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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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家【三四】,皆免州縣色役及封贈父母。如京官七品,除衙前外,亦免餘色役,尤為僥倖。條例繁雜,無所適從。如錄事參軍,或除衛尉寺丞,或除大理評事,或除奉禮郎,恩例不同,可以因緣生弊。
今定:凡文臣京朝官以上,各轉一官,帶職仍舊條,不許轉官乞親屬恩澤者,依舊條【三五】。選人依本資序轉合入京朝官,進納及流外人判、司、簿、尉,除別駕【三六】。在京諸司勒留官,依主簿、尉。以上親、賢、勞、舊合別推恩者,取旨。歷任有入己贓,不得乞親戚恩澤,仍不遷官。其致仕官,除中書、樞密院外,並在見任官之上。致仕及三年以上,元非因過犯,年未及七十,不曾經□封及陳乞親戚恩澤,卻願仕官【三七】,並許進狀□述;并有人薦舉者,各依元資序授官。其才行為觽所知,朝廷特任使,不拘此法。從之。自此宰相以下並帶職致仕,議者不以為是。「自此宰相以下並帶職致仕,議者不以為是。」元祐史官之論也。紹聖本已削去,新本復存之,今從新本。元祐史官不以為是,當考。新紀書許致仕官仍帶職,舊紀不書。
詔令都水監,每年直牒三班、審官院差使臣監淘公私河渠,更不逐年降宣。
壬午,遼主遣秦州觀察使蕭遵道、太常少卿直乾文閣楊規訓,其母遣奉國軍節度使耶律寧、起居郎知制誥成堯錫,來賀正旦。
癸未,宣撫使韓絳言:「陝西用兵之際,切要準備緣邊糧草,而又鹽馬一司,頗失規例,鈔法益輕。伏見薛向通知關陝錢鹽移用之術,乞增差充陝西都轉運使,候事息,復令管勾東西財利。」詔以向為陝西、河東路宣撫副使。中書言:「知制誥呂大防見為判官,職在待制上,恐亦當改副使。」上批:「宰相充使,自來班著降一等者,惟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及宣徽使。今大防與向止是知制誥、待制,可並充判官,向領發運如故。」未至京師,復詔還職。
京西轉運司言:「許州長社等縣有牧馬草地四百餘頃,先為不堪牧放,權聽人租佃。今相度可收入官【三八】,決邢山潩河石限等水溉種稻田。」從之。 以下溪州彭師晏所歸仕羲侵地為鎮溪寨。仍賜知辰州、文思副使張宗義敕書獎諭,及銀絹各五十,以宗義招納師晏及築鎮溪寨有勞也;尋又遷左藏庫副使。宗義遷官在明年正月二十八日,今并書于此。九年正月乙卯,師晏降。
詔:「原渭州、德順軍自今三年買馬三萬匹,買馬官以十分為率,買及六分七釐轉一官,餘三分三釐均為三等,每增一等更魜磨勘一年。歲給三司及成都府、梓利州三路納絹共十萬,與陝西賣鹽錢相兼償馬價。」初,三州軍買馬,三年共萬七千一百匹,而髃牧判官王誨言:「嘉祐六年以前,秦州上京券馬,歲不下萬四五千匹。嘉祐七年置買馬司於原、渭、德順三州軍,皆選良馬售以高價,於是券馬法壞,類多死損,枉費錢帛。請令原、渭、德順增買歲共一萬匹,使臣優加酬獎,及出錢帛以償馬價。」故有是詔。 司馬光奏疏曰:臣以不材,誤承朝廷委用,待罪長安,兼領一路十州兵民大柄。朝辭之日,伏蒙陛下面諭以凡邊防事機及朝廷得失,有所聞見,令一一奏聞。臣受命以來,且愧且懼:所愧者聖恩深厚,責任至重;所懼者知識淺短,無以堪稱。夙夜疚心,不敢寧居。
臣自入境以來,見流移之民,道路相望,詢訪閭里,皆云今夏大旱,禾苗枯瘁,河渭以北,絕無所收,獨南山之下,稍有所存。而入秋霖雨,經月不霽,禾雖有穗,往往無實,雖有實,往往無米,雖有米,率皆細黑【三九】。一斗之粟,舂簸之後,不過得米三四升。穀價踊貴,民間累年困於科調,素無蓄積,不能相贍,以此須至分房魜口,就食西京、襄鄧商虢等州,或傭賃客作【四○】,或燒炭采薪,或乞□剽竊,以度朝夕。當此之際,國家惟宜鎮之以靜,省息諸事,魜節用度,則租稅自輕,繇役自少,逋負自寬,科率自止。四患既除,民力自足,民財自饒,閭里自安,流亡自還,固不待陛下憂勤於中,宰相劬勞於外,然後人人得其所也。苟或不然,國家雖欲輕租稅、寬逋負,其所費之財何由可得?雖欲少繇役、止科率,其所營之事何由可成?四患不除,雖日下恩澤之詔,民猶不免於流移轉死也。蓋欲止沸者莫若絕薪,欲安民者莫若省事,此目前之驗,非難知也。
臣到官以來,伏見朝廷及宣撫等司指揮,分義勇作四番,欲令以次於緣邊戍守,選諸軍驍銳及募閭里惡少以為奇兵;造乾糧、芻□少飯、布囊、力車【四一】以備餽運,而悉取歲賜秉常之物散給緣邊諸路,又竭內地府庫【四二】甲兵財物以助之。且以永興一路言之,所發人馬,甲八千副,錢九萬貫,銀二萬三千兩,銀曂六千枚,其餘細瑣之物,不可勝數。動皆迫以軍期,上下相驅,急於星火。官吏狼狽,下民驚疑,皆云國家將以來春大舉六師,長驅深入,以討秉常之罪。臣以疏賤,不得預聞廟堂之議,未知茲事為虛為實。昨者親承德音,以為方今邊計,惟宜嚴謹守備。俟其入寇,則堅壁清野,使之來無所得,兵疲食盡,可以坐收其敝。臣退而思念,聖謀高遠,深得王者御戎狄之道,實天下之福。及到關中,乃見凡百處置,皆為出征調度。臣不知有司在外,不諭聖意,以致有此張皇,將陛下默運神算不令愚賤之臣得聞其實也?臣不勝惶惑,晝則忘食,夜則忘寢,心寒股栗,竊為陛下危之。
夫兵者凶器,聖人不得已而用之。自古以來,國家富強,將良卒精,因人主好戰不已,以致危亂者多。況今公私困竭,將愚卒懦,乃欲驅之塞外,以捕狡悍之寇,其無功必矣。豈惟無功,兼後患甚多,不可盡言也。若朝廷初無出征之意,則何為坐散府庫之財,疲生民之力,訖無分毫之事?萬一將來敵騎入寇,府庫已竭,民力已困,將何以禦之?臣先任御史中丞日,朝廷將興綏州之役,臣曾上言:國家先當舉百職,修庶政,安百姓,實倉庫,選將帥,立軍法,練士卒,精器械,八事皆備,然後可以征伐四夷。今此八事未有一者勝於曩時,而況關中飢饉,十室九空,為賊盜者紛紛已多,縣官倉庫之積,所餘無幾,乃欲輕動大觽,橫挑猛敵,此臣之所大懼也。或者又云,國家未討秉常,先欲試兵,誅一小族。若果如此,尤為不可。何則?今者竭關中之財力,大興師觽,乃捨有罪之強寇,誅無辜之小種,勝之不武,不勝為笑,將無以復號令戎狄矣。此二策者,皆為不可。
伏望陛下深鑒安危之機,消之於未萌,救之於未形,速下明詔撫諭關中之民,以朝廷不為出征之計;其義勇更不分番於緣邊戍守,亦不選募奇兵;凡諸調發為饋運之具者,悉令停罷;愛惜內地倉庫之儲【四三】,以備春深賙救飢窮之人。如此,豈惟生民之幸,亦社稷之福也。臣不勝憂迫,直輸赤誠,惟陛下裁察。此疏不得其時。光以十月十九日面謝於崇政殿,又永興謝上表云:今月十四日到任。表稱「今月」,必十一月也。疏稱「今夏大旱」,蓋三年夏也。又稱「今春大舉」,則當是四年春矣。既先稱「今夏」,即不當更稱「今春」,疑「今春」字當作「來春」,此疏或以十一月末或十二月間上也。姑附十二月末,更須詳考。
富弼言:弼所言據劄子,集見于此。「竊知陝西用武,諸路入討,至今已是數月,調發輸斂,不無勞費。陛下躬親萬務,勤於訪逮。臣所恨未能一效死力,少□陛下西顧之憂。且念靈、夏數州,自太宗割賜之後,幾及百年,所存惟是空壘而已。今所得城壁,切恐未償所費,既已克下,又須守禦,自此勞費,卒無已時。臣又有愚慮者,伏緣西夏與北敵,視朝廷常為犄角之勢。蓋北敵山前、後十八州,每恐朝廷有復取之意,慶曆初,因元昊叛,仁宗不免討伐,而北敵遂有嫚書興割地之隙。其書大意,自謂我與西夏是舅甥之國,南朝不合加兵。臣不能盡記其辭,惟記一句云「殊無忌器之嫌」,此大可見其意也。臣其時兩使北廷,每見元昊遣人在彼,密令詢問,云「來借兵」。此皆臣始末親經目睹,不是剽聞。以昔校今,不敢謂必無此事。今北敵亦須疑朝廷既平西夏,即移兵北伐,必有借助西夏之謀,不可不過慮及此也。更或二敵相應,兩下起事,即國用人力如何枝梧其間,軍情民心須常加防察,不可使至於此極也。況今天威已振,王師已捷,或且令退修邊備,講守禦之策,更俟表裏完葺【四四】,別圖後舉,以為萬全之計,亦為未晚。伏乞陛下特賜詳擇而審處之。」四年二月五日,弼已為趙濟所劾,六月二十一日,罷使相。此劄子首云:臣自去冬十一月乞罷使相,三詔不允。「去冬」蓋指二年,則此劄子必三年事。但所稱「王師之捷」,不審是何處。今臆度附司馬光疏後。韓絳既出師,其初亦必屢以捷聞,但實錄不詳耳。 是歲,宗室子賜名授官者四十五人,斷大辟三千五百二十三人。新、舊紀並書:是歲,河北、陝西旱飢,詔賑□之。交趾入貢,廣源、下溪州蠻內附。下溪見十二月二十七日,餘各見本月日,此不別書。
注 釋
【一】止移文往來「止」原作「上」,據宋會要職官四一之一九改。
【二】淮南河北兵士閣本作「京東所差兵士」,疑是。
【三】道路艱梗「梗」原作「便」,據閣本及宋史卷一九六兵志改。
【四】供奉官「供」原作「共」,據閣本、活字本改。
【五】虛食緣邊糧草「食」原作「實」,據閣本改。
【六】具利害原作「利害具」,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七之二二乙正。
【七】或人戶例不該差役之人「該」原作「詩」,「役」原作「殺」,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食貨七之二二改。「戶」上原脫「人」字,亦據同上宋會要補。
【八】五月原作「三月」,據閣本及本書卷二二三熙寧四年五月丙申條改。
【九】但推以上皆充宋會要兵二之五作「但二丁以上皆充」。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作「十五以上皆充」。宋敏求春明退朝錄上謂律令中「丁推」當是「丁稚」。此處「推」疑是「稚」字之誤。 【一○】於保分內往來巡警「分內」原倒,據閣本及宋會要兵二之六乙正。
【一一】論如伍保律「伍」原作「五」,宋史卷一九二兵志此語作「依律伍保法」,宋會要兵二之六作「並依從伍保法科罪」,據改。
【一二】別為附保係籍外「為」原作「無」,據宋會要兵二之六改。
【一三】則募兵反不足以應敵「以」字原脫,據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髃書考索卷四一補。
【一四】黥兵「黥」原作「黔」,據同上二書改。
【一五】二十二日原作「二十一日」,據本書卷二二○、二三○改。
【一六】二十二日原作「一十二日」。本書卷二一九熙寧四年正月戊申條注有「免衙前歸農者八百三十餘人」之記載,戊申是二十二日。閣本亦作「二十二日」,據改。 【一七】勿替初終也閣本、活字本均同。疑「終」為「衷」字之誤。
【一八】詔免珣使宋會要選舉一七之一二作「詔免短使」。
【一九】昨檢放稅賦有未盡分數「昨」原作「非」,「檢」下原衍「校」字,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七○之一六九改刪。 【二○】呂公弼「公」字原脫,據下文及宋史卷三一一呂公弼傳補。
【二一】麟府軍馬司「麟」原作「鄜」。按宋史卷八六地理志,「麟府」屬河東路,下文亦有「麟府軍馬司」,因據改。
【二二】第四盞畢宋會要禮五六之八其下有「漤」字。
【二三】率府副率以上同上書「以上」作「以下」。
【二四】存六十指揮「十」原作「千」,據通考卷一五三兵考、玉海卷一三五、宋史卷一八七兵志改。
【二五】廣南東西各千二百人通考卷一五三兵考、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均無「各」字。
【二六】無定川「川」原作「州」,據閣本及宋史卷三三五种諤傳改。 【二七】欲追諤「追」原作「迫」,據閣本改。
【二八】呂居簡「居」字原脫,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卷二六五呂蒙正傳補。 【二九】具畫一條上「具」原作「其」,據閣本改。
【三○】可詢具實封以聞「具」原作「其」,據閣本改。
【三一】宣司原作「官司」,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二】衣服閣本及宋會要蕃夷六之七均作「衣帶」。
【三三】文臣正銜宋會要職官七七之四六、宋史卷一七○職官志均作「文臣正言」。
【三四】頗多兼并有力之家「兼并」二字原倒,據宋會要職官七七之四六、宋史卷一七○職官志乙正。「頗」,二書均作「類」。
【三五】依舊條「依」原作「條」,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七七之四七、宋史卷一七○職官志改。
【三六】進納及流外人判司簿尉除別駕同上二書均作「進納及流外人判司簿尉除司馬,令錄除別駕」,疑此處有脫文。
【三七】仕官疑當作「仕宦」。
【三八】今相度可收入官「收」原作「牧」,據閣本及宋會要食貨七七之二二改。
【三九】雖有米率皆細黑「雖有米」三字原脫,據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三諫西征疏補。
【四○】或傭賃客作「賃」原作「債」,據同上書改。
【四一】力車「力」原作「刀」,據同上書及宋史卷一九一兵志改。
【四二】府庫「庫」原作「軍」,據同上書改。
【四三】愛惜內地倉庫之儲「愛」原作「憂」,據閣本及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三諫西征疏、宋史卷一九一兵志改。 【四四】完葺「完」原作「定」,據閣本、活字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