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三
卷一百四十三 (第3/3页)
不贖。一,應有廕並老小疾患之類,但舊條合贖者,並依舊法,每斤納錢一百二十文足。一,舊條不該贖而今得贖者,並取情願之人,其銅每斤納錢一貫二百文足,亦許以粟帛依時價折納其錢,無物贖納者,自依常法區別。一,逐縣仰典押保舉有行止、會書札曹司一名,赴本州法司習學法律,委本州長吏以下聚廳試驗,稍通刑名義理,即放歸本縣充法司。候三周年檢斷無失者,與轉一資,有失誤無贓私者,五年與轉一資。一,所斷贖刑失錯者,官吏各準其罪,不以失減。官典受贓者,並以枉法贓論。」
仲淹又言:「臣數日前,面奏【七六】三代帝王子孫綿遠,蓋由積德之深。臣請陛下日修至仁之德,下及民庶,以感動天地,此聖嗣無疆之本也。今有劄子三道進呈,內一道為議贖法事,即乞降出。臣近睹詔旨,令御史臺、審刑院、大理寺、修編敕所同議贖刑。此陛下至德深仁,被於億姓,天下幸甚。今諫官孫甫上言,乞令大臣定奪施行。臣欲乞特降聖旨,令中書、樞密院同與見議官員【七七】疾速定奪聞奏。仍乞且贖杖罪已下情理輕者【七八】,所貴易行。二道乞不降出。其一曰:臣聞唐武德九年八月十八日詔曰:『觀省宮掖,其數實多,憫茲深閉,久離親族,一時減省,各從娶聘。』自是宮中前後所出三千餘人。又貞觀二年七月二日【七九】,太宗謂侍臣曰:『婦人幽閉深宮,情實可憫。隋氏末年,採訪無已【八○】,此皆竭人財力【八一】,朕所不取。灑掃之餘,更何所用?』於是命尚書右丞戴冑、給事中杜正倫於掖庭西門揀出之。臣不知今來宮中人數幾多,或供使有餘【八二】,宜降詔旨,特令減放,以遂物性,又省冗費,亦人君盛德之事,可以感動天意。其二曰:臣聞淳化中,太宗皇帝以邊戶饑荒,多賣人口入蕃,頗憫惻之,時遣使以物貨收贖,各還父母。此人君之盛德也。近年緣邊漢戶被西戎俘掠不少,今既通人使,乞出聖意,以內帑物帛,委邊臣漸次收贖陷蕃漢戶人口【八三】,各還其家,使父母子孫再得完聚。則不惟邊上生民恩淪骨髓,必也至德動天,降祐王室,書之史冊,光於後代。」 癸巳,詔:「先王用法簡約,使人知禁而易從。後代設茶鹽酒稅之禁,奪民厚利,刑用滋章。今之編敕,皆出律外,又數改更,官吏且不能曉,百姓安得聞之而不一陷於理【八四】。身體髮膚,以之毀傷。父母妻子,以之離散。情雖可哀,法不可贖。豈禮樂之化未行,而專用刑罰之蔽歟?孔子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漢文帝使天下入粟於邊,以受爵、免罪,而幾乎刑措。其後京師之錢,累百鉅萬,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其議科條,有非著於律者,或細民難知,或人情不免,或冒利犯禁,或奢侈違令,或過誤可憫之類,別為贖法,鄉民以穀麥,市人以錢帛。使民重穀帛,免刑罰,則農桑自勸,富壽可期矣。」
諫官余靖言:「臣不知誰為陛下畫此謀者,徒知高談而不知適時之變也。今三邊有百萬待哺之卒,計天下二稅上供之外,能足其食乎?故茶鹽酒稅、山澤雜產之利,盡歸於官,尚猶日算歲計,恐其不足。民貪其利而犯禁者,雖死不避也。今乃一為贖刑,以寬其禁,三軍之食,於何取之?臣伏見二年以來,陝西、淮南、江、浙【八五】添取鹽酒價錢而民犯愈多,今若更為輕刑,得以贖論,則民輕其犯而莫之禁矣。朝廷之尊,惟先制度,今一去令式,任其僭侈,上下無紀,莫甚於斯。伏乞追改前詔,特令寢罷。其陝西、淮南、江、浙二年以來所添鹽酒價錢並放仍舊。則冀乎民稍蘇息,不犯於禁矣。」時議者亦以為若遂行此詔,則富人皆得贖罪,而貧者不能自免,非朝廷用法之意。卒不果行。
歐陽修言:
臣自軍賊王倫敗後,屢曾極言論列,恐相次盜賊漸多,伏乞朝廷早為備禦。凡為國家憂盜賊者,非獨臣一人,前後獻言者甚觽,皆為大臣忽棄,都不施行。而為大臣者,又無擘畫,果致近日諸處盜賊縱橫。自淮南新遭王倫之後,今京以西州縣又遭張海、郭邈山等□掠焚燒【八六】。桂陽監昨奏蠻賊數百人,夔、峽、荊、湖各奏蠻賊皆數百人,解州又奏見有未獲賊十餘火【八七】,滑州又聞強賊三十餘人燒□沙彌鎮,許州又聞有賊三四十人□椹澗鎮【八八】,此臣所聞目下盜起之處如此縱橫也。此外,京東今歲自秋不雨,至今麥種未得,江淮倫賊之後【八九】,繼以饑蝗;陝西災旱,道路流亡,日夜不絕。似此等處,將來盜賊必起,是見在者未滅【九○】,續來者更多。而乾象變差、譴告不一,於古占法多云【九一】「天下大兵並起」。今兵端已動於下【九二】,天象又告於上,而朝廷安恬舒緩,無異常時,此臣前狀所謂古之智者能慮未形之機,今之謀臣不識已形之禍者也。
臣聞兩漢之法,凡盜賊並起、人民流亡、天文災異,如此等事,皆責三公,或被誅戮,或行黜放。今幸朝廷仁聖寬慈,大臣偶免重責,而猶忘忽禍患,偷習因循,此臣所謂大臣不肯峻國法以繩官吏【九三】,蓋由陛下不以威刑責其大臣者也。
今見在賊已如此,後來賊必更多,若不早圖,恐難後悔。臣計方今禦盜者不過四事:一曰州郡置兵為備;二曰選捕盜之官;三曰明賞罰之法;四曰去冗官,用良吏,以撫疲民,使不起為盜。此四者,大臣所忽,以為常談者也。然臣視朝廷於此四者,未必有一事合宜。伏望聖慈嚴敕兩府大臣,問其捨此四事【九四】,別有何術可為【九五】,苟無他術,則此四事宜可施行。臣竊聞州郡置兵,富弼已有條奏,其餘三事,前後言事者論議甚多,伏乞合聚髃議,擇其善者而行之。
修又言:
臣自初忝諫官,於第一次上殿日曾建言:今方彫殘,公私困急,全由官吏冗濫者多,乞朝廷選差按察使糾舉年老、病患、贓污、不材四色之人,並行澄汰。仍具陳按察之法,條目甚詳。如臣之議,本欲使使者四出,而天下悚然知朝廷有賞善罰惡之意,然後按文責實,其惡者黜,其善者升,中才之人盡使警勵。凡臣所言者,乃所以救民急病,澄革四十年蠹弊之事,若非遭逢聖主銳意求治之時,上下力行之不可也。奈何議者憚於作事,惟樂因循,祗命諸路轉運使就兼其職。時雖再具論奏,其議格而不行,按察空文,今遂寢廢,生民蠹病,日益可哀。
伏見陛下聖德日新,憂心庶政,近發手詔,督勵宰輔。然天下之事積弊已多,如治亂絲,未知頭緒。欲事事更改,則力未能周,而煩擾難行;欲漸漸整葺,則困弊已極,而未能速效。臣謂如欲用功少,為利博【九六】,及民速於事功,則莫若精選明幹朝臣十許人,分行天下,盡籍官吏能否,坐而升黜之,如臣所陳然後可。臣聞治天下者,如農夫之治田,不可一概也。蒿萊蕪穢、久荒之地,必先力行芟闢,然後以時耕耨。今特遣之使,如久荒而芟闢也,轉運兼按察,乃以時而耘耨者爾,寬猛疾徐,各有所宜也。漢之刺舉,唐之黜陟使、考課使之類,每歲遣出。祖宗朝亦有考課院。蓋按察升黜,古今常法,非是難行之異事也。
方今言事,多以高論見棄,或以有害難行。如臣所言,只是選十餘人明幹朝臣察視官吏善惡,灼然有跡易見者,著之簿籍,朝廷詳之,黜其甚者耳。臣自謂於論不為甚高,行之有利無害,然尚慮議者未以為然,謹別條具冗官利害六事,以明利博效速而可行不疑,伏望聖慈特賜裁擇:
一,去冗官,則民之科率十分減九。臣伏見兵興以來,公私困弊者,不惟賦斂繁重,全由官吏為姦,每歲科率一物,則貪殘之吏先於百姓而刻剝,老謬之人恣為髃下之誅求。朝廷得其一分,姦吏取其十倍。民之重困,其害在斯。今若去此四色冗官,而代以循良之吏,事隨便宜,絕去騷擾,使民專供朝廷實數科率,免卻州縣分外誅求。故臣謂於民力十分減九也。比於別圖減省細碎無益者,其利博矣。
二,不材之人為害深於贓吏。國家之法,除贓吏,因民告發者乃行之【九七】;其他不材之人,大者壞州,小者壞縣,皆明知而不問。臣謂凡贓吏多是強黠之人,所取在於豪富,或不及貧弱。不材之人不能馭下,雖其一身不能乞取,而恣其髃下共行誅剝,更無貧富,皆被其殃,為害至深,縱而不問,故臣尤欲盡取老病繆懦者,與贓吏一例黜之。 三,內外一體,若外官不澄,則朝廷無由致治。今朝廷雖有號令之善者【九八】降出外方,若落此四色冗官之手,則或施設乖方,不如朝廷本意【九九】,反為民害。或留滯廢失,全不施行,而又無糾舉,多作空文。若外邊去卻冗官,盡得良吏,則朝廷行下之令,雖有乖錯,彼亦自能回改,或執奏更易,終不至為大害。是民之得失,不獨上賴朝廷,全賴官吏善惡。以此而言,冗官豈可不去? 四,去冗官,則吏員清簡,差遣流通。今天下官有定員,而入仕之人無定數,既不黜陟,冒濫者多,差遣不行,賢愚同滯。每有一闕,觽人競爭,得者無廉恥之風,不得者騰怨嗟之口,濫官之弊,近古無之。今若擇四色冗官去之,則待闕之人可無怨滯。
五,去冗官,則中材之人可使勸懼。今天下官吏,豈必盡是不材,蓋為朝廷本無黜陟,善惡不分。今若見國家責實求治,人人精別,則中材之人皆自勉強,不敢因循。雖有貪殘,亦須斂手。
六,去冗官,則不過期月,民受其賜。方今朝廷雖有憂勤恤民之意,然上下困乏,必未有餘力廣惠及民。若但去冗官,則民受速賜。蓋臣嘗見外處州縣,每一謬官替去,得一能者代之,不過數日,民已歌謠。今若盡去冗濫之吏,而以能吏代之,不過期月,民必受賜。此臣所謂及民速於事功者也。此疏不得其時,疏云近發手詔,督勵宰輔。按實錄於十二月十二日,始載手詔。然手詔一再下,實錄俱不載,但同選差張□之等并言之,然則決非十月十二日手詔始下也。今以此疏附九月末。
注 釋
【一】然事有後先「事」字原脫,據宋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八富范條奏十事本末、編年綱目卷一二補。
【二】上再賜手詔督促曰「督」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全文卷八上補。
【三】綱紀制度「制」原作「法」,據宋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上、宋文鑑卷四三答手詔條陳十事改。
【四】此豈黜陟幽明之意耶「耶」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補。 【五】指為生事「指」原作「稱」,據宋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明黜陟、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改。
【六】一二年者「者」字原脫,據宋本及同上書補。
【七】今後兩地臣僚「兩地」,宋史卷三一四范仲淹傳作「二府」。
【八】兩赤縣「赤」原作「京」,據宋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九】及升朝官在京朝請月日「升」原作「外」,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改。
【一○】具情理輕重「具」原作「原」,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明黜陟、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改。
【一一】進改同上范文正公集作「改遷」。
【一二】拘考績之限「限」原作「功」,據宋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范文正公集奏議上、宋文鑑卷四三答手詔十事改。 【一三】皆有爵命「有」原作「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抑僥倖、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改。
【一四】優於庶僚閣本同。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范文正公集、宋文鑑均作「明異於庶僚以示區別」。
【一五】今後原作「此後」,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一六】別有勳勞「別」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一七】合奏得子弟職事者「職事」,同上諸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均作「身事」,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同本書。 【一八】今後進士三人內及等者「等」原作「第」,據同上范文正公集及宋文鑑改。
【一九】看詳「詳」原作「許」。據宋本及同上書改。
【二○】第二等者「第」原作「等」,據宋本及同上書改。
【二一】以墨義取諸科「義」原作「藝」,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二】進學宋本作「進業」。
【二三】依自來通粗施行「通」、「粗」二字原互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上、宋文鑑卷四二答手詔條陳十事乙正。
【二四】加以彌封「加」原作「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改。 【二五】意思不達「達」原作「遠」,據同上治蹟統類改。
【二六】雖生平苦辛「苦」、「辛」二字原互倒,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治蹟統類乙正。
【二七】又御試之日更拘聲病「又」字原無,據文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補。
【二八】合同姓名偶有高下者句上原有「等第」二字,據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及治蹟統類刪。 【二九】更宣兩地參較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宣」作「宜」。
【三○】即於高等人中選擇「於」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治蹟統類補。
【三一】必來見逼「來」原作「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改。 【三二】思深慮遠「慮」原作「謀」,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二均公田、同上范文正公集改。
【三三】善政「善」原作「聖」,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宋文鑑改。
【三四】粟帛常貴「貴」原作「責」,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三五】輦運之費「輦」原作「替」,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三六】摧壞「壞」原作「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三七】六七百文足「文」字原無,據同上書補。 【三八】工料原作「工科」,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三九】簡約易從之術「簡」原作「減」,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四○】邊防未徹「徹」原作「撤」,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四一】邊陲之患「邊」原作「遠」,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四二】不過百家「百」上原有「三」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刪。
【四三】防團州「州」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四四】孤寡宋本、宋撮要本及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下答手詔條陳十事均作「孤貧」。
【四五】赦書「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補。
【四六】徒二年斷閣本及同上書同。宋本、宋撮要本「二」作「三」。
【四七】監臨主司「監」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補。
【四八】輕而弗礏「礏」原作「懍」,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下同。
【四九】詔書「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補。
【五○】如事干刑名者「事」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五一】科斷二字原互倒,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乙正。
【五二】須至便宜而行者「者」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五三】仍便相度「便」原作「使」,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五四】答手詔條上七事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八同。宋本「七」作「十」。 【五五】貢舉新制「新」原作「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八富范條奏十事本末改。
【五六】斧鑕「鑕」原作「躓」,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七呂夷簡事跡、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論呂夷簡劄子改。 【五七】病廢「廢」原作「發」,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論止絕呂夷簡暗入文字劄子改。
【五八】其子弟輩又不肖「輩」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五九】苟夷簡姦謀邪說「苟」,同上書作「於」。
【六○】堪任巡檢者「堪」字原無,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八外郡寇賊補。 【六一】蓋其穢德醜不可當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作「蓋其穢德惡醜不可當」,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論李淑姦邪劄子無「德」字。
【六二】賊遂駭散「遂」原作「盜」,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八外郡寇賊改。
【六三】選差「差」字原無,據同上書補。
【六四】執法之側「側」原作「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上改。
【六五】恩寵「寵」原作「榮」,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六六】置在兩府「兩」原作「西」,據宋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上改。
【六七】警憂「憂」原作「擾」,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下雪滕宗亮張亢改。 【六八】木冰寒苦「木」原作「水」,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六九】罪歸宗諒「歸」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七○】宗諒二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梁堅等劾滕宗諒、同上范文正公集補。 【七一】沮怯「怯」原作「法」,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改。
【七二】臣若是誑妄之人「是」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范文正公集補。
【七三】止在任勾當各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同,同上范文正公集作「且在任勾當」。
【七四】內憂之禍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同,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作「外憂之禍」,疑是。 【七五】亦聽贖「亦」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上奏乞於陝西河東沿邊行贖法補。 【七六】面奏「奏」原作「議」,據同上諸本及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上奏贖法等三事改。
【七七】見議官員「見」原作「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七八】且贖杖罪已下情理輕者「且」原作「具」,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七九】七月二日各本同。同上范文正公集「七」作「十」,舊唐書卷二、通鑑卷一九三均繫此事於九月丁未。
【八○】採訪無已「採」原作「探」,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范文正公集改。
【八一】竭人財力「財」原作「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舊唐書卷二、同上范文正公集改。
【八二】供使有餘「使」原作「事」,據同上諸本、范文正公集及宋史全文卷八上改。
【八三】漢戶人口「漢」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上補。
【八四】安得聞之而不一陷於理「之」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八五】浙原作「新」,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八六】又遭張海郭邈山等□掠焚燒「遭」原作「遣」、「邈」原作「茂」,據同上諸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八外郡寇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論禦賊四事劄子改。
【八七】十餘火「火」原作「人」,據宋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宋撮要本作「夥」,義與「火」同。
【八八】椹澗鎮「澗」原作「間」,據宋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八九】江淮倫賊之後「倫賊」原作「淪沒」,據宋本、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九○】是見在者未滅「者」字原脫,據宋本及同上書補。
【九一】於古占法多云「占」原作「古」,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九二】今兵端已動於下「已」字原脫、「下」原作「天下」,據宋本及同上書補、刪。
【九三】以繩官吏「繩」原作「循」,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九四】捨此四事「四事」原作「四者之事」,據同上諸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八外郡寇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論禦賊四事劄子刪。
【九五】別有何術可為「何術」二字原無,據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補。
【九六】為利博「博」原作「多」,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九七再論按察官吏狀改。 【九七】因民告發者乃行之「告」原作「先」,據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九八】號令之善者「之」字原無,據同上書補。
【九九】不如朝廷本意「如」原作「知」,據同上書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