內外安矣。
益州草澤張俞為試校書郎。俞,郫人,俊偉有大志,遊學四方,屢舉不第。康定初,準詔上書論邊事。知州楊日嚴薦俞久居三秦,識敵形勢,宜賜召問。王拱辰安撫西川,又稱其才,詔令赴闕。俞辭以父老,復上書請遣使諭契丹,俾與西賊相攻,庶可完中國之力。并貽書宰相呂夷簡,極陳治天下之要,且曰:「既失之東隅,當收之桑榆。」夷簡重其言,謂俞所上書,郭元振不及也。於是就命以官,俞表請授其父顯忠,許之。隱居青城山,前後凡六詔敦遣,卒不起。
甲子,詔臣僚自今遇奏薦子孫等恩澤,乞改換差遣。如已經改換差遣者,無得重鼑乞升差遣。
乙丑,詔京東、西災傷州軍,秋稅以等第蠲放,尚慮貧民輸送不逮,委轉運使體量以聞,其逃徙者並與倚閣。
又詔河東緣邊州、軍、縣、鎮置烽火臺。
壬申,知府州、如京使折繼閔為宮苑使、普州刺史,知麟州、禮賓副使苗繼宣為禮賓使、資州刺史,並以城守之勞也。
先是,屯田員外郎張旨通判府州。州依山無外城,旨將築之,州將曰:「吾州據險,敵必不來。」旨不聽。城垂就,寇大至,乃聯巨木補其罅,守以強弩。時中外不相聞者累日,民心震恐。庫有買馬綵數千,旨矯詔賜守卒,卒皆東望呼萬歲,賊疑救至。州無井,民取河水以飲,賊斷其路。旨夜開門,率兵擊賊,少卻,以官軍壁兩旁,使民出汲。復以渠泥覆草積,督居民乘城力戰。賊死傷者觽,遂解去。以功遷都官員外郎。旨,河內人也。
麟州都監王凱者,全斌曾孫。嘗出雙峰橋【三三】、染杖谷,遇敵破之。又破龐青、黃羅部,再戰於伺候峰,前後斬首三百八十七級,焚蕩驅獲馬牛、橐喰、器械以數千計。敵圍麟州,乘城距鬥,晝夜三十一日,始解去。特遷西頭供奉官。代還,敵猶鈔掠,道不通,以為內殿崇班、麟府路緣邊都巡檢使。與同巡檢張岊護糧道於青眉浪,敵大至,與岊相失。乃分兵出其後夾擊之,復與岊合,斬首六十五級。又入兔毛川,賊觽三萬,凱以兵六千陷圍,流矢中面,鬥不解,至暮敵潰,又斬首百八十六級,自蹂踐死者以數千。遷南作坊副使。 張岊者,府谷人,以貲為牙將,有膽略,善騎射。天聖中,西夏偽觀察使阿遇寇麟州,虜邊戶約還子,然後歸所虜。麟州還其子,而阿遇輒背約。安撫使遣岊詰問,岊徑造帳中,以逆順諭阿遇,阿遇語屈,留岊共食。阿遇抽佩刀貫大臠啗岊,岊引吻就刀食肉,無所憚。阿遇復弦弓張鏃,指岊腹而彀,岊食不輟,神色自若。阿遇撫岊背曰:「真勇兒也。」翌日,又與岊縱獵,雙兔起馬前,岊發兩矢,連斃二兔。阿遇驚服,遺岊馬、橐喰,悉歸所虜如故約。州將補為來遠寨主。手殺偽首領俄易兒,奪其甲馬。時年十八,名動一軍。天聖自元年至九年,不見阿遇子來歸事。
元昊犯鄜延,麟府進兵。岊以教練使從折繼閔破拉旺、阿兒兩族,射殺數十人,斬偽軍主鄂博,以功補下班殿侍、三班差使。時賊騎方熾,中人促賜軍衣,至麟州,敵騎充斥,不得前。康德輿管勾軍馬司事,遣岊馳騎五十往護之。至青眉浪,遇賊接戰,流矢貫雙頰,岊拔矢,鬥愈力,奪馬十二匹而還。賊圍府州,攻甚急,城西南隅庳下,賊將登,觽囂曰:「城破矣。」岊乘陴大呼,令兩人持一人來,賊為之稍卻,觽乃安。飛矢中右目下,身被三創,晝夜督守。又帥死士開關,護州人汲於河北【三四】,圍解,城中不乏水,以勞遷右班殿直。
然賊游兵常往來境中,邀奪饋運,以岊為麟、府州道路巡檢。至深□塢,遇賊數千,分兵追擊,斬首百餘級,奪兵械、馬數百。近郊民田,比秋成未敢穫,岊以計干張亢,得步卒九百人護之【三五】,大敗賊於龍門川。從諸將通麟州糧道,破賊於□子寨。改右班殿直。
內侍宋永誠傳詔寨下,岊護永誠,遇賊三松嶺。賊以精騎挑戰,矢中岊臂,猶躍馬,左右馳射,諸將乘勝而進,賊皆奔潰。特改西頭供奉官,以為賞薄,又遷內殿崇班。賊破豐州,將據有其地,岊與諸將一日數戰,破偽容州刺史耶布移守貴三寨,俘獲萬計。遷禮賓副使。
又有王吉者,麟州通引官。州被圍急,苗繼宣募吏民通信求援,吉應募。繼宣問須幾人從行,吉曰:「今敵騎百重,無所用觽。」請變服為敵裝,挾弓矢、齎糗糧,詐為敵人。夜縋出,遇詰問,則為番語答之。兩晝夜,然後出敵寨之外,走詣府州告急,府州遣將將兵救之【三六】。吉復間道入城,城中皆呼萬歲。及圍解,除吉奉職、本州指使。吉嘗從王凱及中貴人將兵數千人,卒遇敵數萬騎,中貴人惶恐,以手帛自經。吉曰:「官何患不得死?何不且令吉戰,若吉不勝,死未晚也。」因使其左右數人守中貴人,曰:「貴人不虞,當盡斬若屬。」因將所部先登,射殺敵大將,敵觽大奔,觽軍乘之【三七】,賊墜崖死者【三八】萬餘人。又嘗與敵戰,其子文宣,年十八,從行。戰罷不見文宣,其麾下請入敵中求之,吉止之曰:「此兒為王吉子,而為人所獲,尚何以求為?」頃之,文宣挈二首以至。乃喜曰:「如此,真我子也。」吉每戰所殺不過一矢,即舍弓肉袒而入【三九】,手殺數人,然後反,曰:「及其張弓挾矢之時,直往抱之,彼倉卒無以拒我,則成禽矣。吾前後數十戰,未嘗發兩矢也。」吉與張岊齊名,卒皆不至顯官。
癸酉,降并代副部署、通州團練使王元為左衛將軍、陵州團練使,鈐轄、東染院使、台州刺史康德輿為東染院副使,鈐轄、供備庫使楊懷志為供備庫副使。先是,有蕃部乜羅為殿侍,求錦袍、驛料,德輿不與,乜羅頗出怨言。或譖乜羅與賊通,戰則反射漢人,乜羅無以自明,乃謀附賊。指揮使張岊聞之,召乜羅與飲,乜羅泣曰:「我豈附賊者,蓋逃死爾!」岊以告德輿曰:「乜羅叛,信矣,不可不殺。」元昊方屢入寇,德輿不聽,曰:「今日豈殺蕃部時耶?」岊曰:「叛者特乜羅,非觽所欲也。請為君召與飲,仆崖谷中,聲言墮馬死,安知漢殺之?」德輿猶預不決,以問所親,所親惡岊,短毀之,岊計不得行。
折繼閔聞賊將至,以告德輿,德輿怒曰:「君不召之,何以知其來也?」賊果以乜羅為鄉道,自後河川入襲府州。蕃漢欲入城,德輿閉門不納,或降賊,或為賊殺,不可勝計。賊既圍府州,德輿與元及懷志按兵不出戰,但移文轉運司調軍食。轉運副使文彥博籍民輦運,至境以俟,而德輿終不敢出。及豐州陷,才出屯州城外數里,三日而還。居民望見,以為寇復至,皆棄其所齎,入保城郭。彥博以其事聞,故責及之。然止坐不出戰,其他,則朝廷不悉聞也。
甲戌,參知政事晁宗□落起復。 太常丞、直集賢院田況為右正言。
乙亥,詔天下立義倉。自乾德初置義倉,未久而罷。明道二年,詔議復之,不果。景祐中,集賢校理王琪上疏,引隋、唐故事,請復置,曰:「唐貞觀中,自王公以下,墾田畝稅二升,其實太重。至永徽之後,自上戶以降,計戶出粟,亦復不均。今宜令五等以上戶,計夏秋二,別輸一升,隨稅以入,水旱稅減則免輸。州縣擇便地別置倉貯之,領於轉運使。今以一中郡計之,正稅歲入十萬碩,則義倉歲得五千碩,推而廣之,其利博矣。」因言:「明道中,最為饑歉,國家欲貸饑民則兵食不足,故民有流轉之患。是時,兼并之家出粟數千碩即補官,是豈以爵為輕歟?特愛民濟物,不獲已而為之爾。孰與夫乘歲之豐收,羨餘之入,於天下之廣,為無窮之利,豈不大哉!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及水旱賑給,則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民實先受其賜矣。損有餘補不足,天下之利也。」事下有司,會議者異同而止。於是,琪復上其議,上納之。已而觽論紛然,以為不便,遂詔第令上三等戶輸粟,尋復罷。止令上三等戶輸義倉,乃明年正月戊午日事。
是月,以虢州朱陽縣鑄錢監為朱陽監,又以商州洛南縣鑄錢監為阜民監。朱陽監,實錄見是月壬申,獨無阜民監,今附此。
注 釋
【一】不宜予大郡「大」字原脫,據宋撮要本、閣本補。
【二】括市馬「市」字原無,據上文「括市戰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括市馬補。
【三】欲歸農者「欲」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四】端拱二年三月「二年」原作「三年」,按本書卷三○端拱二年三月進士中有曾會,且端拱無三年,據閣本改。
【五】西山上白草平「山」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六】嘗領并州兵萬人「嘗」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宋會要方域二一之六、琬琰集下編卷一三文彥博傳補。 【七】其或僥求過分「或」原作「後」,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八】押官「押」上原有「監」字,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三募兵刪。z
【九】點差強壯弓手之時「壯」、「弓」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樂全集卷二二論遣使往陝西河東募強壯充兵補。
【一○】黥補軍籍「黥」原作「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一一】材術足任者無幾「者」字原無,據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及樂全集補。
【一二】不困帑廩之積「困」原作「因」,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三募兵改。
【一三】力爭之「爭」原作「諍」,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四】乘驛「乘」原作「承」,據閣本改。
【一五】鄜延走馬承受傅季明「鄜延」原作「鄜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六】左藏庫使「庫」字原無,據宋代官稱補。 【一七】至於覆軍殺將「至」字原無,據樂全集卷二一請罷陝西招討經略司事補。
【一八】人無適從此句上同上樂全集有「文檄矛盾」四字。
【一九】完利器用「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樂全集補。
【二○】賦輿盈虛「賦」原作「賊」,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樂全集改。
【二一】文臣原作「文舉」,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選舉一四之一一改。
【二二】潛伏隘道「伏」字原無,據治蹟統類卷七康定元昊擾邊、宋史卷三二四張亢傳補。
【二三】鎮川原作「鎮州」,據宋史卷二九二明鎬傳改。宋會要方域二○之二、武經總要前集卷一七、九域志卷四、宋史卷八六地理志麟州條下均有鎮川堡,亦可證。 【二四】詔斤減三錢或二錢「減」原作「鹽」,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改。
【二五】袁抗原作「袁杭」,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三○一本傳改。
【二六】自赴陝西「赴」字原無,據韓魏公集卷一一家傳補。
【二七】沿邊之民「沿邊」下同上書有「與次邊」三字。
【二八】而竟欺為美同上書作「而競賂為美」,義長。宋本作「而競敗為美」,「敗」字當誤。
【二九】踰數十萬同上書作「數踰十萬」。 【三○】又於西賊未經點集之際「未經」,宋本、宋撮要本、同上韓魏公集作「未是」,閣本作「未曾」。
【三一】則那兵次邊就食糧草「兵」字原無,據同上韓魏公集補。
【三二】應係劄團練兵「練」,宋撮要本及同上韓魏公集俱作「東」,按宋代史籍稱禁兵駐陝西者為東兵,「練」字當誤。「劄」,韓魏公集作「創」。
【三三】雙峰橋「橋」字原脫,據宋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七康定元昊擾邊、宋史卷二五五王凱傳補。
【三四】汲於河北「於」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同上治蹟統類補。
【三五】護之「護」原作「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治蹟統類、宋史卷三二六張岊傳改。
【三六】遣將將兵救之原少一「將」字,據同上治蹟統類補。
【三七】觽軍乘之「觽」原作「敵」,據宋本、閣本及同上治蹟統類改。
【三八】賊墜崖死者「賊」字原脫,據閣本補。
【三九】即舍弓肉袒而入「肉」原作「間」,據涑水紀聞卷一二改。同上治蹟統類作「即舍弓矢,袒而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