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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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中丞、知雜御史又左右之。夫所謂謬戾者,棄法律而牽於浮議也,任私情而不顧公道也,務己勝而專於逆詐也【二三】。陛下何不敕大臣以法律處之,以古所行之事折衷之,則是非辨而賞罰當矣。漢宣帝時,魏相為丞相,其侍婢有過自死。於是,趙廣漢為京兆尹,疑丞相夫人妒殺之,即上書告丞相罪。魏相亦上書自陳妻實不殺婢,相自以過譴笞出至外第死。而司直蕭望之亦劾奏廣漢摧辱大臣,傷化不道。廣漢并坐賊殺不辜等數罪,腰斬於市;吏民守闕號泣者數萬人,亦願有代廣漢死者,皆不聽。宣帝明主也,廣漢能臣也,吏民守闕數萬人,非特御史中丞、知雜御史一二人為助也。然而卒斬廣漢者,以為嚴上下之分,戒險薄之俗,不得不然也。臣言此者,非欲陛下斬御史如廣漢比也,直欲陛下知古人嚴上下之分,戒險薄之俗如此其決也。乞以臣章并御史所奏【二四】宣示中書、樞密大臣,詳正是非。如以臣章非是,則乞免臣所職,終身不齒;以御史所奏為非,亦乞依公施行。」范鎮累奏不得其時,今附見趙抃劾章後。
乙巳,觀文殿學士、戶部侍郎、知河陽富弼為宣徽南院使、判并州。
丙午,徙知并州、武康軍節度使韓琦知相州,琦以疾自請也。先是,潘美帥河東,避寇鈔為己累,令民內徙,空塞下不耕,號禁地,而忻代州、寧化火山軍廢田甚廣。歐陽修嘗奏乞耕之,詔范仲淹相視,請如修奏。尋為明鎬沮撓,不克行。及琦至,遣人行視,曰:「此皆我腴田,民居舊跡猶存,今不耕,適留以資敵,後且皆為敵人有矣。」訂鎬議非是,遂奏代州、寧化軍宜如岢嵐軍例,距北界十里為禁地,餘則募弓箭手居之。會琦去,即詔弼議,弼請如琦奏。凡得戶四千,墾地九千六百頃。開耕禁地,實錄于此年四月丙申始載琦奏,今移入此。琦訂鎬議非是,及弼請如琦奏,並據兵志第二志,云慶曆中,河東都運使歐陽修上言,代州、岢嵐寧化火山軍被邊地幾二三萬頃,請募人墾種,充弓箭手。詔宣撫使范仲淹議,仲淹以為便。遂以岢嵐軍北草城川禁地募人距敵界十里外占耕,得二千餘戶,歲輸租數萬斛,自備弓馬,□手背為弓箭手。時并州明鎬沮議,事乃中止。至和二年,韓琦奏訂鎬議非是,曰:「昔潘美患契丹數入寇,遂驅傍邊耕民內徙,苟免一時失備之咎。其後契丹講和,因循不復許人復業,遂名禁地,歲久為敵人侵耕,漸失疆界。今代州、寧化軍有禁地萬頃,請如草城川募弓箭手,可得四千餘戶。」下并州富弼議,弼請如琦奏,詔具為條【二五】,視山坡川原地均給,人二頃,其租秋一輸【二六】,川地畝五升,坡原地畝三升,毋折變科徭。仍指揮即擇山險為社【二七】,以便居止,備征防,毋得擅役。先是,麟、府、豐州以閒田募置,人給屋,貸口糧二石,而德順軍靜邊寨壕外弓箭手尤為勁勇【二八】。夏人利其地,數來爭【二九】,朝廷為築堡戍守。此兵志所書也。耕岢嵐事,與食貨志第一及慶曆四年所書稍異,今附見,更俟考詳。
初,翰林學士呂溱上疏,論宰相陳執中外雖強項,內實姦邪,朝廷故事多不諳練,除改官序,常至差錯,平居不接士人,惟陰陽卜祝之流,延入臥內,干預政事。又歷數其過惡十餘事,上還其疏,溱進曰:「若止用口陳,是陰中大臣也,請付執中令自辨。」於是溱改翰林侍讀學士、知徐州。辭日,特賜燕資善堂,遣使諭曰:「此會特為卿設,可盡醉也。」仍詔自今由經筵出者亦如例。詔乃三月丙寅,今并書。 宰臣劉沆言:「面奉德音,『凡傳宣內降,其當行者自依法律賞罰外,餘令二府與所屬官司執奏。』蓋欲杜請託僥倖之路也。」因陳三弊曰:「近臣保薦辟請,動踰數十,皆浮薄權豪之人,交相薦舉,有司以之貿易,遂使省府、臺閣華資要職,路分、監司邊防寄任【三○】,授非公選【三一】,多出私門。又職掌吏人遷補有常,而或減選出官,超資換職,堂除家便,先次差遣之類,乃是近臣保薦官吏之弊一也。審官、吏部銓、三班當入川、廣則求近地,入近地則求在京,并堂除陞陟省府、館職、檢討之類,乃是近臣陳□親屬之弊二也。其睳錢穀管庫之勞,捕賊雪活之賞,有司雖存常格,已經裁定,尚復有僥倖之請。以法則輕,以例則厚,執政者不能守法,多以例與之。如此之類,乃是睳勞干進之弊三也。願詔中書、樞密,凡三事毋得用例,餘聽如舊。」事既施行,而觽頗不悅,未幾復故。實錄既于二月丙午書劉沆面奉德音云云,又于三月丙子書沆所言三弊。按三弊即面奉德音所禁者,不應重出,今刪削附此。復故,在五月辛酉。 庚戌,西南蕃龍以烈、龍異靜入貢。詔以進奉首領等九十三人為大將軍至郎將。
辛亥,詔入內內侍省,應內臣曾犯罪停降復得睳名職者,不許通計舊勞,以覬恩賞。 乙卯,流內銓引對前雍丘縣主簿陳琪改京官,上謂判銓賈黯曰:「琪雖無他過,而歷三任皆因緣陳乞,不由有司奏擬。琪乃龐籍女貋,今保薦多至二十四人,得非專欲諂附大臣故爾耶!且與幕職官、知縣。」琪,鹽鐵副使洎之子也。舉者二十四人,據劉攽作黯行狀。上有此言,蓋黯發之也。
知諫院范鎮等言:「恩州自皇祐五年秋至去年冬,知州凡換七人,河北諸州,大率如此,欲望兵馬練習,固不可得。伏見雄州馬懷德、恩州劉渙、冀州王德恭,皆有材勇智慮,可責以辦治,乞令久任。」從之。校勘記
注 釋
【一】荊湖北路鈐轄轉運司「司」原作「使」,據宋會要蕃夷五之八三改。
【二】以溫成故特行此禮「故」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三】殊病寖劇「寖」原作「寢」,據宋史卷三一一本傳改。
【四】車陳法各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同。宋會要兵二六之二四、編年綱目卷一五、玉海卷一四六、宋史卷一二仁宗本紀均作「車戰法」。
【五】遇敵同上宋會要、玉海作「禦敵」。 【六】以刺戟於後「刺」,通考卷一五六兵考作「列」。 【七】凡車十乘「十」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六之二四、玉海卷一四六至和車戰法補。
【八】兩輪二字原脫,據同上玉海補。 【九】五車為隊「隊」原作「陣」,據同上宋會要、玉海改。
【一○】以今法準之「今」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一】駐隊「隊」原作「車」,據同上書改。
【一二】寨龏同上書均作「陣龏」。
【一三】可不重其罰耶「耶」字原脫,據宋本補。宋史全文卷九上作「也」。 【一四】劉抃原作「劉祐」,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五】偏僻閣本同。宋本、宋撮要本作「頗僻」。
【一六】有行行及我之語「行行」原作「行將」,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七】帷薄醜穢「薄」原作「簿」,據同上諸本改。 【一八】謨猷出納「猷」原作「獻」,據同上諸本改。
【一九】狀奏原作「上奏」,據同上諸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九趙抃等論陳執中改。
【二○】使後世人知臣之罪「人」字原脫,據同上諸本補。
【二一】然則御史居常自待如此「則」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九趙抃等論陳執中補。
【二二】而御史之繩之如此上一「之」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三】務己勝而專於逆詐也「己勝」,宋蜀文輯存卷七所錄作「角勝」。
【二四】乞以臣章并御史所奏「乞」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五】詔具為條「具」字原無,據宋史卷一九○兵志補。
【二六】其租秋一輸「秋」、「一」二字原互倒,據同上書乙正。通考卷一五六兵考作「秋輸」。
【二七】為社同上宋史作「為屋」。
【二八】壕外弓箭手尤為勁勇「外」原作「下」,據同上宋史、通考改。
【二九】數來爭「來」原作「求」,據同上書改。 【三○】寄任原作「實任」,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八五劉沆傳改。
【三一】授非公選「授」原作「役」,據同上書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