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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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州兵於真定府、祁澶州,實錄亦稱從拯之言。不知拯傳何故言「事卒不行」【一七】,豈傳以所徙兵數不多,非拯初議故邪?當考。



    廣平二監牧馬共占邢、洺、趙三州民田萬五千頃,前已廢其一,然漳河沃壤,民猶不得耕,拯請悉以賦民,從之。此據拯傳附見,不得其日月。按慶曆七年三月已廢洺州廣平監,拯復有此請,蓋廣平元置兩監也。



    己未,契丹遣樞密副使、按遼史作北院樞密副使。遼興軍節度使蕭惟信復來告西征。



    庚申,翰林學士、權知開封府錢明逸為回謝契丹使,西上閤門使、榮州刺史向傳範副之。傳範,敏中子。



    夏四月甲子,御崇政殿閱知澧州【一八】、供備庫副使宋守信所獻衝陣無敵流星弩、拒馬皮竹牌、火鐮石火鋼三刃黑漆順水槍、山字鐵甲、野戰拒馬刀弩、寨腳車、衝陣劍輪無敵車、大風翎弩箭八種,仍以所差本州都知兵馬使李錫為三班差使殿侍。



    庚午,命戶部副使包拯與河北四路安撫司、轉運司議省□官,及汰軍士之不任役者以聞。



    壬申,改邕州管內溪洞波州為安平州。



    癸酉,契丹國母遣林牙、保靜節度使蕭祐,起居舍人、知制誥姚景禧,契丹遣昭德軍節度使耶律逵、衛尉少卿李仁友來賀乾元節。



    新知鄭州賈昌朝過闕入覲。乙酉,授祥源觀使,留京師。



    丁亥,右司諫錢彥遠上勸農疏曰:「農為國家急務,所以順天養財,禦水旱,備疆埸之本原也。唐開元戶八百九十餘萬,而定墾田一千四百三十餘萬頃【一九】。今國家戶七百三十餘萬,而定墾田二百一十五萬餘頃,其間逃廢之田,不下三十餘萬頃,是田疇不闢,而游手多也。勸課其可不興乎!本朝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州、通判,皆帶勸農之職,拜敕結銜,正在督課,而徒有虛文,無勸導之實【二○】。謂宜置勸農司,以知州為長官,通判為佐官,舉清強幕職、州縣官為判官,先以墾田頃畝及戶口數、陂塘、山澤、溝洫、桑柘著之於籍,然後委勸農官設法勸課,除害興利,俟歲終農隙,轉運司考較而賞罰之。」上嘉納焉。錢彥遠,上勸農疏,實錄不載。據會要乃四月二十六日,今別取附見。政要云,仁宗覽疏曰:「堯、舜、三代皆以為治天下之本,其令依此必行賞罰,庶幾海內家給人足。」然卒不見行此,今但云「上嘉納焉」。



    始,恩州妖賊謀叛,清河縣尉馬登先捕其黨陳友等二十餘人送州,張得一不能窮治之,以至竊發。於是,河北安撫使為言,庚寅,擢登西頭供奉官。



    五月壬辰朔,昭宣使、眉州防禦使、高陽關路鈐轄楊懷敏兼管勾河北沿邊安撫司。慶曆六年乙亥百官表已書懷敏兼管河北沿邊安撫司,而實錄無之。皇祐元年三月壬辰,實錄乃書此,而百官表亦具載。今兩存之,恐必有故。當考。  癸巳,賜太常博士張碩五品服。先是,高陽關路安撫使王拱辰得契丹宗真所下遺令上之,朝廷以為疑,而碩言此乃隆緒死時所頒者,蓋邊人規賞而妄陳之爾。驗視果然,故有是賜。



    丁酉,祠部員外郎任顓為河東轉運使。上以河北嘗賜內庫金帛,令亦以五十萬濟河東闕乏,顓辭曰:「朝廷始命使委以經制財用,而遽乞金帛以往,非是。」上善之。附傳:西夏還,上治戎精要,除直史館,河東漕。按實錄,五月除漕,六月貼職。今并書之。實錄以河東為河北,蓋誤也。



    吏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張觀自言父居業年高多病,請便郡。庚子,授觀文殿學士,知許州。翰林侍讀學士、兵部郎中郭勸為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



    右班殿直、權磁州管界巡檢張居實為閤門祗候,以嘗親捕賊二十二人,特擢之。  丙午,幸後苑□岐殿觀刈麥,顧謂輔臣曰:「朕新作此殿,不欲植花卉而歲以種麥,庶知穡事之不易也。」  丁未,遣官祈雨。



    改新判大名府、河北安撫使程琳為大名府路安撫使、判延州,陝西路安撫使李昭亮為鄜延路經略安撫使。



    戊申,錄果州同巡檢、右班殿直張懷普子忠順為三班借職,以懷普與蠻人戰死也。



    癸丑,詔建寧留後楊景宗特給節度使俸,毋得為例。



    宰相龐籍言殿中丞、館閣校勘范鎮有異材,不汲汲於進取。丁巳,特遷直祕閣。  庚申,復置麟府路走馬承受公事內臣一員。



    六月甲子,蠲河北民復業者租賦二年。



    乙丑,以太子右清道率府率叔韶為右領軍衛將軍,仍賜進士及第,尋加文州刺史。叔韶嘗獻所著文,召試學士院入優等,特遷之。入謝,命坐賜茶,謂曰:「宗子好學無幾,爾獨以文章得進士第,前此蓋未有也。朕欲天下知屬籍有賢者,宜勿忘所學。」叔韶頓首謝。既退,又出九經賜之。後以圖書賜正刺史已上,叔韶不當得,獨賜及之。叔韶,德恭之曾孫也。會要以叔韶為宗室召試之始。叔韶嘉祐六年九月又遷。  詔梓夔鈐轄司,乃者淯井監蠻人內寇,嘗募藥箭弩手白坠子弟隨軍,其所貸錢糧悉蠲之。



    己巳,徙莫州馬軍十指揮於真定府,深州馬軍兩指揮于祁州,博州步軍兩指揮於澶州,從包拯之言也。據包拯奏議,乃移冀、博、深三州屯兵。實錄以冀為莫,會要亦同。奏議則徙冀州所屯十指揮于真定府、大名府、懷州、衛州,實錄但稱真定府。又實錄、會要俱云為三州經水闕食,據拯奏議,不為經水也。今姑從實錄、會要以冀為莫,但削去「經水闕食」字,更須考詳。  甲戌,山南東道節度使、同平章事、祥源觀使賈昌朝為觀文殿大學士、判都省,朝會班中書、門下,視其儀物。觀文殿置大學士自此始。仍詔自今非嘗為宰相毋得除。



    戊寅,詔中書、樞密非聚議按宋史作「詔中書、樞密非聚議毋通賓客。」原本作「非聚廳」,誤,今改正。毋得通賓客。御史言殿前副都指揮使郭承祐屢謁宰相陳執中於本廳,坐久不退也。



    壬午,詔管軍臣僚,自今麾下軍士,非有戰功,毋得請遷隸上軍。



    右諫議大夫、權御史中丞郭勸遷給事中。勸辭所遷官,乞追贈其祖萊陽縣令寧,詔贈寧為祠部員外郎,祖母張氏為清河縣太君。



    左屯衛大將軍、解州防禦使趙振落致仕,為鄧州鈐轄。初,振子右班殿直璞試武藝於崇政殿,與振偕入,璞既得閤門祗候,振因自陳嘗在邊有勞,而筋力未衰,故復起之。振,慶曆四年四月致仕,五年十二月落致仕,皇祐元年六月又落致仕,凡兩落致仕而本傳但載其一,不知何也。或不足記,則兩者並削去。



    改命同刊修唐書、翰林侍讀學士宋祁為刊修官。



    乙酉,起居舍人同知諫院李兌、禮部員外郎侍御史知雜事何郯、監察御史陳旭等言:「比歲臣僚有繳奏交親往還簡尺者,朝廷必推究其事而行之,遂使聖時成告訐之俗。自今非情涉不順,毋得繳簡尺以聞,其於官司請求非法,自論如律。」從之。



    丙戌,光祿少卿、分司南京余靖為左神武大將軍、雅州刺史、壽州鈐轄。尋請以舊官侍養,許之。有司議斷祿賜,詔不許。



    丁亥,監察御史陳旭言:「竊以三館職事,文儒之高選。近時無復典故,用人益輕,遂為貴游進取之津要。慶曆中嘗有詔旨,今後見任、前任兩省及大兩省以上官,不得陳乞子弟親戚入館閣職事。然撓於橫恩,復寢不用。美官清秩,為國者所以礪世磨鈍之具,今委以私權貴之家,天下寒畯何所勉進,朝廷賢才何所教育,望申明前敕,嚴為科禁,澄汰濫進,必清其選,使在位皆得文行充實之人。然後舉用故事,特因閒燕,延備訪問,則於治體,不為無益。」詔今後近上臣僚援例奏乞子孫得試者,如試中,只與轉官或出身,更不除館閣。會要皇祐元年六月二十六日事,實錄無之。嘉祐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旭又建議。旭所云「撓於橫恩」,當考。



    戊子,太子少傅致仕李若谷卒,詔以子淑在近侍,優贈太子太傅,後毋得為例。



    己丑,翰林侍讀學士、吏部郎中梁適為同髃牧使。髃牧使舊止一員,翰林學士彭乘已領之,適蓋員外置也。  注  釋  【一】但此都不及憲司「此」原作「比」,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殿中侍御史張祹「祹」原作「泽」,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王安石臨川先生文集卷九八朝奉郎尚書司封員外郎張君墓誌銘改。銘文云祹字聖休,「祹」訓福,「休」訓慶,而「泽」乃衣袖,循字覈名,其證至確。下文同改。  【三】皆是轉運司無所礏畏「礏」原作「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五九之七改。



    【四】虧遞年祖額「祖」原作「租」,據宋本及同上宋會要改。



    【五】京東西路安撫使按此時京東路尚未分為東西兩路、「西」字當衍。



    【六】今北敵聲言西討修築城柵點集軍馬乘此而制邊防宜密為繕完宋包孝肅公奏議卷八議兵作「今北虜詭詐萬狀,聲言西討,修築城柵,點集軍馬,乘此之際,沿邊亦宜密令繕完。」當是。



    【七】淯井監蠻萬餘人內寇「萬」原作「百」,按宋史卷四九六蠻夷四、宋會要蕃夷五之二一均作「萬」,又該二書下文均有「合官軍洎白坠子弟幾二萬人與戰(宋會要作援之)」等語,如蠻僅百餘人,何須出動二萬人兵力,作「萬」字是,茲據改。



    【八】邊郡稍警「稍」原作「捕」,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三一六包拯傳改。



    【九】諳古今故事者「故」原作「政」,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蹟統類卷九仁宗諸臣謀國遠略、宋史卷二九五葉清臣傳改。



    【一○】方欲竭思慮辦職事「事」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同上治蹟統類、宋史及宋史全文卷九上補。  【一一】養馬者復其一丁「馬」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四、同上治蹟統類、宋史全文、宋史補。  【一二】訪聞後來因循不教「聞」原作「閱」,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包孝肅公奏議卷八請那移河北兵馬事改。



    【一三】河北轉運司失計軍儲「軍」原作「運」,據編年綱目卷一四改。宋史卷二九五葉清臣傳云「以河北乏兵食」,亦可證。  【一四】宰相欲兩中之「中」原作「平」,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二九五葉清臣傳改。



    【一五】一百六人出身「六」下原有「十」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刪。按宋會要選舉七之一七:「皇祐元年三月十三日,帝御崇政殿試禮部奏名進士……得馮京以下四百八十九人,並賜及第、出身、同出身。」本編史文一百七十四人、一百六人及二百九人相加,適符四百八十九人之數,作一百六十人非是。



    【一六】詔徙河北闕糧處土兵及戍兵於近南州軍「近」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兵五之四補。



    【一七】何故言事卒不行「言」字原無,據文補。



    【一八】澧州「澧」原作「澶」,據宋本、宋撮要本、宋史卷一九七兵志十一、宋會要兵二六之二五及二六之三四改。  【一九】而定墾田一千四百三十餘萬頃「墾」原作「懇」,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下文同改。  【二○】無勸導之實「導」原作「農」,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一之二六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