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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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丁巳,詔:「諸路每一州軍巡檢有至三五員者,又兩三州至三五州至八九州有都監、同巡檢,或駐泊捉賊,員數既多,非惟軍馬勢分,兼遇驚幖,罕能獲賊,惟逐縣弓手習知賊所藏匿而捕獲之。其一州軍止留巡檢一人,數州留都巡檢一人,其沿江海汴河險僻之地,舊有巡檢處,其留之,其增逐縣弓手,減散從承符龏力,代以剩員。」
己未,御史中丞包拯言:「冬年寒食前後節假一日,雖不御殿,即令二府百司入視事如常。若行幸或燕會,次日歇泊,不遇休務者,更不別為假日,或觀書閱禮物之類,毋得早歸私第。」從之。
辛酉,詔年七十而居官犯事,或以不治為所屬體量若衝替而未致仕者,更不推恩子孫。 癸亥,賜知定州、觀文殿大學士、戶部侍郎龐籍朝辭物如節度使例。初命籍為尚書左丞,籍固辭不拜。
閤門言:「近例,上殿班除三司、開封府、臺諫官遇進辰牌【二八】不隔外,其餘並次日上殿,或更有三司、開封府并官高者臣僚,亦于辰牌隔下,臣僚後引,于理未便。欲乞今後未進辰牌依舊例引外,其辰牌隔下者,如至三次,得旨許令特上者,即于自來不隔之後引。」從之。會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事,今附月末。
閏十二月丁卯朔,詔:「嘗為中書、樞密院諸司吏人及伎術官出職者,毋得任提點刑獄及知州軍。自軍班出至正任者,方得知邊要州軍。」
辛未,安化上、中、下三州及北遐鎮蠻人來貢方物。
丙子,國子博士、權鹽鐵判官雷簡夫為屯田員外郎。簡夫磨勘當改虞部員外郎,知審官院韓絳等言其嘗招降彭仕羲有勞,故優遷之。
先是,朝議以科舉既數,則高第之人倍觽,其擢任恩典,宜損于故,詔中書門下裁之。丁丑,詔曰:「朕惟國之取士,與士之待舉,不可曠而冗也。故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勤,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著為定式,申敕有司,而高第之人,日嘗不次而用【二九】,若循舊例,終至濫官,甚無謂也。自今制科入第三等與進士第一,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事,代還陞通判,再任滿試館職。制科入第四等與進士第二、第三,除兩使幕職官,代還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四等次與進士第四、第五,除試銜知縣,代還遷兩使職官。鎖廳人視此。若夫高材異行,施于有政而功狀較然者,當以茂恩擢焉【三○】。」自是驟顯者鮮,而所得人材及其風跡,比舊亦浸衰。此據本志。王稱東都事略:詔曰:「朕惟國之取士,士之待舉,皆不可以曠久,亦不可以泛冗,冗則課校不審,久則賢雋或滯。用間歲之期,而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著為定法,申敕有司而高下之,往嘗不次而用,若猶例進,終至溢員。故增其任以舉其材,緩其進以圖其效,此天下之士所同欲,而朕果於必行也。若夫高才異行,施于有政,忠謨嘉猷【三一】,見諸行事,已試之狀,為觽所推,必有非常之恩,以示至公之道,咨爾多士,體朕意焉。」
己卯,詔明年正旦日食,按正旦日食詔宋史載庚辰日,與此小異。其自丁亥避正殿,減常膳,燕契丹使無作樂。 知制誥劉敞言:「天明雖有可畏之道,然亦當稽古率禮,然後為允。按三代之典,日食無預避之事。左氏傳稱避移時,曾子問諸侯入門不得行禮者,日食居其一,此皆睹有變而戒【三二】,非蚤備也。先王制禮,過之者猶不及。其制法先時者與不及時者,均貴得中而已。漢、唐素服寢兵,卻朝會,不視事,及求直言,大率皆在合朔之辰,未有先時旬日者也【三三】。兆憂太過,春秋所譏。今敵使入朝,遠方觀禮,舉措失中,或輕為所覘,伏乞詳求舊典,折衷于禮。」
命比部員外郎李言之提舉汴口至泗州堤岸,入內供奉官楊昭錫同提舉,其沿河使臣、令佐有不職者,許體量以聞。言之,迪從子也。 壬午,御崇政殿錄繫囚,雜犯死已下遞降一等,徒以下釋之,仍遣使疏決三京。
甲申,宗正寺言真宗廟室牆壞,詔修玉牒官劉敞相視,擇日修築之。
乙酉,詔諸州毋得擅差本城都監、監押同管駐泊軍馬。
右千牛衛將軍克顏上周禮圖,降敕獎諭。
己丑,詔中書五房編總例,從韓琦所請也。行狀所□或可別載,不然,待書成日附之。
辛卯,契丹國母遣林牙天德節度使耶律通、左諫議大夫史館修撰馬佑,契丹遣保靜節度使耶律維新、右諫議大夫史館修撰王實,來賀正旦。
是歲,天下主戶六百九十四萬八千四百七十,口一千五百七十萬六千四百九十,客戶三百八十七萬七千一百一十,口六百七十二萬六千三百三。
廢估馬司,命髃牧司官兼領之。 應天府失入平民死罪,未決,通判孫世寧辨正之,吏當坐法,知府劉沆縱弗治。提點刑獄韓宗彥往按舉,沆復沮止之,宗彥疏于朝,卒抵吏罪。宗彥,綱子也。
上春秋高,未有繼嗣。宗彥上書請修胎養令曰:「臣嘗讀漢章帝詔曰:『諸懷閦者,賜胎養穀,人三斛,復其夫,勿算一歲,著以為令。』史臣以謂深元元之愛,著胎養之令者也。臣考尋世次,章帝八子,長則和帝,而質、安已下諸帝皆其系胄,故史臣又曰,章帝長者,事從敦厚,故繼嗣漢室,咸其苗裔。夫以章帝仁心,務在養民,而福祚蕃衍,及于後世,則為國者所當取法焉。前者詔書斥戶絕田勿賣,收其租,置廣惠倉,以廩食窮獨,臣竊喜國家不以絕戶之物為利,而悉歸諸民。近聞後宮就館者有二,則嗣續之報將在今日,詎知非廣惠濟民之意有所感發哉。然自詔下以後,戶絕田復賣如故,臣竊懷不滿,謂宜一以所售之直,使益市粟穀,兼修胎養之令。若未能盡如東漢之制,則少加裁損,第賜下戶懷閦不能自存者,是陛下不傷帑藏之積,而廣施于海內,人心悅則天意感,天意感則福祥之報宜以類至。蓋人君務蕃毓其民,則天亦昌衍其子孫,理固然也。」胎養疏不得其時,後宮有就館者二,即四年董、周各生皇女是也,今附三年末。
注 釋
【一】極不詳「不」字原脫,據閣本補。宋會要蕃夷五之八三載平蠻事甚略可證。
【二】十月末「末」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補。
【三】著作佐郎何鬲「佐」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補。 【四】于是一路得四萬餘人「一」原作「四」,據續通鑑卷五七改。上文明言李師中為廣南西路提點刑獄,何來四路耶?「四」或為「西」之誤。 【五】然陛下若播遷「然」字原脫,據閣本補。
【六】張詵幾諷時為臺簿知之此句不可解,疑有訛誤。「幾」閣本作「凡」。
【七】兼不載還和州事據上文,高永年隴右日錄所記為有關木征諸人事,木征活動地區在河州一帶,而宋和州屬淮南西路,疑此處「和州」為河州之誤。
【八】應有公使錢州軍並權停回易「公」原作「功」,按宋有公使錢而無「功使錢」,因改正。
【九】河東轉運司「司」原作「使」,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不至乎傾駭天下之耳目「乎」原作「于」,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下、王臨川集卷三九上仁宗皇帝言事書改。
【一一】以後宮已廢追復之后「后」原作「後」,據閣本及太常因革禮卷一○○、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一論郭皇后影殿劄子改。
【一二】莫此之甚「之」原作「為」,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二書改。
【一三】至春復集「春」原作「是」,據同上諸本及宋會要食貨四二之一九改。
【一四】以趨京師「趨」原作「移」,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七改。
【一五】輸轉般倉充歲計「般」原作「本」,據同上宋本及閣本改,上文謂江、湖上供米輸真、楚、泗州轉般倉亦可證。宋會要食貨四二之二○作「乞詔諸路增修糧船,載年額至真楚泗州卸如故事」。
【一六】江湖兩浙轉運司「江湖」原作「江淮」,據同上諸本及同上宋會要改;「司」原作「使」,據宋本及同上宋會要改。
【一七】刺配往彼者「刺」原作「敕」,據宋會要刑法四之二四改。
【一八】自今三歲一會其虧贏以聞「其」原作「具」,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九】重於改京官「京官」,宋會要職官一一之一五作「京朝官」。 【二○】比輒行下「比」原作「先」,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一】百司常務「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政跡補。
【二二】年考原作「年者」,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會要儀制五之一四改。
【二三】即欲改正官制「即」原作「既」,據同上諸本及前後文例改。
【二四】于事已足「足」原作「定」,據同上諸本及公是集卷三三條上詳定官制事件改。
【二五】駢衍原作「駢行」,據同上公是集改。
【二六】以其職事歸尚書銓「職」原作「執」,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公是集改。 【二七】具所教宗子功課以聞「具」原作「其」,據閣本改。
【二八】進辰牌「進」字原脫,據宋會要儀制六之一三補,下文謂「未進辰牌依舊例引外」亦可證。
【二九】日嘗不次而用宋史卷一五五選舉志無「日」字,宋會要選舉三之三六作「往」。 【三○】當以茂恩擢焉「茂」,同上宋會要作「異」。 【三一】忠謨嘉猷「忠」原作「嘉」,據東都事略卷六仁宗紀、同上宋會要改。
【三二】此皆睹有變而戒「皆」字原脫,據公是集卷三一論元日合朔避寢太早補。 【三三】未有先時旬日者也「有」原作「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公是集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