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九十五

    卷一百九十五 (第3/3页)

禧觀。  志聰市後苑枯木,私役親從官,木仆,折足而死。殿中侍御史韓縝言:「親從布列宿衛,所以奉至尊,戒不虞也。使主者為私役,則禁衛之嚴弛矣。」事下開封府。故事,府有獄,司錄參軍必白知府,乃敢鞫治,於是,多為志聰地者。司錄參軍呂籂獨窮竟之,志聰坐此黜。籂,南安人也。



    癸亥,以壽星觀新作真宗神御殿為永崇殿。先是,上清宮災而壽星殿獨存,遂建為壽星觀。或言壽星殿像則真宗御容也,於是別建神御殿。天章閣侍講呂公著【二六】言:「都城中真宗既有三神御殿矣,營創不已,非祀無豐暱之義,請罷其役。」不許。江休復雜志云:壽星觀塑像,內官以肖聖容,後差省判范□之相度,別建一殿,謂之壽星神御殿,明年九月改名崇先殿。



    己巳,夏國主諒祚言:「本國竊慕漢衣冠,今國人皆不用蕃禮。明年欲以漢儀迎待朝廷使人。」許之。



    庚午,校書郎章衡為太常丞、直集賢院,大理寺丞羅愷權知淮陽軍,更候一年與轉官【二七】。愷第二人及第,既召試而考其賦,落韻也。



    辛未,於潛縣令、編校祕閣書籍孫洙為館閣校勘,從新制也。編校書籍二年得補校勘自洙始。  詔:「如聞諸處逃軍藏匿民間,或在山谷,寒餓轉死者甚多。其令開封府及轉運司出榜曉示,限兩月首身,除其罪。」  乙亥,樞密院上所編機要文字一千一百六十一冊,自初纂集訖成書,凡四年餘。



    戊寅,新廣南東路鈐轄、文思使、康州刺史李樞願還新除官以封贈父母,從之。  光祿寺少卿張叔詹致仕。初,叔詹知壽州,值水災,監司奏叔詹非才,詔移蔡州。司馬光言:「蔡、壽之民,皆陛下赤子。叔詹若為政無狀,於民有害,移彼置此,有何所殊?況蔡州封部闊遠,戶口繁庶,土饒山林,素多盜賊,地望之重,過於壽州,牧守之任,尤須擇人。豈有因不才被斥,更得善處!若叔詹實有才能,惠及於民,則當治本路監司罔上誣賢之罪,使叔詹仍居舊任,不復移易。今臧否不分【二八】,進退無據,觽口籍籍,皆云未允。臣前上言,為治之要,在於擇人精、賞罰當。此亦擇人不精,賞罰不當之一事也。況叔詹資性庸下,老而益昏,本無片長,授任過分,其為忝冒,人盡知之,使之從政,所至為害。伏乞朝廷直令致仕,或授以□散之職,勿使親民,庶幾黜陟明白,無損政體。」詔改叔詹知衛州,叔詹遂乞致仕,從之。  十二月丙戌,詔:「新復豐州,其擇武臣為知州,置兵馬都監及監押二人,徒以上罪送府州,杖以下聽決之。」



    丁亥,內殿崇班、閤門祗候、同管勾河東沿邊安撫司事郭靄為內殿承制、知豐州。



    司馬光等言:「伏見國家復修豐州故城,仍差人知州。此誠河西險要之城,修之甚便。然其地勢孤絕,外迫寇境。曏者王氏知州之時,所部蕃族甚觽,有永安、來遠、保寧三寨,皆以蕃族守之。慶曆初,元昊攻陷州城,州民及三寨蕃族盡為所虜【二九】,埽地無遺。今州城之中,但有邱墟瓦礫,環城數十里,皆草莽林麓而已。若建以為州,則須設寨,備置官吏,廣屯兵馬,多積芻糧,皆應調發內地之民以奉之,勞費甚大。此所謂徇虛名而受實弊也。頃年朝廷欲修豐州城,河東經略司嫌其單外,迺於其南數十里築永寧堡,其地窪下,居兩山間,疏惡難守。今既修豐州,則永寧堡深在腹內,無所復用。臣等以為不若遷永寧堡於豐州故城,其兵馬芻糧不更增益,但擇使臣有材略者使守之,不必假以知州之名,仍召募蕃漢之民,使墾開近城之田。俟民物繁庶,皆如其舊,然後升以為州,亦未晚也。」  庚寅,詔諸路部署司:「自今諸軍各置隨軍功過簿,以備遷補。」



    太常禮院言:「明年正旦,大慶殿當受朝賀,其三日上辛,祈穀于上帝,前三日不作樂,請如慶曆元年故事,用次辛。」從之。慶曆元年正月辛亥朔,御大慶殿受朝,二年正月丙午朔,不受朝。會要稱慶曆二年,誤也,當作元年。  甲午,殿前都指揮使、建雄節度使許懷德卒,贈侍中,謚榮毅。懷德年八十猶生子,筋力過人,朝會上下馬,必就平地,以示尚壯。在宿衛十四年,數乞身,上以其精神未衰,不許。懷德曰:「臣年過矣,儻為御史所彈,且不得善罷。」即詔為減數歲。懷德無他長,自初擢守邊,連以畏懦被謫,已而與功臣並進典軍。及坐請託得罪,去而復還。遭時承平【三○】,保寵終祿,蓋有天幸云。



    辛丑,三館、祕閣上所寫黃本書六千四百九十六卷,補白本書二千九百五十四卷。遣中使詔中書、樞密院合三館、祕閣官,即崇文院賜宴【三一】,以嘉其勤。仍詔兩制看詳天下所獻遺書,擇其可取者,付編校官覆校,寫充定本。編校官常以一員專管勾定本。



    甲辰,契丹國母遣琳雅、左鎮軍衛大將軍蕭傳、泰州觀察留後魯昌裔,契丹主遣長寧節度蕭輦、崇祿卿王正辭來賀正旦。



    乙巳,安化州蠻來貢方物。



    是歲,天下上戶部主戶七百二十萬九千五百八十一,口一千五百八十七萬五千五百八十;客戶三百八十八萬一千五百三十一,口六百八十萬七千五百三十二。



    注  釋



    【一】李肅之「肅」原作「繡」,據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及宋史卷三一○李肅之傳改。



    【二】曾三上章乞陛下早定繼嗣「上」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下、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建儲劄子補。



    【三】其出內藏庫緡錢一百萬助糴軍儲「內」原作「納」,據上引宋史全文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改。  【四】滋捕殺界河運鹽者「運鹽」二字原倒,據上引永樂大典乙正。



    【五】彭思永「思」字原脫,據上引永樂大典及宋史卷三三四趙滋傳補。  【六】自後又聞滋對契丹使人禮貌驕倨「人」原作「以」,據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四趙滋劄子改。



    【七】夫豈以此為不辱哉「為」字原脫,據上引永樂大典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同卷頁補。  【八】志存生民故也「存」原作「在」,據同上二書改。



    【九】臣皆不得而知也「得」原作「能」,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建儲改。



    【一○】洙為監祭「祭」原作「察」,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永樂大典改。



    【一一】恨不以所言送中書「所」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永樂大典、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補。



    【一二】即曰送中書「曰」原作「日」,據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全文卷九下、編年綱目卷一六改。



    【一三】洙卒在九月十五日「九」原作「十」,據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一四】遏未然之亂「未」原作「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改。



    【一五】斯陰盛之徵同上二本及宋史卷三二一呂誨傳俱作「斯陰盛之沴」。



    【一六】未建元良「良」原作「年」,據同上二本改。  【一七】萬一姦臣陰有附會「臣」原作「民」,據同上二本及宋史卷三二一呂誨傳改。



    【一八】及孝沖之際「沖」原作「安」。按後漢書卷六沖帝紀、卷三四梁冀傳、卷六三李固傳,沖帝死後,梁太后與梁冀定策,舍清河王蒜而立樂安王子纘為帝。「孝安」當係「孝沖」之誤,據改。下文同。



    【一九】神宗原作「仁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改。



    【二○】用英宗知宗正寺「正」字原脫,據閣本及同上書、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補。



    【二一】奏聽旨宋本、宋撮要本無「奏」字。  【二二】右衛大將軍「右」原作「左」,據閣本及下文十一月丁巳條,宋史卷一二仁宗紀、卷一三英宗紀改。  【二三】范鎮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宋史全文卷九下補。



    【二四】包拯此時猶在江寧「猶」原作「留」,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二五】正平縣閣本及永樂大典卷一二四二九皆作「咸平縣」。



    【二六】天章閣侍講呂公著「侍講」原作「侍讀」,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琬琰集刪存卷三呂正獻公公著傳改。



    【二七】更候一年與轉官「更」字原脫,據閣本及上引永樂大典補。



    【二八】今臧否不分「臧」原作「藏」,據上引永樂大典、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九論張叔詹知蔡州狀改。



    【二九】州民及三寨蕃族盡為所虜「州」字原脫,據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一論復置豐州劄子補。



    【三○】遭時承平「承」字原脫,據宋史卷三二四許懷德傳補。



    【三一】即崇文院賜宴「院」原作「殿」,據宋本、宋撮要本改。按:宋初,三館總名崇文院,秘閣在崇文院中,見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