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一
卷一百四十一 (第3/3页)
六月己亥,上謂輔臣曰:「自用兵以來,策試授官人猥多,而任事頗無善狀。自今獻策及臣僚論薦,宜先委有司詳其可否以聞,其與試人宜加精覈之。」寶元二年五月,初詔舉京朝官殿直以上有方略、通知邊事者。
壬寅,禮賓副使、秦鳳都監馮誥復為太子中允、通判秦州。先是,知秦州文彥博言:「本州西路蕃部李宮等八族寇永寧、來遠寨,都監齊再昇為賊追襲,墜崖而死。其後數入寇鈔,而誥能於來遠寨北八里野勺口築堡以扼其要衝。賊計窘,於是入獻甲器,願納質內附及以再昇之喪來還。誥初以太子中允換崇儀副使,尋責授禮賓副使,今不願預賞,止願復文資故官。」詔從之。
甲辰,詔曰:「議者多言天下茶、鹽、礬、鐵、銅、銀坑冶之有遺利,朕懼開掊刻之政,常抑而不宣。然尚慮有過取而傷民者,轉運司其諭所部官吏條上利害以聞。」初議欲弛茶鹽之禁及減商稅,既而范仲淹以為:「茶鹽、商稅之入,但分減商賈之利爾,於商賈未甚有害也。今國用未省,歲入不可闕,既不取之於山澤及商賈,必取之於農。與其害農,孰若取之商賈。今為計莫若先省國用,國用有餘,當先寬賦役,然後及商賈,弛禁非所當先也。」其議遂寢。范仲淹不欲先弛茶鹽之禁及減商稅,此據沈括筆談,今附見令官吏條上利害後。此雖有條上利害之詔,訖無所更張,或因仲淹言,故寢也。 初,泰州海安【二七】、如皋縣漕河久不通,制置發運副使徐的奏請浚治之。詔未下,乃以便宜調兵夫,功畢,出滯鹽三百萬,計得錢一百萬緡。於是以的為制置發運使。考的為副使年月,實錄無之。
戊申,錄秦鳳都監、東頭供奉官、閤門祗候齊再昇子樂蟠尉雍為本縣令,孫軫、亢並為郊社齋郎。
癸丑,知諫院歐陽修言:「近日四方盜賊漸多,皆由國家素無禦備而官吏賞罰不行也。臣謂夷狄者皮膚之患,尚可治;盜賊者腹心之疾,深可憂。朝廷終未嘗處置。遇有一火賊【二八】,則倉黃旋發兵馬而不思經久禁止之法。今沂州軍賊王倫所過楚、泰等州,連騎揚旗,如履無人之境。而巡檢、縣尉反赴賊召【二九】,其衣甲器械皆束手而歸之【三○】。假令王倫周游江海之上,南掠閩、廣而斷大嶺,西入巴、峽而窺兩蜀,殺官吏,據城邑,誰為捍禦者?此可謂心腹之大憂。為今計者,必先峻法令。法令峻則人知所畏,自趨而擊賊。請自今賊所經州縣奪衣甲,官吏並追官勒停,巡檢、縣尉除名。且如知州本號郡將,都監、監押專領兵在城,若賊入而不能捕,知州亦勒停,都監、監押仍除名。若賊發而朝廷別差人捕獲,其本界巡檢、縣尉仍坐全火不獲之罪,賊多於所領兵士、弓手者差減之。縣尉比多新進少年,皆不能捉賊,虛陷罰罪。宜下流內銓,別議選擇之格,重賞罰以誘之。自來所差巡檢下兵士不肯捉賊,又多為州縣之患。欲請先選能捉賊使臣,令其自募兵卒,不拘廂禁軍,欲指名抽射者亦聽。凡都監、監押、巡檢因賊除名者仍勒從軍自暛,俟破賊日則許□之。」詔送樞密院施行。
戊午,置順安軍、安肅軍巡檢各一員。
辛酉,資政殿學士、尚書右丞、知亳州韓億為太子少傅致仕。仍詔曾任兩府乞致仕者,自今須再上章乃聽除之【三一】。
壬戌,以交州進奉使、安南靜海節度副使杜惟慶為潁州刺史【三二】,副使、三班奉職梁材為太子左監門率府率。此段或附見貢馴象下。
甲子,右正言余靖言:「朝廷所以威制天下者,執賞罰之柄也。今天下至大而官吏弛事,細民聚而為盜賊【三三】,不能禁止者,蓋賞罰不行也。若非大設隄防以矯前弊,則臣憂國家之患不在夷狄,而起於封域之內矣。南京者,天子之別都也,賊入城斬關而出。解州、池州之賊不過十人,公然入城虜掠人戶。鄧州之賊不滿二十人,而數年不能獲。又清平軍賊入城作變,主者泣告,而軍使反閉門不肯出【三四】。所聞如此,而官吏皆未嘗重有責罰,欲望賊盜衰息,何由而得?今京東賊大者五七十人,小者三二十人,桂陽監賊僅二百人【三五】,建昌軍賊四百餘人,處處蜂起,而巡檢、縣尉未知處以何罪,當職大臣尚規規守常,不立法禁,深可為國家憂。且以常情言之,若與賊鬥,動有死亡之憂,避不擊賊,止於罰銅及罰俸。誰惜數斤之銅,數月之俸,以冒死傷之患哉?乞朝廷嚴為督責捕賊賞罰,及立被賊□質、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從之。
范仲淹言:「臣竊知陝西禁軍、廂軍不下二十萬觽,防秋在近,必須養育訓練,以期成功,在乎豐以衣食,使壯其力,積以金帛,示以厚賞【三六】,牛酒以悅之,律罰以威之。如此,則兵有鬥志,將必增氣。雖二十萬觽,合為一心,有守必堅,有戰必強,平寇之期可卜也。若饑不足其食,寒不足其衣,出無壯力,入無厚賞,軍有退志,將必喪氣。雖二十萬觽,或有貳心,守則不堅,戰則不強,平寇之期未可卜也。於弓箭手、民兵肯戰守之時,事須賞勸,所用金帛,誠須大備。今陝西百姓已虛,三軍未振,或聞三稅之法,可以備邊。以臣所見,今榷貨務商客纔有一百來名,縱許於陝西、河東路以三稅入中,即緣商客未多,且可少助糧草而已。若金銀錢帛,則歲時之內,必難充足。臣所以請倣行南鹽客旅,入納糧草【三七】□金銀錢帛。有逐處富實之家,不為商旅者,必須以利勸之。臣請逐處勸誘入納上件物色【三八】,一件內得數及萬,除給與南鹽交鈔外【三九】,更與恩澤。二萬貫者與上佐官【四○】,三萬者京官致仕。如曾應舉到省,與本科出身,除家便官。願班行安排,或不就差遣者亦聽。所貴防秋之期,頗有邊備。乞朝廷速為大計,使百姓樂輸,三軍樂戰,則扞禦可固,中外無憂。山海之利何足以吝,國家安危之計,在聖心英斷,天下幸甚。」仲淹奏,附見六月末。
注 釋
【一】祐出知州按晁補之雞肋集卷六八殿中侍御史趙君墓誌銘謂「賈公為參知政事,君引嫌請外官,遂以監察御史知棣州事」,疑此句「州」上脫「棣」字。 【二】得非兵興勞民之象乎閣本同。宋本、宋史全文卷八上「象」都作「致」。
【三】年老病患者「者」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一按察官吏、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九七論按察官吏劄子補。
【四】郎中官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與宋史全文卷八上作「郎官中」。
【五】為空行簿以授之「授」原作「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六】材能之吏「吏」原作「人」,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七】臺官館職中「官」原作「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八】以塞言責而已「言」原作「其」,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九】始副樞密「始」原作「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唐英誤也「唐英」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一】遽起冠帶「遽」原作「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二、宋史全文卷八上改。 【一二】焚生龍腦香十七斤「斤」原作「斛」,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邵博聞見後錄改。
【一三】其走馬承受及非統轄者勿拘此制「統」原作「通」,「制」字原脫,據宋會要儀制五之一三改、補。
【一四】先給公使之半「使」原作「私」,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五】召對「對」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九七論韓琦范仲淹乞賜召對事劄子補。
【一六】將何塞請「塞請」原作「塞責」,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九八論河北守備事宜劄子改。
【一七】來督通和之事「督」原作「問」,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一八】誰復掛意閣本同。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意」都作「心」。
【一九】不煩朝廷經度「煩」原作「須」,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二○】而政令之目「目」,各本同。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目」作「出」。
【二一】凡廟堂帷幄之謀「帷」原作「帳」,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二】滄州原作「倉州」,據閣本改。
【二三】蓋牧宰賢愚之異也「蓋」字原無,據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上奏乞擇臣僚令舉差知州通判補。
【二四】候奏到姓名「到」原作「對」,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史全文卷八上改。
【二五】職官令錄中「中」字原在「令錄」上,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史全文乙正。
【二六】二十五日按宋會要選舉作「二十二日」。
【二七】泰州海安按寰宇記卷一三○、九域志卷五、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泰州條,泰州屬縣只有海陵而無海安,九域志謂海陵縣有海安鎮,疑「海安」為「海陵」之誤。
【二八】一火賊「火」原作「大」,據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九八再論王倫事宜劄子改。
【二九】反赴賊召「反」原作「返」,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二改。
【三○】束手而歸之閣本及同上編年綱目均作「約束而歸之」。
【三一】自今須再上章乃聽除之「須再」原作「以後」,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七七之三七改。
【三二】杜惟慶為潁州刺史「杜惟慶」,宋會要蕃夷七之二六作「杜景安」,宋史卷四八八交阯傳作「杜慶安」;「潁州」,同上宋史作「順州」。
【三三】盜賊「賊」原作「罰」,據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八外郡寇賊改。
【三四】而軍使反閉門不肯出「反」原作「返」,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一一之一八改。
【三五】二百人「二」原作「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會要改。
【三六】示以厚賞閣本同。宋本、宋撮要本及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下奏論陝西兵馬利害都作「示有厚賞」。
【三七】臣所以請倣行南鹽客旅入納糧草同上范文正公集作「臣所以請放向南鹽客使客旅入納糧草」。 【三八】入納上件物色「入」原作「人」,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改。
【三九】一件內至交鈔外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作「一件納及得萬數,除給與向南末鹽交鈔外」。
【四○】二萬貫者與上佐官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范文正公集作「一萬貫者與上佐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