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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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如此者也。不必以為是,而特以出於執政大臣所建而不改,是則陛下不復考問義理之是非,一切苟順執政大臣所為而已也。若陛下視臣等所奏,未嘗有所可否,而執政大臣自持其議而不肯改,則是政已不自人主出,而天下之議廢矣。此所以臣等惓惓之義不能自已者。
臣等竊觀陛下自近歲以來,舉天下之事屬之七八大臣,天下初以翕然幸其有為,能救一切之弊。然而方今大臣之弱者,則不敢為陛下守法以忤諫官、御史,而專為持祿保位之謀;大臣之強者,則挾聖旨造法令,恣行所欲,不擇義之是非【三○】,而諫官、御史亦無敢忤其意者。陛下方且深拱淵默,兩聽其所為而無所問。安有朝廷如此而能曠日持久而無亂者乎?自古亂之所生,不必君臣為大惡,但無至誠惻怛求治之心,擇利害不審,辨是非不早,以小失為無傷而不改,以小善為無補而不為,以阿諛順己為悅而其說用,以直諒逆己為諱而其言廢,積事之不當而失人心者觽矣,乃所以為亂也。
陛下以臣等所言為是,則宜以至誠惻怛欲治念亂之心,考覈大臣,改修政事,則舍人院不得申請除改文字指揮為不當,當先改矣。若以臣等所言為非,則臣等狂瞽不知治體而誣謗朝廷政事,當明加貶斥【三一】,以懲妄言之罪。則別選才能通達之士,以補從官。臣等受陛下寵祿,典領朝廷職事,不得其守,則義不得不言。而朝廷以為非也,則義不敢辭貶斥。伏乞詳酌,早賜指揮。
安石由是與執政忤。魏泰東軒雜記云:王安石素與韓琦議論不合。嘉祐末,琦為相,安石知制誥,因論蕭注降官詞頭,遂上疏爭舍人院職分,其言頗侵執政。泰所稱疏必指此也。此載於安石集,而注責官已附四月庚申,因安石知制誥,并附此疏。 庚辰,太原府代州鈐轄、供備庫使、忠州刺史蘇安靜上麟州屈野河界圖。 自郭恩敗,敵益侵耕河西,無所憚。李思道、孫兆相繼往議,皆不合。至是,安靜與其國人輒移呂寧、拽浪獠黎始議定,其府州自樺泉骨堆、埋浪莊、蛇尾掊、橫陽河東西一帶,築堠九;自蛇尾旁順橫陽河東岸西界步軍照望鋪間,築堠十二;自橫陽河西以南直埋井烽,築堠六;自埋井烽西南直麟州界俄枝軍營,築堠三;自俄枝軍營南至大橫水、染枝谷、伺堠烽、赤犍谷、掌野狸塢西界步軍照望鋪相望,築堠十二。
其榆平嶺、清水谷頭有西界奢俄寨二,從北訛也山成寨一,次南麻也乞寨一,各距榆平嶺四里;其大和拍攢有西界奢俄寨四,從北訛龐遇勝寨一,次南吾移越布寨一,次南麻也吃多訛寨一,次南麻也遇崖寨,一各距大和拍攢五里;其紅崖塢有西界奢俄寨三,從北岡越崖寨一,距紅崖塢二里,次南訛也成布寨二,各距紅崖塢一里;其道光都隔有西界奢俄寨二,並係訛也成布寨,在道光都隔上。其十一寨,並存之如故。寨東西四里,各有西界步軍照望鋪,亦築堠十二。
乃約自今西界人戶,毋得過所筑堠東耕種。其在豐州外漢寨及府州界蕃戶舊奢俄寨,並復修完,府州沿邊舊奢俄寨三十三【三二】,更不創修。麟州界人戶,更不耕屈野河西。其麟、府州不耕之地,亦許兩界人戶就近樵牧,即不得插立梢圈,起蓋庵屋,違者並捉搦赴官及勒住和市。兩界巡捉人員,各毋得帶衣甲器械過三十人騎。夏國傳載此事甚略,但云如是安靜檄夏國,得呂寧、拽浪獠黎來合議,安靜乃築堠三十六,更新邊禁,邀以違約則罷和市,界始定云。今全用實錄本文。按呂誨奏議第七卷,論麟州地界狀云:「近罷鈐轄蘇安靜,實為至當。專遣職方員外郎李思道往彼,朝廷授以成算,事無不濟。」今安靜乃上地界圖,則是安靜竟了地界,不由思道也。不知誨所謂罷安靜在何年月,當考。
是夏【三三】,樞密副使歐陽修言:
臣材識庸暗,碌碌於觽人中。陛下不次拔擢,置在樞府,其於報暛,自宜如何。而自居職以來,已逾半載,凡事關大體,必須觽議之協同;其餘日逐進呈,皆是有司之常務。至於謀猷啟沃,蔑爾無聞,上孤聖恩,下愧清議,人雖未責,豈敢自安?所以夙夜思惟,願竭愚慮,苟有可採,冀皨萬一。
臣近見諫官唐介、臺官范師道等因言陳旭事得罪,或與小郡,或竄遠方。陛下自臨御以來,擢用諍臣,開廣言路,雖言者時有中否,而聖慈每賜優容。一日臺諫聯翩被逐四出,命下之日,中外驚疑。臣雖不知臺諫所言是非,但見唐介、范師道等皆久在言職,其人立朝,各有本末,前後言事,補益甚多,豈於此時頓然改節,故為欺罔,上昧聖聽?在於人情,不宜有此。
臣竊以自古人臣之進諫於其君者,有難有易,各因其時而已。若剛暴猜忌之君,不欲自聞其過,而樂聞臣下之過;人主好察多疑於上,大臣側足過積於下,於此之時,諫人主者難,而言大臣者易。若□仁恭儉之主,動遵禮法,自聞其失,則從諫如流,聞臣下之過,則務為優容以保全之;而為大臣者,外秉國權,內有左右之助,言事者未及見聽,而怨仇已結於其身。故於此之時,諫人主者易,言大臣者難。此不可不察也。
自古人主之聽言也,亦有難有易,在知其術而已。夫忠邪並進於前,而公論與私言交入于耳,此所聽之難也。若知其人之忠邪,辨其言之公私,則聽之易也。凡言拙而直,逆耳違意,初聞若可惡者,此忠臣之言也。言婉而順,希旨合意,初聞若可喜者,邪臣之言也。至於言事之官,各舉其職,或當朝正色顯言廷臣,或連章列疏共論某事,其言一出,則萬口爭傳,觽目共視,雖欲為私,其勢不可。故凡明言于外,不畏人知者,皆公言也。若非其言職,又不敢顯言,或密奏乞留中,或面言乞出自聖斷,不欲人知言有主名者,蓋其言涉傾邪,懼遭彈劾。故凡陰有奏陳而畏人知者,皆挾私之說也。自古人主能以此術知臣下之情,則聽言易也。
伏惟陛下仁聖□慈,躬履勤儉,樂聞諫諍,容納直言,其於大臣尤所優禮,常欲保全終始,思為臣下愛惜名節,尤謹重於進退。故臣謂方今言事者,規切人主則易,欲言大臣則難。臣自立朝,耳目所記,景祐中,范仲淹言宰相呂夷簡,貶知饒州【三四】;皇祐中,唐介言宰相文彥博,貶春州別駕;至和初,□中復、呂景初、馬遵言宰相梁適,並罷職出外;其後趙抃、范師道言宰相劉沆,亦罷職出外;前年韓絳言富弼,貶知蔡州【三五】;今又唐介等五人言陳旭得罪。自范仲淹貶饒州後,至今凡二十年間,居臺諫者多矣,未聞有規諫人主而得罪者。臣故謂方今諫人主則易,言大臣則難。陛下推此以察介等所言,則可知其用心矣。
昨所罷黜臺諫五人,惟呂誨新進,入臺未久,其他四人出處本末,跡狀甚明,可以歷數也。唐介前因言文彥博,遠出廣西鞕瘴之地,賴陛下仁恕哀憐,移置湖南,得存性命。范師道、趙抃並因言論劉沆,罷臺職,守外郡,連延數年,然後來復。今三人者又以言樞臣罷黜,然則介不以前蹈必死之地為懼,師道與抃不以中滯進用數年為戒,遇事必言,得罪不悔,蓋所謂進退一節、始終不變之士也。至如王陶者,本出孤寒,只因韓絳薦舉,始得臺官。及絳為中丞,陶不敢內顧私恩,與之爭議,絳終得罪。夫牽顧私恩,人之常情爾,斷恩以義,非知義之士不能也,以此言之,陶可謂徇公滅私之臣矣。此四人者,出處本末之跡如此,可以知其為人也。就使言雖不中,亦其情必無他。
議者或謂言事之臣好相朋黨,動搖大臣,以作威福。韓絳言富弼之時,介與師道不與絳為黨,乃與諸臺諫共論絳為非,然則非相朋黨,非欲動搖大臣明矣。臣固謂未可以此疑言事之臣也。況介等此時雖為謫官,幸蒙陛下□恩,各得為郡,未至失所。其可惜者,斥逐諫臣,非朝廷美事,阻塞言路,不為國家之利,而介等盡忠守節,未蒙憐察也。欲望聖慈特賜召還介等,置之朝廷,以勸守節敢言之士,則天下幸甚。修疏不得其時,唐介等逐在四月二十七日。修云在樞府已逾半骞【三六】,按修以去年十一月十六日拜樞副,則奏此疏當在五月、六月間,今附夏末。七年三月九日,乃召王陶及范師道。
注 釋
【一】樂曲誰所撰「撰」,閣本作「賜」。
【二】請自今兩制亦許與臺官相見「臺」下原衍「諫」字,據閣本及文義刪。
【三】內殿承制「承」原作「永」,據閣本及本書卷一九四改。 【四】不能篃補也「篃」原作「編」,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五】趙抃「抃」原作「忭」,據同上三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下、宋史卷三一六趙抃傳改。注文同。
【六】楊懷敏「楊」原作「揚」,據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四○唐介等劾陳旭、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改。
【七】朱史傳既載旭自辨語「語」原作「明」,據閣本、活字本及下文改。
【八】獨閻士良交結本末此語欠省,疑有脫文。
【九】樂京「樂」原作「藥」,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宋史卷三三一樂京傳改。
【一○】龍蛇鼓一面次之「蛇」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二一禮志補。
【一一】遠則為小人所指目「則」字原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劉敞公是集卷三一論張茂實補。 【一二】邱與區也「邱」,宋撮要本作「驅」。 【一三】府有正號官有名稱「官有名稱」四字原脫,據宋會要儀制一三之二○補。
【一四】舒父名會「名」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補。
【一五】許用式奏改「改」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宋會要儀制一三之二一、宋史卷三○二賈黯傳補。
【一六】同中書門下二品「二」原作「三」,據本書卷一及上引宋會要、東都事略卷二○慕容延釗傳改。
【一七】□廷祚「廷」原作「延」,據宋史卷二五七□廷祚傳改。
【一八】改為同中書門下二品「二」原作「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儀制一三之二一、宋史卷二五七□廷祚傳改。
【一九】韓億父名保樞「樞」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上引宋會要補。
【二○】此又雖請避而不許者「者」字原脫,據同上二本與上引宋會要補。
【二一】餘不在避免之限「避免」二字原倒,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乙正。
【二二】周篃華夷「周」原作「用」,據宋本、宋撮要及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八日食遇陰雲不見乞不稱賀狀、宋史全文卷九下、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改。
【二三】至為近狹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是句下有「今若太陽實虧而有浮陰翳塞」十二字。
【二四】永始元年「元」原作「六」,據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及資治通鑑卷三一改。
【二五】四方不見京師見上引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是句下有「谷永以為沈湎於酒禍在內也二年二月日有食之四方見京師不見」二十七字。
【二六】詔支一半「支」字原脫,據閣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補。 【二七】此據司馬氏記聞「聞」下原衍「錄」字,據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書刪。
【二八】宋朝要錄云同修起居注司馬光同知諫院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無此條注文。
【二九】安石復辭至七八乃受「八」下原衍「月」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刪。 【三○】不擇義之是非據文義及上文,疑「義」下脫「理」字。 【三一】當明加貶斥「明」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三二】舊奢俄寨三十三「三十三」,宋會要兵二七之四四作「三十二」。
【三三】是夏「夏」原作「月」,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后文「此疏當在五月六月間,今附夏末」注語改。
【三四】貶知饒州「知」原作「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八、宋史全文卷九下、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三論台諫官唐介等宜早牽復劄子改。
【三五】貶知蔡州「知」原作「之」,據同上二本及同上三書改。
【三六】修云在樞府已逾半歲「在」原作「主」,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