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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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難指揮,卿可因書諭之。」安石與焑書,今集有之。 丙子,保平軍節度推官、提舉秦州西路蕃部及市易司王韶復為著作佐郎。王安石自敘其本末云:「初,王韶言沿渭地,李師中先與韶合,既而為大臣所諷,遽極力沮韶,奏以為全無荒地。朝廷下李若愚等體量,令竇舜卿打量,乃云止有一頃有餘。於是,文彥博、馮京等合臺諫官極力攻韶,以為欺罔生事,而向寶等素疾韶,又與師中言韶引惹托碩族連生羌擾邊。及問知擾邊事,乃略不由王韶,韶與高遵裕但有撫結生羌之功,而生羌與托碩為變,乃由秦州遇托碩失理所致。事既無效,而師中、寶前後奏事誣罔不一,朝廷又令沈起往案問,并根究韶田事。起奏,具得師中、寶欺罔事,惟田事欲須後日進呈。」
彥博為師中言:「邊帥收閣詔令不行,乃是常事。」安石曰:「朝廷詔令若不可行,當奏請;收閣不行,安得無罪?假令無情,亦不可恕,況所閣詔令,其情乃在於害邊事。且又奏事誣罔不遜,如何可恕?」彥博曰:「既任邊帥,當責成。今令王韶攪之實難。」安石曰:「王韶雖是特旨差為機宜,已而師中力奏韶王佐之材,乞令管勾蕃部事,故朝廷從其奏。然事亦皆師中相度施行,韶何嘗能攪之?」彥博曰:「王韶之勢,赫赫於關中,孰敢違者?」 及議罰,□充請向寶王韶皆降官。安石曰:「向寶即有上書不實罪,韶有何罪?」彥博曰:「沈起善顧望,豈肯究王韶罪狀?」於是,上疑韶田不實,亦合追一官,曰:「韶不能指言,必是無地也。」安石曰:「今京東人冒占大澤泊,為人論告,積年不決,其後告者坐不實被徒,既而王廣淵根究,乃始知曾冒占。且內地有契帳分明尚如此,況與邊夷交雜,無契帳可考。經略使不肯根究,官吏承望風指,雖有官地,但令生熟戶各占認,則韶亦何由可指也!」上既疑不決,安石以不勝觽論遂止不復爭。 尋有旨復下韓縝打量。縝言:「緣渭果有荒田四千餘頃。」上曰:「邊臣誕妄誠害事,緣理可知,而事不可知,要邊臣奏報誠實乃決事,如竇舜卿言王韶所奏地只有一頃【三七】,當時朝廷以為必無此地。今韓縝打量,乃有四千餘頃,舜卿尚言今打量地必非王韶所指處!」文彥博、馮京亦皆以縝所言非實。彥博曰:「事患在巧言亂實。」上曰:「患不明,不患巧言。若見理明,巧言亦何能亂?」安石曰:「巧言,雖堯、舜亦畏之,然以見理明,故共工不能亂堯、舜之治也。漢元帝詔曰:『朕不明於理,靡瞻不眩,靡聽不惑,政令多還,民心未得,公卿大臣緣姦作邪。』惟不明於理,故靡瞻不眩,靡聽不惑;惟眩惑,故一有政令,輒為浮議所奪而多還;惟政令多還,故民心未得;上所操持如此,此公卿大臣所以敢作姦邪,其本乃在人主不明於理故也。如王韶,非邊臣妄誕能亂事實,乃是陛下考覆未盡。沈起自奏以為恐引惹邊事,未可打量田地,陛下即行遣王韶。考覆未盡而遽行法,此自朝廷之失,非邊臣能亂事實。賞罰在一人之身為輕,在朝廷勸沮忠邪則為利害甚大,不可不謹也。」上曰:「邊臣各自用己愛惡,利害非有所忌憚。韓縝所以打量出地者,以與竇舜卿不相能故也,其他事即不肯如此盡力。」安石曰:「陛下明察,見此盡之矣。」彥博、京皆言:「此是欲招弓箭手地爾。」安石曰:「韶所奏但云『荒田不耕,何啻萬頃』,即不言除欲招弓箭手地外有此。」彥博曰:「如此則須罪竇舜卿也。」安石曰:「舜卿打量時明言『除出欲招弓箭手地』,即於文未見欺罔。」彥博又言:「臣在秦州,沿渭豈有此地,此必欺罔。」上曰:「是沿渭地。」安石即指圖所載,且言:「韓縝專沮壞王韶,於奏報中陛下自可見,無緣於此荒田乃肯與韶比而為欺罔。陛下嘗記御史所以攻韶否?乃是陳升之、馮京諭謝景溫言沈起將甘谷城地妄作沿渭地,欲蓋王韶罪。景溫至中書,臣面詰以起案卷具在,無將甘谷城地作王韶所奏者,何故妄言如此?景溫對臣與馮京言:『是集賢相公與參政,諫議說如是。』」
上以韶為無罪,令與復官,彥博等又曰:「韶言耕田尚未有效,如何?」安石曰:「本所以奪官,非為耕田未有效也,為其以無田為有而已。」京曰:「不止為此,兼韶言市易事亦不便。」彥博因助之。上曰:「市易無不便。」彥博曰:「官中更為販賣事,誠不便。」安石曰:「且不論古事,止以今事論,公使皆販賣,人無以為不便,何也?」彥博曰:「近日事多,費更不足,如置古渭以來,秦州愈不足。」安石曰:「今日古渭,文彥博亦不知其不可廢,所以費不足,正由不理財故也。既拓地,則須理財以足其費,此乃市易之所以不可無也。」彥博又言:「韶市易司馬入中不良,髃牧司以是官物入中,故且令受之。」安石曰:「韶但建議提舉,至於買馬,即自有使臣。本法但令依百姓交易。若不良,自是髃牧司不合納耳。今私販亦有退馬,則市易有退馬,亦未害市易司為可置也。」彥博又言:「市易司召元瓘指使,乃是還俗僧,甚無行,三司已劾罪,令更不得赴市易司矣。」安石曰:「市易司募指使,何由盡得篤行君子,苟有無行之人,亦未害市易司可置,亦未足為韶罪。向者,觽誣韶引惹不效,又誣侵盜,根究亦已無之。」彥博曰:「上下相蒙,三數年後,陛下自見矣。」安石曰:「韓縝無庇蓋王韶之理,只今事情,陛下自見,不待三數年後也。」上曰:「韶招納未有效。」安石曰:「只今招出,即是其效。為用與否,即在朝廷與將帥爾。」彥博又言:「招納無補。」安石曰:「不煩兵,不費財,能撫結生戶,不為西人所收以為邊患,焉得為無補?」上乃令復韶官。王韶復官,實錄不載其月日,元祐本即於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并言之,紹聖本又專以日錄為據,取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事附韶責官後,仍自「安石止不復爭」語下,卻攙入三年七月十一日并八月十三日兩事,乃續以「後上終疑韶田事」十字【三八】,方鴲韓縝打量一段。考按殊非次序,今復取七月十六日【三九】并八月十三日兩事附三年本月日,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所錄亦仍舊附此。紹興本並削去日錄事,若並削去,即於韶本末難見,今明著王安石自敘云云,無可考按也。韶傳載:韶五月復入對,加太子中允、集賢校理。而實錄四年六月十六日乃書韶奉詔入對,帶保平節度推官。蓋韶以五月召赴闕,六月二十三日方得旨復著作郎,續遷中允、校理,乃在八月九日。元祐、紹聖、紹興三史官考按俱弗詳,遂并言之耳。
丁丑,詔淮南、兩浙、荊湖南北、江南東西路提點刑獄趙濟、王庭老、毛抗、李平一、晏知止、陳倩並兼提舉本路鹽事,歲較鹽課增虧取旨增減磨勘年,升降資序。要見後來如何。
大理寺丞盧秉權檢正中書吏房公事。盧秉,初置條例司時已見。秉此以寺丞權吏檢【四○】;七月六日,又以殿丞除吏檢,今不別出;五年二月十八日,除浙憲,專提鹽【四一】。
戊寅,前權發遣提點成都府路刑獄、兼常平等事李元瑜特與一子官。元瑜死,王安石甚惜之,言於上曰:「元瑜在成都,以一身抗范純仁、謝景初、李杲卿及部內承望監司風旨之人,純仁等皆莫能屈,而其黨與多為元瑜奏其沮壞新法之罪被按劾;又相度役事,所至百姓輒數百或數千人為髃,乞依元瑜相度施行;仍乞免官司羅織不令陳述利便之罪,然純仁、景初等終羅織狀首,及元瑜奏其事,狀首乃得釋。今死矣,恩顧不及其子。」上曰:「元瑜盡力,宜與一子官。」馮京曰:「元瑜權發遣,於近制不當推恩。」上特令與之,又令中使護其喪歸葬,又賜絹三百疋。
詔尚衣庫官物等併入內衣物庫,仍改內衣物庫為尚衣庫。 廢綿州西昌縣入龍安、神泉,象州武化縣、同州夏陽縣為鎮。舊紀書廢三縣,新紀削去。
注 釋
【一】周革「革」原作「華」,據閣本及宋會要職官二三之一五改。
【二】初額閣本、活字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周直孺措置在京酒麴均同。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七、食貨二○之九均作「祖額」,疑是。
【三】多則價賤「多」字原脫,據宋會要食貨二○之九、長編紀事本末卷七六周直孺措置在京酒麴、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補。
【四】足額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七均同。宋會要食貨二○之九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均作「定額」。
【五】遇閏年則添額踏十五萬斤活字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均同。閣本無「踏」字。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七作「遇閏年則添踏十五萬斤」,食貨二○之九「十五」作「五十」。宋史卷一八五食貨志作「閏年增十五萬斤」。疑衍「額」字。
【六】計錢三十六萬貫「貫」字原脫,據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七及上下文補。
【七】況免賒麴酒戶納小官錢閣本、活字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均同。宋會要職官二六之七「納小」作「納少」,食貨二○之九「納小」作「虧少」。
【八】法訖按文義「法」疑為「去」字之誤。
【九】每在事後忠肅集卷三論用人疏、宋史卷三四○劉摯傳「事」均作「私」,較優。
【一○】變古更法喜於敢為「更」原作「今」,據閣本、活字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一下改。
【一一】在易之彖「彖」原作「象」,據周易泰改。
【一二】收合過不及之俗忠肅集卷三論用人疏、宋史卷三四○劉摯傳均作「收過與不及之俗」。
【一三】非一法之所能齊「所」字原脫,據忠肅集卷三論助役十害疏、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七、宋史卷三四○劉摯傳補。
【一四】等籍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七均同。同上忠肅集作「舊籍」。宋史卷三四○劉摯傳作「版籍」。下文或作「舊籍」,或作「舊簿」。
【一五】下戶之役簡而輕故皆以今之助錢為不幸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七均同。同上忠肅集作「中戶之役簡而輕,下戶役所不及,故皆以今之助錢為不幸」。宋史卷三四○劉摯傳作「中戶役簡而輕,下戶役所不及,今概使輸錢,則為不幸」。
【一六】而患上戶之寡「寡」原作「□」,據閣本、活字本及同上忠肅集、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七、宋史卷三四○劉摯傳改。 【一七】倚閣「倚」原作「商」,據同上忠肅集、宋會要食貨六五之七及宋史卷三四○劉摯傳改。
【一八】如近日兩浙起一倍錢數同上忠肅集「起」作「科起」,宋會要食貨六五之八作「科」,宋史卷三四○劉摯傳作「倍科」。疑脫「科」字。 【一九】今使概出緡錢官自召雇「官自召雇」原脫,據同上忠肅集及宋會要食貨六五之八補。
【二○】不輕則不足以給「不」字原脫,據同上忠肅集補。
【二一】胥吏之類「類」原作「數」,據閣本及同上忠肅集、宋史卷一七七食貨志改。
【二二】又應係衙前當役事件「應」原作「慮」,據閣本及同上忠肅集改。
【二三】昨西城賊攻圍柔遠寨都巡檢林廣至併力堅守宋史卷三三四林廣傳:「夏人圍柔遠寨,廣止守,戒士卒即有變毋得輕動。」閣本「西城」作「西域」,疑是。
【二四】雖有過惡閣本其上有「即」字,較優。
【二五】諫官洙「洙」原作「泳」,下文及本書卷二二三熙寧四年五月丙午日均作「孫洙」。宋史卷三二一有孫洙傳,傳云:「王安石主新法……洙力爭之。」按神宗朝無諫官「泳」其人,十朝綱要卷八載諫官三十八人中有「孫洙」,因改。
【二六】韶原作「部」,據閣本、活字本改。 【二七】韶先坐妄指閒田責官「韶」原作「詔」,據文義改。按宋史卷一七六食貨志:「韶遂以妄指閒田自著作佐郎責保平軍節度推官。」宋會要食貨六三之七四:「祕書省著作佐郎王韶降授保平軍節度推官。」皆熙寧三年事,可作佐證。
【二八】因稱府界保甲未善「未」字原脫,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七一保甲及下文文義補。
【二九】但有利無害「害」原作「言」,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石夷庚「庚」原「唐」,據閣本、活字本及宋會要職官六五之三六、長編紀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本書卷二二二熙寧四年四月丁卯條改。
【三一】富公竟以上奪使相閣本、活字本均同。本書卷二二二熙寧四年四月甲戌條李燾注有「富公竟坐奪使相」語,疑「上」字誤。
【三二】典級「典」原作「興」,據同上書改。
【三三】上雖有州縣而安敢言之「言」原作「主」,據忠肅集卷七劾趙子幾及上下文義改。
【三四】陛下無時而知矣「矣」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三五】有人論告「論」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三六】是以前日聖旨止令體量此事「事」字原脫,據同上書補。
【三七】如竇舜卿言王韶所奏地只有一頃「言」字原脫,據閣本補。
【三八】乃續以後上終疑韶田事十字閣本、活字本均同。疑「十」為「七」字之誤。
【三九】七月十六日按上文作「七月十一日」。本書卷二一三熙寧三年七月己亥(即十一日)條載:「詔陝西轉運司詳度移市易司於古渭寨利害以聞。又令王韶具析本所欲耕地千頃所在。」疑此處「十六日」為「十一日」之誤。
【四○】秉此以寺丞權吏檢據文義,疑「此」下脫「時」字。
【四一】專提鹽「鹽」原作「監」。本書卷二三○熙寧五年二月戊辰條作「仍專提舉鹽事」,宋史卷三三一盧秉傳作「顓提舉鹽事」,據改。