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八十三
卷一百八十三 (第3/3页)
此臣所以恐懼而必以死請也。今除臣侍御史知雜事,則臣之言責益重於前,所有告敕,未敢祗受。」
鎮又言:「臣本為諫官,有言責,不見從,故闔門待罪。待罪之中,除臣知雜御史,是臣之言責益重也,使臣何以處之?若陛下□臣之罪,不置以死,即乞解臣言責【二八】,使歸館供職,或除臣遠小處一知州差遣,則陛下再造之賜,於臣為無量也。」 甲子,出恭謝樂章肄於太常【二九】。
詔三司出絹三萬,市馬於府州,以給河東騎軍。
殿中侍御史趙抃言:「臣去年春夏間,累次彈奏宰相陳執中,乞正其罪而罷免之【三○】。是時,范鎮不顧公議,一向陰為論列,營救執中,上惑聖聽。臣尋與御史范師道抨鎮阿黨之狀,今朝廷除鎮知雜,臣見居臺職,風憲之地,趣向各異,難為同處。伏望特賜指揮,除臣江、浙一州軍合入差遣,且以避鎮,亦臣之私便也。」初奏十五日甲子也,二十六日再奏,今只存初奏。
范鎮言:「臣竊聞趙抃【三一】因除臣知雜御史,言與臣論陳執中事不同,乞淮甸一小郡者。初,臣自河北送伴還,陛下諭臣御史言卿中路有文字救雪執中,不知卿初無文字。臣奏臣有無文字,惟陛下可知。臣在外亦聞此說,未以為信。今陛下既宣諭臣,容臣卻與御史理辨。自後兩奏仍乞牓朝堂,不蒙施行。及陳執中罷去,陛下諭臣,御史言執中與其女子姦通。臣奏執中身為宰相,有此大惡,固當斬於朝堂以令天下,豈可復為使相兼判亳州?如其無此,為御史所誣,亦乞斬御史以令天下,無使讒言公然得行。自後三奏乞窮究,仍乞劄付御史,亦不蒙施行。竊慮臣前後五奏锤中,趙抃不知本末,至今交結毀臣不已。伏乞檢會前奏,并今狀降付中書【三二】,明辨施行,仍劄示趙抃,免致小人陰相架扇,以中傷臣。所有臣乞免知雜御史事,已具前奏。臣深不欲上煩聖聽,然趙抃為御史而持論如此乖謬,終不覺悟,反以為能。臣若不乞明辨,竊恐壞國傷化,事體不細也。」
丙寅,刑部員外郎、知制誥石揚休為契丹國母生辰使,文思使、康州刺史沈惟恭副之;刑部員外郎、直史館、同修起居注唐詢為契丹生辰使,東頭供奉官、閤門祗候王鍇副之。侍御史范師道為契丹國母正旦使,供備庫副使劉孝孫副之;右司諫馬遵為契丹正旦使,內殿崇班、閤門祗候陳永圖副之。尋以祠部員外郎、判度支勾院、集賢校理刁約代師道,師道被疾故也。沈惟恭、王鍇、刁約、劉孝孫、陳永圖未見。
宰相文彥博等請罷恭謝前一日謁太廟,表二上,許之。仍詔宰臣攝事。
翰林學士胡宿知審刑院。詳議官闕,判院者當擇人薦於上,宿與同列得二人。此二人才智明法無上下。一人者監稅河北,以水災虧課,同列議曰:「虧課小失,不足白上以累才。」宿不可,至上前悉白之,且曰:「此人小累,才足惜。」上曰:「果得才,小累何□!」遂除詳議官。同列退,誚宿曰:「詳議欲得人,公固欲白上,緣是不得,奈何?」宿曰:「彼得與不得,一詳議官爾,是固亦有命也。宿以誠事主,今白首矣,不忍絲髮欺君,以喪平生節,為之開陳,聽主上自擇爾。」同列驚曰:「某從公久,乃不知公所存如此。」此據胡宗愈所作胡宿行狀。不知同列者謂誰,當考。 宿嘗奏河朔被水災,濱、棣、德、博四州之民,皆歸罪於李仲昌、張懷恩、蔡挺三人,乞斬此三人以謝河北,因進呈韓絳體量劄子,仲昌、懷恩、挺卒坐重責。
戊辰,禮院言大慶殿恭謝,請如明堂故事,用鑾駕儀仗,從之。
乙亥,朝謁景靈宮,降京城繫囚徒罪一等,杖笞釋之。
初,李照斥王朴樂音高,乃作新樂,下其聲。太常歌工病其太濁,歌不成聲,私賂鑄工,使減銅齊,而聲稍清,歌乃協。然照卒莫之辨。又朴所制編鍾皆側垂,照及胡瑗皆非之。及照將鑄鍾,給銅於鑄金□寫務,得古編鍾一,工不敢毀,乃藏於太常。鐘不知何代所作,其銘云:「粵朕皇祖,實龢鐘,粵斯萬年,子子孫孫永寶用。」叩其聲,與朴鍾夷則清聲合,而其形側垂。瑗後改鑄,正其鈕,使下垂,叩之弇鬱而不揚。其鎛鐘又長甬而振掉,聲不和。著作佐郎劉羲叟謂人曰:「此與周景王無射鐘無異,上將有眩惑之疾。」已而果然。
於是范鎮言:「臣伏見國家自廢祖宗舊樂用新樂以來,及今四五年,日食,星變,冬雷,秋雹,大雨不時,寒暑不節,不和之氣,莫甚此者【三三】。使樂無所感動則已,樂而有所感動,則觽異之至,未必不由是也。去年十二月晦,大雨雪,大風,宮架輒壞。元日大朝會,樂作而陛下疾作。臣恐天意以為陛下不應變祖宗舊樂而輕用新樂也。不然,何以方樂作之時,而陛下疾作。此天意警陛下之深也。自初議樂時,臣屢論新樂非是,其間書一通,最為詳悉。今再具進呈,乞下執政大臣參詳。臣書如有可采,伏乞且用祖宗舊樂,以俟異時別加制作。」 丁丑,詔太常恭謝用舊樂。
戊寅,詔湖北鈐轄司,下溪州刺史彭士羲擾邊境,為患不已,其相度招安之。初,魏瓘受命帥荊南,建言:「五溪之險,師行鳥道,諸將貪功生事,於國家何所利?」因條上三策,以招為上,守禦為下,攻取為失。不報。後卒如瓘策。
己卯,詔麟府鈐轄賈逵,自今無得差禁軍回易。初,逵令五人為一保,給錢十萬,凡回易五十日,出息錢四十萬,以備犒軍。及下轉運司體量,以為舊例如此,即無私入,故戒約之。※ 校勘記 注 釋
【一】災入國門宋本、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再論水災狀作「水入國門」。
【二】四方奏報「奏」、「報」二字原互倒,據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乙正。
【三】宗祀之重「宗祀」,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作「宗社」;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作「宗廟」。 【四】羅列於朝者亦觽「者」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長編紀事本末補。
【五】五代之主或出武人或出夷狄十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兩書補,惟長編紀事本末「五代」作「歷代」。 【六】如後唐明宗尤惡人言太子事「如」、「尤」二字原脫,據同上兩本及同上二書補。
【七】不早定「定」原作「立」,據同上兩本及同上二書改。
【八】所以為愛君之計也「所」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二書補。
【九】奉表章為陛下賀「奉」下原有「奏」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二書刪。
【一○】賢者「者」字原脫,據同上兩本及同上二書補。
【一一】俟皇子之生「俟」原作「候」,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二書、編年綱目卷一五、宋史全文卷九下改。
【一二】作樞副後載之「後」原作「復」,據同上諸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改。
【一三】未之立閣本、編年綱目卷一五同。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治蹟統類卷一一嘉祐建儲之議作「未立」。 【一四】大宗無嗣「嗣」原作「子」,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編年綱目、宋史全文卷九下改。 【一五】使萬一倉卒之際柄有所歸致社稷宗廟不血食十九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補。
【一六】是故本支盛強「故」原作「欲」,據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七】為兵觽所附「為」字原無,據宋史卷三○二呂景初傳補。
【一八】雖多益喜「雖」原作「雅」、「喜」原作「善」,據宋本、宋撮要本改。宋史卷二九五本傳作「雖多益喜不厭」。
【一九】為國家之患哉「之」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六請建儲副或進用宗室第二狀補。
【二○】況復細於彼三事哉「彼」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同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補。
【二一】早擇宗室之賢「早」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宋史全文卷九下補。
【二二】策應已定同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作「策慮已定」。
【二三】或且使之輔政「且」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補。
【二四】事有中變「有」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宋蜀文輯存卷七錄名臣奏議卷七三補。
【二五】而不為宗廟社稷計「計」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二六】淮陽「陽」原作「揚」,據同上諸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歐陽修呂景初劉敞論狄青事改。
【二七】臣近以都城大水「臣近」二字原互倒,據同上諸本及宋蜀文輯存卷七錄名臣奏議卷七三乙正。 【二八】解臣言責「臣」字原脫,據同上諸本補。
【二九】出恭謝樂章肄於太常「肄」原作「隸」,據宋會要樂三之一六、宋史卷一二仁宗紀四改。
【三○】罷免之「免」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九趙抃等論陳執中補。
【三一】竊聞趙抃「聞」原作「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改。
【三二】降付中書「降」字原脫,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補。
【三三】莫甚此者「者」原作「也」,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樂議、宋史全文卷九下、宋蜀文輯存卷八錄名臣奏議卷一二八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