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七十四

    卷一百七十四 (第3/3页)

。因詔軍國大政、邊防重事,候前殿退,請對後殿,先一日具所陳以聞。此據本志及會要。故事,樞密使罷,必學士院降制,及罷若訥,止命舍人草詞,後遂為例。若訥傳云:凡內降恩,若訥多覆奏不行。入內都知王守忠欲得節度使,固執為不可【三二】。若訥畏惕少過,而前騶毆路人輒至死,御史奏彈之。會狄青破儂智高還,帝欲用為樞密使,遂罷。覆奏內降,恐若訥未必能爾,當考。



    丙午,詔判河陽、宣徽南院使張堯佐歸院供職。



    丁未,樞密直學士、給事中、新知杭州孫沔為樞密副使。沔行至南京,召還。給事中、知桂州余靖為工部侍郎。時御史梁蒨數言靖賞薄,孫沔既與狄青繼踐二府,故靖亦加秩。以蕃官蒲亞訥為銀青光祿大夫、國子祭酒、監察御史、武騎尉。知廣州魏瓘言儂智高圍城,蒲亞訥能以猛火油燒其攻具也。



    戊申,詔:「如聞諸路轉運使多掊克於民,以官錢為羡餘,入助三司經費,又高估夏秋諸物,抑人戶輸見錢,並宜禁絕之。」三司嘗責諸道羡餘,淮南轉運使張緓獨上金九錢,三司怒,移文詆之甚急。緓以賦數民貧為對。張緓貢金九錢,不得其時,今附此。



    己酉,詔沿邊州軍有舉人寄戶以冀恩澤者,令安撫使察舉之。  庚戌,詔審刑院、大理寺,廣南西路城邑完、兵力可以固守而官吏避賊者正其罪;其無城邑若兵力不敵者奏裁。



    壬子,御崇政殿錄繫囚,雜犯死罪以下遞降一等,徒以下釋之。



    乙卯,賜古渭州軍士及弓箭手寨戶緡錢。



    丁巳,知并州韓琦請置兵士五百人以濬城池,從之。



    詔邕州自經蠻賊後,物價翔貴,其下戶,令轉運司戶貸米一石以濟之。



    戊午,環慶經略司言夏國兵馬數出寇邊,詔邊吏嚴備之,毋得輒有侵軼。



    翰林學士承旨王拱辰言:「奉詔詳定大樂,比臣至局,鐘磬已成。竊緣律有長短,磬有大小。黃鐘九寸最長,其氣陽,其象土,其正聲為宮,為諸律之首,蓋君德之象,不可並也。今十二鐘磬,一以黃鐘為率,與古為異。臣亦嘗詢阮逸、胡瑗等,皆言依律大小,則聲不能諧。故臣竊有疑,請下詳定大樂所,更稽古義參定之。」



    辛酉,知諫院李兌言【三三】:「曩者紫宸殿閱太常新樂,議者以鐘之形制未中律度,遂斥而不用,復詔近侍詳定。竊聞崇文院聚議,而王拱辰欲更前史文義,王洙不從,語言往復,殆至諠譁。夫樂之道,廣大微妙,非知音入神,豈可輕議!西漢去聖尚近,有制氏世典大樂,但能紀其鏗鏘,而不能言其義。況今又千餘年,而欲求三代之音,不亦難乎?且阮逸罪廢之人,安能通明述作之事,務為異說,欲規恩賞。朝廷制樂數年,當國財匱乏之時,煩費甚廣;器既成矣,又欲改為,雖命兩府大臣監議,然未能裁定其當。請以新成鐘磬與祖宗舊樂參校其聲,但取諧和近雅者合用之。」洙既與瑗、逸更造鐘磬,而無形制容受之別,又數勸上用新樂於南郊,而議者多以為非,後亦不復用。



    壬戌,詔杭、鄆二州去年秋稅已倚閣,其別州軍災傷者,令本路轉運司約此施行。



    又詔諸路城池據衝要者即修築之,其餘以漸興功,毋或勞民。



    癸亥,尚書左丞、兼御史中丞王舉正為禮部尚書、觀文殿學士、知通進銀臺司兼門下封駮事,兼提舉祥源觀事。狄青自樞密副使遷樞密使,舉正又力爭之,既不能得,因請解言職。帝稱其得風憲體,遣使就第賜白金三百兩,而有是命。



    翰林學士兼侍讀學士、吏部郎中、知制誥、史館修撰孫抃為右諫議大夫【三四】、權御史中丞。抃性篤厚寡言,質略無威儀,雖久處顯要,循循罕所建明。及制下,諫官韓絳論奏抃非糾繩才,不可任風憲。抃即手疏曰:「臣觀方今士人,趨進者多,廉退者少,以善求事為精神,以能訐人為風采,捷給若嗇夫者謂之有議論,刻深若酷吏者謂之有政事。諫官所謂才者,無乃謂是乎?若然,臣誠不能也。」上察其言,趣令視事,且命知審官院。抃辭以任言責不當兼事局,乃止。抃知審官,其日庚午,今并書。  甲子,詔諫官、御史上章論事,毋或朋比以中傷善良。  又詔兩制、兩省、臺諫官、三館帶職、省府推判官等次對言事,凡朝政得失,生民利病,災異時數,直言無隱,不得徇私挾情,抉擿陰細,無益治道,務在公實。觀文殿以下學士至待制,合直牒閤門上殿者許請對,餘官第奏封事,涉機密者並用薄紙重封,以防漏泄。學士待制許請對,餘官奏封事,此據會要,實錄無之。  六月己巳朔,詔武臣除喪者,自今如文臣例,先給告身,然後入見。



    又詔朝臣入皇城門行馬失序者減律,朝會應集告而不至,罪一等,仍理為過犯。中書劄子言:「比來百官入朝多失次序,有迫近兩地臣僚行馬者,大理寺斷遣違儀式,笞四十公坐,況入朝過時,已涉違慢,又迫近二府行馬,止與失儀同科行罰,未允。下御史臺、審刑院、大理寺詳定,而臺、寺檢詳律文:『若朝會侍衛違失儀式者笞四十,應集告而不至者笞五十。又景祐元年中書劄子,應文武臣僚京官使臣失儀者依議責罰,不理為過犯。』今請朝臣入皇城門行馬須依次序,違者減律,朝會應集告而不至者罪一等。」殿中侍御史裏行俞希孟又言,臺寺所定刑名雖當,然不當引景祐元年劄子不理為過犯,故降是詔。俞希孟坐此議,不得為御史,在至和元年十月。



    辛未,還曹利用所籍樂遊坊第。初,上憫利用死非辜,既賜諡立碑【三五】,至是又以其第還之。



    癸酉,賜環州諸軍及慶州巡檢兵緡錢。



    乙亥,御紫宸殿,奏太常寺新定大安之樂,召輔臣至省府、館閣官預觀之【三六】。仍觀宗廟祭器,賜詳定官器幣有差。



    丁丑,詔比聞臣僚坐事未斷,而方鎮奏辟,或父兄為陳請,規為去官者,宜禁止之。



    己卯,贈東頭供奉官、閤門祗候王從政為信州刺史,錄其孫二人,從政女賜冠帔,旌館門驛死事也。從政死于館門驛,本傳誤作太平場,今改之。



    壬午,右武大將軍宗諤【三七】上治原十五卷,降詔獎諭。宗諤,允寧子也。  癸未,詔廣南西路,夏稅布舊例每匹折錢二百,如聞本路擅減其價,用困於民,宜復其價如故。  丙戌,新修集禧觀成。初,會靈觀火,更名曰集禧,即舊址西偏復建一殿,共祀五岳,名曰奉神殿,蓋取真宗嘗著奉神述也。因命知制誥蔡襄重摹真宗御書故本,立石於東廡,名曰神藻殿,仍令襄書額。會靈觀火,在正月丙辰。



    丁亥,知雄州,右騏驥使、榮州刺史李緯為西上閤門使,留再任。緯治兵頗嚴,不事□傳,數與宦者爭利害,積公使錢,貯米三千斛為常平倉,奏下其法他州。  詔諸司副使、三班使臣作閤門祗候在京,毋得連任。



    己丑,詔三司副使自今以二年為一任,毋遣出使。



    賜黃河役卒衫囐。



    壬辰,詔諸路轉運使上供斛斗【三八】,依時估收市之,毋得抑配人戶,仍停考課賞罰之制。先是,三司與發運司謀聚斂,奏諸路轉運使上供不足者皆行責降,有餘則加升擢,由是貪進者競為誅剝,民不堪命。上聞之,特降是詔,天下稱慶。天下稱慶,此據會要。景德二年十二月詔,可考。



    甲午,贈邕州司戶參軍孔宗旦為太子中允,知袁州祖無擇始以宗旦死事聞故也。  乙未,詔河北洊饑,流民未復,安撫轉運使察州縣長吏能招輯勞徠者上其狀,不稱職者舉劾之。  封南海洪聖廣利王為洪聖廣利昭順王。轉運使元絳言賊寇廣州,數有風雨之變,賊懼而遁,州人賴其神靈,故加封之。



    丙申,荊南鈐轄、皇城使、資州刺史王遂上所制臨陣拐槍。遂四月甲戌以平邕州第一等功,自左衛將軍遷皇城使、資州刺史。未詳何許人。  注  釋  【一】浩然忌其廉潔無名奏納閣本及韓魏公集卷一三同。宋本、宋撮要本「潔」作「累」。



    【二】則進薄深趙邢洺「薄」原作「博」,據閣本及景文集卷二九上便宜劄子改。



    【三】案原本作血吻婪進無所顧宋本、宋撮要本同,上引景文集無,宋史卷二八四宋祁傳「顧」下有「藉」字。



    【四】欲賊顧望不敢前「顧」原作「觀」,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同上宋史、景文集改。



    【五】莫如使鎮重而定彊「彊」原作「疆」,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六】制財積糧「積」字原脫,據編年綱目卷一四及同上宋史、景文集補。



    【七】故曰謀契丹患「曰」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景文集補。「患」,景文集、同上宋史均作「者」。



    【八】然則不待馬而步可用矣「待」原作「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景文集、宋史改。



    【九】其顯顯有害者下「顯」字原作「然」,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四、同上景文集、宋史改。



    【一○】北寨山川要險之地裂而有之「北寨」,各本同,同上景文集、宋史作「屯寨」,編年綱目作「北塞」。  【一一】當居安思危「居」字原脫,據同上景文集、宋史補。



    【一二】掩其惰若歸者「若」原作「而」,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同上編年綱目、景文集、宋史改。  【一三】臣聞事切於用者「切」原作「巧」,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景文集、宋史改。



    【一四】立功將士宜速議賞「速議」,原作「議速」,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一○仁宗平儂智高、宋史卷二九○狄青傳乙正。



    【一五】遂欲擢青樞密使「欲」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廣源蠻叛、同上治蹟統類、編年綱目卷一四補。



    【一六】當時委任青已與執政均乎「委」下原有「用」字,據閣本刪。



    【一七】沔請與青分治「請」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三補。  【一八】所免釋數百人「數百」,原作「百數」,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一○仁宗平儂智高、續通鑑卷五三乙正。  【一九】人謂南方地形不便騎兵「人」原作「或」,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同上治蹟統類改。



    【二○】賊皆翳大盾「皆」字原脫,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補。  【二一】陵州團練使石全彬領挠州防禦使「彬」原作「斌」,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四六六石全彬傳改,下文同改。



    【二二】東頭供奉官「供」原作「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三】今後文武臣僚「今」原作「令」,據閣本改。



    【二四】蒐補之「補」原作「捕」,據文改。



    【二五】廣南特奏名六百九十一人出身及試銜文學長史「史」原作「吏」,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六】時令自隱度穀麥之入「隱」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補。



    【二七】比參之去原作「比參之法」,閣本作「此參之法」,續通鑑卷五三作「比參之法行」,宋本、宋撮要本作「比參之去」,按小字注云「參以至和元年二月改江淮發運」,則作「去」為是,今據改。  【二八】省榷貨錢以千萬計「千」上原有「二」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二九】御垂拱殿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同。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三均作「御崇政殿」。



    【三○】臣下能進忠言「進」原作「盡」,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二九講筵、宋史全文卷九上改。



    【三一】不若且與移鎮「且」原作「但」,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龐籍梁適言狄青拜樞密事,編年錄卷五改。



    【三二】固執為不可「固」原作「因」,據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卷二八八高若訥傳改。  【三三】知諫院李兌言「兌」原作「亢」,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宋史卷一二七樂志二卷三三三李兌傳改。  【三四】史館修撰孫抃為右諫議大夫「右諫議大夫」,宋史卷二九二孫抃傳同,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作「左諫議大夫」。



    【三五】既賜諡立碑「賜」下原有「以」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三刪。



    【三六】召輔臣至省府館閣官預觀之「閣」下原有「學」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樂五之四、治蹟統類卷七皇祐論樂同異、宋史卷一二七樂志二刪。



    【三七】右武大將軍宗諤按宋有左、右武衛大將軍,「武」下必脫「衛」字。宋會要帝系四之九作「右屯衛大將軍宗諤」。



    【三八】詔諸路轉運使上供斛斗「詔」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九之一九及下文文義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