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四
卷一百四十四 (第3/3页)
期如此作事,搖動人心。若不早止絕,則恐元昊因此邊上動搖、將臣憂恐解體之際,突出兵馬,誰肯為朝廷用命向前?
臣忝為陛下耳目之官,外事常合採訪,三五日來,都下喧傳邊將不安之事。亦聞田況在慶州日,見滕宗諒別無大段罪過,并燕度生事張皇,累具奏狀,並不蒙朝廷報答;又遍作書,告在朝大臣,意欲傳達於聖聽,大臣各避嫌疑,必不敢進呈況書。臣伏慮陛下但知宗諒用錢之過,不知邊將驚嗟騷動之事,只如臣初聞滕宗諒事發之時,獨有論奏,乞早勘鞫行遣。臣若堅執前奏,一向遂非,則惟願勘得宗諒罪深,方表臣前來所言者是;然臣終不敢如此用心,寧可因前來不合妄言,得罪於身,不可今日遂非,致誤事於國。
臣竊思朝廷於宗諒,必無愛憎,但聞其有罪,則不可不問。若果無大過,則必不須要求瑕疵【二一】,只恐勘官希望朝廷意旨,過當張皇,騷動邊鄙。其滕宗諒,伏望速令結絕。仍乞特降詔旨,告諭邊臣以不枝蔓勾追之意,兼令今後用錢,但不入己外,任從便宜,不須畏避,庶使安心放意,用命立功。其田況累次奏狀,并與大臣等書,伏望聖慈盡取詳覽【二二】。田況是陛下侍從之臣,素非姦佞,其言可信,又其身在邊上,事皆目見,必不虛言。 修又言:「臣昨風聞燕度勘滕宗諒事,枝蔓張皇,邊陲騷動,曾有論奏,乞降詔書,安慰邊臣。今日又聞度輒行文牒,劾問樞密副使韓琦議邊事因依,不知燕度實敢如此否?若實有之,深可驚駭。竊以韓琦是陛下左右大臣,繫國家事體輕重,今燕度敢爾無故意外侵陵,乃是輕慢朝廷,舞弄文法。每見前後險薄小人,多為此態,得一刑獄,勘鞫踴躍,以為奇貨,務為深刻之事,以邀強幹之名,自謂陷人若多,則進身必速,所以廣張聲勢,肆意羅織。今燕度本令只勘滕宗諒使過公用錢,因何劾問大臣議邊事?顯是節外生事,正違推勘敕條。況樞密副使是輔弼之任,宣撫使將君命而行,本藉重臣,特行鎮撫。今若無故遭一獄吏侵欺,而陛下不與主張,則今後奉君命出使者,皆為邊鄙所輕,為大臣而作事者,反畏小人所制。故燕度論於國體,便合坐以深刑,責其俗吏,亦自違於條制,罪須行遣,情不可容。今樞密副使尚被侵陵,則以下將帥,無辜遭其枝蔓者不少,據其如此作事,此獄必無平允。其滕宗諒一宗刑獄狀,乞別選差官,取勘結絕【二三】。其燕度亦乞別付所司,勘罪行遣。」明年正月,不俟燕度奏獄具,責宗諒知虢州,度訖無行遣。 修又言:「臣風聞邊臣張亢,近為使過公使錢,見在陝西置院根勘,其勘官【二四】所取干連人甚觽。亦聞狄青曾隨張亢入界,見已勾追照對。臣伏見國家兵興以來,五六年所得邊將,惟狄青、种世衡二人而已,其忠勇材武,不可與張亢、滕宗諒一例待之。臣料青本武人,不知法律,縱有使過公用錢,必非故意偷慢,不過失於檢點,致誤侵使而已【二五】。方今議和之使,正在賊中【二六】,苟一言不合,則忿兵為患,必致侵邊。謹備邊防【二七】,正藉勇將,況如青者無三兩人,可惜因些小公用錢,於此要人之際,自將青等為賊拘囚,使賊聞之,以為得計。伏望特降指揮委元勘官【二八】,只將張亢一宗事節,依公根勘,不得枝蔓勾追。其狄青縱有干連,仍乞特與免勘。臣於邊臣,本無干涉,豈有愛憎?但慮勘官只希朝廷意旨,不顧邊上事機,將國家難得之人,與常人一例推鞫,一旦乏人誤事,則悔不可追,伏乞朝廷特賜寬貸。邊臣知無功之將,犯法必行;要藉之人,亦能贖過,則人人自勵,將見成功。」亢七月甲戌,自渭州徙并代部署【二九】,明年正月,不俟獄上,亢奪引進使,降本路鈐轄;青訖無行遣。 知渭州尹洙言:「臣竊見自來武臣,將所賜公使錢,諸雜使用,便同己物。其狄青於公用錢物,即無毫分私用。況本路自西事以來,所添兵數、主兵臣僚、指使、使臣等,數倍於舊。又狄青多與觽官躬親提舉教閱,軍中將校,每有犒設,以此所費益多。若不別將錢物回易,即無由充用。狄青素來謹畏小心,其實武人未曉朝廷憲法,自聞推究公用錢物,謂制院須來追攝照對,臣雖日夕曉譬,終是內懷憂懼。兼言先在延州,初授涇原部署【三○】,曾告龐籍,言不願主領公使錢,恐未知次第。今來累遭罥罣,詞意感切,深可軫惻。臣以謂朝廷擢青自殿直,不三年至刺史,委以一路兵柄,此必其忠力材智有過於人,又欲其奮勵自效,以報不次之用。今乃以細微詿誤,令其畏懼如此。今邊上日有探到事宜,萬一賊兵驟至,若須領兵出外,似此憂疑之中,竊慮不能主理軍政,別致闕事。伏望聖慈垂察,特降朝旨,曉諭狄青,庶令安心,專慮邊事。」
注 釋
【一】不堪為將帥「堪」原作「可」,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論李昭亮不可將兵劄子改。
【二】所以乏人任用之弊「人」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補。
【三】不以請給歷自隨「歷」原作「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涑水紀聞卷一一改。
【四】通刺謁綱「通」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五】劉璠堡定川寨「堡」下原有「之」字、「川」原作「用」。按九域志、宋史地理志均無「定用堡」,據宋史卷三○三范祥傳刪改。
【六】須待同心協力之人「待」原作「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八富范條詔十事本末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論乞主張范仲淹富弼等行事劄子改。 【七】自來「自」原作「日」,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八】知諫院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一按察官吏、宋史全文卷八上補。 【九】仲淹弼等言「仲淹」上原有「范」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刪。 【一○】政績有聞至直俟人人稱職而後已「政」下二九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補。
【一一】凡十事皆準此如不可知則闕「此」、「如」二字原互倒,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乙正。
【一二】具所殺掠人數「殺」字原無。上文說「有盜殺掠人」,此亦當言「具所殺掠人數」,據宋會要兵一一之一九補。
【一三】楊畋「畋」原作「略」,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八桂陽蠻猺之叛、治蹟統類卷九仁宗平桂陽監賊、宋史卷三○○本傳改。下同。
【一四】詔從其請「其」原作「琦」,據文改。 【一五】乞特降聖旨「乞」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范文正公集奏議卷上奏乞下審官院等處應官員陳訴定奪進呈補。 【一六】知悉「悉」原作「委」,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一七】大王家族「王」原作「壬」,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上改。
【一八】隴坻「坻」原作「抵」,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一○劉滬城水洛改。 【一九】水輪各本及同上治蹟統類、宋史卷三二○劉滬傳均同,惟編年綱目卷一二作「水輸」。
【二○】念慮各本同,同上治蹟統類作「穹廬」。
【二一】則必不須要求瑕疵「疵」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二論燕度勘滕宗諒事張皇太過劄子補。
【二二】盡取詳覽「盡」原作「宣」,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二三】取勘結絕「絕」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二再論燕度鞫獄枝蔓劄子補。
【二四】勘官「官」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梁堅等劾滕宗諒、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二論乞不勘狄青侵公用錢劄子補。
【二五】致誤侵使而已「侵」原作「遏」,據同上諸本及同上陽歐文忠公文集改。
【二六】賊中「賊」原作「城」,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二七】邊防「邊」原作「過」,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二八】委元勘官「委」原作「為」,據閣本改。 【二九】并代部署「并」原作「邠」,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三○】涇原部署「部」上原有「都」字,據同上諸本刪。東都事略卷六二狄青傳云為「涇原路總管」,亦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