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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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以納二稅。今若禁止,便須逃亡,鹽價若高,犯法必觽,邊民怨望,非國之福。伏乞且令仍舊通商,無輒添長鹽價,以鼓民怨。」其議遂寢。河北初議榷鹽,實錄不載,余靖諫草獨存此奏。及王拱辰奏立榷法,時靖黜責久矣。蓋先有建此議者,靖論其不可,故罷。既而拱辰使三司,復議舉行,又為河北漕臣所沮,而河北漕臣乃別議增算,拱辰更立榷法,未下,而張方平亟奏罷之。實錄、國史並簄略,今參取靖諫草及食貨志並方平墓誌修入。
及拱辰為三司使,拱辰是年正月戊子,以翰林學士兼龍圖閣學士、權三司使。復建議悉榷二州鹽,下其議於本路,都轉運使魚周詢亦以為不可,本志以為都轉運使夏簄,誤也。竦五年八月判并州,六年二月改大名。拱辰十一月戊子罷三司使,出知亳州,張方平代之。方拱辰在三司時,竦無緣卻為都轉運使。據何郯奏議,為都轉運使者乃魚周詢也【二六】。王巖叟元祐初奏議,亦誤以魚周詢為夏竦。且言:「商人販鹽,與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算十無二三。請敕州縣以十分算之,聽商人至所鬻州縣併輸算錢,歲可得緡錢七十餘萬。」三司奏用其策,上曰:「使人頓食貴鹽,豈朕意哉!」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也,方平見上,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二七】,非再也。」方平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輒處死。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錢而弛其禁,世宗許之。今兩稅鹽錢是也,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也,而契丹常盜販不已,若榷之,則鹽貴,敵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敵獲福也【二八】。敵鹽滋多,非用兵不能禁,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曰:「卿語宰相立罷之。」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二九】,當直以手詔罷之,不可自有司出也。」上大喜,命方平密撰手詔下之【三○】,河朔父老相率拜迎於澶州,為佛老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詔書北京。其後父老過詔書下,必稽首流涕。食貨志云:三司奏用其策,仁宗曰:「使民頓食貴鹽,豈朕意哉!」下詔不許。若不許三司之請,則不須下詔,今既下詔,蓋已立法而未行。墓志當得其實,今從之。食貨志不載方平事,蓋簄略也。熙寧八年六月,章惇又議榷鹽。
監察御史何郯亦言:「臣伏見河北諸州所產鹽貨,自太祖開寶年降詔罷禁通商,止令收稅,於今多年,民享其利。昨聞臣僚擘畫,欲榷買滄、濱鹽入官,召商旅入中邊上糧草算請。且欲榷滄、濱鹽,即須禁止諸州小鹽,不禁,則侵官中課利,若禁,則十數州軍從此民必受弊。何者?河北一路,除滄、濱出鹽外,其深、冀、邢、洺等十數州,地多鹹滷,不可耕殖,民唯以煮小鹽為業,衣食賦稅皆出於此。若果禁斷,一旦窮民失業,散而為盜,則所虞非細。近因朝廷指揮,下本路都轉運司相度,事雖未行,民心已甚疑惑。況本路諸色鹽,官中久來各已定起稅額,每年所入課利,數亦不少,今雖改用榷法,或商旅未信,不來算請,所得年課,未必增多。兼聞都轉運使魚周詢已具條利害論列,亦謂榷法不可行,而止乞增稅。臣竊謂此舉於河北事體利害最大,其臣僚所請榷鹽,且乞停罷。如朝廷已議定不行,猶恐彼處民或未知,亦乞指揮下本路諸州軍,告諭人民以朝廷今來並用舊法,不復行禁榷之意,使一方之人各安生業。」
癸巳,以講詩徹,宴近臣、宗室及講讀官於崇政殿。
辛丑,獵於城南東韓村,自玉津園去輦乘馬,分騎士數千為左右翼,節次旗鼓,合圍場徑十餘里,部隊相應。上案轡中道,親挾弓矢,而屢獲禽。是時,道傍居民或畜狐兔鳧雉,驅入場中,上因謂輔臣曰:「畋獵所以訓武事,非專務獲也。」悉令縱之。至棘店,御帳殿,召問所過父老子孫供養之數,土地種植所宜,且歎其衣食粗糲而能享壽,人加慰勞。還,次近郊,遣衛士更奏技駕前,兩兩相當,掉鞅挾槊以決勝負,又謂輔臣曰:「此亦可觀士之才勇也。」免所過民田在圍內租稅一年。
時交阯李德政適遣使祕書丞杜文蔚等獻馴象,未見,上特召豫觀,賜紫袍、塗金帶。 十二月丙午朔,遣官祈雪。
己酉,詔保安軍、鎮戎軍榷場,歲各市馬二千匹,博買羊一萬口。
壬子,雪。 詔京東路知州、通判、兵官,並如三路州軍選差人。
丙辰,命入內押班張惟吉等修南京鴻慶宮三聖御容殿。
己未,詔:三元節、夏至、臘日自今並休務。 庚申,詔:技術人自今毋得任畿內兵馬都監、監押。
丙寅,安化州蠻蒙光速等來貢方物。 辛未,契丹國母遣懷化軍節度使耶律洞、崇祿卿石右,契丹遣昭德軍留後耶律宜、少府監韓運來賀正旦。
壬申,置京東兩路提舉巡檢、捉賊各一員,以沂密州、淮陽軍為一路,登、萊、淄、青、濰州為一路。
注 釋
【一】□散坐食「散」原作「數」,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下改。
【二】靖少遊廣州「遊」原作「在」,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史全文、宋史卷三二○余靖傳改。 【三】如己欲「己」下原有「所」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下、編年綱目卷一三刪。
【四】因而僥求者多矣「僥」原作「倖」,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孝肅包公奏議卷四奏許懷德上殿陳乞改。
【五】續又髃牧判官呂昌齡自河北牧馬回「牧馬」,同上孝肅包公奏議作「印馬」,按宋會要兵二四之一馬政雜錄載:「咸平三年,置髃牧司,總內外馬政,其後歲遣判官一人巡行諸監,取孳生駒二歲以上者點印之,歲約八千餘匹。」疑「印馬」是。
【六】庶使僥妄之輩稍知警懼「僥」原作「倖」,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七】詔陝西河東經略司「司」原作「使」,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八】莫不有之「有」原作「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一七錢彥遠傳改。
【九】高冠大袑「袑」原作「裙」,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調發督歛「督」原作「貲」,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一七錢彥遠傳改。
【一一】時籍女嫁參知政事宋庠之子「時」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錄卷五補。
【一二】庠因言於上「因」原作「固」,據同上編年錄改。
【一三】蓋七年三月事「七」原作「此」,按「此年」當謂慶曆六年,于事不合。復按本書卷一六○及宋史卷一一仁宗紀均載慶曆七年三月乙未,以□育為給事中歸班,丁酉,以高若訥為樞密副使,則「此」字實為「七」字之誤,今據改。 【一四】而為百姓所納按宋史卷二五二郭承祐傳:「錢明逸言承祐無廉守,邢民素厭苦之。」與此句不同。
【一五】恐上累聖德「上」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二九八梅摯傳補。
【一六】摯言亦必在是月「必」原作「即」,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七】入內殿頭李繼和為擘劃券馬等勞績「績」原作「續」,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三六之一改。
【一八】所幸歲得豐穰「豐」原作「農」,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樂全集卷二二論地震請備寇盜事改。
【一九】無日不有「日」,同上樂全集作「月」。
【二○】以告賞之利重「利」,宋本及上引樂全集作「科」。
【二一】懼禍兩國「兩」原作「西」,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二】趙抃劾拱辰舊掌計司「計」原作「記」,按「記」字于此無義,宋史卷三一八王拱辰傳謂拱辰「復以翰林學士權三司使」,三司為計司,今據本書卷一八○至和二年七月戊辰條改。
【二三】以舉豪民鄭旭得罪被黜「豪」原作「亳」,據閣本改,上引宋史王拱辰傳此句作「坐舉富民鄭旭出知鄭州」,可證。
【二四】前歲軍興以來「軍興」原作「事宜」,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榷河北鹽、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改。
【二五】以外域之法「以」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六】為都轉運使者乃魚周詢也「魚」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補。 【二七】始議立法「立」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榷河北鹽、編年綱目卷一三、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補。
【二八】是為我歛怨而使敵獲福也「福」原作「利」,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史食貨志改。
【二九】民已戶知之「戶」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三○】命方平密撰手詔下之「命」原作「令」,據同上諸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五榷河北鹽、編年綱目卷一三、同上宋史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