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五十四
卷一百五十四 (第3/3页)
,著令禁不得耕,郡縣以敵嫌不敢正視。歐陽修奉使籍其利害,請弛禁,許人耕以輸,可代轉輓之勞。以帥議不協,罷。仲淹至,知其大利,且無所嫌者,屢奏如修議便,後止耕岢嵐一境,而塞粟已充矣。據本志,乃云所耕者寡,無益邊備。當考。本志載耕岢嵐事,亦與范誌不同。注在至和二年正月。
是日,雨。
乙卯,幸相國、天清寺,會靈、祥源觀謝雨。
上封者言:「伏睹去年八月二日敕【二三】,今後省府判官【二四】、轉運使副、提點刑獄、轉運判官更不循例差除。委待制以上,每年於館閣朝官、臺官、提點刑獄、知州內舉一員充省府判官或轉運使副,於知州軍、轉運判官內舉一員充提點刑獄,於通判內舉一員充轉運判官者。臣竊聞自來省府判官、轉運使副,在太宗時,並是上意特除。洎真宗時參令中書選擢。今若令兩制以上保舉,不唯上侵宰執之權,又下長奔競之路。遂令端士並起馳騖,不因請託,則人莫肯言,洎于自陳,則扇成薄俗。非所以敦厚風教,旌別材良之術也。蓋是向來中書差人,後多被諫官論列,指擿往日小疵、家私猥事,以致差遣不定,屢有改移,遂此更張,庶絕髃誹。況朝廷用才,責其立功立事,豈以昔日版築、屠釣、牧鞧為嫌哉。且待制以上僅五十人,若歲舉三人,每歲當及一百五十人,數年之後,人數倍多,何以處置。其所舉之人,既舉之後,便望朝廷不次差遣,未得之間,更相謗毀,此非為選才,乃作不靖也。伏望特罷此詔,一切令依舊,中書自銓擇吏才明敏望實兼稱者,充轉運使副、省府判官、提點刑獄,則官吏盡心於職事,請託稍抑於輕浮,人無僥倖之心,事從經久之體。」從之。仍令御史臺遍牒諸道州軍。
歐陽修奏疏曰: 臣竊詳臣寮上言,悉涉虛妄,蓋由近日陛下進退大臣,改更庶事,小人希合,欺罔天聰,臣請試辨之。據上言者云:「若令兩制以上保舉,則下長奔競之路。」方今上自朝廷,下至州縣,保舉之法多矣,只如臺官,亦是兩制以上舉。以至大理詳斷、審刑詳議、刑部詳覆等官,三路知州、知縣、通判,選人改京官,學官入國學,班行遷閤職,武臣充將領,選人入縣令,下至天下茶鹽、場務、榷場及課利多處酒務,凡要切差遣,無小大盡用保舉之法,皆不聞以奔競而廢之【二五】,豈獨於省府等官偏長奔競而可廢?此其欺妄可知也。
上言者又云:「遂令端士並起馳騖。」且馳騖自是小人【二六】,豈名端士?至如自來舉官之法多矣,豈能盡絕小人干求?況自頒新敕以來,何人舊是端士,頓然改節?馳騖於何門而得舉?乞賜推究姓名,若果無,則其欺妄可知也。
上言者又云:「不因請託,人莫肯言。」此又厚誣之甚也。今內外臣僚無小大,曾受人舉者十八九,豈可盡因請託而得【二七】?自兩府大臣而下,至外處通判以上,人人各曾舉官,豈可盡因請託而舉?若云其他舉官不請託,只此敕舉官須請託,即非臣所知也。今兩制之中好人不少,繁重要害之地,皆已委信而任之,豈可不如外郡通判等,不堪委任舉官?而況兩制之臣,除此敕外,亦更別許舉官。豈舉他官則盡公,惟此敕則徒徇私請【二八】?此其欺妄可知也。
又云:「每歲舉一百五十人,致人多而爭差遣。」臣算一人有三員舉主,方敢望差遣,一百五十人,須一歲內有四百五十員兩制為舉主。今兩制不及五十人,使人人歲舉三人,則是三人共一舉主【二九】,豈敢便爭差遣?況有不曾舉人者,或舉不及三人者。乞賜檢會去年終兩制以上舉到人數,便可知其恣情欺妄也。近日改更政令甚多【三○】,惟此一事,尤易辨明,故臣不避煩言而辨者,伏冀陛下因此深悟小人希合而欺妄也。 緣自去年陛下用范仲淹、富弼在兩府,值累年盜賊頻起,天下官吏多不得力,因此屢建舉官之議,然亦不是自出意見,皆先檢祖宗故事,請陛下擇而行之。所以元降敕文,首引國書為言是也。當時臣僚並不論議【三一】,近因仲淹等出外與朝廷經畫邊事,讒嫉之人,幸其不在左右,百端攻擊,只如此事,朝廷不復審察,便與施行。臣昨見富弼自至河北,沿山傍海,經畫勤勞,河北人皆云自來未見大臣如此。其經畫所得,事亦不少,歸至國門,臨入而黜,使河北官吏軍民見其盡忠而不知其罪狀,小人貪務希合,不為朝廷惜事體,凡事攻擊,至今未已。況朝廷用人屢有進退,政令法度改更【三二】,如此紛紜,豈有定制。伏望陛下審察愛憎之私,辨其虛實之說【三三】,凡於政令,更慎改張【三四】。
臣檢詳元降舉官敕意,本是於國書檢用祖宗所行之法。今上言者漤云因諫官論列【三五】,致差遣不定,而有更張。事涉臣身,不敢自辨。然臣在諫署日,言事無狀,至今來臣僚指以為辭,豈可貪冒寵榮,不能自劾【三六】!請從黜罰,以弭人言。臣伏見陛下聖德仁慈,保全忠正之士,進退之際,各有恩意,此所以能使忠臣義士忘身報國,至死而不已也。其今後臣僚希附上言,攻擊兩府所行之事,乞賜辨明,擇其實有不便者方與改更,庶全大體,則天下幸甚!
疏入不報。臣僚上言遍牒諸道州軍,此據成都編錄冊,乃五年四月七日成都進奏院牒,坐三月一日御史臺帖,準中書劄子云云,施行訖,希公文回示。中書劄子必在三月一日前,今附見二月末。歐陽修疏,據本集。
注 釋
【一】乏材費多「材」原作「財」,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下改。
【二】甫言陳執中不暛「暛」原作「聽」,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八蔡襄等言陳執中及同上宋史全文改。
【三】度侍經筵歲久「侍」原作「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史全文改。 【四】若便謂太平無事「謂」原作「為」,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五】於今七年「年」原作「月」,據同上諸本改。按元昊於仁宗寶元二年十一月寇保安軍,於今應為七年,作七月非是。
【六】此誠朝廷養謀觀釁之時也「謀」原作「晦」,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安陽集忠獻韓魏王家傳卷三、宋史全文卷八下改。
【七】因奏疏乞罷政事「奏疏」原作「疏奏」,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下乙正。
【八】仲淹果奉表謝「奉」原作「奏」,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八富范等以朋黨見讒、宋史全文卷八下、編年綱目卷一三改。
【九】詔旨弗從留居丞弼之位「弗」原作「復」,據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范文正公集卷一六謝授知邠州表改。 【一○】翰林學士禮部郎中權知開封府□育為右諫議大夫「禮」原作「吏」,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錄卷五、宋史卷二九一□育傳改。
【一一】其廂軍之不堪役者「役」原作「戰」,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九仁宗諸臣謀國遠略、宋史全文卷八下、宋史卷一九四兵志改。
【一二】而不思救弊之原「救」原作「求」,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治蹟統類、宋史全文改。
【一三】況安得於七月遽言之「況」上原有「則」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閣本刪。
【一四】四年京師旱「年」原作「月」,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閣本改。
【一五】仲淹既黜「既」原作「繼」,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錄卷五、編年綱目卷一三、宋史全文卷八下改。
【一六】比要嗣續門戶「比」原作「皆」,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活字本改。
【一七】上因言攻訐之弊「上」、「因」二字原互倒,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九講筵乙正。「言」字原無,據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補。
【一八】皆謂小忠同上長編紀事本末作「皆所謂小忠」,義優。 【一九】吏部牓闕自及始「及」原作「今」,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八下、宋史卷三○四趙及傳改。 【二○】每歲傾河東一路稅賦和糴入中「傾」,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六請耕禁地劄子作「仰」。
【二一】今邊民冒禁私相交易「今」原作「令」,據同上書改。
【二二】四州軍緣邊地既不耕「州」字原無,據同上書補。
【二三】伏睹去年八月二日敕「二」原作「一」,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七論兩制以上罷舉轉運使副省府推判官等狀改。
【二四】今後省府判官「今」原作「令」,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五】皆不聞以奔競而廢之「以」原作「其」,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二六】且馳騖自是小人「且馳騖」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補。
【二七】豈可盡因請託而得「豈」字原脫,據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補。
【二八】惟此敕則陡徇私請「陡」,宋本、宋撮要本作「許」,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作「頓」,按陡有頓義,仍依原刊。 【二九】則是三人共一舉主同上諸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均作「即纔各是一人舉主」。 【三○】政令原作「政命」,據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三一】當時臣僚並不論議「論議」原作「議論」,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活字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乙正。 【三二】政令法度改更「政令」原作「故今」,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三三】辨其虛實之說「說」原作「設」,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活字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三四】更慎改張「慎」原作「審」,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三五】今上言者漤云因諫官論列「漤」原作「即」,據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三六】不能自劾「劾」原作「效」,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