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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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始入見,無一言及遷謫,上曰:「聞卿遷謫以來,未嘗有私書至京師,可謂不易所守矣。」介頓首謝。後數論得失,因言於上曰:「臣繼今言不行,必將固爭,爭之急,或更坐黜,是臣重累陛下,願聽解言職。」許之。御史中丞孫抃奏留介,或補諫署,不報。尋以為開封府判官。介為府判,乃明年三月。介後以章制知諫院,特見嘉祐四年二月戊辰。  詔自春陟夏,蝗旱為災,其令監司諭親民官訪民間利害以聞。



    戊午,河北轉運使、禮部郎中、集賢殿修撰陳升之為天章閣【三三】待制、都轉運使。  癸亥,左衛大將軍、絳州防禦使宗禮為成國公,右屯衛大將軍、光州團練使世永為和國公。宗禮,允升長子;世永,守節長子也。  甲子,避神寶名,改鎮國軍為鎮潼軍。



    十一月丁卯,朝饗景靈宮。  戊辰,饗太廟、奉慈廟。



    己巳,合祭天地於圜丘,大赦。



    先是,端明殿學士、兼龍圖閣學士張方平言王畿賦歛之重,於是詔開封府諸縣兩稅,於原額上減三分,永為定式。



    丁丑,加恩百官。



    戊寅,詔秦鳳經略司,本路所補蕃官七百餘人,多懦弱,不能統制部族,自今選少壯有勇力者為之。



    鎮東留後李端愿先受命知越州,未赴,其從者毆人死,御史俞希孟劾之,丁亥,改知襄州。



    賜川峽西路【三四】修城役卒特支錢。



    戊子,翰林學士曾公亮、御史中丞孫抃,放今年天下欠負。



    己丑,翰林學士錢明逸、龍圖閣直學士張揆,看詳編配罪人。



    庚寅,罷荊湖南路、江南西路、廣南東西路轉運判官。



    辛卯,權管勾司天監事周琮,上軍中占三卷,詔送祕閣。



    十二月丁酉,廣西安撫司言,捕獲儂智高母阿儂及智高弟智光、子繼宗繼封,詔護送京師。阿儂有智謀,智高攻陷城邑,多用其策,僭號皇太后。天資慘毒,嗜小兒,每食必殺小兒。智高敗走,阿儂入保特磨,依其夫儂夏卿,收殘觽約三千餘人,習騎戰,復欲入寇。余靖督部吏黃汾黃獻珪石鑑、進士□舜舉發峒兵入特磨掩襲,并智高弟、子皆獲之。



    庚子,端明殿學士、兼龍圖閣學士、給事中張方平加翰林侍讀學士、知秦州,代張□也。



    初,□命部署劉渙討叛羌,渙逗遛不進,□奏以郭恩代之。恩既多所斬馘,渙疾恩出己上,遂紿奏恩所殺皆老稚爾。朝廷疑焉,故罷□而遣方平往帥,亦徙渙涇原。方平力辭,曰:「渙與□有階級,今互言而兩罷,帥不可為也。」□以故得不罷。尋命方平知滑州。□傳云渙以得城之功不在己,故紿奏恩多殺老稚。按渙與恩俱進兵,恩獲級最多爾,是役也,渙實受賞,安得謂功不在己耶?蓋□初以渙不時進擊,因奏乞用恩代渙,奏未報,而渙已與恩俱破賊矣。渙怨□將使恩代己,且疾恩獲級多,遂誣奏恩,并及□,故朝廷欲兩罷之也。□徙青州則在此前,與此實兩事,本傳并兩事為一,殊不可考。今參取方平墓誌刪修。



    乙巳,錄忠效指揮使周忠子陳留為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忠與蠻賊戰死故也。



    戊申,詔軍士逃亡,捕獲未斷再逃亡,止一次科罪,已斷未決而再逃亡者累科之。



    庚戌,詔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毋得淹繫罪人。



    又詔南郊赦書第四第五等戶殘欠稅物並與倚閣,自今須納七分以上,方為殘欠,仍著為定式。



    癸丑,詔入內內侍省都知、押班,非年五十以上,歷任無贓私罪者弗除。  丙辰,詔川峽人刺配為內地軍兵者,遇揀停,自今毋得放歸,其令關津常譏察之。



    丁巳,詔廣西安撫司,以廉州隸容、龔州提舉。



    戊午,詔曰:「轉運之職,本以澄清官吏,綏撫人民,豈特事誅求以剝下乎?有能盡歲入以致增盈者【三五】,留為本路移用,毋得進羡餘。務□民力,以稱朕懷。」  己未,參知政事劉沆提舉中書五房續編例冊。前編當是宋綬,既云續編,必有初編,會要亦止此。綬事在景祐二年九月。



    庚申,太常博士□中復為監察御史裏行,用中丞孫抃所薦也。中復,興國軍人,嘗知犍為縣,有善政。抃未始識其面,即奏為臺屬。或問之,抃曰:「昔人恥為呈身御史,今豈薦識面臺官邪【三六】!」按張唐英政要乃以為仁宗親問,然政要多誤,今不取。



    辛酉,契丹國母遣林牙臨海節度使、左衛大將軍耶律庶忠,夏州觀察使兼東上閤門使李仲僖;契丹遣始平節度使耶律祁、崇祿卿周白來賀正旦。契丹使來,請曰:「願觀廟樂而歸。」上以問,宰相陳執中曰:「樂非祠享不作,請以是告之。」樞密副使孫沔曰:「此可告而未能止也,願告之曰:『廟樂之作,以祖有功、宗有德而歌詠之也。使者能留與吾祭,則可觀。』」上使人告之,使者乃退。  有中人嘗任外官,率他武臣上書乞遷,上曰:「法不可得也。」訴不已,上以語沔,沔曰:「臣請退而問之。」乃召問曰:「曩汝在邊,某軍當給帛,汝不時給,何耶?」對曰:「帛,官物也,不敢妄以與人。」又問曰:「某人戰當奏功,汝不時奏,何耶?」對曰:「是幸賞也,故不奏。」沔曰:「爾能知此而反自為,何耶?」皆惶懼再拜趨出。此據孫沔墓誌及神道碑。  初,賈昌朝建議:「漢、唐都雍,置輔郡,內翼京師。國朝都汴,而近京諸郡皆屬他道,制度不稱王畿。請析京東之曹州,京西之陳、許、鄭、滑州并開封府總四十二縣為京畿。」帝納之。壬戌,詔以曹、陳、許、鄭、滑五州為輔郡,隸畿內,置京畿轉運使。五州各增鈐轄一員,曹州更增都監一員,留屯兵三千人,以時教閱。若出戍,即於開封府近縣或鄰州徙兵足之。



    天章閣直學士、吏部郎中王贄為樞密直學士【三七】、京畿水陸計度轉運使。



    是歲,天下上戶部戶口,主戶六百九十三萬七千三百八十,口一千五百五十九萬七千四百五十;客戶三百八十五萬五千三百二十五,口六百六十九萬五千四百一十一。



    左司諫賈黯建言:「天下無事,年穀豐熟,則民人安樂,父子相保。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發倉廩以賑之則糴不給,課粟富人則力不贍,轉輸千里則不及事,移民就穀則遠近交困。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所出,則民饑而死者已過半矣。夫水旱之災,雖堯、湯有所不免,今不思所以備災之術,而歲幸年穀之熟,則是求出於堯、湯之所不可必者也。臣嘗讀隋史,見所謂立民社義倉者,取之以時而藏之於民,下足以備凶災,而上實無所利焉。願倣隋制,詔天下州軍,遇年穀豐熟,立法勸課畜積以備災。此孟子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者也,況取之以為民耶!」下其說司農寺,且命李兌與黯合議以聞。乃下諸路度可否,而以為可行者纔四路,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三八】,或謂已有常平足以贍給,或謂置倉煩擾。



    於是黯復上奏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人,其間盜賊率十七八。原其所自,蓋愚民既迫於饑寒,又因之水旱,枉陷重辟。故臣請立民社義倉,以備凶歲。今諸路所陳,類皆妄議。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樂輸。若謂恐招盜賊,則盜賊利在輕貨,不在粟麥,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亦不聞有劫掠之虞。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遇水旱,不憂乏絕,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銷除盜賊之原也。若謂已有常平倉足以贍給,則常平之設,蓋以準平穀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或遇凶饑,發以賑救,則既已失其本意,而常平之費,又出公帑,方今國用頗乏,所畜不厚。近歲非無常平,而小有水旱,輒流離餓莩,起為盜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賑給也。若謂置倉廩,歛材木,恐為煩擾,則臣聞『以佚道使民,雖勞不怨』。義倉之設,本為百姓,曉諭誠至,約束誠謹,則下民雖愚,宜無所憚。況今州縣修治郵傳驛舍,皆歛於民,豈於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謀始,如臣言可采,願自朝廷斷而行之。」然當時牽於觽論,終不果行。



    注  釋  【一】知而言之茲曰罔「言之」原作「不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宋大詔令集卷一六六作「知其不可而言之茲曰罔」,亦可証。



    【二】服玩原作「物玩」,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四、宋史卷一五四輿服志改。



    【三】梁適「適」原作「邊」,據閣本改。



    【四】仍免兩料催科「料」原作「科」,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食貨六九之四改。



    【五】朝廷昨者築城境外「者」原作「日」,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九仁宗築古渭寨改。



    【六】項城閣本同。宋史卷三○○本傳作「須城」。



    【七】此迫於饑爾閣本同。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史均作「此脫死爾」。  【八】章句斷絕者為下閣本同。「下」,宋本、宋撮要本作「不通」,宋會要選舉一二之三一作「否」。



    【九】九經各本同。同上宋會要作「九經五經」,治蹟統類卷二八祖宗科舉取人作「凡經」,疑作「凡經」是。



    【一○】八匹「匹」上原有「百」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九仁宗築古渭寨刪。



    【一一】君人之道「君」、「人」二字原互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宋史卷二九四趙師民傳乙正。  【一二】樂原作「智」,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改。



    【一三】舉動必順天時變各本同。宋史卷二九四趙師民傳作「舉動必順天時,所以四時變」,疑宋史是。



    【一四】火隨木性「木」原作「本」,據閣本及同上宋史改。



    【一五】何直所記如此各本同。同上宋史作「何其所記如此」,疑是。  【一六】不時進擊「時」原作「得」,據閣本及下文十二月庚子條李燾自注改。同上宋史作「逗撓不時進」,亦可證。



    【一七】詔益梓州路轉運使司各本同。宋會要方域八之三作「詔益、梓州、夔路轉運司」,疑會要「州」字為「利」之誤,本書「益梓州路」亦當作「益梓利夔路」。  【一八】唐介為殿中侍御史「殿中」下原有「丞」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一九】明堂大禮「禮」原作「德」,據同上諸本及宋會要禮二五之七六改。



    【二○】御崇政殿「御」字原脫,據宋會要樂二之二八、宋史卷一二七樂志補。  【二一】鐘磬之音「磬」原作「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本條李燾自注、同上宋會要改。  【二二】史官蒲宗孟李清臣曰按此句以下小字宋本及治蹟統類卷七皇祐論樂同異均為大字正文。



    【二三】真若此哉「真」原作「直」,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治蹟統類改。



    【二四】瑗原作「阮」,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皇祐再定、同上治蹟統類改。



    【二五】論原作「諭」,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治蹟統類改。



    【二六】以俟知音者焉「俟」原作「候」,據同上諸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皇祐再定、同上治蹟統類改。



    【二七】於見秩上更加一等「見」原作「視」,據樂全集卷二五論內臣奏蔭子弟改。



    【二八】王凱「王」原作「玉」,據閣本改。宋史卷二五五王凱有傳。



    【二九】朔月辛卯「月」原作「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十三經注疏毛詩正義改。



    【三○】家伯維宰「維」原作「冢」,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毛詩正義、宋史卷二九四趙師民傳改。



    【三一】內外百職「職」,宋本、閣本作「執」,同上宋史作「執事」。  【三二】依石位「石」原作「右」,據閣本及宋會要儀制三之二三改。下「獨立石位」同。



    【三三】天章閣「閣」字原脫,據閣本補。



    【三四】川峽西路按宋無「川峽西路」之目,本書卷四八咸平四年三月辛巳條謂「分川峽轉運使為益、梓、利、夔四路」,九域志卷七亦云「咸平四年分益、梓、利、夔四路」,疑「西路」為「四路」之誤。



    【三五】增盈者「盈」原作「益」,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大詔令集卷一九三、宋史全文卷九改。



    【三六】豈薦識面臺官邪「官」原作「郎」,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琬琰集下編卷一五、東都事略卷七五、宋史卷三二二□中復傳、宋史全文卷九上改。



    【三七】樞密直學士「密」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三八】盜賊二字原互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四義倉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