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八十七

    卷一百八十七 (第3/3页)

能償。襄下令禁止。至于巫覡主病、蠱毒殺人之類,皆痛斷絕之。其子弟有不率教令者,條其事作五戒以訓敕之。及襄去,閩人為立德政碑。襄、穆,皆福州人也。



    乙亥,詔京西轉運司,京、索河水浸民田,其發卒二千往護築之。



    己卯,內降劄子:「臣僚上言,開封府推官□充與權知開封府歐陽修為親家,遂除戶部判官。近制,推官或改判官,通三年方授三司判官。充在府始逾年而遷之,頗為僥倖。」中書請以元奏付外施行,御批:「已焚毀。」又請上封人姓名,不報。



    丙戌,案丙戌宋史作丙子,亦誤。詔:「比廣濟河溢,害東明民田。原武縣河決汴隄長城口,漂浸封邱等處苗稼。其權倚閣夏稅及食鹽錢,仍令開封府界提點按行諸縣而賑救之。」



    丁亥,命權御史中丞包拯領轉運使、提點刑獄考課院。



    己丑,降前知雄州、舒州團練使馬懷德為四方館使、英州刺史,前高陽關路鈐轄、北作坊使、廉州團練使閻士良為崇儀使,御史呂景初言懷德在雄州,因士良入奏事,而嘗以牛黃、麝臍賂之故也。  罷諸路經略安撫使奏舉親戚管勾書寫機宜文字。



    庚寅,詔邕州知州,自今毋得輒出巡邊。時蕭注數領兵出巡溪峒,而轉運使王罕言其生事也。  詔皇親自今並年十三以上宣繫,年十五以上聽成昏。



    初,判大宗正司允讓言:「宮院嫁娶,自來未曾指定歲數,止是本宮使臣臨時保明,即送入內內侍省施行。恐更有年未及而內降傳宣者,于禮有違。」下禮院詳定,而降是詔。



    壬辰,復以度支員外郎范祥制置解鹽,從三司使張方平及御史中丞包拯之言也。  祥自慶曆八年十月制置解鹽,皇祐五年四月坐他罪責去。祥始言歲入緡錢可得二百三十萬,後不能辦。皇祐三年,入緡錢二百二十一萬,四年二百十五萬。以四年數視慶曆六年增六十八萬,視七年增二十萬。又,舊歲出榷貨務緡錢,慶曆二年六百四十七萬,六年四百八十萬,至是,榷貨務錢不復出。其後歲入雖贏縮不常,至五年猶及百七十八萬,至和元年百六十九萬。其後,遂以元年入錢為歲課定率,量入計出,可助邊費十之八。久之,並邊復聽入芻粟以當實錢,而虛估之弊滋長,券直亦從而賤,歲損官課無慮百萬。故方平及拯請復用祥。祥既受命,請重禁入芻粟者,其券在嘉祐已前,每券別使輸錢一千,然後予鹽。又言商人持券若鹽鬻京師,皆虧失本錢。請置官京師,畜錢二十萬緡,以待商人至者。券若鹽估賤,則官為售之;券紙六千,鹽席十千,毋輒增損,所以平其市估,使不得為輕重。詔以都鹽院監官兼領之。自是,稍復祥舊云。此據本志。



    癸巳,以夔州路旱饑,命侍御史丁詡為體量安撫使。



    權御史中丞包拯言:「右正言□及立身有守,遇事敢言,緣與樞密副使張□妻是親,奏乞外郡。然□妻亡已久,理不當避,乞令依舊供職。」許之。會要七月事,今附月末。  權知開封府歐陽修言:「臣伏見諫官陳旭起請【一七】,僥求內降之人,委二府劾奏干請者之罪,蒙朝廷依奏施行。尋聞李璋因內降責罰,自後罕聞敢求內降以希恩賞者。以此見至公之朝,必信之法,可以令行而禁止也。然旭所請,祗為恩賞之一端【一八】,而小人僥求,無所不至。臣自權知開封府,未及兩月之間,十次承準內降,或為府司後行,或為宮院姨媼【一九】,或為內官及干繫人吏等。本府每具奏【二○】至於再三,而內降不已。至于婢妾賤人犯姦濫等事,亦敢上煩聖聰,以求私庇。宦寺小臣,自圖免過,反彰聖君曲法之私,雖有司執奏,終許公行,然小人干求,未有約束止絕。臣欲乞今後應有因事敢干求內降者,依舊許本府執奏外,更乞根究因緣干求之人,奏攝下府勘劾,重行責罰。如本人自行干請者,亦乞一就勘鞫,加元犯本罪二等斷遣。其情理稍深及干求不已者,亦許本府一面牒報御史臺彈糾,勘劾施行,所貴止絕小人干亂公朝,敗紊綱紀。」修奏此不知何時。修自稱權知開封未及兩月,按修以六月庚戌權知開封,今附見七月末。



    八月己亥朔,日有食之。



    甲辰,詔禮部貢院,宗室貋不許鎖廳應舉。



    丁未,詔三司,京西比歲旱,屢蠲民租,其以緡錢十萬【二一】下本路助糴軍儲。



    辛亥,度支副使、右諫議大夫周湛為契丹國母生辰使,閤門通事舍人王咸有副之;開封府判官、度支郎中李及之為契丹生辰使,內殿崇班、閤門祗候王希甫副之;度支判官、刑部郎中朱壽隆為契丹國母正旦使,禮賓使王知和副之;太常博士、直集賢院、判戶部勾院祖無擇為契丹正旦使,內殿承制、閤門祗候王懷玉副之。



    湛辭不行,改命戶部副使、吏部員外郎楊畋。畋以曾伯祖業嘗陷敵,辭。乃命權鹽鐵副使、工部郎中王鼎代往。



    朝廷以今契丹母于上弟婦行也【二二】,禮不可通問,敕使者但遺書契丹,傳達聘物,而契丹人必欲面見使者致書,鼎以禮折之,契丹詘服,自是為常。此據李清臣所作王鼎墓誌。蕭氏,契丹主洪基之祖母,去年卒,今乃洪基之母也。及之,迪從子。



    己未,吏部侍郎、參知政事王堯臣卒,上幸其第臨奠,輟視朝一日,贈左僕射,諡文安。



    庚申,荊湖北路轉運司【二三】言已招安彭仕羲,省本路軍馬。始,雷簡夫受命,體量仕羲未可專用恩澤誘化,至則督諸將進兵,築明谿上下二寨,據其險要,拓取故省地石馬崖五百餘里。仕羲計窮,遂歸所掠兵丁五十一人,械甲千八百九事,率蠻觽七百飲血就降,辰州亦還其孥及銅柱。時師寶已死,遣師黨歸知龍賜州,戒令勿殺。自是,仕羲歲奉貢職如故。  辛酉,封左屯衛大將軍、秀州團練使從信為榮國公,□懿王德昭孫,舒國公惟忠子也。從信嘗謂唐十院置維城庫,約諸王廩入而上下均其用。今雖奉養之費一出縣官,然屬大者猶或不給。且諸王邸多殖產市井,日取其資,惟懿王院初無餘財。因令治一庫,帥諸宗子月視祿之厚薄,輸十之一。既而車馬賓客冠昏喪祭之用,無不獲其助。今其法不廢。今謂熙寧間也。



    是月,詔立定橫行員數。客省、引進、四方館各置使一員;東、西上閤門使共二員;閤門、引進、客省副使共六員;閤門通事舍人共八員。內閤門副使轉引進副使,引進副使轉客省副使,客省副使即依諸司副使磨勘條例施行。遇閤門使有闕,則以次遷補【二四】,不拘磨勘年限。內有歷閤門職事,後別無近上臣僚同罪奏舉,及曾犯贓及私罪杖以上情理重者,若遷補名次到日,並與別除他官。內有任東、西上閤門使或四方館使及七年無私罪,未有員闕遷補者,與加遙郡。其改正任者,須授引進使及四年轉充團練使;客省使四年轉充防禦使。其戰功并殊常績效非次拔擢者,勿拘。  知鄆州劉敞言:「臣聞愛至者慮常過,而憂遠者言必深。臣在闕門之外,備東藩之守,誠不當越職出位,以干言責。然竊惟忠臣之義,雖在畎畝,猶不忘君,骮如臣者,豈得已哉!陛下少賜詳擇。昔周公作無逸以戒成王,其言曰:『商王中宗及高宗及祖甲及文王皆以無淫于觀、于逸、于游、于田,是以膺無疆之福,子孫蕃昌。』此聖人之至言也。陛下臨政以來,履而行之三十七年矣,百姓賴陛下之德,養老長幼,人遂其性。自三代、漢、唐之盛,未有及于今日者也。臣願陛下日謹一日,與天無極。比聞車駕數臨苑囿,置酒觀樂,雖聖心處之,自有常節,而議者亦謂太頻。臣恐近習苟于承意而不能諫,大臣限以體貌而不得言,如此則傳聞四方,未副盛德。外之則嫌怠于政事,有遊觀之好;內之則疑酣于酒德,違攝生之理。孔子曰:『樂宴樂,損矣。』臣願陛下玩心于神明,養之以清靜,聽止于中聲,毋以煩耳,味止于實氣,毋以爽口,則自天祐之,吉無不利。孔子曰:『樂節禮樂,益矣。』惟陛下裁幸。」此疏據劉敞集,云嘉祐三年八月上,今附月末。



    注  釋



    【一】可死不可他也「死」原作「殺」,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五改。



    【二】李中師「中」原作「仲」,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一本傳改。



    【三】既兼親賢四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宋史卷三○二□及傳補。



    【四】有嫡嗣其上原有「自」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和編年綱目卷一五刪。



    【五】改命原作「改僉」,據文改。



    【六】別頭試每路解一十五人「別」、「路」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選舉三之三六補「別」字,據宋會要補「路」字。



    【七】仍賜五品服宋本、宋撮要本無「仍」字。  【八】抑配人戶「抑」原作「押」,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九】而言「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禮一三之四補。



    【一○】詔居州縣驛舍亭館者「居」原作「諸」,「亭」原作「停」,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之一四改。



    【一一】張方平「張」字原脫。按此時三司使為張方平,續通鑑卷五七正作「張方平」,因補。



    【一二】詔宗正寺「寺」原作「等」,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之五改。



    【一三】樞密副使戶部侍郎程戡加吏部侍郎「副」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本書卷一九一謂嘉祐五年四月程戡罷樞密副使,編年錄卷五同;宋史卷二九二本傳亦謂戡為樞密副使,均可證。



    【一四】奏請方行「奏請」,宋本、宋撮要本作「奏語」,包孝肅公奏議論詔令數易作「請奏」。  【一五】提點荊湖北路刑獄「湖」原作「河」,據閣本改。



    【一六】符枝「枝」原作「拔」,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蕃夷七之三○改。



    【一七】起請原作「所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一請今後乞內降人加本罪二等劄子改。



    【一八】恩賞之一端「端」字原脫,據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補。



    【一九】宮院姨媼「宮」原作「官」,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改。



    【二○】每具奏同上歐陽文忠公文集作「每具執奏」,疑是。  【二一】其以緡錢十萬「其以」二字原互倒,據宋撮要本、閣本乙正。



    【二二】于上弟婦行也「于」原作「子」,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三】荊湖北路轉運司「司」原作「使」,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四】以次遷補「次」下原有「轉」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