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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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不承,即聽追攝,兩省以上取旨。中丞李定言,已遣王彭年就濠州劾蘇頌,乞令彭年逮頌詣臺對獄,餘當追命官,除兩省外,依勘大學公事已得指揮。從之。(元年六月送開封府,二年正月己卯移大理寺,八月壬子移御史臺,九月丁丑世儒伏誅。)
權陝西轉運使、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二五】言,陝西路有茶場司,本息錢帛至多,不能運動,乞遇穀賤別司不糴處,許茶場接糴轉徙。從之。仍詔本息錢毋過二十萬緡。
癸丑,改沂州承縣尉孫師諤為左班殿直、本路巡檢,副保正潘翌為三班差使、安撫司指使,給賞錢百千。論捕盜功也。
甲寅,上批:「蜀中見積司農錢,可選官經制,運至陝西並塞要郡封樁。」遂命司農寺主簿李元輔往,仍令立耗折分數以聞。(閏九月辛亥并三年正月己酉【二六】,合參考。)
詔充永興軍長安等五縣民夏稅支移【二七】。以災傷限內失訴也。
丙辰,權江、淮等路發運副使、刑部員外郎盧秉為集賢殿修撰。(或移下貢羡餘事附此。)
詔以教駿營地修宗室克稟等五位,徙教駿營於他所。
詔權知開封府、翰林學士、起居注舍人兼侍讀許將落職知蘄州,前司錄參軍、虞部郎中李君卿降一官,前士曹參軍蔡洵並衝替,國子監丞、祕書丞王愈追一官勒停,直講周常差替,開封府判官許懋、李寧,祕書丞熊皋罰銅有差。初,進士虞蕃訟太學不公事,付府推治,辭連上舍生,既追就對,而逼禮部試,將奏以為無罪,出之。後蕃所指以為不公者,并及將之妻弟與其鄉人,迺移御史臺,蔡確、舒亶治之,將父子相繼下獄,竟坐奏釋上舍生為不實,而君卿、洵、懋、寧皆坐阿隨將,愈坐為進士陳雄請屬升舍【二八】,皋、常皆轉相牽連,特有是責。(五月甲申,元絳罷,正與此相關。舊紀書許將釋上舍生不實,落學士,罷開封,知蘄州。新紀不書。) 丁巳,光祿寺丞、集賢校理陸佃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 詔益太學生員舍為八十齋,每齋屋五間,命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管勾修展。
詔韶、惠州當送內藏庫錢【二九】,并自今歲入折二錢,並市銀輸內藏庫。 審官西院言,磨勘供備庫副使劉希奭,歷任兩以邊功遷官,在格當異常調。詔希奭與轉七資。仍詔自今身經戰鬥,酬銟銟遷官,方理為戰功,著為令。
賜三佛齊國髃汣畢羅等銀水鑵、交倚骨□二對,銀洗羅一面,及賜僧紫衣二,師號度牒各一。初,髃汣畢羅等乞私自買置,詔依注輦國例特賜之。
詔刑部詳斷、檢法官再任,並二年為一任,任滿詳斷官減磨勘二年,檢法官減一年。以刑部言詳斷、檢法官雖許再任,無願就者,故優其恩也。(五月十九日丙戌當考。)
詔權發遣京西南路提舉常平等事張商英罰銅十斤,免衝替。坐越職治提點刑獄司事也。
戊午,太常寺言:「奉詔祠祭以法酒庫、內酒坊酒實諸尊罍,以代五齊二酒,今法酒庫酒曰供御、曰祠祭、曰常供,內酒坊酒曰法糯、曰糯、曰常料,各三等,糯酒、常料酒止給諸軍吏工技人,以奉天地宗廟社稷,恐非致恭盡物之義。乞止以三法酒及法糯酒奉祠祭。」從之。(元年七月癸酉朔。)
己未,詔新賜進士第二人王渙之特許注官。渙之年十九,礙銓格故也。
又詔諸司關報史館文字歸起居院,其關報日限,舊五日者為旬終,十日者為月終,月終、歲終者依舊。以修起居注王存言:「近制,諸司供報事,直供編修日歷所,則起居注之職,除臣僚告謝詔事外,更無文字可備編錄,恐失置官之意。又淳化中定諸司關報日限,或以五日,或以十日,或以月終,或以歲終,而近制改五日并月終報者並為旬終,歲終報者為月終。且三司金穀之增耗,經費之出納,版圖之升降,固非月終可見者,必待歲終而會計也,今使月終一報,恐有司徒費虛文,無益事實。」故有是詔。
詔以潁州為順昌軍節度。潁故團練州,因知州事、天章閣待制羅拯以上舊封為言,故下是詔。(九月十八日又降德音。舊紀書升潁州舊封國為順昌軍節度使,新紀不書因依。) 庚申,東上閤門使、文州刺史种諤權鄜延路副都總管。 辛酉,詔判大宗正司宗旦舊例添□食料,雖有後條衝革,可以見領宗正特給,他官雖等,非職事同者,無得援為例。
又詔封濮安懿王子洋州觀察使宗晟所生母仁壽郡太君孫氏為安定郡太夫人。 詳定編修諸司敕式所上入內內侍省敕式。詔行之。
判國子監張璪言:「治禮舉人比易、詩、書人數絕少,乞自今在京發解禮部進士,周禮、禮記比他經分數倍取。」從之。
壬戌,上批:「龍圖閣直學士韓縝見領樞密都承旨,事繁兼常有奏稟軍務,可免祠祭攝事。」
廣南西路經略司言:「雄略、澄海指揮闕額,乞諸路配送隸牢城卒所犯情理稍輕及少壯任披帶亦許選補。」上批:「可依所奏,庶稍得補完兵額,有以更代緣邊久戍瘴癘之人。」
癸亥,知宗正丞趙彥若言:「伏見禮院更定薦新,仲秋茭萌不經,以蒲白易之,壬戌,薦新於兩廟,既徹,方驗蒲,盡老硬無復有白,蓋議禮者但取茭之同類以相代,而不思蒲之過時,不可食也。臣竊考之於詩,韓侯秋見,蓛用筍蒲,皆是其菹,非謂新物。周禮醢人掌加豆之實,深蒲醯醢,筍菹魚醢【三○】,祭祀供薦羞之豆實,賓客亦如之。此則肉之醢,菜之菹,賓祭內羞,四時不闕。維筍及蒲,固所以待賓客,其義明矣。鄭氏注深蒲云,蒲始生水中者。草木蟲魚疏云,蒲,周禮以為菹,始生,取其中心入地蒻,及云菰蔣亦可用,並言蒲始生,自不在秋。故本草曰蒲四月采,唐本注云,蒲初春生,用白為菹是也。唐禮薦新多不限月,筍蒲茭藕,各維其時。今近地茭白特饒,舊制參於秋薦,即菰蔣也。廣雅曰,菰,蔣,其米雕胡,說文作雕鐯。周禮食醫膳食之宜,魚宜鐯,茭是其萌,徐鍇歲時廣記所謂鐯草為茭者也。雖亦春生,至秋可食,與蒲有異。臣據詩言食鬱及薁,烹葵及菽,以同時言及,則維筍及蒲,亦自可知,況當薦筍之辰,正是食蒲之始,伏請改從春獻,用協天時。」從之。 三司言,發神騎等指揮戍桂州,後止令駐湖南,有多給路費特支錢萬六百九十五緡。詔蠲之。 甲子,詔看詳太學條制所,以國學條貫與見修學制,定為國子監一司敕式。 詳定朝會儀注所言:周禮,天子視朝,則皮弁服,十五升衣,積素以為裳,記所謂「皮弁素積」是也。諸侯視朝,則委貌冠,其服緇布衣,亦積素以為裳,詩所謂「緇衣之宜兮」是也【三一】,凡在朝君臣同服。漢氏承秦,改六冕之制,但玄冠絳衣而已。魏以來名為五時朝服。隋、唐謂之具服,一品以下九品以上皆絳紗襌衣,其冠有五梁、三梁【三二】、二梁、一梁之別。隋志曰梁別貴賤,自漢始也。綬則以組為之,本以貫佩玉相承受,戰國尚武而去佩,但留其繫璲,而秦乃以采組連於璲,轉相結受,因以為飾。所謂綬也,韋彤五禮精義曰,以別尊卑,彰有德。故漢制相國至百石吏,綬有三采、二采、一采之等。然則冠以梁之多少別貴賤,綬以采之粗縟異尊卑,其來尚矣。
古者制禮尚物,不過十二,天之數也。自上而下,降殺以兩。畿外諸侯,遠於尊者而伸,則以九、以七、以五,從陽奇之數;王朝公卿大夫,近於尊者而屈,則以八、以六、以四,從陰偶之數。本朝衣服令,通天冠二十四梁,為乘輿服,蓋二十四梁以應冕旒前後之數。若人臣之冠,則自五梁以下,與漢、唐少異矣【三三】。至於綬,則乘輿及皇太子以織成,諸臣用錦為之。一品、二品冠五梁,中書門下加籠巾貂蟬,諸司三品三梁,四品、五品二梁,御史臺四品、兩省五品亦三梁,而綬有暈錦、黃師子、方勝、練鵲四等之殊,六品則去劍、佩綬【三四】。
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準故也。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因襲舊文,然以官言之,頗為舛謬。概舉一二,則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御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於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於起居郎,內常侍纔比內殿崇班【三五】,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若以差遣,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騳職特出於一時隨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以此言之,用品及差遣定冠綬之制,則未為允當【三六】。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準。仍乞分官為七等,冠綬亦如之。
貂蟬籠巾七梁冠,天下樂暈錦綬,為第一等,蟬,舊以玳瑁為蝴蝶狀,今請改為黃金附蟬,宰相、親王、使相、三師、三公服之。七梁冠,雜花暈錦綬,為第二等,樞密使、知樞密院至太子太保服之。六梁冠,方勝宜男錦綬,為第三等,左右僕射至龍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服之。五梁冠,翠毛錦綬,為第四等,左右散騎常侍至殿中、少府、將作監服之。四梁冠,簇四雕錦綬,為第五等,客省使至諸行郎中服之。三梁冠,黃獅子錦綬,為第六等,皇城以下諸司使至諸衛率府率服之【三七】。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三八】、殿頭,前班東西頭供奉官【三九】、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官祕書郎至諸寺、監主簿,既預朝會,亦宜以朝服從事。今參酌自內常侍以上冠服從本等,寄資者如本官,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三班使臣、陪位京官為第七等,皆二梁冠,方勝練鵲錦綬。高品以下服色衣古者【四○】,鮺、韍、舄、屨并從裳色。
今制,朝服用絳衣,而錦有十九等,其七等綬謂宜純用紅錦,以文采高下為差別。惟法官綬用青地荷蓮錦以別諸臣。後漢志:「法冠一曰柱後,執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監平也,或謂之獬豸冠。」南齊志亦曰:「法冠,廷尉等諸執法者冠之。」今御史臺自中丞而下至監察御史,大理卿、少卿、丞,審刑院、刑部主判官,既正定厥官,真行執法之事,則宜冠法冠,改服青地荷蓮錦綬,其梁數與佩準本官。從之。(志同。)
郊社局令辛公佑言:「五郊齋宮庳隘頹敝,乞下將作監廣而新之。齋宮有去祠壇數里,考於行事非便,乞徙置壇側。齋宮什物多故敝,亦宜增完。舊禁祠壇外焚瘞尸柩,耕牧樵採,皆有步數,歲久封堠不明,宜立石刻詔令為識。」下禮院,請如公佑議。從之。
廢慶州府城寨、全村堡、平戎鎮,環州大拔寨。
注 釋
【一】詔送詳定學制所「詔」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二八之九補。
【二】陛下所以俟軾者「俟」原作「試」,據閣本改。
【三】致君堯舜知無術「知」,閣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二上作「終」。
【四】檢校太傅「檢校」二字原倒,據宋會要職官七七之五七乙正。
【五】堂下笙瑞木成文之曲長編紀事本末卷八○定朝會儀注「笙」下有「奏」字,宋史卷一二七樂志「笙」上有「吹」字,此處疑有脫誤。 【六】磐本在堂下「在」原作「作」,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二七樂志改。
【七】堂下以鼓應之耳「耳」原作「且」,據同上書改。 【八】宜令諸房具出「具出」,閣本作「出具」。
【九】前知青州「前」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七補。 【一○】張求同上書作「張永」。
【一一】五市易務「五」原作「互」,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三七之二八改。
【一二】沈起「起」原作「超」,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四沈起傳改。
【一三】沅州「沅」原作「沆」,按宋史地理志無沆州。據本書卷二五二熙寧七年四月丙戌條載,「詔置沅州」;又本書卷二九○元豐元年六月丁卯條載沅州屯田務事,其註文稱:「元豐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罷屯田務。」與本條時日俱合。「沆」顯為「沅」之誤,故改。
【一四】熙寧七年四月十九日置沅州「七」原作「十」,「沅」原作「沆」,據閣本改。
【一五】存先王所嘗享用見於經者「嘗」原作「當」,據宋會要禮一七之八八、宋史卷一○八禮志改。 【一六】孟春薦韭以卵羞以葑「羞」原在「韭」下,據宋會要禮一七之八八、宋史卷一○八禮志乙正。
【一七】雜買務「買」原作「物」,據宋會要禮一七之九○改。按:宋雜買務屬太府寺,「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見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
【一八】凡新物及時出者「出者」二字原脫,據同上書及宋史卷一○八禮志補。 【一九】以為廟歲二十五祠「歲」原作「儀」,據漢書卷七三韋玄成傳改。 【二○】國子監直講宋會要職官六六之八「國」上有「前」字。
【二一】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乞徙提舉茶場司於秦州「等」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三○之一七補。「秦」原作「奉」,據宋史卷一八四食貨志改。
【二二】真州「真」原作「貞」,據閣本及宋會要方域一七之九改。
【二三】自熙寧四年定以百八十萬斤為歲額「百」字、「斤」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一○及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補。 【二四】二百四十「四」,同上書作「五」。 【二五】權陝西轉運使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李稷「等」字原脫,據本書卷二七九元豐二年四月辛酉條補。
【二六】閏九月辛亥并三年正月己酉按文義,閏九月當屬元豐二年,但是年無閏九月。又元豐三年正月無己酉日。疑註文有舛誤。
【二七】詔充永興軍長安等五縣民夏稅支移「充」字在此難解,疑為「免」之誤。
【二八】請屬升舍宋會要職官六六之九「升舍」作「升上舍」。 【二九】惠州當送內藏庫錢「送」原作「還」,據閣本改。 【三○】筍菹魚醢「菹」原作「蒲」,據閣本、周禮醢人改。
【三一】詩所謂緇衣之宜兮是也「詩」字原脫,據宋會要輿服四之一三補。
【三二】三梁二字原脫,據下文及同上書補。
【三三】與漢唐少異矣「與」字原脫,據閣本、宋會要輿服四之一三及宋史卷一五二輿服志補。
【三四】六品則去劍佩綬「綬」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三五】內常侍纔比內殿崇班「侍」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三六】則未為允當「當」字原脫,據同上二書補。
【三七】皇城以下諸司使至諸衛率府率服之「諸」原作「城」,「率府」二字原脫,據同上二書改補。
【三八】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入內內侍省」原作「入內侍省」,據閣本補。
【三九】東西頭供奉官「頭」字原脫,據宋會要輿服四之一三及宋史卷一五二輿服志補。
【四○】高品以下服色依古者「依」原作「衣」,據上引宋史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