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九十二

    卷一百九十二 (第3/3页)

均州繆例,欲陷瑋深罪,阿公主意。賴上明察,不行其言。且交納內臣王保寧,陰求援助。昨除御藥院供奉四人遙領團練使、刺史,保寧乃其一也。三班院吏授官隔過季限,略不懲誡。御前忠佐年當揀退,乃復姑息。其徇私罔公率如此。」章凡四上,右司諫趙抃亦論庠不才,詔從優禮罷之。抃神道碑云:庠選用武臣多不如舊法,至有訴于上前者,抃陳其不可。  禮部侍郎、參知政事曾公亮依前官充樞密使。樞密副使、右諫議大夫張□,禮部侍郎孫抃並為參知政事。翰林學士兼侍讀學士、禮部侍郎、知制誥、史館修撰歐陽修,樞密直學士、右諫議大夫陳旭,御史中丞趙燍並為樞密副使,仍以燍為禮部侍郎。



    詔:「自今臣僚之家,毋得陳乞御篆神道碑額。」



    鄜延路經略司言:「沿邊德靖等十堡寨,頻有賊馬入界,開墾生地,并剽略畜產。雖以戍兵扞守,比稍習山川道路,又復代去。請就十堡寨招土兵兩指揮,教以騎射之法,每處留屯百人。」從之。



    辛亥,度支員外郎、直祕閣、判度支勾院司馬光,度支判官、祠部員外郎、直集賢院王安石同修起居注。光五辭而後受,安石終辭之。最後有旨,令閤門吏齎敕就三司授之,安石不受,吏隨而拜之,安石避於煺。吏置敕於案而去,安石遣人追還之,朝廷卒不能奪。



    江南西路鈐轄司請徙本路都監一員於虔州駐泊,仍請如昇、洪、荊、潭等處,招置威果一指揮,以隸禁軍。從之。



    壬子,供備庫副使桑湜為六宅副使,弟湛為三班借職。初,宰臣韓琦言:「湜乃懌之長子,素有才勇。父頃與西賊戰沒,其堂弟湛與湜同扶喪歸葬,湜心感之。皇祐五年遇郊恩,嘗乞蔭補湛,而朝廷以無例,不行。後因恭謝祫享,湜雖有子,未嘗奏陳,蓋義不以先於湛也。兼湜改官凡十年,不曾磨勘。湜武臣而志操如此,望優與旌擢【三一】,特錄湛一官。」詔桑湜特轉資,湛特補借職。  詔廣南西路:「欽州、廉州、融州,自今令本路安撫、經略、轉運司舉內殿崇班以上為知州,仍帶沿邊溪峒都巡檢使。」



    十二月丁巳,安素處士高懌為光祿寺丞致仕,懌固辭之。



    己未,樞密副使陳旭言:「與趙燍同時被命,燍自翰林侍讀學士為御史中丞,班序本高,請燍班臣之上。」從之。



    辛酉,廣西轉運司言甲峒蠻寇邕州,詔安撫使余靖等發兵討補之。



    庚午,寧國節度使、同平章事、同判大宗正事、北海郡王允弼為武寧節度使兼侍中;判大宗正事、奉寧節度使、同平章事、華原郡王允良為彰信節度使兼侍中。宗室改官及十年者皆序遷。



    壬申,右衛大將軍、蘄州防禦使、安國公從古權同判大宗正事。上稱從古有賢行,故用之。英錄治平元年十二月從古傳云:睦親宅火,獨從古保救祖宗神御,有詔獎諭焉。仁宗嘗稱其行,遂以權同判大宗正事。睦親宅火當考年月。



    初,趙抃為成都轉運使,嘗言:「所部諸州,每年有遊惰不逞之民,以祭賽鬼神為名,斂求錢物。一坊巷至聚三二百人,作將軍、曹吏、牙直之號,執槍刀、旗旛、隊仗,及以女人為男子衣,或男子衣婦人衣,導以音樂百戲,三四夜往來不絕。雖已揭牓禁約,然遠方風俗相沿,恐難驟止,請具為條制。」詔所犯首領以違制論,仍徙出川界【三二】,本路監司半歲一舉行。



    癸酉,太常禮院言:「自今文武臣僚薨卒,法當諡者,考功於未葬前取索行狀,移禮官考定。如其家葬速,集議不及,則許賜之。其有勳德,既葬而未嘗請諡者,亦聽取旨。」詔可。



    戊寅,樞密直學士、右諫議大夫呂公弼為龍圖閣學士、知成都府。公弼初至,人疑其少威斷。會營卒犯法當杖,不肯受,曰:「寧請劍,不能受杖。」公弼再三諭之,不從,乃曰:「杖,國法,不可不受;劍,汝所請,亦不汝違也。」命杖而復斬之。軍中肅然。



    己卯,廣西安撫司言蘇茂州蠻寇邕州。



    庚辰,契丹國母遣林牙、右衛上將軍耶律道,太常少卿、昭文館直學士柴德滋;契丹遣懷化軍節度使耶律嘏,起居舍人、知制誥、史館修撰王棠來賀正旦。



    諸州上男子百歲以上者凡十一人,按宋史,為州助教,作十二人。辛巳並補本州助教,用祫享赦書從事也。  先是,知永興劉敞朝辭日,言關中歲比不登,民多流移,請發倉賑之。又言均田擾民。上令於所部徐訪利害以聞。  及敞至永興,敞以九月丁亥朔除侍讀、知永興,十二月初始到任,今附此。具奏:「孫琳在河中府,用方田法打量均稅,百姓驚駭,各恐增起稅租,因此斫伐桑柘。賴轉運使薛向處處張牓告諭,方得暫止。訪聞只打量萬泉一縣,近須一年乃畢。蒙減者則必欣喜,被增者自然怨嗟,詞訴獄訟,恐自此始。乞且召還孫琳,更埙豐歲,庶災傷之餘,不至驚擾。」



    敞意謂琳用方田法步地,千步為方,規方度之,誠使其覆實無頗,但能知田畝高下爾。至於均稅之法,以地肥瘠為差,其勤力從事田畝修治者,則賦重自若;其惰窳不事事而田畝荒瘠者,因獲減賦。然此尚以肥瘠言也。吏非廉明,用心不一,或不能盡知田事,或挾私與奪,上無由察也。故均田之害,人皆知之,獨主事者樂其名。敞所以求待豐歲者,惡斥言之耳。敞又以為琳之度田,起自萬泉、龍門,此兩邑皆山田,崎嶇三二百里間。審如琳法,非旬歲不可周篃也,琳皆不出一月而奏畢功。會敞奏至,中書信琳言,即具報敞,但降敕牓禁民毋得殘桑柘而已。其後河中民果訴曾減田稅不平,凡數萬戶。敞事具敞行狀及奏議。



    歐陽修亦言:臣為諫官時,嘗首言均稅事,乞差郭諮、孫琳,蒙朝廷依臣所言,起自蔡州一縣,以方田法均稅。事方施行,而議者多言不便,尋即罷之。近者伏見朝廷特置均稅一司,差官分往河北、陝西均稅。始聞河北傳言,人戶虛驚,斫伐桑棗,尚不為信。次見陝西州郡,有上言歲儉民饑,乞罷均稅者,稍已疑此一事果為難行。而朝廷之意,果在必行,言者遂不能入。近者又見河北人戶凡千百人,聚訴於三司,然則道路傳言與州郡上言,雖為不足信,其如聚集千人於京師,此事不可掩蔽,則民情可知矣。蓋均稅非以規利,而本以便民,如此民果便乎?



    竊知朝廷本只以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初不令其別生額外之數也。近聞衛州、通利軍括出民冒佃田土,不於見在管榷數內【三三】,均減重者攤於冒佃戶,卻生立稅數配之,此非朝廷之意,而民所以喧訴也。又聞澶州諸縣於見今實額管榷數外,將帳頭自來樁坐有名無納及失開閤兩項遠年稅數,並係祥符、景德以前,以至五代長興年樁管虛數,並攤與見今人戶。又聞以地肥瘠定為四等,其下等田有白□帶鹹地【三四】,並鹹鹵沙薄可殖地、死沙不殖地,並一例均攤與稅數,謂此雖不可耕種,尚可煎鹽。且河北之民,自祖宗以來,蒙賜恩卹,放行鹽禁,只令據鹽斤兩納稅【三五】。今煎鹽者已納鹽稅,又令更納田稅,豈祖宗所以惠河北之民意!又聞河南不殖之地繫禁鹽地分者【三六】,亦均攤與稅,又不知民何以納也?澶衛去京師近,偶可聞知者如此,其餘遠地,謂所均稅悉便於民,其可得乎!以此見朝廷行事至難。小人希意承旨者,言利而不言害;俗吏貪功希賞,見小利忘大害,為國斂怨於民。朝廷不知則已,苟已知之,其可不為救其失哉?



    欲望聖慈特賜指揮,令均稅所只如朝廷本議,將實榷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其餘生立稅數及遠年虛數,卻與放免,及未均地分,並且罷均。且均稅一事,本是臣先建言,聞今事有不便,臣固不敢緘默。歐陽修言不得其時,今附劉敞後,當是未除樞副十一月以前。或因敞面對論此,修亦具奏,時為翰林學士,九月、十月之間也。



    是歲,置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劾諸部公事。此據兩朝史志,不得其月,今附歲末。治平二年正月罷。開寶八年十一月當考。



    牛羊司舊有宰殺務,大中祥符四年析出,改曰供庖務。是歲,併入牛羊司,其務廢罷。



    注  釋  【一】申詔泰「申」原作「甲」,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二李師中傳改。



    【二】明日「日」原作「年」,據同上本改。



    【三】而汝弼嘗多取寄州廚生餼「州」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一補。



    【四】崇文院檢討「院」原作「殿」,據王稱東都事略卷六五及宋史卷四三二劉羲叟傳改。



    【五】心疾此指正文「上將感心腹之疾」,按本書卷一八三嘉祐元年八月乙亥條,作「上將感眩惑之疾」,與此注不同。



    【六】客星出昴「昴」字原脫,據宋本、閣本補。



    【七】轉相浸灌「相」字原脫,據宋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下、宋史卷四二六趙尚□傳補。



    【八】宜深詔執事「詔」,閣本作「戒」。



    【九】篤馬河「馬」字原脫,據漢書卷二九溝洫志及宋史卷九一河渠志補。



    【一○】不若大名之東開金隄「大名」原作「大明」,按宋史卷八六地理志,「大名府,魏郡」。宋史卷三三一韓贄傳稱:「不若開魏金隄使分注故道」。是「大明」為「大名」音同致誤,故改。



    【一一】薛向權陝西轉運副使「副」字原脫,據宋會要兵二二之四、東都事略卷八二薛向傳及宋史卷一八一食貨志補。  【一二】權轉運副使薛向「副使」原作「司使」,據宋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一三】渭州「州」原作「川」,據宋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上引宋會要、宋史卷一九八兵志改。



    【一四】然後以比日臣僚奏請「比」原作「此」,據宋本、閣本改。



    【一五】豳「豳」原作「幽」,據宋本及歐陽修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二論監牧劄子、宋史卷一九八兵志改。



    【一六】元池「池」原作「地」,據新唐書卷五。兵志、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二論監牧劄子、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一五一兵考及宋史卷一九八兵志改。



    【一七】則河北諸監有地不宜馬「地」下原衍「有」字,據宋本及上引歐陽文忠公文集、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刪。



    【一八】即遣官一人按視「一」,閣本作「二」。



    【一九】計所直并道路之費「直」原作「置」,據宋本及宋會要兵二二之五、宋史卷一九八兵志改。



    【二○】凡犒勞以俸錢「犒」原作「沿」,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二二之七改。



    【二一】三十斤宋本作「二十斤」。  【二二】右正言王陶「正」原作「王」,據宋本、閣本改。



    【二三】自今因恩奏舉改官及陞差遣「因」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二四】更不許累寄所遷資序「寄」原作「計」,據宋本、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一九之一三、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改。



    【二五】洛苑使「洛」原作「宮」,據同上二本及宋史卷四六六秦翰傳改。



    【二六】或因監都督功作一切小勞「作」原作「坐」,據宋本改。



    【二七】石全育「全」原作「金」,據宋本及本書卷一九八嘉祐八年五月癸卯條改。



    【二八】傾府庫之貨財「庫」原作「庳」,據宋本、閣本改。  【二九】具有無功過事件批書「無功」二字原倒,「批書」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本補正。



    【三○】在嘉祐八年五月乙卯前按本書卷一九八嘉祐八年五月無乙卯日記載,其癸卯日記有石全育領原州團練使充入內副都知事,疑「乙卯」為「癸卯」之誤。



    【三一】望優與旌擢「與」原作「於」,據閣本改。



    【三二】仍徙出川界「川」原作「州」,據宋本、閣本改。



    【三三】不於見在管榷數內「榷」原作「權」,據同上二本改。下同。



    【三四】白□帶鹹地「□」原作「減」,據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三論均稅劄子改。  【三五】只令據鹽斤兩納稅「令」原作「今」,據同上書改。



    【三六】繫禁鹽地分者「禁」原作「近」,據閣本及同上書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