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五十二
卷一百五十二 (第3/3页)
續為郊社齋郎【二五】,姪復為深州安平縣主簿,以允明捕賊鬥死也。 祕書丞、直史館、同修起居注、知諫院蔡襄以親老乞鄉郡,己酉,授右正言、知福州。襄與孫甫俱論陳執中不可執政,既不從,於是兩人俱求出,而襄先得請,時甫使契丹未還也。
庚戌,范仲淹言西界努瑪族太尉香布以其族十八人內附,詔以香布為右千牛衛將軍、本族巡檢,香布子團練使瑪爾布為右班殿直。瑪爾布授官,乃十一月壬戌,今并書。
先是,髃臣喪遇假日,輟朝在聞訃數日外。禮官曾公亮引唐崔龜從奏,輟朝之禮,所貴及哀。自頃以來,輟朝於奏請之時【二六】,備禮於數日之後,雖遵常例,未本人情。是時,中書覆奏,古有當祭告喪之儀,若過時而戚,非所以為君臣之義【二七】,宜因韓億喪,特正此禮。凡聞哀之明日,不以假休,並計輟朝日數,如值大朝會,或有大政須御前殿,自可略輕為重,更不輟朝,即直契丹使見辭,若春秋大燕,已告有司者,亦不可去樂。禮院以為公亮所請,恐將廢輟朝,有虧恩禮,請自今有值此日,更以次日輟朝。
又定中書、樞密宣徽院、節度使、殿前馬步軍都副指揮使及曾任中書門下平章事致仕、上將軍、皇親觀察使及追封郡王親王夫人、皇后父母、駙馬都尉、公主,並差官攝鴻臚卿護葬。嘗有大功,雖官爵不該,臨時聽旨。內中大夫、宗室戚里,係有服紀,合差使臣勾當如例。官給葬家,除本墳合給外,諸喪未經,若無得官給,若雖該官給葬,而家不願者聽。定敕葬,乃八月甲辰日,今依本志并書。
壬子,范仲淹言:「據麟府路兵馬都監張岊狀,西界唐龍鎮嘉舒、克順等七族去漢界不遠,可因西北交爭之際,量援以兵馬,而預為招納之。兼體問得七族蕃部舊屬府州,比因邊臣不能存恤,逃入西界,在今府州東北緣黃河西住坐,其地面與火山軍界對岸。昨西賊大掠麟府界,人戶悉居於彼,遂分為十四族,近有內附首領香布言:『契丹領兵在寧仁靜寇鎮,待河凍即過唐龍鎮劫之。』若契丹遂取七族,則府州河外又生一契丹。兼七族既有驚疑之心,必逃入火山界,契丹因而襲逐入漢地,則一帶蕃、漢人戶,必定遭驅虜。又麟府殘破,難以守禦。今若因此機會,先行招誘,使七族率其所掠麟府屬戶,復自來歸,納之不為無名。已令張岊與府州部署王凱、折繼閔等商議,密行招引。今先次畫到七族地圖以聞。」時元昊已進誓表,詔仲淹更審計利害。仲淹亦言契丹與元昊今復解仇,則七族更無憂怕之心,自難招誘,先有投來一百六十三口,本漢界蕃戶爾。其議遂罷。奏罷招誘,乃十一月二十八日乙酉,今并書。
仲淹又言:「麟、府二州,山川回環五六百里,皆蕃、漢人舊耕耘之地,自為西賊所掠,今尚有三千餘戶散處黃河東涯。自來所修堡寨,只是通得麟、府道路,其四面別無城寨防守,使邊戶至今不敢復業,地土既荒,故糧草湧貴,官中大費錢帛糴買,河東百姓,又苦饋運之役【二八】。今重屯不解,久則自難供億,此實西賊困中原之策,謂如靈武,必須棄之。今二州之人皆願修起城寨,若只以河西兵馬糧草般移應用,自可辦事。況折氏強盛之時,府州只屯漢兵二千,今雖殘破,兵馬常及萬餘。如向去招輯蕃、漢人戶,從而安居,強人壯馬又可得數千,卻減屯漢兵,茲誠守禦之長計也。」仲淹因奏張亢前所增廣堡寨【二九】,宜使就總其役。
詔既下,而明鎬持不可,屢牒止亢,亢曰:「受詔置堡寨,豈可得經略牒而止耶!坐違節度所甘心【三○】,堡寨必為也。」每得牒置案上,督役愈急,小堡或一日而成。卒事,乃發封自劾,朝廷不問。蕃、漢歸者數千戶,歲減戍兵萬人,河外遂安。皇祐中,韓琦經略河東,案堡寨置處【三一】,多北漢名將楊業所度者,益知亢有遠略云。張亢事附見。七月乙卯,亢始兼河東緣邊安撫使。張岊傳載岊擅易安豐寨地,坐責降。當考岊責降時,然亦不必書。
知潭州劉沆大發兵,以敕牓至桂陽監招降蠻二千餘人,使散居所部。
癸丑,以蠻酋鄧文志、黃文晟,黃士元並為三班奉職。
是月,太子中允、直集賢院兼國子監直講石介通判濮州。富弼等出使,讒謗益甚,人多指目介,介不自安,遂求出也。介去太學,實錄不記其時。今據尹洙與田況書云蔡、石相次補外,因附見十月末,更考之。
契丹夾山部落呆兒族八百戶歸元昊,契丹主責還,元昊留不遣,契丹主遂親將至境上,各據山嚴兵相持【三二】,元昊奉潖酒為壽,大合樂,折箭為誓,乃罷。契丹夜以兵劫元昊,元昊有備,反以兵拒之,大敗契丹主,入南樞密蕭孝友寨,擒鶻突姑駙馬。契丹主從數十騎走,元昊縱其去,尋復與契丹解仇如故。契丹兵敗於元昊,史並不記其時,當考。
注 釋
【一】諸將方集「將」原作「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九保州兵亂、宋史卷三○三張□之傳改。
【二】書懷忠碑三字以賜之「懷忠碑三字」,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三一一呂夷簡傳均作「懷忠之碑四字」,惟據小字注謂「實錄云懷忠之碑四字,亦誤」,則似原刊為是。
【三】王子融乞上為沂公親書碑文「融」原作「和」,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一○王曾傳改。
【四】又改馬亭鄉為懷忠「又」原作「為」,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五】并記章懿誌文事「事」原作「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龍川別志卷上改。
【六】為澤州管界巡檢「為」字原無,據宋會要職官六四之四八補。
【七】臻父其下同上宋會要有「濬」字。 【八】胸同上書作「目」。
【九】宜召還辦計事「宜」原作「宣」,據閣本及宋史卷三○○徐的傳改。
【一○】兼彼數人「彼」,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五論討蠻賊任人不一劄子作「此」,疑是。
【一一】臣曾謫官荊楚「官」原作「宦」,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一二】鈐景原作「銓景」,據閣本及本書卷一五三慶曆四年十二月甲辰條、范文正公集卷一四權三司鹽鐵判官尚書兵部員外郎王君墓表改。
【一三】元昊復遣丁守素尹悅則等來議事宋本、宋撮要本「尹悅則」下有「并每批」三字。 【一四】今月五日楊守素將誓文入界「月」原作「年」,「日」原作「月」,據閣本改。
【一五】實有罪「有」原作「為」,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六】諫官歐陽修對見「對見」原作「入對」,據同上諸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下改。
【一七】靖見契丹主於九十九泉「靖」上原有「余」字,據同上諸本刪。
【一八】儻或朝廷懷猶豫之意「意」原作「心」,據同上諸本改。
【一九】俾其知之「其」原作「共」,據同上諸本改。
【二○】無致改更「無」原作「不」,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大詔令集卷二三三賜西夏詔改。
【二一】世以為胙「胙」原作「服」,據同上宋大詔令集及宋史卷四八五夏國傳、西夏書事卷一七改。
【二二】今乃納忠悔咎「乃」原作「日」,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大詔令集、宋史夏國傳改。
【二三】詔河北緣邊安撫司械送契丹駙馬都尉劉三嘏至涿州「至」,宋本、宋撮要本、閣本作「過」。
【二四】尚足與謀國乎「與」原作「以」,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五】錄故大名府成安縣尉張允明子續為郊社齋郎「成安」原作「安成」,按大名府無安成縣,而有成安縣,原刊乃係倒文,因乙正。
【二六】於奏請之時「於」,宋會要禮四一之五七作「非」。
【二七】為君臣之義「為」,同上宋會要作「篤」,疑是。
【二八】又苦饋運之役「又」原作「人」,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九】仲淹因奏張亢前所增廣堡寨「前」,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八仁宗經制西夏要略均作「得」。
【三○】坐違節度所甘心「節度」下,宋史卷三二四張亢傳有「死」字,同上治蹟統類有「固」字。
【三一】案堡寨置處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無「置」字。 【三二】各據山嚴兵相持「相持」,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下均作「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