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十二
卷二百十二 (第3/3页)
措置絹、米二法失宜,當考。手詔賜向曰:「政事之先,理財為急。故朕託卿以東南賦入,皆得消息盈虛,翕張斂散之。而卿忠識內固,能倡舉職業,導揚朕意,底于成績,朕甚嘉之。前覽奏,且慮流言致惑,朕心匪石,豈易轉也。卿其濟之以強,終之不倦,以稱朕意。」本志載向、拯遷職在三年九月,今從實錄,係之六月二十七日。案:史稱向幹局絕人,論兵通暢明決。神宗深知其才,安石從中主之,益得展奮其材業。據此亦不第以阿附安石得用者也。措置絹、米二事,本傳無考。
司勳員外郎、權河北監牧使崔台符權判大理寺。初,王安石定按問欲舉法,台符聞之,舉手加額曰:「數百年來誤用刑名,今乃得。」王安石嘉其附己,故有此授。
詔京師倉儲已豐,比聞民間米價稍貴,可發淮南上供新米,令酌中估價,遣官分詣諸市,置場出糶,以平物價。
壬午,上批:新差權發遣河東提點刑獄、職方員外郎梁端,令審官院與合入差遣。端提舉本路常平等事,嘗論青苗錢不須設官置局,川、陝、二廣六路宜罷給,不報。又言為提點刑獄韓鐸所沮而不能顯言鐸沮己事狀,乃用論新法自劾,求罷職,以提舉司事屬之提點刑獄。轉運使及進呈端狀【二○】,韓絳言:「端實公直有幹材,恐陛下以此一事遂廢之,為可惜也。」上曰:「如皮公弼尚不廢。」王安石曰:「端必有幹材,況是絳所舉?今言役事,乃絳本議,必其所見如此,非為邪也。然今朝廷要當如此施行,陛下必不以此終身廢其可用之材。」故有是命。端,盩厔人,嘗為呂誨所薦,授御史臺推直官。司馬光日記云,端不知已除提刑,因論青苗不便,故罷。今但從實錄。韓鐸已見元年七月。 錄環慶路蕃官右班殿直李宗亮子惟立為三班奉職,充本路巡檢;安兒為下班殿侍,賜名惟忠,以宗亮死事故也。
癸未,龍圖閣直學士陳薦知蔡州,已而不行。
陝西提點刑獄司言,乞趣大理寺斷延州義勇長行葉璘等公案。上批:「刑獄如此淹留,豈有不傷和氣?近中書刑房已置簿日□出□大□□考督趣,樞密院可相度依此立法點檢。」
甲申,詔宗室袒免以下親,敕前授副率以上者,敕後當請裹頭、穿執、日食、送殯盤纏、赴朝日支馬【二一】,依袒免授殿直例給之。
詔京東提刑司取索先檢放災傷人戶分數及轉運司後來行遣,究實以聞。以御史知雜事謝景溫言南京災傷已差官檢放,而轉運司抑令復認元額故也。 又詔審官西院磨勘使臣,依審官東院例引見。會要云,更不告謝。
乙酉,詔諸路提點刑獄司,具逐州軍經略、安撫、鈐轄司特刺配人元犯以聞。 丙戌,貶祕書丞、集賢校理、知諫院胡宗愈通判真州,仍落館職。前此,上謂執政曰:「胡宗愈至沮敗朝廷政事,又論不當置西審官分樞密院權,非所以體貌大臣;且令大臣有所施恩,有害於政。此言乃傾中書,以為排沮樞密院。蓋樞密院論議已是如此。又言張若水者,其意蓋欲傾韓絳耳。朕嘗面責以方鎮監司事可言者觽,略不為朕作耳目,專沮敗朝廷所欲為。宗愈甚愧怍,云『陛下許臣,臣乃敢言。』明日即言李復圭事。」曾公亮曰:「宗愈止是書戇,不曉朝廷事耳。」上曰:「宗愈似戇,然察事情甚精。所言皆有含蓄,務在中傷,非戇也。」公亮又言:「數逐臺諫非是。」上曰:「此非所謂諫爭,乃讒慝爾。」絳白上姑務包容。王安石曰:「大臣當以國為體,不可以形跡之嫌【二二】苟容此輩。」絳曰:「為諫官,乃受陛下旨言事,此最不佳。」安石曰:「聖旨果是,諫官將順,亦不為非,不可以此為宗愈罪;惟懷邪沮事,乃不可容。」上令檢出前後章疏行遣。安石請御批著其姦狀,於是上批付中書曰:「宗愈氣燄姦慝,自領言職,未嘗存心裨補朝廷治道;凡進對論事,必潛伏姦意,含其事情,旁為邪說,以私託公,專在破壞正理,中傷善良。所為如此,而置之左右前後,豈非所以自蔽聰明?故貶。」仍限一月,令兩制各舉陞朝官二人,補諫官員闕。宗愈為諫官,遇事必言,然不肯出姓名,辭多微婉,故御批有「潛伏中傷」等語。或曰御批乃呂惠卿筆也。初欲與知縣,曾公亮不可,始除通判。「宗愈言事,不出姓名」「御批乃呂惠卿作」,此據司馬光日記。「氣燄姦慝」四字本在「自蔽聰明」上,語似不屬。元祐本無之,新本同元祐。惟朱本及御集有此,今乃備錄,但移入「自領言職」上。日記又云:宗愈為諫官,屢言事。又言張若水嘗在慶州,韓絳結之。宗愈實未嘗言絳,惡之者以為間耳。
丁亥,置審官西院主簿二員,以陞朝官為之,從知院韓縝請也。
天章閣待制孫永兼看詳編配罪人元犯。永三年四月降待制,知和州,未幾召還,提舉詳定編敕,兼知東審官院。但當記其復召,此看詳不必記。
判刑部劉瑾舉權柳州軍事判官宋諤試刑名,中書言諤嘗試律,賂吏人,竊斷案,欲不許。上批:「緣試法雖實通律,亦恐不免如此。諤令就試無害,苟不中格,自當退黜。」
遣中使,降南作坊地圖付三司,令計度修蓋。初,上以執政僦舍散居遠處,有急卒文書,即吏散走四出,且聚議不可得,故欲創府使居之。至是,遣中人即北作坊規度,而併北作坊於其南,其後又改南、北作坊為東、西,其使、副名額亦如之。九月二十六日作東、西府。
上既罷李師中,後十日,批付中書、樞密院曰:「隆博、托碩相绚殺,王韶、高遵裕並不前知,今向寶已領兵破蕩,高遵裕亦同去,王韶令於秦州聽旨,候王克臣體量到別議之。」王克臣體量在此月七日丁卯。上怪韶奏報一日兩說,初云蕃部潰散,又云董裕助兵萬人,相去纔二十里,乃如此不審。文彥博因言王韶不知邊事。王安石極力解釋,以為「韶但憑探事人所報耳。蕃部旅拒,即二十里內自不通往來,或偽退而復進,或既散而復聚,何由得知?此未足罪韶。然臣亦疑韶智有所短。朝廷用韶提舉蕃部時,向寶、高遵裕尚為管勾,韶即受而不辭,臣疑韶智有所短,特此事耳。」又曰:「韶孤立,才領職,威信未能使人,不可遽責以不能前知蕃部動作。若亟令於秦州聽旨,恐沮韶意氣。後體量到或非罪,復令幹事,心更局縮。」上曰:「亦慮韶緣此有希意媒孽者,然方倚向寶用兵,韶在古渭,似與寶相妨。」安石曰:「韶孤立,為李師中所忌,觽官兵所惡,安能沮向寶?朝廷但憂王韶為觽排陷,不得申其志,不憂韶沮向寶事也。請促韶分析,未須令往秦州聽旨。」上從之。後數日,又呈李師中分析秦州事,師中乞推究請罷向寶者,特賜處分。安石蓋先以師中分析白上,曰:「樞密院初用王韶提舉蕃部,略不措置,向寶自以為王韶部轄,與韶不和。既不和,更令寶與韶共事,寶專欲用兵,韶專欲招撫,其勢必相沮壞。故臣欲罷向寶,但用王韶。韶欲招撫,故令提舉蕃部;寶欲用兵,故令依舊作都鈐轄。若可和,則委韶和之;若不可和,則令向寶與戰。此朝廷委李師中作帥本意也。向寶雖罷提舉蕃部,仍帶御器械,即朝廷於向寶非有負。寶雖不管勾蕃部,猶在秦州作鈐轄,固未嘗奪師中所倚賴之人,如何便致蕃部作過?又師中以韶不能前知董裕作過,便為韶罪。韶與董裕非深相要結,又其恩威使人,勢不及師中,師中既不能知董裕作過,王韶亦何由獨能前知?」上以為然。及是,上與曾公亮等曰:「用向寶要戰,用王韶要和,用師中要節制此兩人。朝廷於向寶何所虧損,而師中言乃如此?」公亮又為師中解釋,上曰:「姑候體量到別議之。」初七日丙寅、初八日丁卯當參照。七月十一日己亥體量到,據日錄,十七日,令王韶往秦州聽旨,二十五日,呈李師中分析,今并書在六月末。不書此,則無以見王安石力主張王韶,其偽辨乃如此也。司馬光六月日記云:「向寶和二族,殺董裕二百餘級。」王安石日錄云:「上批秦州承受奏,經略司已差向寶等破蕩招安不得蕃部去訖。」既云破蕩去訖,則必是蕃部遂平。司馬光所記和二族、殺董裕二百餘級,或即此事。又按御集三年六月八日,上批承受劉希奭等奏,秦鳳都鈐轄向寶將帶路分都監高遵裕并張守約等,及各人手下軍馬、蕃兵、寨戶、弓箭手破蕩殺戮蕃賊。上批:「觀此處置,恩威先後,出兵次第,卻甚為允當。」此御批蓋王安石十七日所錄也。然御集乃八日,安石繫之十七日,不知何故。亦皆不書,但云已領兵破蕩,亦可見蕃部遂平也。
是月,廢太原府平晉縣,以其地入榆次、清源、陽曲。
禮部侍郎致仕盧士宗卒。可削。
注 釋
【一】係與不係心波等三家原作「係與貝實勒新伯等三家」,據宋會要方域八之二三改。
【二】止據合入官地招人「據」原作「獻」,據同上書改。
【三】白烏集墓上「烏」原作「鳥」,據閣本及宋史卷四五六朱壽昌傳改。又朱壽昌傳,其上有「既葬」二字,疑是。 【四】董裕「裕」原作「欲」,據閣本及下文改。
【五】古渭寨「寨」原作「塞」,據宋史卷八七地理志改。
【六】李若愚原作「李若遇」,據宋史卷三二八王韶傳改。 【七】勘用者「勘」疑當作「堪」。
【八】則不傳襲「襲」字原脫,據後漢書卷一○下皇后紀補。
【九】則其父主之「主」下原衍「國」字,據漢書卷七二王吉傳及高帝紀顏注刪。
【一○】通利「利」字原脫,據宋史卷九五河渠志補。 【一一】通判原作「運判」,據同上書改。
【一二】不若開焉烏襴提按同上書,此語無「焉」字,疑衍;「襴提」作「欄堤」,疑是。 【一三】黃御等河「御」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四】龍衛大將軍宋會要帝系四之二○作「右龍武衛大將軍」。
【一五】本宮原作「本官」,據宋史卷二二四宗室世系表、東都事略卷一五魏王廷美世家及宋會要帝系四之一九改。
【一六】元僖「僖」原作「禧」,據閣本及宋史卷二四五昭成太子元僖傳、宋會要帝系二之三改。
【一七】四世緦麻禮記大傳作「四世而緦」。
【一八】恩禮不偏宋會要帝系四之三六作「恩禮不絕」。 【一九】其任外者閣本作「其在外者」,同上書作「在其外者」。疑閣本是。
【二○】轉運使及進呈端狀「及」字疑當在句首。 【二一】赴朝日支馬「赴」原作「起」,據宋會要帝系四之二三改。 【二二】形跡之嫌「形」原作「刑」,據閣本、活字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