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九十一
卷一百九十一 (第3/3页)
、權御史中丞韓絳知蔡州。初,絳彈奏宰臣富弼,且言張茂實人以為先帝子,而引用管軍,事密難測。既而居家待罪,自言不敢復稱御史中丞。上遣中使召,不出。翌日,臺屬官往勸之,乃出,又不秉笏穿朝堂。知諫院唐介、右正言王陶、侍御史知雜事范師道、御史陳經呂誨、裏行陳洙等皆言:「茂實頃為狂卒誣詆,已經朝廷辨白;兼復用管軍,乃中書、密院同議,人亦無間言。今絳苟欲以危法中傷人臣【三五】,而不知主無根之言,搖動觽聽,翻為朝廷不便;兼絳舉指顛倒,不足以表率百司。」故出之。 賜國子博士、新通判明州趙至忠【三六】銀百兩、絹百匹,至忠數以契丹機密事來獻故也。實錄云:至忠獻契丹蕃漢兵馬機密事十冊并契丹出獵圖。嫌與二年四月辛未【三七】相重,因稍刪潤之。 癸丑,以侍御史趙抃為右司諫,諫院供職。
甲寅,以淮南、江、浙、荊湖、福建等路提舉運鹽公事、職方員外郎朱處仁為屯田郎中。時新置運鹽司,處仁歲滿當遷官,已除祠部郎中,命未下,而處仁自援例請改名曹,故奪而下遷之。
乙卯,御崇政殿,錄繫囚,雜犯死罪以下遞減一等,徒以下釋之。
六月乙丑,詔戒上封告訐人罪或言赦前事,及言事官彈劾小過或不關政體者。時殿中侍御史呂誨言:「故事,臺諫官許風聞言事者【三八】,蓋欲廣其采納,以輔朝廷之闕失。比來中外臣僚多上章告訐人罪,既非職分,實亦侵官【三九】。甚者詆斥平素之缺,暴揚曖昧之事,刻薄之態,浸以成風,請懲革之。」故下是詔。王偁東都事□:詔曰:「朕聞前代之稱治者,君臣同心,上下輯睦,人知禮義之節,俗無激訐之風,何其德之盛也!朕雖弗敏,竊嘗慕焉。自今臣僚如有輒上封章告人罪及以赦前事言者,並當訊劾之。言事之臣雖許風聞,宜務大體,如事關朝政,無憚極論,自餘細故,勿須察舉。」
丙寅,命天章閣待制張掞同詳定均稅。
戊辰,寧國節度副使孫沔為光祿卿,分司西京。
辛未,翰林學士胡宿、御史中丞趙概磨勘轉運使、提點刑獄課績。
壬申,詔禮部貢院:「內外鎖廳并親戚舉人,並同引試,解十分之一;如不及十人,亦許解一人;四人以下送鄰路聚試。」 乙亥,遣官分行天下,訪□恤民力事。五月丁酉初置司。張耒明道雜志曰:「韓魏公當國,遣使出諸道,以□恤民力為名。既行,魏公大悔之,每見外來賓客,必問□恤使者不擾郡縣否,意恐詔使騷擾,民重不安也。無幾,皆罷之。」此事當考。今雲安軍下巖寺有石刻,「榮州資官令孔嗣宗奉詔□恤民力,嘉祐六年十月十五日過此。」不知竟用何時罷遣□恤使者。然則耒所稱無幾,蓋不然也。
戊寅,廣西經略司言,邕州甲峒等蠻賊五十餘人內寇。詔邕州發兵攻討之。
辛巳,詳定編敕所言,「皇親宮院有違禁衣服、首飾、器用之類,及雖係所賜或父祖所置者,聽百日中改造。如違令,本宮使臣覺察,申大宗正司施行。」從之。
甲申,詔審官院,京朝官當入西川、廣南、福建路差遣,而用薦舉規避者,委本院執奏之。
三司減省□費所言,比歲內人請俸倍多,乞酌天聖初嬪御以下人數,著為定額。從之。
閤門編纂條例所言:
伏見臣僚以疾乞免大起居舞蹈之類,竊以臣下見君,當極恭肅,一有不至,罰必及之;以疾自言,乞損拜伏,人取其便,非所以致恭肅、尊朝廷也。且有疾與告,著令所容,殺禮見君,古訓無有。自今敢干請者,乞令閤門彈奏,重致其罰。惟勳德大臣,必藉任使,自從特旨。
又昨崇政殿進呈大樂,依觀雙竹例,宣召髃牧判官。檢會儀制,游宴宣召皆著定式,而髃牧判官不與。蓋當時有司之失,遂開此例。欲乞今後非次游宴觀看,不須更召。其帶館職充者,自從館閣官例。 又都知押班如趁班不上,令別作一班起居。臣等以為朝廷之儀皆有定制,苟不及禮,謂之不恭。不恭有罰,未聞預設別班以待不及禮者,伏請蠲去。
又三人內及第,正、權三司判官者並賜緋,臣等以為古制有其官者服其服,未聞一官之中,更以入仕之階為之輕重,恐非聖朝平均獎勸之道,伏請蠲去。
又大朝會,綴中書門下班坐杌子、戴骪傘,中書、樞密院下馬處之類,皆是特恩異禮,近歲大臣例多得之。看詳前件禮數,皆朝廷所以尊異執政大臣也,非其人無其位者,不當有也。若人人得之,則車服輕而不尊。車服輕而不尊,則賢者怠,而不肖者有慢上之心矣。其漸不可不謹也。已別具編錄,非以為例,蓋備天子非常之詔,加禮於老成勳德之臣,訪故事於有司,則以對也。仍乞令閤門,從今非詔旨詢問,不得輒自申舉。
並從之。此據會要乃六月二十六日事,今附月末。又言:
諸賜與物等,多是逐人自乞,方得支給。然賜與者,乃人君所以優寵臣下,有祗受之禮,無自請之文。今當賜者,有司不即舉行,必待自言,或至援引比例,章訴紛然,殊失上下之體。內文臣及軍員授右職者,多是進狀乞賜公服、鹷、笏、腰帶。乞今後凡換右職者,便令閤門舉例支賜。 又臣僚放免朝辭,更不支賜分物【四○】。看詳連值假故,或有急速差遣,方許放免。有當賜分物,例須自陳,亦有近侍、朝臣不免如此,尤失事體。乞今後臣僚放免朝辭【四一】,非罪累被譴者,便於特降指揮後,著合得分物,令閤門依例支給。
又使臣朝辭【四二】,雖非親民差遣,如宣命內理為親民資序,並依監押例支朝辭分物。如宣命不著本官稱合係親民資序,即會問三班院支給。則是使臣分物不以差遣高下,乃係本人資序。乞下三班院,今後如使臣受差遣,理為親民資序,不是情願乞充監當者,畫時關報閤門。其知州折資充通判,通判折資充簽判、知縣,非因過降授者,並依資序支朝辭分物。欲乞令審官院依三班院體例關報。
從之。此據會要五年六月事,但無其日,今附此。
注 釋
【一】錄劉繼元曾孫允為三班借職「繼」原作「維」,「曾」字原脫,據閣本及宋會要崇儒七之七五、宋史卷一二仁宗紀改補。
【二】有大星墜西南「大」原作「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宋史三○二范師道傳改。又「西南」,編年綱目及宋史范師道傳俱作「東南」。
【三】天狗墜「墜」,上引編年綱目及宋史三○二范師道傳俱作「移」。
【四】如盜賊何「盜賊」原作「夷狄」,據上引編年綱目及宋史全文卷九下改。 【五】而以民間會降為比「會降」二字原脫,「為比」二字原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二九王陶傳、傅增湘蜀文輯存卷六王尚書陶墓志銘補正。
【六】數請監靈仙觀「監」原作「建」,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七】猶追索未足「足」原作「及」,據閣本改。
【八】及詔本路安撫司「及」字在此難解,疑為「乃」字之誤。
【九】京城外四面巡檢「京」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八補。
【一○】觀文殿大學士「大」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八五劉沆傳補。
【一一】刑部尚書劉沆卒「卒」字原脫,據同上二本、閣本及同上書補。 【一二】治平三年十月「三」原作「二」,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四八之一二九改。
【一三】沿界河「界」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四】而民之捐瘠者尚多「捐」原作「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五】惄焉靡寧「焉」原作「為」,據同上三本改。
【一六】宜其丁寧訓敕之「敕」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一七】己巳詔書既弛茶禁「己巳」原作「丁巳」,按弛茶禁詔書頒於嘉祐四年二月,本書卷一八九及宋史全文卷九下俱載為己巳日,同上二本正作「己巳」,據改。 【一八】古人有言「有」原作「名」,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一九】至於細意委曲「意」原作「民」,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欲救其弊失「救」原作「求」,據同上二本、閣本及歐陽修歐陽文忠公集卷一一二論茶法奏狀改。
【二一】古不虛語「古」原作「舌」,據諸本及同上書改。
【二二】容民入雜「雜」原作「糴」,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二三】理必不能「能」原作「行」,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二四】茶戶租錢三十二萬九千八百五十五緡「租錢」原作「稅錢」,據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改。
【二五】而教化未能導其為善歟「其」原作「而」,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一九九刑法志改。
【二六】不當超處其右「處」原作「出」,據同上二本、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下改。
【二七】侍讀學士「讀」原作「講」,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二孫抃傳改。
【二八】及起乃擅改議草「草」原作「革」,據同上二本、閣本及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二○改。 【二九】入內內侍省御藥院內東門「門」原作「院」,據閣本及上文改。
【三○】步卒十二萬「十二」二字原倒,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三二六郭諮傳乙正。 【三一】乞贈父官一級「贈」,同上二本、閣本皆作「增」。
【三二】及元係川廣福建人「川廣」原作「廣西」,據同上三本改。 【三三】並許就本路轉運司起解「轉運司」原作「轉運使」,據同上三本改。
【三四】此輩特醉酒狂呼耳宋史卷三三。竇卞傳作「汝曹特醉酒狂呼爾,毋恐」。於義為允。 【三五】人臣按文義,疑當作「大臣」。
【三六】趙至忠按本書卷一八五嘉祐二年四月辛未條注,引范鎮雜記稱趙至忠事,「范鎮雜記」即東齋記事,東齋記事卷五作「趙志忠」。
【三七】辛未原作「辛酉」,據本書卷一八五嘉祐二年四月辛未條改。
【三八】臺諫官許風聞言事者「諫」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三二一呂誨傳補。
【三九】實亦侵官「亦」原作「以」,據同上二本、閣本改。
【四○】更不支賜分物「分」,宋本、宋撮要本作「錢」,下文同。 【四一】乞今後臣僚放免朝辭「僚」下原衍「於」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刪。
【四二】又使臣朝辭「使」原作「賜」,據同上三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