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十三
卷二百十三 (第3/3页)
,數世之後,遂為布衣。如此,旁支何幸而封,正統何罪而絕?不惟與禮令之意乖違,亦非聖詔所謂為宗傳嫡者也。所以然者,蓋緣禮令,據初薨之時,定為嗣之人。今日於數世之後,議當為後者,專執令文,不原禮意,所以齟齬難合,異議紛紜。
忠彥等以為令文之制,與古稍異,臣等案令文皆約古禮為之,安有與古不同之理。借使不同,朝廷方憲章稽古,亦當舍令而從禮,豈可棄禮而就令也!況令文所謂子孫承嫡者傳襲,言嫡子嫡孫相繼不絕,雖經百世皆應傳襲也。不幸而絕,則有立嫡子同母弟以下之事,非謂有嫡曾孫舍之不立,而立嫡子之母弟也。晉庾純云:「古者所以重宗,諸侯世爵,士大夫世祿,防其爭競,故明其宗也。」□商云:「案禮,貴嫡重正所以尊祖禰,繼世之正統也。夫受重者,不得以輕服服之,是以孫及曾、玄其為後也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王敞云:「君為祖三年。既為君而有父祖之喪者,謂父祖並有廢疾不得受國而己受位于曾祖者也。」范宣云:「嫡孫亡無後,則次子之後乃得傳重。」以此觀之,明嫡統不絕,則旁支無繼襲之道。然則令文所謂子孫承嫡者傳襲,自嫡曾孫以下皆包之矣。所以更言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者,嫌人無嫡子即立嫡子之母弟,或嫡子有罪疾并其嫡孫廢之故也。又言曾孫以下準此者,謂庶孫以上皆無,即立嫡曾孫之母弟;無母弟,則立庶弟之類是也。若令文之意但以行尊屬近者為嗣,則無嫡子便應立嫡子之母弟及庶子,何為更立嫡孫也?必若忠彥等所云,則國家故事取本宮最長者一人封公,已是行尊屬近之人,便當遵行,何必更有改作也?彼五服敕所載喪服之制,事理各殊,豈可引喪服之庶孫,證傳襲之庶孫也?且造令之時,王公以下薨則傳襲,故少有立曾、玄者。今諸王之薨已歷數世,乃更追議當為後之人,則不應舍正統而更取旁支也。今欲使合于古而適于今,則莫若推自國初以來,於其人薨沒之時,以令文定當為嗣者,以至今日,則於禮令不失而亦不離正統矣。
案秦王廷美以雍熙元年薨,於時適長子德恭當立;德恭以景德三年卒【二八】,嫡長子承慶當立;承慶以寶元二年卒,無嫡子,有庶子六人,長曰克晤,先卒,無子,次曰克繼,當立。楚王德芳以興國六年薨,嫡長子惟□當立;惟□以大中祥符四年卒,嫡子從煦當立;從煦以慶曆五年卒,無嫡子,有庶子之後世逸一人,當立。魏王元佐以天聖五年薨,無嫡子,有庶子三人,長曰允升,當立,允升以景祐元年卒,嫡子宗禮當立;宗禮以治平二年卒,嫡長子仲翹先卒,無子,次母弟仲髦亦先卒,次母弟仲蒼當立。仲蒼,宗禮第三子。以此考之,其當為後者,豈不明白?秦王、楚王後,宜如薦議。魏王後,宜以仲蒼嗣。
下其奏中書,中書言:「越王德昭無嫡子、嫡孫,無嫡子同母弟,無庶子,宜以庶長孫宗立嗣。世程、宗惠不應封。餘如六月詔書。」於是,元議官判太常寺陳薦、李及之、章衡、周孟陽,知禮院文同、張公裕各降一官。陳睦、韓忠彥各罰銅三十斤,而忠彥與蘇頌皆以去官免。再議官王珪、范鎮、司馬光、韓維、□充、王益柔、蔡延慶、呂大防各罰銅三十斤。薦時亦已去官,審刑院當勿論,上批:「法雖去官,薦實議首,不可原。」故及之。
初,上出克繼等狀,論及世程為庶長曾孫。上曰:「世程非長也。」王安石因論禮官議魏王無嫡子,乃以庶子之嫡子為嫡孫。上笑曰:「無嫡子,安得有嫡孫耶?」及是,上令黜罰禮官,而陳睦、韓忠彥以嘗議正承亮等事,故令止以贖論,而忠彥又以去官免。上曰:「欲施行盡理,中書亦有失點檢。」眾以為俟行下,即當自劾。已而宰相曾公亮以下上表待罪,詔釋之。諸王所封國,遷改不一,讀者難記。今並取王名附益之,庶易見,元本蓋無有也。舊紀書詔魏王元佐、越王德昭封其後為公。新紀并入六月丁丑。
龍圖閣學士、右諫議大夫祖無擇責授檢校工部尚書、忠正軍節度副使,不簽書本州公事。丁憂人屯田郎中任造追一任官,勒停,經恩未得□用。國子博士致仕錢羔羊追三任官,衢州編管。殿中丞致仕王景追一任官,勒停。泗州參軍張應巖追參軍,明州編管。監杭州軍資庫、司法參軍孫輔特衝替。無擇坐知杭州日貸官錢及借公使酒,并乘船過制,與部民接坐,及聽造、景、羔羊、應巖等曲法請求。輔坐主公使阿徇無擇。法寺奏已會去年十一月德音,內無擇、羔羊、應巖,皆特斷,餘如法寺所奏。
嘉祐中,無擇與王安石同知制誥,時詞臣許受潤筆物,安石因辭一人之饋不獲,義不受,以其物置舍人院梁上。安石以母憂去,無擇取為本院公用,安石聞而惡之,以為不廉。安石既當國,無擇遂得罪。舊紀書:龍圖閣學士祖無擇坐貸官錢貶為忠正軍節度副使。新紀不書。韓駒南窗雜鈔云:祖無擇知杭州,坐法制勘,鄭獬往代,自開封府移知至郡,上疏曰:「臣過秀州,見赤地千里,蝗蝻蔽天,私怪其故。已而見就逮者纍纍,道路不絕。問之,皆坐無擇事追證也。無擇,官諫議大夫,職龍圖閣學士,乃以坐法就逮,臣不為無擇惜而為聖朝惜也。按無擇與官妓薛希燾通,然聞希燾榜笞至死,事卒無實。至於給致仕官張先酒醋歷子及治亭榭不支瓦木價錢,則皆州郡常事。且今參政王安石前知江寧、蔡襄前知福州,皆常繕營矣,豈盡出於家財?若所坐止此,則願少□其獄,或更它罪,則臣請從坐。」乃詔無擇追一官,勒停。駒所云獬自開封移杭州,誤也。獬自翰林出守,在二年五月癸未。又云無擇追一官,勒停,皆失實,姑附注此。
置三班院主簿二員。司馬光日記云:東、西審官院,流內銓,三班院,各置主簿。審官院見六月十八日,流內銓見六月末,餘當考。
減衛州駐泊都監一員,從監牧使周革請也。 詔內殿崇班盤知諒凌遲處死,餘黨五人斬,一人杖死,五人配諸路牢城,知諒妻女等配軍士無家者。知諒本桂陽監民,慶曆初,為蠻所虜,後數出盜邊。招降之,補三班奉職,累遷內殿崇班。罷泉州監稅,家于撫州。一日,嘗與其子會髃偷乘舟詐為□新等就娶,因劫取吉州龍泉縣民郭遠家財二千四百緡,走桂陽監,為和州東關鎮監稅、三班奉職□植捕獲,特於法外論之。仍進植一官,而撫、吉二州捕盜官坐失察捕盜,論罪有差。
乙卯,詔中書堂後官、兼五方提點魏孝先罰銅三十斤,堂後官劉應機、主事時士良並降一官監當,以上批「左武衛大將軍、郢州防禦使世清昨以罪降,近止許令朝請。今敕告中乃復舊官,未知因依。」而中書奏由孝先等勘會差失故也。先是,上以孝先等為過誤,王安石曰:「堂吏所掌,專檢勘,此不可輕貸。」乃有是命。於是上曰:「堂吏人數似少。」安石曰:「人非少,但欲省中書事,修選補吏法而已。」
詔:「三京留臺、國子監及諸州宮觀、嶽廟所差提舉管勾官等添支,大兩省、大卿監及職司資序人視知小州,知州資序人視小州通判,仍各依本人見任官。武臣倣此。遙郡以上罷正任及遙郡改授南班官元係文資換者卻與換文資,功績殊異者別取旨。」
詔京西路於有糧草州軍招廂軍三萬人。從轉運司請也。
丙辰,鹽鐵副使、兵部郎中韓縝為天章閣待制、知秦州。先是,蕃僧結□叱臘及康藏星羅結兩人者潛迎董裕,詣武勝軍,立文法,謀姻夏國,有并吞諸羌意。竇舜卿言:「王韶招誘董裕下人不當,所以致結□叱臘作過。」又言:「宜喻董□,令約束董裕。」上曰:「董□自奈何董裕不得。」王安石曰:「舜卿與李若愚等合黨,欲傾王韶,所奏托碩作過,因甚滅裂,卻專以為董裕下人作過,其意可見。又朝廷無奈董裕何,反控告董□,此徒取輕於董□,而使董□更驕,於制馭董裕則殊非計。今但當以兵威迫脅,厚立購賞,捕星羅結并結□叱臘,招安其餘觽。」文彥博曰:「星羅結即須捕。結□叱臘是生戶,宜勿問。」安石曰:「生戶侵犯漢界,如何縱舍?」彥博又言購賞無益,元昊時亦嘗立購賞。馮京以彥博所言為然。安石曰:「結□叱臘非元昊比也,其族類非君臣素定,聞自有敢輕侮之者,以兵威迫脅,重賞購捕,必可得。」上曰:「元昊威行國中,人孰敢犯,購捕誠不可得。今結□叱臘事乃不類。」安石曰:「若君臣分定,中外協附,雖無元昊威略,亦不可購捕。今秉常亦非可以購捕得也。」上令如安石議,安石曰:「今欲購獲,須邊帥肯盡力行朝廷意。不然,雖張榜購捕而示無推行之意,雖出兵迫脅而不示以必攻之形、不據其要害之地,則雖有迫脅購賞之名而事必無成。」上欲令沈起專責王韶及高遵裕了此事,安石曰:「欲出兵迫脅,非此兩人能任。」又言:「竇舜卿不宜置在秦州。朝廷付舜卿以事,奏報乃爾乖方,雖黜責可也。」上欲用韓縝代舜卿,安石以為縝兄絳在此方用兵,恐中書論議多形跡,難決當否。彥博亦以為宜用縝,安石曰:「陛下欲棄形跡嫌疑,則用縝亦奚傷?」於是用縝。縝自河東轉運使入知審官西院,兩月中凡五換差遣及遷職云。初,議購結□叱臘,彥博曰:「待其復作過,乃議蕩除。」安石曰:「今尚蕩除不得,若今不討,則氣勢愈張;以為犯漢不敢校,則合黨愈觽;狃前事復來犯漢,則雖欲討除,更費力。古人為大於其細,圖難於其易。今正細易之時,為之圖之,不可以不早也。」此並據王安石七月二十七日錄刪修。兩人皆蕃僧,據王韶本傳。文彥博云結□叱臘是生戶,即星羅結亦生戶也。按:董裕乃比托碩者,則結□叱臘或是托碩部族,星羅結或是董裕部族也,當考。韶本傳云:蕃僧結□叱臘、康藏星羅結潛迎董裕,詣武勝軍,立文法,謀婚夏國,有并諸羌意。詔使諭以禍福,招其豪曲薩瑚等降之。結□叱臘等約解法廢婚,議亦寢。未幾,康藏星羅結就禽,於是,諸羌多內附者。當檢討兩蕃僧禽獲月日。
詔以京東預置紬絹,并所得息錢五十萬緡賜常平倉司。 著作佐郎楊完為流內銓主簿,編修條例。完,杭州人。從銓司請也。
注 釋
【一】安石輒先白上上始不樂公弼原脫一「上」字,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三王安石毀去正臣、六九青苗法下補。
【二】要卿知耳「耳」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神宗任用王安石補。
【三】譸張為幻「幻」原作「患」,同上書作「幻」。按「譸張為幻」,見書無逸,因據改。下同。
【四】涵而不決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作「遲疑不決」。 【五】上議所以代之者「所」字原脫,據同上書及治蹟統類卷一三補。
【六】又欲用蔡挺「欲」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補。
【七】若便使異論有宗主同上書及治蹟統類卷一三神宗任用王安石「便」均作「更」,較長。
【八】然流俗以為宗主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以」上有「必」字。
【九】算請礬鹽「請」原作「清」,據閣本改。
【一○】上因論及民兵「因」原作「令」,據長編紀事本末卷六六議減兵雜類改。
【一一】以所得官十二三「以」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一二】兵不省則財無由足「則」原作「財」,據同上書改。
【一三】土兵有缺案府兵遺法俾之番戍無補所缺土兵同上書及東都事略卷八二蔡挺傳均作「時土兵有闕,詔募三千人。挺奏以義勇點刺累年,雖訓肄以時而未施於征防,可以按府兵遺法俾之分番更戍,無補所闕土兵」。宋史卷一九一兵志,「無補所缺土兵」作「以補土兵闕」。疑「土兵有缺」下有脫文。
【一四】詔復問以措置久遠分番之法同上書「久遠」均作「遠近」。
【一五】入內副都知「入」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三六之一五補。
【一六】權陝西都轉運使「使」原作「司」,據下文及東都事□卷八六沈起傳、宋史卷三三四沈起傳改。按上二書均無「權」字。
【一七】誠恐髃羌闚覬之心疑有脫文。
【一八】相度本路興置鑄錢監利害以聞「路」字原脫,「興」原作「與」,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薛向等措置陝西折二錢補改。
【一九】梢工原作「稍工」,據文義改。
【二○】而更擇壯舟團為十綱「壯舟」原作「北舟」,據閣本及宋史卷一八二食貨志改。
【二一】極非細事「事」上原衍「故」字,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二四之五刪。
【二二】止是兩倍「止」原作「上」,據文義改。
【二三】比類抄上是也「抄」原作「批」,據閣本改。
【二四】無嫡孫原脫,據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集卷四二宗室襲封議、宋會要帝系四之二一及宋史卷二四四宗室傳補。 【二五】王公以下不復承襲「以下」二字原脫,據同上司馬光文補。
【二六】本朝故事當封本宮最長者一人為國公「當」字,閣本及同上司馬光文均作「常」。
【二七】庶孫宗惠閣本、活字本均同。同上司馬光文作「嫡孫同母弟宗惠」。
【二八】德恭以景德三年卒「三」原作「二」,據閣本及同上司馬光文、宋會要帝系一之五二、宋史卷二四四宗室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