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十一
卷二百十一 (第3/3页)
不識藩鎮體,乃降是詔。先是,上復欲用修執政,問王安石以修何如邵亢,安石曰:「修非亢比也。」又問何如趙抃,安石以為勝抃。它日又問何如呂公弼,其意欲以代公弼也。安石謂勝公弼。又問何如司馬光,安石亦謂勝光。上遂欲用之。安石曰:「陛下宜且召對,與論時事,更審察其在政府有補與否。」乃遣內侍馮宗道,賜以太原告敕,諭令赴闕朝見訖之任。安石又曰:「修性行雖善,然見事多乖理。陛下用修,修既不盡燭理有能惑其視聽者,陛下宜務去此輩。」上問誰與修親厚,良久,曰:「修好有文華人。」安石蓋指蘇軾輩,而上已默諭。明日,安石又白上曰:「陛下欲用修,修所見多乖理,恐誤陛下所欲為。」上患無人可用,安石曰:「寧用尋常人不為梗者。」上曰:「亦須用肯作事者。」安石曰:「肯作事固佳,若所欲作與理背,即誤陛下所欲為;又陛下每事未免牽於眾論,或為所牽,即失事機,此臣所以不能不豫慮也。」時已除修宣徽南院使、判太原府。四月十二日。上曰:「待修到更徐議之。」於是安石知修決不附己,益毀之曰:「臣固嘗論修在政府必無補時事,但使為異論者附之,轉更紛紛耳。」它日上論文章,以為華辭無用,不如吏材有益。安石曰:「華辭誠無用,有吏材則能治人,人受其利。若從事于放辭而不知道,適足以亂俗害理。如歐陽修文章於今誠為卓越,然不知經,不識義理,非周禮,毀繫辭,中間學士為其所誤幾至大壞。」時修方力辭新命,上未許也。七月三日辛卯,聽辭宣徽、太原。
詔以京朝官曾歷通判、知縣者四人,分治開封府新舊城左右廂。凡鬥訟,杖六十已下情輕者得專決;及逋欠、婚姻兩主面語對定,亦委理斷。其先所差使臣並罷之。從權知開封府韓維請也。
皇城使、開州團練使沈惟恭除名,瓊州安置;進士孫棐處死。惟恭,貴妃沈氏之弟,故宰相倫之孫。棐,開封人,惟恭門下客也。惟恭以干請恩澤不得志觖望,嘗為棐言:「皇子生,必不久。」語涉□詛;又假他人指斥乘輿之言以語棐。棐希惟恭意,每見輒詆時事,亦嘗指斥乘輿。後又詐為司馬光陳五事章疏,以示惟恭,詞極不遜。惟恭轉以示人,四方館歸司官張澤得之,以示閤門使李評,評奏之,故敗。棐既伏誅,餘傳寫人皆釋罪。四月八日呂公著責時,魏泰妄載棐事,已辨之於彼。考林希野史云:「初,司馬光貽書王安石,闕下爭傳之。安石患之,凡傳其書者,往往陰中以禍。民間又偽為光一書,詆安石尤甚,而其辭鄙俚。上聞之,謂左右曰:「此決非光所為。」安石盛怒曰:「此由光好傳私書以買名,故致流俗亦效之,使新法沮格,異論紛然,皆光倡之。」即付獄窮治其所從得者,乃皇城使沈惟恭客孫杞所為。惟恭居常告杞以時事,又語嘗涉乘輿,戲令杞為此書,以資笑謔。獄具,法官坐惟恭等指斥乘輿,流海島,杞棄市,以深禁民間私議己者。其後,探伺者分布都下。希所云孫杞,即孫棐也。自此探伺者分布都下,要當表而出之。五年正月丁未,曾孝□云云。
制置條例司言:「諸路科買上供羊,民間供備幾倍。而河北榷場博買契丹羊歲數萬,路遠抵京則皆瘦惡耗死,屢更法不能止,公私歲費錢四十餘萬緡。近委著作佐郎程博文訪利害,博文募屠戶,以產業抵當,召人保任,官豫給錢,以時日限口數斤重供羊,人多樂從,得以充足歲計。除供御膳及祠祭羊依舊別圈養棧外,仍更棧養羊常滿三千為額,以備非常支用。」從之。博文所裁省冗費凡十之四,人甚以為便。先是進呈條例,上批曰:「屠戶情願本家宰殺亦聽一節可刪去。」恐以死肉充故也。羊事條目極多,而上一閱遂見此,人莫不稱嘆。蓋上於天下所奏報利害,擿其精要類如此。朱本用日錄刪改舊本,新本並從朱本,今亦從之。
髃牧判官王誨上髃牧司編敕十二卷,行之。誨,舉正子也。
詔:武臣諸州未立定合兼鈐轄州軍,今後除河北、河東、陝西知州帶經略安撫使及都總管外,河北雄滄、河東代潞並兼本州駐泊兵馬鈐轄,餘州軍兼管勾本州駐泊軍馬公事,其正任防禦、團練使以上知州,自依舊制。元年十二月乙卯可參照。
又詔:廣南西路沿邊外州軍,別無通判或別官兼職官處,止令知州專管勾常平;其檢點諸縣錢穀,即差曹官或縣官。
辛亥,京東安撫司言:「青州益都進士蘇丕,天聖五年嘗至禮部,自後絕意進取四十餘年,今七十六歲,乞以丕合該恩澤,賜一處士名目。」詔賜丕號安退處士。
壬子,詔罷入閤儀。先是,翰林學士承旨王珪等言:「謹案入閤者,乃唐隻日紫宸殿受常朝之儀也。唐紫宸與今同,而唐宣政殿,即今文德殿。唐制,天子坐朝,必立仗於正衙。若止御紫宸,即喚正衙仗自宣政殿東西閤門入,故謂之『入閤』。五代以來,廢正衙立仗之制,今閤門所載入閤儀者,止是唐常朝之儀,非為盛禮,不可遵行。」故罷之。 江、淮等路發運使薛向言:上供米六百二十萬石,見已裝發,其召募客綱所運二十六萬餘石入京已過元額,乞理充來年歲計之數。」從之。二年九月十六日可考。 工部尚書致仕李兌卒。
丁巳,京東轉運使、工部郎中、直龍圖閣王廣淵為河東轉運使。曾公亮初欲差權,王安石以為廣淵在京東宣力,當正除。且曰:「廣淵與周孟陽俱侍讀,孟陽已得修撰,廣淵不應但權轉運使。」上從安石言,遂正除。廣淵為京東漕在二年十二月八日。
詔:「國家以西樞內輔,贊翊本兵,任為重矣,而狃於舊制,自右職升朝以上,必兼擇而除之。是以三公府而親有司之為,非所以遇朕股肱之意也。今使臣增員至觽,非張官置吏以總其事,則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礪中外之才。宜以審官院為審官東院,別置審官西院,差知院官兩員,專領閤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命右諫議大夫、天章閣待制齊恢為知院,兵部郎中韓縝同知,仍以太常禮院治所為審官西院,其禮院歸太常寺置局。」先是,上論及大使臣磨勘及常程差遣,欲付之三班。王安石與韓絳以為不如置西院付之,上即令置,然未嘗與樞密院議也。及文彥博等對,乃言其不便,曰:「屢與大使臣因差遣相見,尚患不知其人,付之審官,則愈不知,緩急難為選擢矣。」上曰:「欲知之,不在數見。」又曰:「如王慶民事,密院乃當知,大使臣常程差遣何足預?」王安石曰:「省細務乃可論大體。」絳曰:「此事於樞密吏人即不便。」彥博曰:「果合如此,亦不論吏人便與不便。」彥博退,上語及西院事,安石曰:「樞密院亦止是五代分置。」曾公亮曰:「欲分宰相權爾。」上曰:「前代亂,豈緣不分樞密院乎?」安石曰:「綱紀修,視聽不蔽,則人主權自然歸一。不然,則樞密亦能專權,如史洪肇之徒是也。五代用武,故政出樞密,宰相備位而已,非治法也。」故降是詔。議者謂絳及安石協謀,欲沮彥博,且奪其權,因建此議。然先時大使臣差遣皆屬樞密院,無先後名次,時人亦頗患其不平也。頗患其不平,此據司馬光日記。
是日,上曰:「韓縝言,王慶民部內城壁不葺,軍械不修,弓箭手多是疲小虛名,數任之間,累為帥府所薦,朝廷遷擢不一,豈可不案治?」欲差官往案治。王安石曰:「韓縝是本路轉運使,自當案治,只可召縝諭旨令舉劾。」呂公弼曰:「見韓縝言數處器甲、城壁不整齊,其使臣卻幹事可惜,所以重於案劾。」安石曰:「朝廷要立法,即惜人材不得。」上曰:「諸葛亮尚能斬馬謖,非不惜謖材,蓋不斬謖則法不立故也。」安石曰:「前代有白衣領職者,若有罪當黜罰,而其材足藉,尚可策勵,即以權領舊職無妨。如此,則法立而材不廢。」上卒從安石言。
戊午,新作來遠驛,增葺舊馬軍都虞候公廨為之,以待蕃客。舊紀書作來遠驛,新紀不書。
知鬱林州趙奎言:「本州歲役車丁運鹽,輸容州北流縣給容、邕等州出賣,初官給錢買牛造車,其後牛死車敗,皆車丁自辦,遇運鹽月,人給錢二百、米一石,仍禁以牛車乘載私物,車丁不堪其苦。欲乞自今車丁不給錢米之月,聽以牛車顧載私物。」從之。
先是,修內司軍士孔用等白晝入內閣盜金銀器物,提舉修內副都知張若水自劾不覺察,詔釋之。知諫院胡宗愈言,若水等當重貶竄,以懲不恪。詔候開封府案上取旨。宗愈又言,若水嘗在慶州,韓絳素結之,陰庇護若水。宗愈尋斥,案宗愈因諫分審官西院之不便,且言李定非才故黜,不緣此事也。若水卒不問。 上封者言:「宗室正任刺史以上聽差殿侍或三班差使、殿侍祗應;其餘宗室所室所授殿侍,乞以親事、輦官及近上軍分補充,其書表、宅案、客司等亦乞裁損。」詔大宗正司定奪以聞。朱本簽貼云:事小兼會問不見施行,合刪去。李侩十朝綱要云:是月,夏人大舉入寇慶州,築納幹堡,知慶州李復圭遣鈐轄李信等擊之,敗還。復圭又遣將梁從吉別攻夏人金湯、白豹等寨,破之。
注 釋
【一】未赴朝按上文例,此上疑有脫文。
【二】其未歷通判者即須特旨方許薦為裏行「其未歷通判者」六字原脫,據蘇頌蘇魏公文集卷一六繳李定詞頭劄子補。
【三】棄草萊而不用「棄」原作「起」,據閣本及同上書改。
【四】如三丞以下未可為監察「可」字原脫,據蘇魏公文集卷一六內降條貫補。
【五】前行員外郎以上不可為侍御「前」原作「裏」,據同上書改。
【六】論議卓越「議」原作「義」,據同上蘇魏公文集改。
【七】坊郭等第戶「等」字原脫,據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補。
【八】未成丁「未」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九】出糶「糶」原作「糴」,據宋會要食貨五三之一○改。
【一○】止作一料給散卻作一料或兩料送納以便人情如願分兩料請者四個「料」字原均作「科」,據同上書改。 【一一】民不能償春料乃更俵秋料使償之兩「料」字原均作「科」,參酌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改。
【一二】則夏料青苗錢令于秋料送納秋料于次年夏料送納四個「料」字,及下文「一料」、「三兩料」的「料」字,原均作「科」,據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一四言青苗錢第一劄子改。 【一三】至于中小熟之年「至」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四】合于本料送納者「合」原作「令」;「料」,及下文「本料」、「次料」諸「料」字原均作「科」,據同上書改。
【一五】並更不支俵與次料錢「更」字原脫,「料」原作「科」據,同上書補改。
【一六】不得抑配百姓「得」原作「須」,據同上書改。
【一七】然後可以責州縣不得抑配「以」原作「得」據,同上書改。
【一八】戶戶盡請「請」原作「清」,據同上書改。
【一九】又合俵散秋料錢數竊緣夏料已散錢尚未有一戶送納兩個「料」字原均作「科」,據同上書同卷言青苗第二劄子改。
【二○】若又俵散秋料錢「秋」字原脫,「料」及下文「秋料」、「次料」、「夏料」諸「料」字原均作「科」,據同上書補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