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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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沐粱。蓋以大夫貴近於君,故推而遠之,以防僭偪之端;士賤於君,雖與之同物,無所嫌也。況后妃之際,實治亂之本,聖人于此,尤兢兢焉。皇后敵體至尊,母儀四海,六宮之內,無與等夷,妃品秩雖貴,而皇后猶為女君。今封贈之典,混而為一,臣實懼焉。雖陛下聖明,宮壼之政,貴賤有倫,必無僭偪之憂,然非所以別嫌疑,防萌兆,垂法度,示子孫也。昔漢文帝幸郎署,慎夫人與皇后同坐,中郎將袁盎引卻慎夫人席,曰:「陛下既以立后,慎夫人乃妾,妾主豈可同坐哉!」文帝善其言。彼少頃同席,盎猶以為不可而犯顏力爭,況著之典策,以為百世之法乎!
臣謹按天聖中遇南郊大禮,皇太后追贈三代,太妃止贈二代,然則妃贈三代,乃近歲之失,不可以不正。議者或謂外廷之臣凡入兩府者,皆贈三代,妃正一品,禮不可後之。臣竊以為不然。聖主制禮,內外異宜,不可均一。自宰相、樞密副使,名秩雖殊,而比肩為臣,共同職業,俱贈三代,不足為嫌。皇后與妃,位次相亞,而有妾主之分,以此尤宜分別名器,使之著明,以防後世之有僭差,不可鹵莽滅裂,苟然而已也。臣愚欲望陛下特降聖旨,改定新制,自今後皇后得贈三代,自妃以下皆不過二代。若以外廷之臣封贈太優,則乞自今後惟宰相、樞密使得贈三代,自參知政事以下止於二代,庶幾得禮之宜。」
不報。
己丑,禁天下衣墨紫。初,皇親與內臣所衣紫,皆再入為黝色。後士庶浸相傚,而言者以為奇哀之服,故禁之。
甲午,知制誥王安石同勾當三班院。
先是,安石糾察在京刑獄。有少年得鬥鶉,其同儕借觀之,因就乞之,鶉主不許。借者恃與之狎暱,遂攜去,鶉主追及之,踢其脅下,立死。開封府按其人罪當償死,安石駁之曰:「按律,公取、竊取皆為盜,此不與而彼乃強攜以去,乃盜也。此追而毆之,乃捕盜也。雖死,當勿論。府司失入平人為死罪。」府官不伏,事下審刑、大理詳定,以府斷為是。有詔安石放罪。舊制,放罪者皆詣殿門謝。安石自言「我無罪」,不謝,御史臺及閤門累移牒趣之,終不肯謝。臺司因劾奏之,執政以其名重,釋不問,但徙安石他官。
度支員外郎、秘閣校理蔡抗為廣東轉運使。 先是,岑水銅冶大發,官市諸民,止給空文,積逋鉅萬。姦民無所取資,髃聚私鑄,與江西鹽盜合,郡縣患之,督捕甚嚴。抗曰:「採銅皆惰游之民,銅悉入官而不畀其直,非私鑄,衣食安所給?又從而誅之,是豈但民犯法也?」因命銅入即償直,民盡樂輸,私鑄遂絕。番禺歲運鹽給英、韶二州,道回遠,多侵竊雜惡。抗命十舟為一運,擇攝官主之,歲終,會其課以為殿最。是歲,鹽課增十五萬緡。
乙未,詔:「天下常平倉多所移用,而不足以支凶年。其令內藏庫與三司共支緡錢一百萬,下諸路助糴之。」從右正言、判司農寺王陶所請也【三○】。
十一月己巳,進封沂國公主為岐國公主;建州觀察使、知衛州李瑋改安州觀察使,復為駙馬都尉。
戊子,皇子徙入位。
辛未,徙利州路轉運判官、司封員外郎王靖提點陝西路刑獄。鄉戶之役于州縣者,優則久留,勞則欲速去,賂吏劶不以時代。靖令籍所役歲月,先期除代,毋須申訴,後遂為令。
十二月,皇城司邏卒□清等密奏富人張文政嘗殺人,有司鞫問無狀,願得清詰所從,而主者不遣。御史傅堯俞言:「陛下必不惜此數人【三一】,意恐沮塞,則自是不復聞外事。不若付之有司,辨其是非而賞罰之,則其事上聞者皆實,乃所以廣視聽也。」諫官司馬光等言:「祖宗開基之始,人心未安,恐有大姦,陰謀無狀,所以躬自選擇左右親信之人,使之周流民間,密行伺察。當是之時,萬一有挾私誣枉者,則斧鉞隨之,是以此屬皆知畏懼,莫敢為非。今海內承平,已踰百年,上下安固,人無異望,世變風移,宜有釐革。而因循舊貫,更成大弊,乃至帝室姻親,諸司倉庫,悉被此屬廉其過失,廣作威福,私受貨賂。所愛則雖有大惡,掩而不問;所憎則舉動言語,皆見掎摭。臣等嘗病國家擇天下英才以為公卿大夫,而猶不可信,顧任此畼役小人以為耳目,豈足恃哉!今乃妄執平民,加之死罪,使之幽縶囹圄,橫罹楚毒,幸而不自誣服,僅能辨明。若更不聽有司詰問元初巡察之人,少加懲戒,臣恐此屬無復畏懼,愈加橫恣,使京師吏民,無所措其手足,豈合祖宗之意哉!」詔清等決杖【三二】,配下軍。按光集,以十二月九日上劄子,當附見辛巳。 丙申,幸龍圖、天章閣,召輔臣、近侍、三司副使、臺諫官、皇子、宗室、駙馬都尉、主兵官觀祖宗御書。又幸寶文閣,為飛白書,分賜從臣,下逮館閣。作觀書詩,韓琦等屬和。遂宴髃玉殿,傳詔學士王珪撰詩序,刊石于閣【三三】。
庚子,再會于天章閣觀瑞物,復宴髃玉殿。帝曰:「天下久無事,今日之樂,與卿等共之,宜盡醉勿辭。」賜禁中花、金盤、香藥,又召韓琦至御榻前,別賜酒一卮。從臣霑醉,至暮而罷。呂氏家塾記云:皇子坐在舍人、待制之後。
是歲,冬無冰。天下斷大辟一千六百八十三人。
注 釋 【一】詔季秋有事于明堂「季秋」原作「秋季」,據宋會要禮二四之三二、宋史卷一二仁宗紀及卷一○一禮志乙正。
【二】髃臣毋請加尊號「毋」原作「每」,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宋會要改。
【三】今明堂去孟冬畫日尚遠「畫」原作「為」,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宋會要、宋史卷一○一禮志改。
【四】是皆變禮折中之大者也「變」字原脫,據宋撮要本及上引宋史、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文獻通考卷七四郊社考補。「折」字原脫,據太常因革禮卷三六大享明堂下補。
【五】開元開寶二禮「二」原作「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編年綱目、文獻通考、宋會要禮二四之三三改。
【六】博通古今治亂之要「通古」二字原倒,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乙正。
【七】或者流言云事由宮中嬪御宦官姑息之言「云」原作「去」,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八】且婦人近幸
【且】原作「至」,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書改。
【九】今半年有餘矣「今」原作「合」,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書改。
【一○】其占為兵凶「凶」原作「而」,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書改。
【一一】持養聖斷「持養」,閣本作「遲疑」。
【一二】忌日享廟應用樂「享」原作「事」,據宋撮要本及太常因革禮卷二○、宋史卷一二七禮志改。 【一三】其與別廟諸后忌同者「后」原作「右」,據同上本及同上二書改。
【一四】其祀日若與別廟諸后忌同者「后」原作「右」,據同上本及同上二書改。
【一五】知宗正事告敕付閤門「閤門」原作「門下」,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長編紀事本末卷五一英宗冊立始末改。
【一六】張□原作「張昇」,據同上二本、閣本及上引編年綱目、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卷三一八張□傳改。下同。 【一七】王者之所先務也「所」字原脫,據宋撮要本、閣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王珪華陽集卷一三立皇子詔補。
【一八】亟詣方平求救「詣」原作「請」,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九】方平既發下番兵「下」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上文補。
【二○】太廟七室並用羊二「並」原作「益」,據宋撮要本、閣本改。
【二一】豕二「二」原作「一」,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禮一七之一四、太常因革禮卷一二改。 【二二】會三太牢也「三」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同上二書補。 【二三】祫祭每廟各一牢「廟」字原脫,「牢」原作「牛」,據同上二書補改。
【二四】使鳥獸咸若「咸若」,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二七樂志作「盡感」。
【二五】近世惟皇后有謚及有追加策命者「追」原作「近」,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四論董淑妃謚議策禮劄子改。
【二六】重違其請「重」上原衍「不欲」二字,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書壽星觀劄子刪。
【二七】時謂弗欽「謂」原作「惟」,據同上二本、同上書及尚書說命中改。 【二八】封贈婕妤周氏二代「二」原作「三」,據宋會要儀制一二之四及下文改。
【二九】然婕妤位正三品「三」原作「二」,據同上書及同上書后妃四之二改。
【三○】下諸路助糴之從右正言判司農寺王陶所請也「之」原舛在「從」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五三之八、宋史全文卷九下乙正。
【三一】陛下必不惜此數人「必不」二字原倒,據宋撮要本乙正。
【三二】豈合祖宗之意哉詔清等決杖「之」原舛在「清」下,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二一論皇城司巡察親事官劄子乙正。
【三三】刊石于閣「石」原作「名」,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禮四五之三六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